*指尖的淚
合法,物业管理委员会不是业主委员会。根据法律要求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派的代表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具备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指导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以及在尚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十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先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听取业主意见,加强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的宣传,动员业主、特别是动员党员业主支持并报名参加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业主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一)已划定物业服务区域;(二)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规划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三)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需要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四)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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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业主委员会应定性为业主自治组织,不必登记注册,依法定程序选举产生即可。其产生的法定程序可参照居民委员会的产生程序予以统一。业主大会是一个决策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是其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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