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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公积金比例为5%到12%。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管理中心托管户管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法律依据:《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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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是单位和个人分别不低于5%,不高于12%。缴纳的比例根据企业实际的情况进行缴纳。
2、公积金缴纳基数是按照社保工资缴纳的。
(1)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工资核定。
(2)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3、以下情况可以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购房合同及发票(看原件留复印件)
(2)离、退休:个人申请,单位证明,离、退休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3)在职死亡:委托提取人身份证明,提取人单位证明,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自建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建房审批手续(准建证原件及复印件)
(5)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有关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6)出境定居: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出境定居证明
(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个人申请,单位证明
扩展资料
1、缴存比例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要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分别为5%,上限分别最高不得超过12% 。
2、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
3、其他事项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应按政策规定中的工资总额足额为职工缴存公积金。
(2)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自本通知下发后,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做好各缴存单位、受委托银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抽查与监督,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为缴存单位提供便捷服务。
(3)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4)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所有,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本地宝-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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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监督和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 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四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设立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其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六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审计、住建、人民银行、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单位代表组成。其中,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不少于2/3。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对有关事项的决策实行表决制。第八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决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执行;(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并向社会公布执行;(四)确定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八)审议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九)审议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十)审批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十一)择优指定具有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的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十二)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第九条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管理中心根据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决策,统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实行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并实行一厅式办公。第十条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组织执行;(四)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中心的内部核算;(六)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八)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九)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十)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十一)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十二)建立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十三)向市财政部门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十四)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省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账核销;(十五)承办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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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是单位和个人分别不低于5%,不高于12%。缴纳的比例根据企业实际的情况进行缴纳。
2、公积金缴纳基数是按照社保工资缴纳的。
(1)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工资核定。
(2)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3、以下情况可以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购房合同及发票(看原件留复印件)
(2)离、退休:个人申请,单位证明,离、退休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3)在职死亡:委托提取人身份证明,提取人单位证明,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自建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建房审批手续(准建证原件及复印件)
(5)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有关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6)出境定居: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出境定居证明
(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个人申请,单位证明
西安新闻网讯(记者赵辉)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今日(6月21日)发布通知,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调整,缴存基数最高上限不得超过2016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7403元/月,最低下限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的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
据悉,201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6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17年7月起执行。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提醒,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应按政策规定中的工资总额足额为职工缴存公积金。
参考资料:央广网-西安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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