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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慈善总会章程》(修订稿)(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吉林省慈善总会(英文名称为: JILIN CHARITY FEDERATION 英文缩写:JCF)。第二条 本会是由省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和有关社会团体自愿参加的全省性非营利公益性民间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吉林长春。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吉林省民政厅,接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华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第四条 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募捐活动,接受国内外各种形式的慈善捐助,帮助社会上的孤老、残幼、孤儿、灾民和其它有特殊困难的群体和个人,开展各种有效的社会救助工作,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 本会坚持“面向社会,募集善款,开展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一) 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和各类资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二) 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三) 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四) 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扶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五) 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六) 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省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七)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经省民政厅批准,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筹措慈善资金。(八) 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文化。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和吉林特点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九) 指导单位会员,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第三章 会 员第六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七条 会员资格(一)团体会员资格。凡关心支持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贡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及机构,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经自愿申请、当届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二)个人会员资格。凡热心于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包括企业家、社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只要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经本人申请、当届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三)上述规定的会员资格和条件,适用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地区的社会各界人士、慈善机构、华人团体等组织和个人。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组织的各种慈善活动。(三)有权对本会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四)有权获得本会的优先服务。(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各项决议。(二)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项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三)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为全省慈善事业发展做出有益的贡献。(四)按规定标准定期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不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时,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取消会员资格;对会员有严重违犯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向和工作规划。(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聘请名誉会长、名誉理事,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称号,推选正、副会长。(五)选举和罢免理事(六)决定本会的终止事项。(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报省民政厅同意。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第十四条 理事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或两年召开一次。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任务、职责。(一)理事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领导本会工作。(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负责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确定工作方针和工作目标,审议会长或秘书长代表常务理事会作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选举常务理事,根据会长提名任命正、副秘书长。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会闭幕后,负责领导慈善总会日常工作。其职责、任务是:(一)贯彻落实理事会的决议。(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三)审查总会的各项议案和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会员入会、退会,增补选理事,授予荣誉称号等事宜。(五)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或增补方案。根据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决定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六)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制定工作制度。(七)筹备召开理事会。(八)负责本会的终止和清算工作。(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实行不定期立会制度。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的职责是:(一)讨论和决定善款的募集管理和使用等事项;(二)讨论和决定本会与国内外慈善组织交流、合作等重大事项;(三)讨论和决定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等事项。(四)决定本会有关重大及需提请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它重要事项。第十九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一名;荣誉会长若干名;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或工作变动,经理事会批准,可以劝离或辞职。本会可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和吉林省慈善家等荣誉职位和称号。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德高望重,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影响。(二)热衷慈善事业,贡献较大者。(三)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四)身体健康,适应工作。秘书长为专职。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为本会的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对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秘书长对会长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工作部门负责人由秘书长聘任。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机构。监事机构为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副主席二至三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监察、审计部门与捐赠人代表协商产生。理事会成员不兼任监事。监事会的职责是:(一)对募集的善款接收、管理、使用、增值等活动进行监督。(二)向捐赠人及时反馈善款的用途和监管方法等。(三)协助审计部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审计活动。(四)有权向会员提出建议或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大会。(五)有权向本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或通报善款的监督情况,也可向社会公示。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一) 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二)开展各种慈善募捐活动,如义演、义卖、义诊、义画等收入。(三)国内外社会各界和港、澳、台同胞的捐赠、赞助。(四)兴办各类经济实体收入。(五)会员会费。(六)利息。(七)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四条 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凡社会慈善募捐或捐赠的款物必须严格用于:(一)举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单位或慈善公益事业。(二)根据本会宗旨,开展各种社会救助活动。(三)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资助项目。第二十五条 本会自身使用的费用,只限于:(一)善款的利息和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业务专项经费。(二)会员的会费。(三)自身的经济创收收入。(四)捐助者的专项资助。(五)政府有关部门的定向资助。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每年接受登记机关指定的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和侵占。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的监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还要向捐赠者报告经费使用情况。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需要终止活动时,应由常务理事会讨论,提请理事会通过并经吉林省民政厅批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同时成立清算小组,负责善后处理事宜。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本会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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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培养社会慈善意识,弘扬慈善文化,建设慈善中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慈善事业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民间运作、全民参与、行业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发展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指导、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建立健全由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参与的慈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就有关慈善事业工作进行交流、沟通和协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慈善事业工作的组织、协调。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慈善事业的推动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慈善联席会议机制,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组织实施本办法。市财政、税务、文化广电旅游、民族宗教、公安、市场监管、教体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相关工作。第六条鼓励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残联、工商联及红十字会等各类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支援服务。鼓励宗教界团体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鼓励和引导港澳台同胞、华人华侨参与慈善事业。第七条市民政部门加强培育发展区域性慈善联合组织以及支持类、咨询类、评估类等慈善行业组织。慈善行业组织依法开展下列慈善事业促进活动:(一)参与相关政策、规划制订,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权益;(二)推动慈善组织在资金募集、志愿者动员、慈善项目实施等方面的行业交流与合作;(三)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四)加强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的品牌建设;(五)开展行业监督和评估。第八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慈善活动,向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重病患者、受灾人等特殊人员提供精神安慰、劳务帮扶等慈善活动。倡导在单位内部、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引导捐赠闲置物品,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第九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鼓励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码头、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鼓励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公证等机构在为慈善活动提供服务时实行费用优惠。第十条市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资金扶持、提供初创服务等措施,重点培育提供公共服务和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慈善组织,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体、生态环境、应急救助等社会服务机构和设施,提供社会救助服务。鼓励发展资助型慈善基金会,引导成立企业基金会、家族基金会、社区基金会等各类慈善基金会。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鼓励慈善组织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建立健全慈善组织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第十二条市民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鼓励捐赠股权、知识产权收益、技术、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标的的工作,支持慈善组织依法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技术创新慈善活动,鼓励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依法开展网络募捐。第十三条市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鼓励和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镇区、社区(村)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以市捐助接收站为中心,以机关和镇区捐助接收站、慈善超市、社工机构为网点的社会捐助网络,建设困难群体物资需求和物资配送管理系统,为慈善捐赠接收、开展经常性扶贫济困等慈善活动提供服务平台。第十四条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与慈善组织合作,根据社会需要定期开展慈善活动。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开展慈善救助活动时,可以邀请志愿者参与救助对象核查、救助项目实施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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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海社会工作师考试重点与备考指导(法规与政策)一、试卷结构时间 分值 试题类型 题量和分值 试卷分值占比 120分钟 100分 单项选择题 共60小题*1分,共60分 60% 多项选择题 共20小题*2分,共40分 40% 二、教材体系章节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第1章 主要介绍我国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的一般性原理,包括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主要类型、层次与类别、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制定和实施的一般过程,以及法规与政策在社会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部分:第2章 主要介绍我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方面的建设的法规与政策,了解掌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相关规定、社会工作人才建设的政策要求以及目标任务等内容。 第三部分:第3~14章 主要介绍与社会工作相关领域中的法规与政策,是考试的主要内容,涉及基本社会保障政策、具体服务领域政策、社会秩序相关政策、社会组织与团体政策等内容。 三、2020年考点分值情况章节 单选 多选 主要考点 第一章 1道 1道 ①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的主要内容②立法法 第二章 2道 1道 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体制机制与政策目标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法规③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成立 第三章 7道 3道 ①最低生活保障②临时救助③社会救助的一般规定④就业救助⑤住房救助⑥医疗救助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⑨特困人员供养⑩教育救助 第四章 4道 2道 ①老年人权益的主要内容②妇女权益的主要内容③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方法④残疾人权益的主要内容 第五章 4道 2道 ①婚姻法②收养法③继承法④法定继承⑤收养关系解除 第六章 5道 1道 ①信访工作法规与政策②调解协议③突发事件应对法④行政拘留处罚 第七章 2道 / ①社区矫正法②禁毒法 第八章 4道 2道 ①烈士纪念日标②烈士褒扬条例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第九章 5道 / ①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③城市社区建设法规与政策④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法规与政策 第十章 4道 1道 ①慈善法②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③志愿服务条例 第十一章 5道 / 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②社会团体分支机构③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④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⑤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第十二章 8道 2道 ①就业促进法②非全日制用工③劳动合同法④最低工资规定⑤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⑨集体合同协商代表⑩集体合同 第十三章 3道 2道 ①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②职业病防治法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十四章 8道 3道 ①社会保险法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④工伤保险⑤失业保险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命题规律1、每年都有相当比重的题目考察对“数字”的记忆∶死记硬背2、逐年重视场景应用考察∶对知识点包含的数字、条件等的敏感度3、按照章节顺序考察∶做到心中有数4、重要考点反复出现︰结合试题、模拟题学习5、一般为独立知识点考察6、部分考题可能超出课本范围例如:相同的知识点,不同方式的考查【2017年单选题】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A、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20%B、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15%C、累计筹集资金总额的20%D、累计筹集资金总额的15%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察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2018年单选题】某市城乡医疗救助基金2017年筹集金额为1000万元。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该基金2017年底累计结余数额一般不应超过()万元。A、120B、150C、200D、240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14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基余累计结余一般应不招过当年筹集基余总额的15%。五、备考建议(一)从“薄”到“厚”引言 第一章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概述 第二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开展社会工作依托的资源和载体 第九章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建设 第十章公益慈善事业与志愿服务 第十一章社会组织 基本社会保障 第三章社会救助 第四章特定人群权益保护 第十四章社会保险 具体的社会工作领域 正常社会秩序(平稳运行) 第五章婚姻家庭 第十二章劳动就业与劳动关系 第十三章健康与计划生育 打破正常的社会秩序(化解矛盾或潜在矛盾) 第六章人民调解、信访、突发事件应对 第七章社区矫正、禁毒、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章烈士褒扬与优抚安置 (二)理解为主,记忆为辅,理解与记忆相结合【2020年单选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中,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有( )。A、刘某,15岁,高一学生B、吴某,17岁,3个月前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C、周某,27岁,怀孕5个月D、冯某,35岁,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女儿E、韩某,65岁,行动不便参考答案:ACD解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①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②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③70周岁以上的;④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三)总结数字型考点每年中级法规与政策的考试都会有涉及大量的数字、年份、年限、日期、金额等内容,很多考生因此而丢分。确实法规与政策要记忆的知识点太多了,又杂又乱,也少有规律可循,只能靠基础记忆,并通过做题及时巩固。(四)掌上题库,及时巩固相信大部分考生都是靠着这一招“刷题”,通过了考试。确实,“刷题”是能够在短时间内快速的掌握这些需要记忆型的知识点的。毕竟“熟能生巧,巧能生妙”,充分利用空余的碎片时间,加强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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