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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2015年11月,我省根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三年多来,福州、厦门、泉州等地积极探索,先行先试,扎实推进,采用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招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下称专职社工),协助司法助理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推动了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取得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专职社工队伍建设,5月下旬,我厅按照省委政策研究室、省委组织部等《关于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调研活动的通知》精神,组成调研组,并下发相关文件,发放调查表,部署各设区市司法局和社区矫正试点县(市、区)开展调研。6月中下旬,调研组先后到长乐市、连江县、福清市、湖里区、同安区和思明区,召开六场座谈会,有7个基层司法局的负责人、24个基层司法所的所长和近40名专职社工参与座谈,共同探讨研究专职社工队伍建设,形成了调研报告。
一、专职社工队伍的基本情况
2015年11月,经省委领导同意,在省委政法委的牵头组织下,思明、丰泽、梅列3个区第一批开展社区矫正试点。2016年11月,省委政法委确定福州市鼓楼区等20个县(市、区)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单位,厦门、福州主动扩大试点范围,自行批准12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全省共有35个县(市、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第二批扩大试点时,省里明确要求每个司法所配备1名专职社工,社区矫正对象50名以上的司法所配备2名专职社工,作为司法所的辅助力量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厦门、福州、泉州等地的县(市、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先后制定相关规定,面向社会招聘专职社工。其它试点县(市、区)也陆续配备社工,或正积极努力按要求配备社工。2009年8月,省两办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全省司法所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要聘用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专职人民调解员等人员充实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工作;专职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可享受县级固定工工作津贴;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目前,全省共聘用专职社工417人,其中福州289人,厦门55人,莆田10人,泉州14人,漳州3人,龙岩21人,三明12人,宁德10人。在我省35个试点县(市、区)中,有23个县(市、区)聘请专职社工,占比67%;在384个试点司法所中,有280个所配备专职社工,占比72%。专职社工占社区矫正试点司法所工作人员1049名的40%,占社区矫正试点司法所在编人员384名的108%,是基层司法所非监禁刑执行工作的一支重要辅助力量。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职社工队伍,各地在招聘时都有相应的条件限制,从总体上看呈现如下特点:一是年龄轻。全省417名专职社工中,25岁以下占45%,35岁以下占44%,一大批年轻人进入基层司法行政部门,为基层司法所队伍建设增添了新鲜的血液。二是学历高。全省417名专职社工,大专学历174人,占比42%,本科学历240人,占比58%。基层司法所在编或其他聘用人员,学历普遍是在职大专及以下,而专职社工大多受过高等教育,学历优势明显。三是专业强。专职社工中法律类专业毕业的有153人,占比37%以上,其余264人也均具备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业特长,具有良好的多学科、交叉学科专业素养,基层司法所专业能力进一步增强。四是素质好。各地进人时大多经过严格的笔试面试,品行良好,文字能力、口头表达强,近一半人还获得国家外语及电脑操作考试等级,适应工作快,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
二、专职社工队伍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
截至2010年6月底,全省35个试点单位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9765人,累计解除矫正3091人,正在接受矫正的有6674人,重新犯罪5人,重犯率仅为。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总体是好的、平稳的、有效的、符合要求的,基层干部群众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态度更趋理性、宽容,初步显示出社区矫正工作在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通过调研,我们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与专职社工的工作是分不开的。其功能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缓解司法所矫正力量不足。司法所是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和平台。担负着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法律援助等工作。全省1101个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2285个,使用1891个,所均不到人。社区矫正试点过程中,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矫正力量薄弱,工作难以拓展等问题。新增社区矫正工作职能后,人少事多矛盾更加突出。据统计,目前正在接受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有6674人,384个试点司法所平均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7人,最多的将近百人。在各项保障措施尚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要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好社区服刑人员,单靠1-2名司法助理员,是难以完成好任务的。专职社工就是基层司法行政在社区矫正试点中,探索通过社会化渠道解决人员不足的一种尝试。从实践看,采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为基层司法所配备专职社工,初步缓解了司法所矫正力量不足的问题,为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二)适合社区矫正工作特点。遵循社会规律、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组织社会力量对五种罪犯进行教育改造是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的重要区别。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启动以来,一直在积极探索司法行政部门与其他社会力量的结合,重视吸引专职社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以弥补专业人才和专门知识的不足。调研中,我们发现专职社工一般具有本土化色彩。户籍地属本县(市、区)的有379名,占比91%。社区服刑人员按现有政策,以户籍地矫正为主,基本上分散在乡镇街道的各村居。本地专职社工熟悉社情民意、了解风俗习惯,开展工作能得到家庭、亲友支持帮助,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共同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这些都符合社区矫正的特点和要求。
(三)促进非监禁刑罚规范进行。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具有很强的法律性、规范性、严肃性,从长远看,需要专门的机构、专业的'队伍和专门的知识。专职社工普遍接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良好的法律、教育、心理等专业的学习背景,法律意识、规范意识强,他们作为社会工作人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专门从事社区矫正辅助工作,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有利于基层司法所更好地把握社区矫正工作特点和工作规律,提升社区矫正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深入推进基层司法所依法、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四)改善基层司法所人员结构。384个试点司法所共有在编司法助理员384人,其中35岁以上占272人,学历也均在大专及以下,从总体上看,呈现人员单一,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的状况。而目前的专职社工队伍,80%的以上是经过公开招聘的,他们珍惜工作机会,吃苦耐劳,爱岗敬业,听从指挥,遵守制度,兢兢业业,成绩显著,有37名专职社工受到各种表彰。特别是能利用所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践,虚心学习,积极探索,提高技能。全省共有403名社工参加各类社区矫正工作培训班的辅导教育,掌握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流程和工作环节,积累了司法所基层工作实用经验。调查中,司法所普遍反映专职社工头脑灵活,思路清晰,接受新知识快,进入工作角色快,独立完成工作任务好。国家在短时间内不能大幅增加政法专项编制的情况下,专职社工是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不可或缺的辅助力量。
三、加强专职社工队伍建设的建议
专职社工是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尝试性和探索性工作,从部分试点县(市、区)看,其作用是不容低估的,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一些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省开展时间短,范围仅限于35个县(市、区),是一个新生事物,社会认知度和知晓率还不够高。社会各界及基层党政领导,对专职社工的理解还比较模糊,对“社工”作为一种职业的认识还不完全到位,有的认为是“义工”, 有的认为是“志愿者”, 有的认为是“临时工”,有的认为是“编外合同工”。由于认识存在偏差,导致在使用专职社工时就出现随意性,专职社工被当作临时工随意派遣,从事乡镇街道计生、综治等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专职社工设立的社会性、专业性和专职化的初衷。因此,有必要加强社区矫正的宣传工作,突出作为社会工作人才一部分的专职社工队伍在社区矫正中的功能作用,进一步提高认识,为专职社工队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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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说明了司法社会工作的术语定义、主要议题、服务宗旨、价值伦理、服务领域、服务方法、服务者角色、服务流程、服务管理和服务保障等。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工作者为有需要的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及边缘青少年等弱势群体提供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等社会工作服务。
2.术语和定义
司法社会工作
——司法社会工作者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为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及边缘青少年等弱势群体提供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等社会工作服务,以提升其自我机能、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最终达到预防犯罪、稳定社会秩序的专业服务过程。
司法社工
——以预防犯罪、违法行为矫治为工作目标的社会工作者一般称为“司法社工”。这项工作在英国被称为“刑事司法社工”,主要致力于预防犯罪、减少重新犯罪、促进违法犯罪人员重返社会、增加社会对有违法犯罪前科者的包容等等。国内目前的社会工作主要由民政部门指导,而在实践中,司法社工一般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导。
3.主要议题
如何看待犯罪与罪错者
——司法社会工作强调被害人、犯罪人以及社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以此为基础形成了三个基本看法:犯罪与罪错是社区中的一种个人侵害行为;罪犯、罪错者以及被损害的关系都是可以恢复的;罪犯与罪错者也是相关利益人,强调受害人参与。
能否实现刑罚目的
——报应论强调透过正式的刑事追诉,防止私人间的报复,追求均衡的正义,但在实践中,这种以施加痛苦为特征的惩罚使犯罪人丧失了道德感和羞耻感,正义的一面很难彰显出来。司法社会工作的介入,以其特有的助人自助、尊重案主等职业特色公正对待罪犯,令其重拾道德感和羞耻感,从而彰显正义。预防论指出了报应论仅关注形式平衡的弊端,却漠视被害人的具体利益。司法社会工作的介入,将“以被害人为导向”既恢复被害人的具体利益,也恢复被损害的社区关系。
怎样体现正义
——秉承尊重案主的人性基础,致力于案主自信心的逐渐恢复,以帮助他们重新走上社会正轨,回归社会主流;修复社区关系的实践目标,实现“被告人、被害人和社区三者共赢”;实现“纠纷”与“补偿”的外在平衡,恢复被罪错行为所打破的平衡状态;预设“秩序”与“和谐”的内在追求,。
4.服务宗旨
坚持以服务对象为本的理念,提供不同类型服务对象以优质多元的服务,协助其提升获取资源、应对压力的能力,以改善其生活质量,达至社会、心理健康。
坚持专业化的发展方向,通过不断实践,认真总结,开展理论研究,积极探索出具有司法社工特色的经验及规律性理论,为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服务。
5.价值伦理
人的尊严与价值
——尊重当事人自决的权利。社会工作者须尊重及促进每个人做出自己的选择和决定的权利,不论他们的价值取向和生活取向,只要这些选择和决定不会威胁其他人的权利和合理的利益;
——提倡参与的权利。社会工作者应鼓励服务使用者全面参与,增进生活中的决定与行为能力;
——整体观。社会工作者应关注个人在家庭、社区、社会以及自然环境中的整体性,并正视个人生活的每一方面;
——增权。社会工作者应留意每个个人、群体及社区的力量所在,并为之增权。
公平正义
——差别公正。社会工作者应当差别对待处于权利不均状况的不同的个人;
——矫正正义。社会工作者遵循的公平正义原则,与司法伦理中的矫正正义原则并不冲突。矫正正义意指通过赔偿和惩罚,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秩序,禁止对社会正义的损害。
6.服务领域
犯罪预防服务
社会组织在政府部门的统一规划下,根据当前的犯罪形势,采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对潜在的犯罪人和受害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培训、干预和治疗,及时化解潜在犯罪因素,促进家庭、学校、社区、社会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减少犯罪的发生率,增强公众的安全感,提升个体的社会功能,最终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促使个体与环境良性互动。
——面向所有公民的常规服务工作:排摸和建档;开展法制宣传,促进公民参与;
——面向高危人群的评估和干预工作:防止潜在犯罪人向犯罪人转化;
——面向犯罪嫌疑人的衔接工作:撰写犯罪嫌疑人书面评估报告作为审判参考;承担“考察教育”服务;
——面向政府部门的倡导社会政策工作。
被害人服务
在司法社会工作的框架下,被害人主要是那些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
——被害人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儿童虐待被害人、性侵犯被害人、家庭暴力被害人、暴力犯罪被害人;
——被害人/证人协助方案:帮助处理与诉讼过程相关问题、帮助处理财务需求问题、提供各种服务的途径及协助处理与控诉相关的问题;
——被害人服务方案:提供早期与即时的干预和协助,关注被害人的个人需求,为被害人提供全方位的必要服务;
——被害人与加害人调解方案:在安全可控的环境中,调解员引导被害人讲述犯罪行为对其造成的伤害,直接参与制订犯罪人的赔偿协议;
——审前和解:利益相关者在开庭审理前进行交谈、协商,由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自主解决纠纷,达成和解;
——安全邻里/犯罪预防方案:社区成员广泛参与、相互配合,整个社区采取行动,减少犯罪发生的诱因;
——补偿方案:金钱补偿、社区服务补偿、和个人服务补偿等。
——工作方法:评估、危机介入、调解、倡导
犯罪矫正服务
犯罪矫正,广义是指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被判有罪者实施各种处遇措施的制度,狭义是指特定机构对行为对象进行的旨在改变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习惯,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的活动。
——矫正对象:监管、矫正、服务;
——社会环境:营造利于矫正对象更新的家庭和社会环境;促进刑罚制度向科学化、人性化发展;
——价值理念:接纳、可塑性、个别化;
——实现刑事司法与社会工作的结合;顺应行刑社会化的发展趋势;体现人道主义的社会福利思想;符合刑罚经济原则的价值追求;
——司法判决前服务:接触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和周围社会,出具有关犯罪嫌疑人的调查报告供法庭审判参考;为陷入困境的犯罪嫌疑人家属提供帮助;
——监禁场所内服务:消除或减弱服刑人员思想上和行为上的负面因素;加强其与社会沟通,帮助其恢复重建社会功能;
——刑满释放后服务:提供住宿场所;提供就业、就学帮助;提供生活辅导和医疗保健服务;提供物质支持;
——社区矫正中服务: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人员的观护;院舍训练的组织管理;社区服务计划的执行。
禁毒服务
禁毒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与方法在禁毒领域的应用,是由专业的禁毒社工运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对吸毒人员及其家庭提供帮助,旨在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保持操守,引导吸毒人员的自我重建,并改善他们与所处环境之间的关系,最终恢复良好的社会功能,顺利回归社会。
——禁毒服务的对象:包括刚开始的吸毒者、已经脱毒的吸毒者和严重成瘾者;
——服务理念:禁毒社会工作将吸毒人员当成一个暂时适应不良的人,其自身具有发展的潜能;
——社区照顾:从戒毒到康复到回归社会的全程照顾;从预防教育到戒毒治疗到康复服务的全程禁毒;
——需求取向:生存与生活保障;职业保障;家庭关系和社会交往等;
——找案:据吸毒人员分布的“三个一”状态,找到服务对象;
——禁毒预防教育:实施三级预防体系;“五进”;
——禁毒宣传:加强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注重真实性和科学性。
信访服务
信访社会工作主要是指社会工作者在信访领域,以利他主义为指导,运用社会工作特有的方法技巧,优化信访实践,安抚信访人员,助力信访正义,维护信访秩序的'职业化的服务活动。
——信访社会工作必须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
——维护公民及组织的基本权益;解决群众的信访困难;为党政和人民沟通架起桥梁;维护社会秩序与稳定;
——信访基本工作、信访代理、信访培训、回访下访、信访监督、社会支持、调查研究;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群众至上;宽容原则;助人自助与尽力助人相结合;本土化原则;积极参与原则;
——弱势者总体非刁民;维权需要外力支持;信访社工是政府的伙伴
——宏观服务:优化信访实践,普及信访知识,维护信访秩序;微观服务:倾听、冷静、同理心、苦口婆心、爱心、允许适度反复、多种方法、主动;
监护、探视、收养服务
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下,开展有关监护、探视与收养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包括明确案主权利,提供服务供给的框架,发展强制执行的专业权威。
——利用法律维护家庭利益与儿童权利;有效实践社会工作服务;勇于挑战不平等和歧视;
——政策倡导、需求建议、行政传递、服务提供;
——儿童及家庭评估总框架;基于“儿童最大利益”的监护与探视评估标准;
——离婚监护;监护权变更;探视权;子女更名;
——休养和救助照管、短期寄养照管、长期寄养照管、专业寄养照管、机构照管、安全安置和收养;
——“收养三角形”;保密与公开。
精神障碍服务
社会工作者运用已有的专业理念和知识技能在司法领域对精神障碍者所提供的各种专业服务,旨在保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理、心理及社会功能的恢复。
——司法社会工作者与心理学工作者、精神科医生、律师、法官、社区精神健康护士、职业治疗师等组成多学科小组,共同为案主服务;
——民事强制收留:法律条文;收留标准;申请、可能性评估、民事审讯;
——形式庭审:精神失常的抗辩;受审作证能力;参与司法精神鉴定、患者受审能力评估、危机评估与警告责任、专家证人;
——监狱系统服务:对罪犯全面评估,制定矫正计划,进行社会生活指导与咨询;
——精神病院服务:明确患者权利,为患者的权利倡导;
——个案管理/社区照顾:住院治疗服务、住房、危机服务、职业康复和辅助就业计划、家庭支持网络、健康照顾等。
7.服务方法
个案社会工作
专业社会工作者遵循基本的社会工作价值理念,运用专业知识和方法,通过建立一对一的专业关系帮助有需求的罪错者、受害人以及相关利益人挖掘和利用自身及周围资源,充分发展其全部潜能,改过自新、回归与改善个人与社会环境之间的适应状况。
主要工作模式有危机干预模式、个案管理模式、赋权与倡导模式等。
团体社会工作
专业社会工作者遵循基本社会工作价值理念,运用专业知识和方法,把有相似需求的罪错者、受害人以及相关利益人组成两人及以上的小组群体,通过有目的的团体经验,协助个人增进其社会功能,解决困境、获得发展的工作方式。
主要工作模式有社会目标模式、互惠模式、治疗模式等。
社区社会工作
以整个社区以及社区中的居民为服务对象,利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与方法,通过有计划的集体行动,致力于改变社区环境与条件,旨在解决社区的共同问题,增进公民权利与社区凝聚力,促进社会发展。
主要工作模式有社区发展模式、社会策划模式、社会行动模式等。
8.服务者角色
司法所工作人员
社工在基层司法部门工作,接触的多是基层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多数民众尚不知社工是什么,基层社区等更是闻所未闻,若直接说是社工必定会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因此,必须以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身份深入到社区,才能得到社区工作人员的配合。司法社工必须和社区工作人员不停的接触,慢慢让他们熟悉司法社工所做的工作不同于司法所工作人员,得到他们的认可后,再向他们解释司法社工与一般的司法工作人员有何不同。
服务提供者
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是社工义不容辞的责任,身为司法社工应该提供的服务有哪些?现在的服务对象多为吸毒人员,即安置帮教人员,针对这部分服务对象,他们更多的需求是有份安稳的工作以维持生计。除了要和服务对象定期交谈、家访外,针对文化水平较低的服务对象,可以联系一些培训机构,给他们适当的培训;寻找一些招聘会信息,给他们更多的寻找工作机会,。通过社工、服务对象、家庭的共同努力,帮助服务对象走出困境。
支持者
刚走出劳教所的服务对象往往得不到别人的理解,甚至连家里人都看不起他们,这样会对他们的心理造成极大的打击。作为司法社工,应该秉持人人平等的态度去接纳、尊重、理解他们,给予他们精神上的支持。
管理者
服务对象所从事的行为活动可能会超出法律范围或违背了社会规则,有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因此,司法社工必须以管理者的身份帮助服务对象理清思路,防止其因不当的举动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尤其是对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存在思想不稳定因素,更应加强管理,防止伤及他人的事件发生。
政策影响人
社会工作者作为基层工作的一线人员,与广大人民群众紧密接触,对居民所反映的情况有着深刻的认识,与此同时更要紧密结合自己工作与政策的不合理部分,提出自己的建议及改良措施,使政策能够更贴近实际和人民的生活。作为司法社工,理所当然应该注重毒品、犯罪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在配合其他国家政策的同时,应该全面了解司法方面的政策方针,并根据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提出建议,以促使政策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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