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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 :指国家立法机构和政府行政机关为规范个人和组织的行为、维持社会各方面的运行秩序和对社会各方面实施有效的管理而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本书的法规: 包括正式的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部门、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等各种规范性文件。 3.法规的种类: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4.国家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各种法律的总称。 5.行政法规: 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 6.国务院部门规章: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按照《规章制定秩序条例》制定的规章。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等,但不能称“条例”。 7.地方性法规: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地方政府规章: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一般称“规定”或“办法”。 9.《立法法》作了明确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10.公共政策: 政府或政党为了维护经济与社会正常的运行与发展、处理公共事务和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的行动方案和行为准则的综合。公共政策是政府对社会中各种公共事务的干预,它以带有明确目的性和规划性的行动体系去调节经济与社会的运行,引导社会的长期健康发展,以实现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目标。政府的公共政策具有 公共性、权威性、价值性 以及 社会性 的统一等基本特点。 11.社会政策: 公共政策体系中重要的方面之一,是政府为了满足民生需求、维护社会公平、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而通过各种方式调动公共资源、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为民众提供福利性社会服务的政策体系。 社会政策的主要领域: 社会保证政策(含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医疗卫生政策、劳动就业政策、公共教育政策、住房保障政策,以及针对老年人、残疾人、儿童、流动人口等专门对象的权利保护和社会服务政策,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相关政策。 社会政策的主体: 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主动行动者,也就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实施者。 社会政策的对象: 各项社会政策所针对的民众,即社会政策范围中各类社会福利项目的受益人和各项社会服务的接受者。 普惠型社会政策: 一项社会政策面对所有的民众,或有关群体中的全体成员,提供基本相同的福利待遇或服务。 优点: 对象覆盖面广,社会效益大,不需要复杂的对象资格甄别程序,可以避免“贫困烙印”等问题。 缺点: 需要花费的资金量往往很高,对解决贫困问题的针对性不够强。 特惠型社会政策: 只向具有某些特殊困难的个人和家庭提供特殊的福利待遇和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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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工作守则
社工的首要使命为协助有需要的人士及致力处理社会问题。下面我整理了一些社工工作守则,仅供参考。
第一节 个人操守及素质
1. 社工是公共服务的专业提供者,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者,社会政策的宣传者和重要执行者,社会管理创新的有力推动者,社会公平的积极维护者,社会建设的“工程师”。
2. 拥有良好道德品质、专业知识和技能,遵纪守法,尽职尽责,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进步。
3. 遵循平等原则,尊重每一个人的独特价值和尊严,不因服务对象的出身、种族、国籍、性别、年龄、政治观念、宗教信仰、社会及经济地位等不同而有所区别。
4. 全心全意为公众服务,相信每个人都有发展的潜能,为满足服务对象的自我发展、自我实现而努力工作。
5. 戒骄戒躁、积极向上、不断学习新的专业知识和理论实操技术。为深圳建设优秀的社工队伍奉献自己微薄的力量。
第二节 社工对社会
1.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政策、法规,大力宣传社会工作的积极作用。
2. 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民众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建议,努力推动完善社会福利基础政策和制度,促进提高整体社会服务水平。
3. 本着负责任和建设性的态度,鼓励和组织群众参与社会事务,发挥良好的正面导向作用。
4. 积极推动社会工作行业的整体发展,主动献计献策,促进社会工作专业的发展与创新。
5. 当突发严重自然灾害或社会群体性危机事件时,社工有责任做出及时的专业视角反应,启动危机干预预案,有效地开展专业社会服务工作,帮助人们走出灾难的阴影,消除恐惧心理,重建生活。
6. 不得运用个人的知识、技能或经验助长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三节 社工对机构
1. 向社工机构负责,遵守机构纪律、服从机构决定、维护集体荣誉,为其提供高效、优质的专业服务。
2. 作为社工机构的一员,积极维护社工机构整体形象,主动献计献策,提供咨询意见,以提高机构的服务水准。
3. 在未经机构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用机构名义与外界联系,为私人事务招揽服务对象,或者从事与机构无关的其他活动。
4. 如对机构管理上出现的问题有义务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5. 社工在发表公开言论的时候,未经过机构的同意认可都纯属个人行为,机构在委托社工发表公开言论时会有委托协议书。
6. 各部门与社工在工作过程中产生任何问题及矛盾时,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利,机构直接交由机构律师处理,使双方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
第四节 社工对专业
1. 在工作上坚持诚实守信、尽责的工作态度,恪守职业操守及助人的价值观。
2. 社工应利用业余时间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钻研业务实操能力,结合政府出台的各种政策,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取得专业资格,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3. 在专业资格、服务性质、服务方法及统计成效等方面应本着诚实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
4. 及时总结经验,开展专业研究,推动机构总体服务水平。
5. 有义务给新加入机构的新社工进行思想上、专业知识和理论实操上的指导和提出有利于他人发展的建议,最终达到共同进步的目的`。
6. 社工在对专业知识领域提出自己的评论时,应实事求是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第五节 社工和服务对象
1. 严守服务对象第一优先原则,本着对服务对象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工作过程中应确保服务对象生命安全及其权利。
2. 对服务对象负责,协助他们获得适合有效的服务,使服务对象知悉其权利、责任、义务;承担社会工作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 遵守保密原则。在未经过服务对象和机构负责人同意时,不能私自公开服务对象的各种私密信息,如要公开个案时,为了保证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资料,可对个案中的服务对象进行匿名公布。
4. 当服务对象的行为会伤害自己或他人时,可请求机构负责人的帮助,情节严重者可直接报警请求警方的帮助,不要与服务对象发生任何不必要的矛盾。
5. 不得滥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藉以谋取私人的利益,正确保持与服务对象的距离,不产生任何不正当的关系,有损机构以及个人的形象。
第六节 社工对同工
1. 面对其他社工机构应本着互相尊重,友好合作,共同提高促进的正确态度。
2. 对于同工及其他专业人员在共同服务时候发生矛盾,一切都要以负责任的态度表示善意沟通。
3. 尊重其他社工机构及社工,不能擅自将机构内部的服务项目内容等、服务对象的资料透漏公开。
4. 对同工在工作中产生的重大矛盾和重大事宜时,为了保障机构与机构之间的利益,本机构直接交由顾问委员会法律顾问处理。
第七节 权利
1. 社工享受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
2. 享受机构规定的工资、福利、培训、休假等待遇的权利;
3. 享受对机构发展提合理化建议和对机构各级管理人员提意见的权利;
4. 参加机构组织的活动和了解机构公布的信息权利;
5. 对违法违纪的人或事进行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八节 义务
1.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充分发挥各自的聪明才智、尽心尽责地完成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为机构的发展贡献力量;
3. 自觉地维护机构的形象、信誉和利益。
4. 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不准泄露机构和服务对象的机密和信息;
5. 发现任何不妥问题,应立即报告机构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有效防止;
6. 社工以机构利益为重,办任何事情,都要牢记节约,杜绝浪费;
7. 社工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相互帮助、相互配合、求同存异、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好集体与个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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