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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勒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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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收监要,看案件性质及取保期间表现。

1、如果还是符合取保候审的情况,一般不会被收监。开庭前让去一趟,取保期间传讯,属于正常的程序,比如交换证据,庭前调解等等都有可能。

2、如果在开庭前,法院可能认为不适合判决缓刑,要判决实刑,收监起来,以便执行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扩展资料:

案例:

河南沁阳“因病”取保候审肇事官员被再度收监

中新网焦作7月14日电(记者吴扬) 记者自河南沁阳市公安局获悉,“撞死公安局纪检书记”后“因病”取保候审的河南沁阳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长王浩斌于日前被再度收监。

2013年2月11日(农历正月初二)21时20分许,王浩斌驾驶豫HGX444号(本田)小客车在结冰路段行驶时,思想麻痹,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驶入左侧,与相对方向张学林驾驶的豫HQ331(力帆)小轿车相撞,造成王浩斌、张学林、沈小正、李玲受伤,张学林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肇事后王浩斌逃逸。其中王浩斌为沁阳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长,张学林为沁阳市公安局原纪检书记。

据反映,事发2个多月后,也就是2013年5月2日,沁阳市公安局才将王浩斌刑事拘留。但没过多久,沁阳市公安局又以“王浩斌目前患有小脑网膜囊肿疾病,有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暂不适合羁押”为由将王浩斌取保。

王浩斌取保一事,一度引起死者家属、律师及检察官的质疑。

死者妻子吕爱平在写给沁阳市公安局的“重新鉴定申请书”中指出,沁阳公安局向死者家属提供的“被鉴定人王浩斌目前患有小脑蛛网膜囊肿疾病,其所患小脑网膜囊肿有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建议其正规临床治疗,定期复查观察囊肿体积变化,以防意外”的医学鉴定。

家属在比照了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相关规定后认为“小脑蛛网膜囊肿”不属于影响羁押的疾病。

吕爱平强调,王浩斌年是仅28岁刚从武警退伍的军人,且通过公职人员招录的严格体检,根本不可能罹患生活不能自理的严重疾病,王浩斌的鉴定结论“绝对”存在人为操作因素。

负责调查此案的焦作市检察院督查专员张南京也曾认为,王浩斌取保候审的确存在诸多不正常的情况。

张南京告诉记者,在沁阳市公安局提供的有关王浩斌取保候审的案卷里,王浩斌的取保理由只有“根据局领导安排”几个字,具体哪个领导安排没说。

案卷里没有王浩斌本人、家属或者律师的取保候审申请;卷宗里说“我们发现他(王浩斌)头痛、恶心、呕吐”,却没有说谁发现的,谁看见的,卷宗里也没有狱医有关王浩斌病情诊治的资料。“这种情况是极不正常的,不能排除王浩斌的医学鉴定存在造假的可能!”

2月11日,沁阳市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王浩斌交通肇事一案时,死者家属即提出重新鉴定王浩斌病情。

7月8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王浩斌交通肇事一案时,死者家再度指出“王浩斌取保候审存在病情造假可能”,并要求对王浩斌当场验伤。

事实上,早在3月中旬,沁阳市检察院及沁阳市法院已决定重新鉴定王浩斌“病情”。但在此后长达三个月时间里没有鉴定结果。

13日傍晚,沁阳市公安局主管刑侦的任姓副局长电话中向记者证实王浩斌在二次开庭(7月8日)后不久即被警方再度收监,目前关押在沁阳看守所。但对再度关押王浩斌的原因,任副局长不愿意多谈。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河南沁阳“因病”取保候审肇事官员被再度收监

社会工作者张学林

348 评论(12)

Scorpio&Aries

可能是召开庭前会议,主要工作是询问是否需要申请回避,证人出庭名单,是否需要重新鉴定,还有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询问各方意见,应该不会逮捕,如果要逮捕,直接出动法警就可以了。。

184 评论(10)

吃喝玩乐nnn

15本犯罪心理学书籍推荐

书籍是用文字、图画和其他符号,在一定材料上记录各种知识,清楚地表达思想,并且制装成卷册的著作物,为传播各种知识和思想,积累人类文化的重要工具。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15本犯罪心理学书籍推荐,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犯罪心理学——司法心理学系列

(美)巴特尔等著,杨波,李林等译/2009年02月/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本书是一本从心理学观点来探讨犯罪问题的教科书,本书尽可能全面而深入地阐述当代犯罪心理学的理论、研究和应用,从罪犯和被害人的角度探讨了犯罪的行为、情绪和认知方面的问题。尤其从罪犯的认知方面综述了当前最新的研究成果,深入讨论了罪犯的知觉、推理、信念、决策和态度;此外。还分析了犯罪行为的原因、分类、预测、预防、干预和治疗。

书中作者引导读者全面正确地对待复杂的犯罪行为,以避免对犯罪问题作简单、片面和武断的结论。本书可供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司法心理学等领域的专业人士以及对此感兴趣的读者学习和参考。

2、犯罪心理学

梅传强主编/2010年07月/法律出版社 本书是本书是全国重点政法院校系列教材,自2003年出版以来,多次重印,广受赞誉。

本次新版,汇集了本学科领域的优秀中青年作者,思想敏锐,知识体系完整。本书尽可能全面而深入地阐述当代犯罪心理学的理论、研究和应用,分析了犯罪心理因主观、年龄、性别、组织形式等而出现的各种差异,反映了当前最新的研究成果,深入讨论了财产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等不同的犯罪心理;此外,还在犯罪心理的预测、预防、矫正等方面都有精辟的阐述。

本书可供高等院校法学类本科生、专科生学习使用,也可供司法实际部门的工作者研究和学习使用。

3、犯罪心理学(第五版)

罗大华 主编/2007年07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本书是经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审定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于1997年出版后,各政法院校和大学法律系、法学院广泛采用,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与此同时,广大读者也对本教材提出了许多宝贵的建议。根据读者的意见,我们于1999年和2003年两次作了部分修订。由于近年来社会犯罪类型和与犯罪作斗争形势的发展变化,也由于新的研究成果不断出现,亟待对原有的教材做一些补充和修正,我们于近日再次对《犯罪心理学》教材作了修订,出版了2007年修订本。借修订本出版之机,我们也同时改正了原教材中由于校对不细和撰写疏漏所造成的一些瑕疵。

原教材为16章,为了较深入地研究刑罚惩罚的社会心理效应和对治理犯罪的功效,新增设了一章“刑罚心理”;同时,将“罪犯心理矫治”纳入犯罪心理学的视野,作为特殊预防的重要组成部分。

4、犯罪心理学

熊云武编著/2007年08月/北京大学出版社 本书是法学精品课程系列教材之一,它以普通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为基础,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犯罪心理学的相关问题,涵盖了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及学科性质、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机制、环境与犯罪、人格与犯罪、犯罪动机、犯罪心理情境、各种类型的犯罪心理分析、犯罪心理预防、犯罪心理矫正等内容,具有主题突出、内容丰富的特点。本书所选取的案例,其素材大多取自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并与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紧密结合,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书可供高等院校法学类本科生、专科生学习使用,也可供司法实际部门的工作者研究和学习使用。

5、 新编犯罪行为心理学

王锐 编著/2010年03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犯罪行为心理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犯罪的本质、犯罪心理的实质和价值追求,以及犯罪行为预防与控制的内在联系等。这些犯罪心理学的基本理论是解答犯罪行为具体现实问题的基础,是破解现代犯罪行为心理原因的钥匙,犯罪行为心理学理论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本书系统地介绍了犯罪行为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对新型犯罪行为心理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思考,力求在理论指导司法实践方面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6、走向歧途的心灵:犯罪心理学

张明 主编/2004年04月/科学出版社 “图解现代人心理新话题”是一套从心理学的入门开始,全面地对心理所涉及的领域进行介绍的丛书,其内容充实,图文结合,深入细致地探求心理学的内涵,旨在解决人们在现实中所遇到的心理问题,对人们的现实生活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

本书是这套丛书之一。犯罪行为的产生于当事人内心世界的形成,发展、变化等因素有关,所以我们不能只看表面来判断各种犯罪行为和作案人员,而是要了解罪犯人心理变化,做到防患于未然,本书针对现代社会常见的青少年犯罪,吸毒、抢劫、性犯罪等各种行为的原因和对策进行相应的分析,帮助读者及早洞察犯罪发生的可能性,保护生命财产免受损失,同时还有助于挽救失足者。

本书适合对心理学感兴趣的一般读者阅读,对于心理咨询人员以及心理学专业的学生有一定的参考借鉴作用。

7、犯罪心理学

魏建馨,张学林 著/2003年02月/南开大学出版社 撰写本书的目的,是向学生们介绍当今犯罪心理学研究领域的现状,同时向他们展示犯罪心理学家在尝试提示犯罪心理时所感受到的兴奋和面临的挑战。或许有人会问,现在诸如犯罪心理学的教材比比皆是,还能写出什么样的内容而令人更加激动吗?然而事实是,在这样的一段时间里,犯罪心理学的研究领域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传统的理论研究框架的基础上,可以说凡是与犯罪心理相关联的问题都成为人们探索的课题,人人都想标新立异,都想具有不同凡响、独到之处。这种学术竞争的态势,可以使人们开阔视野,去伪存真,找寻到真正归宿。当前犯罪心理学家所关注的包括以下一些主要问题:天性与教养是如何相互作用促成个体的犯罪心理与行为的,犯罪人格的本质是什么,个体在不同的文化环境中存在着的差异性,怎样才能预防、减少直至消除犯罪等。如果能够从对这些无时无刻不在困扰着人们的问题的探讨过程中,激发出些许人类智慧的闪光,使我们获得令人欣喜的想法和有效的犯罪控制系统的设计,这也就是作者最大的期待。

8、犯罪心理学(第四版)

张保平,李世虎 编著/2006年02月/xx大学出版社 第九章原为偷越国(边)境犯罪心理,这是因为,偷越国(边)境犯罪只是流动型犯罪的表现形式之一,而且流动型犯罪是当前,一定也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一种突出的犯罪形态,需要从理论上加强研究,实践中……

9、青少年犯罪心理—变态心理学理论与应用系列丛书

张理义 主编/2009年05月/人民卫生出版社 本书保持了原书的篇章结构和主要特点,同时重点对第九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等章节作了修订。第九章原为偷越国(边)境犯罪心理,这是因为,偷越国(边)境犯罪只是流动型犯罪的表现形式之一,而且流动型犯罪是当前,一定也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一种突出的犯罪形态,需要从理论上加强研究,实践中加强应对。第十二、十三、十四章修订,使得全书的体例更趋统一和科学,同时,修订者也注意到,网络犯罪作为一种全新的犯罪样式,是需要学术界加以认真研究的,而其中的重点又是青少年、网络犯罪,对此,本书的修订者给予了应有的关注。

10、犯罪心理学(第二版)

栗克元,吕瑞萍主编/2009年09月/郑州大学出版社 犯罪心理学是研究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及其结构形成、发展和变化规律以及犯罪对策心理学依据的一门学科。犯罪心理学自从20世纪80年代复兴以来,通过犯罪心理学移植、本土化过程已经从单一的理论构建逐渐向服务于司法实践方向发展。现阶段司法实践更强调整体和功能的研究、强调增加社会心理学的元素以及与刑法融会贯通,形成跨学科的视野,解决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冲突与矛盾。实践证明,这门学科对于揭示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进而遏制犯罪、减少犯罪,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该书力图在理论架构、心理技术以及应用研究诸方面出新。

11、犯罪心理学/21世纪心理学教材系列

2004年02月/科学出版社

12、犯罪心理学(警官高等职业教育系列教材)

张晓真编著/2008年02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本书是在警官高等职业教育系列教材《犯罪心理学》(张晓真主编、杨扬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主要为适应高等警官职业院校相关专业的教学需要而编写。

根据警官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和教育部对高职院校“突出实践应用能力培养,理论知识以必需够用为度”的教学要求,依据犯罪心理学的学科发展现状及教学需要,本次修订对原书的有关章节进行了增删。

13、犯罪心理学习题集

严圭,吴宁 主编/2005年10月/中国林业出版社 原来我们周边的生活中充满了可以用心理学的知识去看待、去分析的问题,一旦学会用心理学的观点去审视问题,我们就多了一个视野,多了一种方法,也多了一份与人与己交往的自由。当然习题的回答,有一些……

14、现代法学教材:犯罪心理学

梅传强主编/2007年02月/中国法制出版社 本书是在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犯罪心理学》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本次修订,除了对原来相关内容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外,我们还根据近几年笔者对犯罪心理学问题的思考,增加了一些新的章节;同时,也借鉴和参考了同行的一些研究成果,以期能够反映犯罪心理学发展的最新动态。

15、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

(美)特维 著,李玫瑾 等译/2005年04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本书试图建议一个参考课本用于犯罪心理画像演绎方法的应用。它有一个大胆的设想,在建立和完善与之相关的专业术语和专业核心观念的同时,能十分清晰和形象地对这种方法加以介绍。此外,另一个目标是,建立刑事物证、行为证据和犯罪心理画像之间联系的牢固基础。

本书的内容共有28章,分别介绍了犯罪心理画像的历史,犯罪心理画像的基本方法,还有如何从犯罪现场、证据、伤害形态、被害人、犯罪行为、犯罪动机、犯罪人特征等角度进行犯罪心理画像。此外,本书还介绍了对一些常见案件类型如杀人、变态犯罪和网络犯罪的心理画像研究。在本书中,作者还专设一章用于论述“心理画像作为一门职业”所需要的严谨态度和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读者可以从中感受到作者对这一研究领域的审慎和严肃的态度。

359 评论(9)

linlin0530

一般情况下只有符合如下情况才会解除取保候审,故如不是如下情况的,一般不会被收监。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204 评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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