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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叠的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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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婚姻、家庭领域社会工作开展情况

二、主要服务对象及领域

(一)服务对象

妇女、婚姻家庭领域的社会工作主要以妇女及遇到特殊问题或困难家庭中的成员为服务对象。从妇女这一群体来看,当前我国的广大女性尽管地位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但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及社会转型期的复杂环境,许多妇女面临着维权、贫困、就业等方面的困难。

1.遭遇特殊问题或困难的女性

”单亲妈妈“是妇女、婚姻家庭社会工作实务领域的一个重要服务对象。2009年12月浙江嘉兴的”单亲妈妈“家庭社工服务,是全国第一个针对单亲妈妈的项目。2008年底上海浦东新区妇联以潍坊的”单亲妈妈“、三林的”外来媳妇“和川沙的”维稳妈妈“三类危机家庭为服务对象设计了”家庭专业社工服务“项目。2008年珠海成立的”珠海协作者之家“以在工业园区务工的流动女性为服务对象,深圳鹏星的反家暴项目以受暴者为主要服务对象。

2.普通女性

提升普通妇女的独立和维权意识,提升她们的潜能是妇女、婚姻家庭领域社会工作的主要目的。

2008年,广东省拨款1000万元给广东省妇联,”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项目正式启动,并在汕头、佛山、梅州、东莞、中山、湛江、信宜和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8个地方分别设立了服务站。该项目致力于为广大妇女、家庭提供婚姻调适、法律咨询、心理疏导、家事调解、普法宣传等服务,是广东省妇联首次将妇联的组织优势与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互构相融,是全国首家由妇联承办的专门面向女性维权与信息服务的公益性服务阵地。2012年,杨浦区妇联与上海海星之家社工师事务所合作,将社会工作引入传统妇联工作中,”媛动力---女性·家庭成长“公共服务项目正式启动,该项目以弱势妇女及其家庭为服务群体,以妇女增能带动家庭增能。

3.家庭中的其它成员

在浙江海宁针对”失独家庭“的项目中,为失去孩子的父母带去温暖,提供身体与心理的健康服务,是该项目的一个亮点。在许多项目的开展中,也注重亲子关系以及家长教育能力的提升。比如深圳”阳光“系列创设了”阳光家长“公益项目,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南京的”家庭驿站“项目也通过举办家长学校或假日学校的形式向家长提供服务。在深圳鹏星的反家暴项目中,作为施暴者的男性和目睹家暴的儿童都成为服务的对象。广东东莞”白玉兰家庭服务中心“组建的白玉兰关爱特攻队,则同时为社区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孤寡老人、新莞人家庭等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建立关爱档案,提供专业服务。

(二)主要领域

1.婚姻领域

转型期的中国婚姻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危机,婚姻冲突、婚外恋、离婚等事件不断冲击着传统的婚姻。许多社会工作的实务便是针对婚姻领域的诸多问题展开的,深圳鹏星社会工作服务社的反家暴社工援助项目,主要针对婚姻暴力。2012年11月20日,康乃馨妇女深度服务项目在白云区启动,成为广州首个由政府采购的婚姻家庭专项服务。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姻家庭工作委员会是经民政部正式批准注册成立的以从事婚姻家庭社会工作和相关服务的具有行业特色的全国性公益机构,”家和工程“社工服务项目是该协会于2011年正式推出并成为协会主打的社工服务项目。其中维情社工事务所是民政部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姻家庭工作委员会的重点工作项目,他们运用”先维情、再维权“的理念,致力于”干预离婚危机、优化夫妻情感、缔结美满婚姻、营造幸福家庭、构建和谐社会“.目前,多家维情社工事务所已在山西、北京、上海等地建立,由专职的工作人员为准备离婚的人群提供情感调解和法律援助服务。这些婚姻领域的社会工作的开展,为千千万万个遭遇婚姻危机的个体和家庭提供服务,使他们的婚姻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为缓解社会矛盾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

2.家庭领域

转型期的家庭遭遇前所未有的危机,家庭关系恶化,家庭暴力频发。离婚率越来越高而带来的单亲家庭问题,由于特殊的国家政策带来的失独家庭等家庭方面的危机迫切需要社会工作的专业服务。

近些年的社会工作实务对家庭领域也开展了诸多服务,如2013年初浙江省海宁市针对失独家庭的”康乃馨行动“;福建厦门的”援助单亲家庭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等便是针对某一具体的家庭问题展开的服务。针对家庭领域的问题,综合性的实务工作在现实中开展得较多,2001年天津”半边天家园“与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合作开展的”家庭问题社区干预“试验项目,在实施中服务范围则相当广泛;2009年东莞市妇联成立的白玉兰家庭服务中心、2007年深圳市妇联开展的”阳光“系列服务项目中有专门针对家庭的”阳光家庭综合服务中心“、2011年北京的”家庭综合服务项目“、2011年广州市海珠区妇联开展的”3861我的家“、2013年南京市妇联开展的”家庭驿站“项目等、2013年厦门市湖里区希望社工服务中心举办的”援助单亲家庭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等都是针对各类家庭问题开展的服务,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惠及千千万万的普通家庭。

三、服务方法与主要模式

(一)服务方法

从妇女、婚姻家庭社会工作的实务开展情况来看,社会工作传统的三大方法在所有的项目中都有运用,此外,心理咨询等方法在社会工作实务中也有较多的运用,具体情况如下。

1.个案工作方法

深圳鹏星的反家暴社工扶助项目为受家庭暴力影响的人士提供危机干预服务,主动接触和关怀有需要的受害家庭,为其提供长期个案跟进咨询服务。上海的”家庭专业社工服务“项目运用个案工作方法,截止2013年底,完成个案辅导108例。

2010年,山西作为”家和工程“试点基地在全国最早成立了维情社工事务所,其派出了7名具有多年服务经验的专业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定期在法院值班,并通过针对个人与家庭的心理咨询,开展辅导,在辅导过程中如果发现该个案需要进一步跟进,便会转介到妇女研究会做更深入的个案介入,通过这种方法对许多个案进行长期追踪评估,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2.小组工作方法

浙江嘉兴”单亲妈妈家庭专业社工服务“成立了”阳光妈妈俱乐部“,利用小组工作的方法为单亲妈妈们制定了项目活动计划书及每月活动计划,并向社会预告公示,先后开展了妈妈互助之电脑学习小组、才艺展示小组和亲子平行小组等活动。深圳鹏星社会工作服务社的反家暴社工援助项目针对受暴者和施暴者展开小组活动、工作坊等形式。上海的”家庭专业社工服务“项目则通过10个成长小组,10个治疗小组,5个互助小组,共2100人次参与了这25个小组,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广东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开展单亲家庭小组、阳光女工减压工作坊、留守妇女自助小组等小组活动,实现助人自助,促进妇女发展。

3.社区工作方法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社区工作者可以帮助社区妇女从整体上评估自身需求,找出重点,获取技能,开发资源,组织相应项目和活动等,在促进社区发展和社区资源建设的过程中,促进妇女的发展。“社区工作的方法在妇女、婚姻家庭领域的社会工作中获得了广泛的应用。福建厦门的援助单亲家庭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在兴华社区成立了单亲家庭服务站,并组建”心语·单亲家庭俱乐部“,旨在为有需求的单亲家庭搭建一个互助交流平台,俱乐部以”提升自我,快乐成长“为宗旨,为成员提供联谊信息、咨询建议、情感支持和心理辅导等服务,同时会定期举办学苑、沙龙、联谊会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全心全意为单亲家庭服务。

云南省妇联依托云南连心社区照顾服务中心,在2010年成立了”云南省妇联社区流动妇女及儿童服务示范工作站“,该服务中心以老百姓的民生为切入点,帮助社区妇女儿童解决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他们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活动以帮助妇女谋取生计,如组织废旧物品回收队,开办缝纫和手工制作培训班等形式来帮助妇女解决就业问题。2009年东莞市妇联主导成立的白玉兰家庭服务中心,截止2013年底,一共创建了25家服务中心,引入专业社工84名,在村(社区)建立了46间白玉兰家庭服务室,联系社会组织207家,发展志愿者2557.

4.心理咨询和婚姻咨询方法

浙江海宁针对失独家庭的”康乃馨行动“则针对失独家庭的身心情况在服务中引入心理咨询师,开展相关专业服务。深圳”阳光“系列服务项目设立”阳光心灵工作室“,提供心理咨询辅导专业服务,为群众提供心理调适、心理辅导,个案咨询等服务。2013年5月,在罗湖区举行”家和工程“深圳工作基地、深圳”家和兴婚姻医院“的揭牌仪式,该机构由专业的情感咨询师、心理咨询师、社工师等人员开展服务。

(二)主要模式

我国妇女、婚姻家庭领域社会工作实务的开展以来,已初步形成了妇联主导、依托社区、专业机构参与的工作模式,三者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实现了优势互补,使实务工作的开展更加顺利也更为有效。

第一,妇联的主导作用。在我们搜集到的具有代表性的妇女、婚姻家庭社会工作实务中,绝大多数的项目都是由妇联主导推进。深圳妇联的”阳光服务系列“、浙江省嘉兴市妇联的”单亲妈妈家庭专业社工服务“、广州珠海妇联的”珠海协作者妇女之家“、天津市妇联组织的”半边天家园“、广东东莞市妇联推进的”白玉兰家庭服务中心“、上海浦东新区妇联主导的”家庭专业社工服务“项目、广东省妇联启动的”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项目、广州市海珠区妇联”3861我的家“项目、北京市妇联”家庭综合服务项目“、南京市妇联的”家庭驿站项目“、上海市杨浦区妇联开展的”媛动力---女性·家庭成长“公共服务项目等项目,均是由妇联主导推进的。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妇联组织充分运用自身原有的网络及工作人员,借助社会工作的方法将更专业、更有效的服务送给普通个体及家庭。

第二,依托社区平台,社会工作在实务开展过程中给妇女个体和千万家庭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2001年,天津市妇联和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开展了”家庭问题社区干预“试验项目,地点设在河北区月牙河街丹江里社区。在该项目成立的时候,主导者便引入了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与方法,注重志愿精神和性别意识,并通过心理疏导、法律咨询及家庭教育等方式,开展个案及小组工作,为社区居民提供专业的服务。项目从初期的一个区的一个社区,发展到目前的570余个社区,也经历了实验成长、局部推广和全市推广三个阶段。广东东莞的”白玉兰家庭服务中心“则参考香港家庭服务经验,成立”以妇儿为主,家庭为辅,社区为基础“的家庭服务中心,与社区各组织形成联动服务模式。南京的”家庭综合服务项目“也是以社区为试点,专注于处理各类家庭危机,注重在服务过程中各类家庭关系的调查,协助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并针对社区空巢老人开展相关服务。

第三,专业机构的参与。专业机构在妇女、婚姻家庭领域社会工作领域的参与,使得实务的开展真正具有专业性,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果。2008年底,国内首家社工师事务所上海公益社工师服务所通过竞标获得浦东新区的”家庭专业社工“项目,这是较早采取由政府出资向专业社工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项目。2009年12月成立的嘉兴市阳光家庭社工事务所专业从事单亲妈妈项目;”珠海协作者“是扎根在斗门新青工业区的一家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后来从事专门针对工业区的女工的服务;白云合壹婚姻360咨询中心承接的康乃馨妇女深度服务项目;”曙光“社会工作室承接的浙江省海宁针对失独家庭的”康乃馨行动“;上海海星之家社工师事务所开展”媛动力---女性·家庭成长“公共服务项目等,都是专业机构参与社会工作实务的典型案例。

四、妇女、婚姻、家庭社会工作实务的未来展望

中国妇女、婚姻以及家庭领域的社会工作实务,经过近十年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单一向多元的服务模式的改变,服务的领域越来越广,也越来越贴近于妇女、婚姻家庭的需要。但妇女、婚姻家庭领域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发展尚须加强,地区之间的均衡发展及制度层面的保障等都是需要进一步努力的方向。具体来看,未来的妇女、婚姻家庭领域的社会工作开展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以取得更好的发展。

第一,坚持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从专业性这个角度来看,目前的妇女、婚姻家庭领域的社会工作的教学内容基本上还处于传播阶段,健全的实习督导机制也尚未建立。因此改革现有的教育体系,形成独特的本土化的培养方案是培养专业化人才的重要任务。”要发展大规模的专业社会工作人员队伍,只靠大学的专业培养远远跟不上实际需要。因此,对相关在职人员的专业培训,通过培训提升专业能力,进而从事专业的服务工作,这也许是未来几年我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

而在职业化这一方面,则需要建立健全的社会工作法律法规,完善妇女、婚姻家庭社会工作职业化的配套制度等,以实现这一领域人才的职业化。

第二,拓展现有服务领域,将补救性、预防性、发展性社会工作相结合。现有的妇女、婚姻家庭社会工作实务更多的关注点是在问题出现后的解决上,预防性与发展性的服务工作在这一领域内相对偏少。正如有学者的研究指出,家庭社会工作都应包含两个模式:一是问题介入模式,以帮助家庭恢复正常功能为目标;另一个是预防发展模式,在家庭问题还没有出现之前提前介入,以提升家庭应对环境的能力、强化家庭正常功能为目标。

在未来的实务开展方面,我们要将补救性、预防性、发展性社会工作实务三者相结合。同时,原有的妇女、婚姻家庭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内容也需要不断拓展,以不断满足广大妇女和家庭多样化的需求。

第三,政府政策的支持与相关法规的制定。政策上的支持是社会工作取得大踏步前进的最大动力,社会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良好的政策法规运行环境。我们也盼望着早日设立相应的家庭福利组织与机构,上至政府,下至基层社区,形成一个系统的家庭福利服务组织架构,为妇女、婚姻家庭社会工作的开展形成制度上的保障。同时,我们也期盼着”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主流化“能够真正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它是妇女、家庭社会工作在未来能够取得重要突破的一个重要推动力。

社会工作者在为受暴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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缠藤小妖

浅析社会家庭暴力问题及社会工作介入【关键词】家庭暴力;特征;成因;法律规制;社会介入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家庭暴力,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古今中外家庭中较为常见的全球性的普遍现象。就其含义而言:一、广义与狭义广义的家庭暴力如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中指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而狭义的家庭暴力则是指男子对妻子行使的暴力行为,对此有人称之为“殴妻现象”或“殴妻文化”。中外都有学者持这种观点,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二、社会学的观点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有效遏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必须是要把完善现有法律与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相结合,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使男女双方在家庭内部地位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三、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而我国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也有一些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无过错一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特征与成因从现在社会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的特征主要以下几点:一、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被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群体。就现在社会看,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妇女、儿童和老人,这其中女性为主,主要是妻子。二、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是一定的亲属关系。同时,很多人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因此,长期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导致家庭暴力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三、主观的故意性与其他的暴力行为一样,施暴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家庭暴力不存在过失问题,这在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明确体现,该法第2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罪者,谓家庭成员间故意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规定之犯罪”。家庭暴力的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但也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这主要表现在对受害人的精神侵害方面,如虐待行为。四、时间上具有持久性。通过对现存的家庭暴力案件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类暴力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时间上的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一直是忍让的态度,大多数男性发现通过暴力方式可以发泄自己的郁结之气,并在发生过一次暴力事件后会再次出现家庭暴力,甚至演变为持续性、长期性的侵害情况。五、后果的严重性。首先,它严重摧残了被害人的身体,使其受到肉体伤害和痛苦,甚至直接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其次,家庭暴力给被害人的精神带来极大的痛苦,这种无形的痛苦和伤害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愈合,造成的后果也更加严重,如导致精神失常,甚至自杀等一系列悲剧。家庭暴力的成因主要表现在,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依然深刻的影响着中国家庭切我国目前没有相应的反对家庭暴力法,所以家庭中发生了暴力事件时,受害者一般很难用法律的武器去保护自己,目前法律的范围还没有普及到家庭暴力这一方面,所以如果要通过法律解决该项问题,很难得到一个非常彻底的效果。因此,即使受害者最终决定要拿起法律武器去保护自己的切实权益,也会因为没有相应的保护条文而不了了之,最终甚至会招来更加严重的暴力对待,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受害者通过法律解决问题的热情程度。第二章 我国家庭暴力的社会介入一、相关理论1、赋权理论:作为当下社会行为理论的核心构成部分之一,“赋权”理论指的是将权利下放至有胜任能力的群体或者个体,使得权利接收体的潜在能力得到充分激发与迅速提升的方法或过程。在我们的日常行为生活中,因为社会中的利益分化以及各项制度制定等等原因,处在社会中偏下层的人民,或处于社会较为边缘化的弱势群体,经常缺乏维护自身权利以及最大限度保护自己利益的意识和能力。这种状况十分普遍,而如果想要转变上述的情况,那就必须要对权力和利益进行适当的再分配,走赋权主义的道路。 2、社会支持理论社会支持理论认为社会支持的客体应该是社会中相对来说的弱者,而这些所谓的“弱者”通常情况下包括了生理和心理方面的弱者,而和其相对应的是相对来说较为自然的弱者,打个比方来说,自然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偏远地区低收入人群以及灾区民众等即为自然性社会弱者。社会支持理论不仅可以利用其构建的服务系统拥有的宝贵资源最大程度上帮助社会弱者,一定程度上缓解已有的社会矛盾,还能够持续深化已有的社会支持系统,并且拓展潜在的非正式社会互助网络,不断强化社会服务系统帮扶社会弱者的能力。二、公安与司法体系中的社工介入我国现在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还应更加完善立法体制,加大对家庭暴力的干涉力度,从而稳定社会的发展。我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1.国家级立法(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3)《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2.有关司法措施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处理的案件。三、医疗系统的介入对于很多的医生来说,他们就是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人的最直接证人。如果医院能够设立医疗社会工作处,在接诊这种疑似受到家庭暴力行为侵害的受害者时,就可以及时的进行问询,一旦发现其确实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就可以马上对其进行治疗的同时,展开专业的社会工作援助活动。如为遭受到暴力侵害的人拨打110,或者为她们提供一定的庇护场所等。第三章 总结与反思家庭暴力无小事,任何人在面对家庭暴力时都不应将其只是看成一件很小的“家事”来处理,必须要将自己从“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中解脱出来,尤其是在新婚家庭中发生的家庭暴力,如果不将问题及早的解决在萌芽或初始阶段,那么家庭暴力行为将会在这个家庭中不断的、更为频繁的发生,严重者甚至会最终引发犯罪行为。不可否认的是,在当今的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少数女人过于强势,这就与一般男性对女性所扮演的社会角色期望产生了差距。如果将这种过于强势的性格运用到日常的家庭生活中,而同时该家庭中的男性又恰好大男子主义思想较为严重,那么冲突就在所难免。另外还有一部分女性由于从小收到父母及其他长辈的娇生惯养,不能学会在婚姻的开始阶段适当的包容体谅对方,遇到问题不会示弱,一定要在语言上占尽上风才肯罢休,更有甚者一些女性角色会对自己的丈夫先动手,但最终反而自己吃了大亏,成为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参考文献[1] 张珊珊等,关注家庭暴力案件[N],扬子晚报,南京,2001-11-25 ( A5 )[2] 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J],《前沿》,[3] 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C],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4]江晓红等.有效预防家庭暴力的几点思考[J]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04(32):70-73[5]林玉琼等.浅谈家庭暴力[J].法治与经济.2006(39)[6] 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97-236[7] 聂鹏,贾维周.社会工作方法[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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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德卢衣

自1992年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随之的经济改革使得单位对职工支持作用不断减少,各区域居民与其所在社区的关系日趋密切。作为一个成熟的社区具有管理、服务、保障、教育和维护安全稳定等多项功能。在社区平台的基础上结合各方力量,利用社区优势资源,有效预防和制止社区内的家庭暴力。 第一是充分利用社区优势与多种机构合作形成有效的家庭暴力干预网络。事实上,家庭暴力的问题如果仅依靠社区或社区内个人的力量是不可能完成的,这是一综合性服务,应结合行政和社会多方面力量。以行政力量为主导,同社会民间组织通力合作构建社区内多机构的合作干预网络。政府的行政力量的内涵是不可小觑的,同时结合社会专业性服务机构、媒体等的力量必将提高反家庭暴力的效率。这样多机构组成的干预网更利于从多视角、多方位看问题,为社区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服务,从而实现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目标。 第二是加强招募、培养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从事社区工作。由于传统思想的根深蒂固,基层社区工作人员认识的局限性,部分社区工作人员有时仍会因“宁拆一座桥不毁一桩婚”等类似的原因消极处理家庭暴力,而使得受害人得不到及时的社会救助。鉴于此,就得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招募志愿者和社区工作人员,请反家庭暴力的专家授课,帮助社区工作人员快速获得反家庭暴力的综合技能,同时也要加强招募的志愿者与社区工作人员与原先的社区工作人员之间的交流,让其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和法律意识,从而从根本上把反家庭暴力的社区介入由消极转为积极。 第三是寻求更多渠道的资金来源。社区工作的开展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作基础,资金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家庭暴力干预的社区介入。社区工作纷繁复杂,根据其工作项目相关政府部门对社区会有一部分拨款,但仅依靠政府拨款是不够的,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社区通过互联网、媒体可以得到社会大众的支持,在社区内也可组建外联组织,寻求更多的资金。总之,拓宽资金来源的渠道,才能为社区反暴力工作提供更充实的物质基础。 第四是加强社区法制宣传工作。�0�2�0�2�0�2�0�2�0�2�0�2�0�2�0�2�0�2�0�2�0�2 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人民法院 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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