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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的职责范围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2、制定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3、指导全市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业行业管理;4、综合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5、指导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6、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工作;7、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8、管理全市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四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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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是县(或设区)一级主管建设行业的行政部门,与住建局是一个概念,只是称呼不同,其主要负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规章实施办法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全市建设行业行政监察工作。(二)指导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研究拟定加快全市城镇化进程的发展战略;指导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和市域城镇体系的编制、报批工作;参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市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许可证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三)综合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法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管理全市装饰(含室内装饰)行业;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市外工程承包的建筑劳务合作;负责核发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四)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城市供水、燃气、市政工程、城市照明、城市广告及设施、城市公共客运、园林、市容环境卫生、城建监察工作以及城镇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全市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区供水、燃气、市政工程及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城建监察工作。(五)指导全市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业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房产总量;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各项配套政策的拟定并监督实施;指导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房地产发证、交易等工作;指导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六)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指导建筑智能化工作;监督管理城镇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规范实施抗震设计和施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一切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工程造价、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管理。(七)制定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制定行业教育发展规划,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八)管理全市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建设企业开拓省外、国(境)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九)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纪律检查工作及工、青、妇、老干部工作。(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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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的职能范围是: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园城市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园城市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2.负责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统筹协调和管理;指导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和租赁补贴发放;负责全县直管公房管理和落实私房相关政策。3.负责推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负责产业运行态势监测、统计分析;严格落实有关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负责区域内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新经济政策的推进落实。4.负责房地产和建筑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管理服务等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和建筑行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指导房地产和建筑行业职业资格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定额、工程造价、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参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城乡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建设。5.负责房地产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规范房地产和建筑市场秩序,承担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承担成品住宅推进和监管工作;负责房屋楼盘表的建立和面积管理;负责房屋交易行为监管,承担房屋买卖、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网签工作;负责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体系;负责建筑材料在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中使用的监督管理。6.负责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白蚁防治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7.负责城市更新管理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监督管理;负责历史建筑保护工作;负责城乡建筑风貌的立面管理,负责城市既有建筑风貌提升、功能改造的统筹协调;负责特色街区建设的统筹协调;承担棚户区、危旧房、老旧院落(小区)、城中村、旧城改造等城市更新工作。8.负责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负责协调城乡基本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负责统筹协调县级重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的推进工作;承担县委、县政府指定的重大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的推进工作。9.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跟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承担县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工作;负责指导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具体项目建设工作;指导城市市政轨道交通(含地铁、轻轨、有轨)建设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负责统筹协调公园城市建设相关工作。10.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建设管理。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建设,承担县级重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的推进工作。11.负责全县人民防空工作。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统筹组织人民防空的各项业务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负责人民防空物资和资产的运维和管理;负责统筹协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12.负责村镇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县乡镇、街道和村庄的建设工作;负责统筹村镇建设项目安排与上级经费补助;负责统筹指导历史名镇(村)、传统村落申报及保护、开发、利用;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城镇沼气(化粪池)建设。13.负责推进建筑行业绿色发展和科技进步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14.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资金运用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资金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相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管;负责建设行政事业性费用的核缴与监督管理。15.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16.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17.职能转变。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推动城乡建设和住房管理、公园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坚持“以项目促管理、以行业促产业”,提升重大项目建设管理统筹力度,强化建筑质量及安全管控,加快发展绿色、环保、节能、智慧建筑,稳步推进成品住宅,积极推进住宅产业化,不断优化人居环境,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转变,为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和美丽宜居公园城市提供居住保障,探索公园城市实现路径,推进公园体系建设。健全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稳步推动房地产市场监管由单一的行政管控向综合施策转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步健康发展。大力推行“放管服”改革,强化项目属地政府管理职能,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健全信用评价监管体系,简化行政审批,提升服务效能,推动政府职能从“重审批、轻监管、弱服务”向“简审批、强监管、优服务”转变,努力构建公正高效营商环境。强化人民防空平时服务和应急支援职能,利用人防战备资源和平时期服务城市建设和民生保障,利用人防设施资源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19.有关职责分工(1)与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住建局负责统筹协调既有建筑风貌提升及改造工作,协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项目建设工作。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建筑风貌规划管理,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规划编制及总体协调,负责地下空间利用土地政策制定。(2)与县水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住建局负责随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实施的排水管网建设。县水务局牵头负责不随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建设同步实施的排水管网建设。(3)与县行政审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对划转到县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批,并承担法律责任;负责承接、取消和调整相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县住建局负责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后监管,并制定监管目录清单和监管工作流程,主动将本部门涉及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技术服务等综合支撑以及与行政审批相关的文件及时转送县行政审批局,根据法定职责、程序和要件依法开展工作。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九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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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建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城市和村镇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建筑业、勘察设计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以及城建监察管理业的政策法规及相关的中长期规划,并结合本县实际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县城市和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执行“一书两证’’制度,负责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依法监督和管理全县的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负责建筑活动中的资质管理、工程发包和承包的管理、监理单位的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对从事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进行监督;负责建设工程的报建、施工许可以及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建筑业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工作和建筑市场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工程质量。 (四)负责全县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主管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开工报告审批、施工组织及竣工验收;参与全县主要建设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和选址等前期工作。 (五)负责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注册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对勘察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监督管理勘察设计活动,依法查处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六)负责城市和村镇规划区内各类用地的规划和管理工作;管理全县房地产业,指导和管理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经营以及房屋商品化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住房制度改革。 (七)监督管理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负责污染防治、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负责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地环境、声环境以及自然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和管理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园林和城市绿化、雕塑工作;确立城建监察的工作目标,负责城建监察的业务指导;综合管理城市计划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九)主管全县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拟定小城镇发展计划,负责村镇土地开发和利用;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组织实施村镇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推广应用村镇建设的新标准、新技术、新产品,推进小城镇建设的健康发展。 (十)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全县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负责城建系统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区城建局主要职责 区城建局是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辖区城市建设管理规划和有关规定。 (二)依法对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占道经营方面实施管理与行政处罚,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林政等所属专业部门工作实施指导。 (三)负责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对占道商亭、门头牌匾、广告灯箱设置审核与管理。 (四)负责辖区施工工地现场管理、辖区光环境建设、灯饰小品设置及城市雕塑管理,组织防台防汛抗震救灾、山林防火及病虫害防治工作。 (五)负责绿地临时占用、树木砍伐(移植)审核于收费,负责全民义务植树发动组织与收 (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人民防空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全区人民防坑地道技术档案,做好人防工作检查维护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大型建筑物倒塌事故级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等工作。 (八)负责管理下属事业单位。 (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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