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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carol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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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问题是伴随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劳动力转移产生,并将长时期存在的社会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关系到未来人口素质和劳动力的培育,关系到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精神,就必须从法律、制度层面整体地加以考虑和解决。 1、家庭方面(1)父母外出打工要三思而后行,多考虑考虑孩子,孩子的前途比金钱重要。如果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可让文化程度稍高的一方留在家中监护子女,一般以母亲为主,母亲心细,有耐心,孩子更愿意与她们交流。父母都外出务工的,如果条件允许,可让其在打工地接受义务教育。 (2)定期“温馨对话”。在外打工的父母,一定要及时了解子女的情况。一方面利用书信或电话定期与孩子进行进行交流沟通,让孩子感到父母的关爱,家庭的温暖;另一方面向老师和临时监护人即使了解孩子学习生活等个方面的情况。 (3)寻找“代理”。如果家庭经济确实困难,需要父母双双外出务工而祖父母又没有能力照看孩子的,父母可在亲戚朋友中为孩子寻找“代理妈妈”。“ 代理妈妈”既可以辅导孩子学习,又能够培养孩子良好的行为习惯,对孩子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2、学校方面(1)实行留守学生的普查登记。各中小学校在新学期学生报道时将父母外出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建立“留守儿童”档案。记录“留守儿童”的个人情况和监护人及临时监护人的情况,准确掌握留守儿童的个人信息,为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和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2)充分发挥学校教育主阵地的作用,在中小学校普及实行教职工结对帮扶或学生结对帮扶留守学生制度,建立“留守儿童之家”,使留守儿童体会到家庭的温暖。建立健全教师家访和与留守儿童谈心制度。定期召开帮扶教师、留守儿童、临时监护人座谈会,引导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开设亲情电话,让留守儿童的父母知道校长、班主任等老师的电话,加强学校、家长和孩子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3)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有序的培养学生的文明习惯,组织学生广泛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把乡土文化引进课堂,形成有地方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在学校举办的活动中,多把机会留给留守学生,帮助他们走出自闭的心理障碍,帮助他们改正不良的行为习惯,树立正确地人生观和价值观。 (4)开展心理咨询活动。重视心理健康教育课,建立心理咨询辅导站。特别是班主任要及时发现孩子的心理问题,与由心理障碍的学生进行交流。及时排除他们心理上存在的问题。帮他们养成健康的,积极向上的心态。 (5)注重培训。尽可能对临时监护人介绍一些教育孩子的常识,开展一些座谈会,让他们了解孩子,更好的引导和教育孩子。同时,要充分的利用春节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的“黄金季节”,召开家长会 3、社会方面(1)净化社会环境,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监督管理力度,尤其是网吧、游戏厅、录像厅等,这些不良社会环境对自制力比较差的儿童存在着很大的吸引力,容易误入歧途。(2)营造一个关爱“留守儿童”的社会环境,对于家庭、学校和政府来说,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社会各界共同关注, 多方位、多角度地采取相应措施,并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才能使“留守儿童”受到正常、健全、完善的教育,让他们 和同龄人一样健康快乐的成长,进而使外出务工人员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

社会工作者留守儿童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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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如蝶舞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2月14日,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总体目标——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意见》明确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意见》要求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意见》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要坚持四大原则。坚持家庭尽责。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考虑儿童利益;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坚持标本兼治。既立足当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家庭、政府、教育、群团、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意见》要求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这一体系由家庭、政府、教育系统、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等构成。第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第二,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县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第三,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第四,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工会、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第五,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机制意见同时要求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第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三,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第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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