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4

  • 浏览数

    252

雨神的女儿
首页 > 社会工作者证 > 社区矫正立法社会工作者

4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漫山红遍

已采纳

作为一名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生来说,对于这个话题我真的再清楚不过了。社会工作者首先大家要知道这个定义,是用专业的办法和知识来帮助人解决困难,给予可以帮助自身的能力。而在社区的矫正社会工作者就是帮助社区里面那些服刑人员的管理工作的人群,作为社区工作者,我们拥有专业的知识,可能会有人觉得帮助人就是志愿者,不然,我们是有着系统的理论知识层面作为支持的。一般这样的服务,都是由政府出资购买服务,然后帮助服刑人员顺利被社区接受等。

这个公益性服务是政府买单的,服刑人员是不需要出钱的,而且这个工作是要和司法单位经常打交道的。我们有一个很重要的工作就是要连接资源,向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一些岗位的指导和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让他们服刑结束后也可以和这个社会融洽,找到一份可以养家糊口的工作,自食其力。并且当服刑人员有问题时,矫正社会工作者会给予相应的支持,我们会引导他们自助,顺利的走出困境。例如,服刑人员家里出现问题时,我们也可以帮助解决。

而且,为服刑人员提供的服务除了就业方面,还有一些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等内容,让服刑人员深刻意识到自己的曾经问题,从而走上正确的道路。针对一些特殊的情况时,我们会采用个案的形式,为他制定适合的矫正计划方案,一对一进行帮助,可以更快速高效的解决问题。我们利用小组工作、个案工作的方法,积极配合司法部门的工作,解决他们遇到的问题。

即使是在服刑人员,他们也是公民,也是可以接受国家对于他们的权利的保护的,如果想要做一名矫正社会工作者,可以考社工证。

社区矫正立法社会工作者

123 评论(9)

东北小茬子521

法律分析:社区矫正机构委托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是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组成的。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由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的公务员担任;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开招聘的社会工作者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受委托的社会组织派出的人员担任。

法律依据:《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

第八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组成。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由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的公务员担任。下列执法事项应当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办理:(一)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二)社区矫正的执行宣告和解除宣告;(三)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事项的审批;(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社区矫正工作证件。

第十条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由下列人员担任:(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开招聘的社会工作者;(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受委托的社会组织派出的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需要。

《珠海经济特区社区矫正工作办法》 第十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人员组成。

329 评论(9)

广州文仔

参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第七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第八条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本办法第三条第二、第三款所列相关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第九条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第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第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第十二条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174 评论(13)

刺xin的刺刺儿

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

导语: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体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我国已经进入到和谐社区建设与发展的新阶段.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社区工作的内涵也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社区服务内容增多、提供主体增加等等,而社会工作者的定位亦随之做出了调整。下面我整理了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一起来学习下吧!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脱离社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前4种情形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一、基本情况

我区自2009年7月在奎文经济开发区启动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全面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三项工作任务,取得了初步成效。2012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后,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全面组织实施。目前全区已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00多人,无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现象发生。

二、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除了有一支规范化的执法队伍作为组织保障外,还需要充分依靠社会力量来开展工作。为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性质要求,建立了以司法局(司法所)执法工作者为核心、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社区矫正队伍中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辅助力量。社会工作者按照自身专业知识的不同,可以成为社区矫正人员矫正小组的组成成员之一,在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司法所的组织指导下,协助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

(一)协助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与社区矫正责任人、监督人组成矫正小组,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个性特征、生活环境、悔罪表现、家庭状况、犯罪情况,协助司法所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并在实施中适时进行调整。参与对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效果的评估,提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司法奖惩建议等。配合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定期对社区矫正人员家庭、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进行走访,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学习、工作、生活情况。

(二)协助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

一是从思想上感化社区矫正人员。针对社区矫正人员大部分存在自卑、自责、沟通能力欠缺、适应能力较差等情况,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心理、思想和行动方面的综合矫治。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矫正人员最贴近,与社区矫正人员有着密切的联系,通过面对面互动交流,可以更好地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现状、现实表现及犯罪类型等整体情况,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深入剖析犯罪根源,鼓励其积极认罪悔罪,乐观面对生活。

二是加强心理矫治。不管是故意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还是过失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心理问题。聘请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心理咨询师开展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定期与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沟通,对矫正人员进行心理测试,确定心理类型,选择有针对性的心理矫治手段。有效的疏导和心理干预,化解了社区矫正人员的不良情绪,化解了可能存在的矛盾。

三是定期开展教育学习。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认罪悔罪教育,认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进行人生观、价值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公共道德教育;通过举办法制讲座、发放宣传手册、现身说法等方式进行法律常识教育;结合国家的重大决策和部署,针对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件进行时事政策教育。

四是定期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开展社区服务是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的一种重要形式。社区矫正人员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大部分是由社区进行组织,由社区在矫正人员《社区服务记录》卡上进行登记、签字确认。社区服务的形式多样,可以打扫社区卫生、清除小广告、清理积雪等社区劳动,也可以参与文明交通协管员等一些公益性活动。开展社区矫正人员社区服务活动常态化,不仅增强了社区矫正人员的在刑意识、公益意识和服务意识,而且使他们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社会公德和社会责任感的教育,对促进他们自觉矫正好逸恶劳的主观恶习,养成守法向善的行为习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 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不能适应工作开展的需要。我市潍城、高密、青州、寿光、昌乐等地均已成立了正科规格的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我区仅成立了股级内设科室,不利于工作开展。

二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力量严重不足。《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我区8处司法所共有编制24人,现仅有工作人员15人,空编9人。矫正工作人员主要是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缺少一支稳定合格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且管理手段单一,难以对社区矫正对象制定个性化的科学矫正方案,矫治效果难以保证。

在经费不足,无法聘用专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情况下,为解决社区矫正人才队伍严重匮乏的问题,我区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采取社区矫正人员所在社区工作人员为辅助的形式,协助司法所长开展矫正工作。因同在一社区内,社区工作人员虽然有较为了解社区矫正人员工作、生活情况的优势,但是专业水平低,而且兼职工作,不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亟需一支高素质的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专门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疏导、生活帮扶等日常事务性管理。

四、 几点建议

(一)落实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问题。为全面加强我区社区矫正工作,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在区司法局加挂“社区矫正管理局”牌子,立户列编。同时,尽快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公务员招考、军转干部安置等形式,选拔录用年富力强、德才兼备、办事稳妥的优秀人才充实司法所队伍。

(二)建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必须有一支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执法队伍作为组织保障。随着社区矫正的开展,司法所现有的人员力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工作开展的需要,亟需建立一支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者为核心、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议民政部门按照“公开招考、定岗定责,择优选拔”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学历层次高的人员担任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由政府统一出资购买服务,统一培训、管理和晋级,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将工作者分配到司法所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三)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经司法行政部门和志愿者组织登记,吸收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文化水平高、经验丰富、热心社区矫正事业的专家学者、社区居委会成员和老党员、老干部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自愿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同时还要根据矫正任务的需要,发动社区服刑人员的部分亲属和所在单位的一些领导同事加入到志愿者队伍中来,努力增强矫正工作的管教力、亲和力,说服力。

347 评论(9)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