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y瑶瑶
(一)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职责办理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组织开展社区协商工作,协助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扶贫济困等工作。服从接受街道或开发区、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二)社区服务站岗位职责社区服务站是面向社区居民的办事窗口。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三)社区专职党务岗位职责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在镇(街)党(工)委领导下,按照“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和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工作要求,协助社区党组织开展工作,完成镇(街)党(工)委、镇政府(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社区工作者不属于事业编也不属于公务员,工作一般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等社区组织,目前来说,没有编制,一般的社区都是实行聘任制的,合同到期可以续签也可以离职,对以后报考公务员或者事业编没有任何影响。
壁虎荡秋千
(一)建立健全社会工作制度体系按照“总体设计、整体推进”的思路,上海从制度创新、体制完善和实务推进三个方面着手,抓住职业认定、队伍建设、岗位发展等重点环节,形成一系列相互配套的政策措施,为社工推进提供系统的制度保障。一是建立职业资格制度。2003年3月,上海市民政局会同市人事局出台了《上海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将社工列入专业技术人才,规定每年组织一次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助理的资格认证考试。截止到2009年,上海已经举行了6次考试,全市累计报名25662人次,已有10521人获得了社工职业资格证书,其中社工师2379人,社工师助理3867人,社工国家三级、四级1160人,社工员3115人。二是建立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制度。在职业资格制度的基础上,上海出台了《上海市社会工作师(助理)注册管理试行办法》,对取得社工职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注册管理,使其成为注册社会工作者,以促进社工的职业发展,规范社工的职业操守和实务工作。目前,全市累计8000人次进行过注册登记,开展继续教育1万多人次。三是建立岗位配置制度(针对有人没岗位,60%学生流失的现实)。2004年,上海市民政局出台了《关于在本市民政系统及相关机构配置注册社会工作者的意见》,明确提出在社会福利机构、社区公益组织配置社会工作者,并要求采取内部培养与外部引进相结合的方式力求上述目标在3年内到位。四是探索建立岗位轮训制度。协调社会工作各领域的有关部门,共同对实际在岗人员开展分期、分批、分层的岗位轮训。目前,对人口计生社工的培训已经筹备就绪。其它涉及司法矫治、医疗卫生、文体教育、劳动保障、残障康复、妇女家庭、儿童和青少年服务等工作领域的社会工作培训也在积极协调开展。五是抓紧建立其他配套制度。目前,社会工作项目设计、薪酬指导、资金保障、督导评估、行业管理、社工联系义工等相关制度正在逐步建立。(二)建立完善社工管理服务组织架构按照社会工作的发展需求,上海从行政管理、行业自律和专业支持等方面加强社会工作的管理机构建设。一是成立社会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2004年上海市民政局增设了职业社会工作处,负责协调发展全市社会工作。近几年来,该处在协调推进全市社会工作政策制定、拓展社会工作实务的深度和广度、提高社会工作的认知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其职能地位和作用不断凸现。二是积极培育社会工作者的行业管理机构。上海不断加强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建设,于2005年2月召开了第二届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2006年,社会工作首个专业委员会——青少年委员会也正式成立,并开通了“上海社工网”,创办了《上海社工》会刊,为全市社工管理和交流提供信息平台。同时,指导各区县完善管理机构。三是加强社会工作培训机构建设。在依托本市各高校、科研单位社工培训机构开展专业化培训的同时,2000年,上海市民政局在原上海市民政干部学校的基础上组建了上海市社会工作培训中心,开展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的普及培训、职业资格的考前培训和注册社工的继续教育等工作。(三)促进民政领域社会工作的全面发展立足民政业务领域,在社区建设、为老服务、残疾人服务、儿童家庭寄养、流浪救助、困难家庭救助等多方面引入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开展社会工作。在社区建设方面。市民政局起草了《上海市在社区推进社会工作实施办法》,该办法明确了社会工作在社区中的职业领域、专业岗位、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员;对社工的职业资格、岗位培训、继续教育、招聘任用、薪酬待遇、考核评估、奖励等日常管理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明确了社会工作发展的财力保障和相关部门职责。在福利机构服务方面。在老人、孤残儿童、精神病人的机构照料、居家养老服务、儿童寄养等领域广泛导入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上海市社会福利中心在先期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社会工作,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上海市第一社会福利院、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病院等许多机构纷纷引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鼓励实际从业人员学习社会工作专业,运用社会工作个案、小组、社区等专业方法,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并设立了社会工作岗位和部门。在流浪人员救助管理方面。在市级层面,市救助管理站建立了社工服务站,并下设四个小组开展分类服务。专业社工们积极探索,对有自杀、自残倾向或其他原因引起情绪严重不稳的受助人员,对有特殊困难的老人、残疾人,对因家庭关系严重失调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妇女和女性未成年受助人员,对有轻微违法行为或不良倾向的未成年受助人员等,开展针对性的社会工作,效果明显,受到对象的一致好评。在区级层面,成立了社会化、专业化社工组织。在推进志愿者(义工)服务方面。提出了社工和志愿者(义工)联动发展的思路。社工和志愿者都是开展社会服务的生力军,社工是职业从事社会服务,志愿者主要是业余兼职。为此,注重发挥社工的职业化、专业化优势,由社工发展、指导、联系和服务志愿者,既积极倡导志愿者爱心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意识,又努力克服志愿服务随意性大、缺乏专业训练、资源不足等缺陷。积极参与社会重大事件,发挥专业作用。2008年清明节,面对上海700万人流、52万车流的历史最高人员流动,积极倡导组织上海社工开展墓园服务,提供哀伤服务,倡导文明,疏导人流,优化管理;特别是在“512”抗震救灾工作中,上海方面第一时间倡导组织社工投入紧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在震后第七天就组织沪港台三方社工专家向灾区派出全国第一支需求评估工作组,撰写了第一份社工介入救灾工作的评估报告,又组建了包括四支独立开展专业服务队伍的上海社工服务团,派出了31批计290人次在都江堰开展社工专业服务,以“社区重建”为理念,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方法,通过整合社会资源,重建支持网络等手段,抚慰灾民情绪,重建社会关系,协助灾区人民开展自救和自建。受到当地和有关方面的高度好评,获得了“中华慈善奖”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四)协调推进全市社会工作在多领域开展上海社会工作不仅在民政系统领域得到发展,而且在其他工作领域同时推进,这是我们承担的另一个重要任务。在政法工作领域。2003年,上海政法系统在药物滥用、犯罪矫治和青少年等领域建立了一支1300多名职业社工队伍。这些社工统称为“社区矫正社工”,他们以社区为工作重点,从源头上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管理服务。从组织体系来看,以民间社团组织的形式来运作,从市、区到街道三级架构,分三条线同时并进:分别是“自强”社会服务总社、“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和“阳光”的青少年事务中心。在卫生、教育领域。上海市东方医院、上海市儿童医学中心等一批医疗机构设立了社工部门和岗位,社工们积极协调医院、患者、患者家属等方面的关系,配合开展医疗服务;在中小学,社工积极开展教育社会工作,调适师生关系,辅导学生成长,有效支持学校教育。在家庭、妇女和人口计生领域。上海市民政局联合市文明办、市人口计生委和市妇联下发了《关于推进人口计生系统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妇联系统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社区家庭文明建设指导中心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创新开展人口计生服务和家庭、妇女等工作。在民族宗教、侨务和残疾人事业等领域也都引入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导入社工人才。
头头的奋斗
为规范行业秩序、强化行业自律,营造良好的社会工作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社工使用单位、社工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本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赋予行业协会的职能,并结合《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和《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守则》等行业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投诉受理的范围第一条 针对在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注册的社会工作者等个人会员的投诉,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违反《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守则》及其他社会工作执业纪律和执业操守的行为。 (二)在社会工作专业方面故意或过失造成恶劣影响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以虚假事实诋毁、贬低社会工作者、社工服务机构或社工使用单位名誉并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 (四)以虚假资料骗取社会工作登记或注册的行为。 (五)其他导致社会工作专业声誉和行业形象受损的行为。第二条 针对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单位会员的投诉,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故意或过失损害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社会工作者、社工使用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转介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行为。 (三)设立不合理条件限制社会工作者流动的行为。 (四)诋毁、贬损同业社工服务机构声誉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五)同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六)其他导致社会工作专业声誉和行业形象受损的行为。第三条 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一)不能够提供基本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模糊不清的。(二)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必然联系的。 (三)匿名投诉的。 (四)针对非本协会会员的投诉。 (五)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司法、行政机关和仲裁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已经正式受理或已经解决的。 (六)虽有违法、违纪的事实,因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责机关管辖处理的。第二章 投诉的形式第四条 投诉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阐明具体事实。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投诉: 1、书面 2、电子邮件 3、电话、传真 4、当面陈述 投诉受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投诉人提交或补充提交书面材料。第三章 纪律委员会第五条 纪律委员会成员由20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委员18人。 构成包括:社工主管部门代表20%,行业协会代表占20%,社工服务机构代表占20%,本土督导占20%,一线社工占20%。第六条 纪律委员会的产生:按照《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的规定,除主管部门代表候选人外,其他类别的代表候选人通过报名和推举的方式产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后当选。 具体方案由协会秘书处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生效。第七条 纪律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纪律委员会成员名单每年定期公布于协会网站,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一年内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纪律委员会职责的,由协会秘书处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进行罢免。纪律委员会成员的退出、增补和罢免均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第九条 纪律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纪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纪律委员会主席缺席时,由副主席代为履行。第十条 纪律委员会的日常行政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由协会注册权益部承担受理投诉、联络纪律委员成员及管理档案等日常工作。第四章 投诉处理小组的组成及工作规范第十一条 对于每宗投诉个案,由协会秘书处报纪律委员会主席,由纪律委员会主席主持随机抽选3-7名纪律委员会成员组成个案投诉处理小组,并指定一名成员为小组组长。第十二条 投诉处理小组在作出裁决的意见不一致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但应当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第十三条 投诉处理小组成员与投诉事项或各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各方也有权申请投诉处理小组成员回避。投诉处理小组成员的回避由组长决定,组长的回避由纪律委员主席决定,纪律委员会主席的回避由协会会长决定。第十四条 投诉处理小组成员不得私自摘录、复制或泄露投诉事件的相关材料。严禁将投诉材料转交给被投诉人员,但在调查中需要双方当面质证核实的材料除外。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小组成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处理投诉事件。第十六条 投诉处理小组成员调查案情时,应当不少于两名成员同时参加,并需出具纪律委员会的公函。 被调查人员应当配合投诉处理小组成员调查取证,如实回答相关询问,不得借故阻扰。不予配合的,将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第五章 处理投诉的程序第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收到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报纪律委员会主席批准,作出同意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需书面向投诉人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同意受理的案件须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由纪律委员会主席主持成立投诉处理小组,进入调查调解程序。第十九条 自投诉处理小组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投诉人申辩并提交反驳证据。第二十条 自投诉处理小组成立3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纪律委员会主席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需对案件形成最终的处理意见报告。处理意见报告经纪律委员主席批准后,以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纪律委员会的名义作出书面处理决定。第六章 投诉处理决定第二十一条 投诉处理决定分以下类别: (一)对社会工作者的处理决定包括:警告、责令改正、取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注销注册、行业禁入通报等 (二)对社工服务机构的处理决定包括:警告、责令改正、取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注销机构在社协的注册资格、取消其获得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与社会基金、企业等单位合作的奖励或资助的资格。 必要时,可以书面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对社工机构考核评估时予以扣分,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时建议取消投标资格或裁减岗位数量。 (三)涉嫌违反行政法规的,报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理。 (四)涉嫌触犯刑法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 对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主管申诉。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不妨碍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在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依据相关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后,依据本办法已经启动的程序自行中止。待法定程序结束后,纪律委员会再根据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做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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