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莹火虫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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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社会工作制度体系按照“总体设计、整体推进”的思路,上海从制度创新、体制完善和实务推进三个方面着手,抓住职业认定、队伍建设、岗位发展等重点环节,形成一系列相互配套的政策措施,为社工推进提供系统的制度保障。一是建立职业资格制度。2003年3月,上海市民政局会同市人事局出台了《上海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将社工列入专业技术人才,规定每年组织一次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助理的资格认证考试。截止到2009年,上海已经举行了6次考试,全市累计报名25662人次,已有10521人获得了社工职业资格证书,其中社工师2379人,社工师助理3867人,社工国家三级、四级1160人,社工员3115人。二是建立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制度。在职业资格制度的基础上,上海出台了《上海市社会工作师(助理)注册管理试行办法》,对取得社工职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注册管理,使其成为注册社会工作者,以促进社工的职业发展,规范社工的职业操守和实务工作。目前,全市累计8000人次进行过注册登记,开展继续教育1万多人次。三是建立岗位配置制度(针对有人没岗位,60%学生流失的现实)。2004年,上海市民政局出台了《关于在本市民政系统及相关机构配置注册社会工作者的意见》,明确提出在社会福利机构、社区公益组织配置社会工作者,并要求采取内部培养与外部引进相结合的方式力求上述目标在3年内到位。四是探索建立岗位轮训制度。协调社会工作各领域的有关部门,共同对实际在岗人员开展分期、分批、分层的岗位轮训。目前,对人口计生社工的培训已经筹备就绪。其它涉及司法矫治、医疗卫生、文体教育、劳动保障、残障康复、妇女家庭、儿童和青少年服务等工作领域的社会工作培训也在积极协调开展。五是抓紧建立其他配套制度。目前,社会工作项目设计、薪酬指导、资金保障、督导评估、行业管理、社工联系义工等相关制度正在逐步建立。(二)建立完善社工管理服务组织架构按照社会工作的发展需求,上海从行政管理、行业自律和专业支持等方面加强社会工作的管理机构建设。一是成立社会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2004年上海市民政局增设了职业社会工作处,负责协调发展全市社会工作。近几年来,该处在协调推进全市社会工作政策制定、拓展社会工作实务的深度和广度、提高社会工作的认知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其职能地位和作用不断凸现。二是积极培育社会工作者的行业管理机构。上海不断加强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建设,于2005年2月召开了第二届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2006年,社会工作首个专业委员会——青少年委员会也正式成立,并开通了“上海社工网”,创办了《上海社工》会刊,为全市社工管理和交流提供信息平台。同时,指导各区县完善管理机构。三是加强社会工作培训机构建设。在依托本市各高校、科研单位社工培训机构开展专业化培训的同时,2000年,上海市民政局在原上海市民政干部学校的基础上组建了上海市社会工作培训中心,开展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的普及培训、职业资格的考前培训和注册社工的继续教育等工作。(三)促进民政领域社会工作的全面发展立足民政业务领域,在社区建设、为老服务、残疾人服务、儿童家庭寄养、流浪救助、困难家庭救助等多方面引入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开展社会工作。在社区建设方面。市民政局起草了《上海市在社区推进社会工作实施办法》,该办法明确了社会工作在社区中的职业领域、专业岗位、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员;对社工的职业资格、岗位培训、继续教育、招聘任用、薪酬待遇、考核评估、奖励等日常管理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明确了社会工作发展的财力保障和相关部门职责。在福利机构服务方面。在老人、孤残儿童、精神病人的机构照料、居家养老服务、儿童寄养等领域广泛导入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上海市社会福利中心在先期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社会工作,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上海市第一社会福利院、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病院等许多机构纷纷引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鼓励实际从业人员学习社会工作专业,运用社会工作个案、小组、社区等专业方法,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并设立了社会工作岗位和部门。在流浪人员救助管理方面。在市级层面,市救助管理站建立了社工服务站,并下设四个小组开展分类服务。专业社工们积极探索,对有自杀、自残倾向或其他原因引起情绪严重不稳的受助人员,对有特殊困难的老人、残疾人,对因家庭关系严重失调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妇女和女性未成年受助人员,对有轻微违法行为或不良倾向的未成年受助人员等,开展针对性的社会工作,效果明显,受到对象的一致好评。在区级层面,成立了社会化、专业化社工组织。在推进志愿者(义工)服务方面。提出了社工和志愿者(义工)联动发展的思路。社工和志愿者都是开展社会服务的生力军,社工是职业从事社会服务,志愿者主要是业余兼职。为此,注重发挥社工的职业化、专业化优势,由社工发展、指导、联系和服务志愿者,既积极倡导志愿者爱心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意识,又努力克服志愿服务随意性大、缺乏专业训练、资源不足等缺陷。积极参与社会重大事件,发挥专业作用。2008年清明节,面对上海700万人流、52万车流的历史最高人员流动,积极倡导组织上海社工开展墓园服务,提供哀伤服务,倡导文明,疏导人流,优化管理;特别是在“512”抗震救灾工作中,上海方面第一时间倡导组织社工投入紧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在震后第七天就组织沪港台三方社工专家向灾区派出全国第一支需求评估工作组,撰写了第一份社工介入救灾工作的评估报告,又组建了包括四支独立开展专业服务队伍的上海社工服务团,派出了31批计290人次在都江堰开展社工专业服务,以“社区重建”为理念,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方法,通过整合社会资源,重建支持网络等手段,抚慰灾民情绪,重建社会关系,协助灾区人民开展自救和自建。受到当地和有关方面的高度好评,获得了“中华慈善奖”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四)协调推进全市社会工作在多领域开展上海社会工作不仅在民政系统领域得到发展,而且在其他工作领域同时推进,这是我们承担的另一个重要任务。在政法工作领域。2003年,上海政法系统在药物滥用、犯罪矫治和青少年等领域建立了一支1300多名职业社工队伍。这些社工统称为“社区矫正社工”,他们以社区为工作重点,从源头上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管理服务。从组织体系来看,以民间社团组织的形式来运作,从市、区到街道三级架构,分三条线同时并进:分别是“自强”社会服务总社、“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和“阳光”的青少年事务中心。在卫生、教育领域。上海市东方医院、上海市儿童医学中心等一批医疗机构设立了社工部门和岗位,社工们积极协调医院、患者、患者家属等方面的关系,配合开展医疗服务;在中小学,社工积极开展教育社会工作,调适师生关系,辅导学生成长,有效支持学校教育。在家庭、妇女和人口计生领域。上海市民政局联合市文明办、市人口计生委和市妇联下发了《关于推进人口计生系统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妇联系统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社区家庭文明建设指导中心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创新开展人口计生服务和家庭、妇女等工作。在民族宗教、侨务和残疾人事业等领域也都引入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导入社工人才。

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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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昂千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在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注册为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缩写为CASW)。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和关注社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的、公益性、联合性、行业性、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为民解困和助人自助为己任,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开展社会服务,推进社区建设和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进步,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第四条 本会为民政部主管,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执行和宣传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社会工作改革,推动社会工作发展。第七条 开展社会工作理论研究,搞好有关课题的调研论证,提高社会工作水平,发展社会工作文化,拓展社会工作领域,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理论体系和工作体系的建设。第八条 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行业建设,协助政府为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做好相关工作。第九条 筹集资金,为社会服务、社会公益、社会救助、社区发展和志愿服务事业提供经费支持。第十条 促进社会福利事业改革,推动社会福利企业、彩票事业、老年服务事业、康复医学事业的发展。第十一条 开展社会救助活动,动员社会力量,救助孤残儿童、孤寡老人及其他困难群体。特别是组织开展对贫困家庭病残儿童和孤儿的助养、助医、助学活动,维护孤残贫困儿童的合法权益,推动儿童救助工作的发展。第十二条 促进基层社会建设,加强城区、街道和乡镇的合作与交流,为开展和谐城区、和谐街道、和谐社区及农村的社区建设服务。研究社区服务行业政策,制定社区服务行业行为规范。弘扬志愿者精神,推进志愿者服务事业的发展。第十三条 倡导健康的婚姻道德,开展创建和谐家庭活动,组织婚姻家庭领域的研究和服务活动,推动婚庆和婚介行业的规范服务和科学管理。第十四条 宣传公益理念,传播公益文化,宣传英烈事迹,搭建企业和企业家、社会名人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桥梁,提高企业、企业家和社会名人的社会责任感,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第十五条 发挥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并根据各个领域的行业特点进行人员培训、学术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同世界各国及港、澳、台地区的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学术交流、培训及项目合作。第十七条 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三) 从事和关心、支持社会工作。第二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单位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会单位会员;(三)个人会员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四)批准入会后,发给单位会员证和个人会员证。第二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有推荐会员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报民政部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授予荣誉称号;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九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职权是:(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二)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会工作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三)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总干事和各部门主任以及各专 项基金秘书长任免事宜;(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重大事项报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任命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五)主持本会工作;(六)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并负责抓好分管的工作。会长离会期间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第三十八条 本会日常工作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专职,其职权为:(一)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三)组织起草有关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搞好年度考核、总结;(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五)按规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七)副秘书长根据分工协助秘书长工作。第三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政治素质好;(二)热爱社会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四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同意后,方可任职。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民政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理论研究指导,重大课题调研,重要决策论证和有关政策咨询。专家委员会由在社会工作及相关学科具有一定造诣和影响的资深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主持专家委员会的工作。专家委员会的成员享有协会常务理事待遇。第四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由分支机构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各分支机构可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主任领导下的总干事负责制。总干事和专项基金秘书长由本会聘任。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筹集、捐赠或资助的资金;(三)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五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定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民政部审查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审查同意。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民政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3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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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mine1995

(一)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职责办理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组织开展社区协商工作,协助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扶贫济困等工作。服从接受街道或开发区、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二)社区服务站岗位职责社区服务站是面向社区居民的办事窗口。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三)社区专职党务岗位职责社区专职党务工作者在镇(街)党(工)委领导下,按照“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和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工作要求,协助社区党组织开展工作,完成镇(街)党(工)委、镇政府(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社区工作者不属于事业编也不属于公务员,工作一般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等社区组织,目前来说,没有编制,一般的社区都是实行聘任制的,合同到期可以续签也可以离职,对以后报考公务员或者事业编没有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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