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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职责,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9个内设机构。(一)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政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局工作和督办重大工作事项;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修志、政务公开、车辆、财务、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调研、综合性文稿起草;负责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协助做好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和党的宣传工作。(二)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科负责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计划和年度计划,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拟订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办法;拟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和技能竞赛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职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承担越秀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科负责指导协调实施公务员法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政府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设置、非领导职数核定等工作;指导区属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并处理有关投诉事项;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协调、指导职能部门和街道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办理退役金差额补贴、住房货币补贴及各项配套资金的核定、申报和调整;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人事档案、公费医疗待遇、独生子女保健费、退休奖励费、住房、医疗保障等服务管理工作;协助办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因私出国、出境等相关手续。 (四)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指导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综合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纪律、奖励、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等工作;承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考试、聘用、调配工作;负责进入企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负责全区事业单位人事统计分析工作;按照政策规定承办“农转非”审核、呈报工作;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规范工作;负责本区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补贴的审核工作;负责制定本区人才资源规划和人才资源开发措施。(五)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负责拟订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各初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调整和组织评审工作;负责本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的办理和发放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有制经济人才统计分析工作;拟订专门人才培养、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国家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区政府系统的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机构的认定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学校和继续教育基地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外国专家、海外华人专家、港澳台专家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对外交流合作。 (六)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管理科。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制度、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地区津贴制度;做好地区之间收入差距的调查研究工作;核定区机关、事业单位统发工资(离退休费)及津、补贴发放标准;负责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薪级工资等增资审核工作;指导区属事业单位推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负责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事假、病假、哺乳假、婚假、丧假等政策法规的实施和假期工资福利待遇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出国(境)定居离职待遇的政策指导工作;负责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分析工作;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退休干部、退职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政策,及时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审核工作。 (七)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和理论动态、应用性研究,提出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政策性建议;承办本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协调区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审批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并进行监督;审核区域内企业集体合同;指导和统筹合同管理工作;指导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组织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八)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科。组织指导工伤保险的宣传培训和咨询工作;负责统计上报各类工伤案件,组织辖区内工伤疑难案件的分析、讨论和调研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区内的工伤预防工作;负责参保单位职工及区内失业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初步审核工作;负责本区失业人员的退休核准工作;负责早期已退休人员连续工龄复核工作;办理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审核备案;负责完成市下达的随军家属(工人部分)安置计划;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九)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维稳办公室。负责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机关科室和局属单位信访事项的处理;牵头组织排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不稳定因素,及时发现和掌握影响稳定的重点问题,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采取处置化解措施;开展调查研究、分析信访维稳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本局对外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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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社会工作服务,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社会工作服务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工作服务,是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安排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社区、单位等提供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等服务的活动。第四条社会工作服务应当以助人自助为宗旨,遵循平等尊重、知情同意和信息保密的原则。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工作服务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本市社会工作服务人口、类型、范围、需求等相适应。第六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指导、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服务的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工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来穗人员服务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二章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第七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出资人和设立人分配所得利润。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得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名义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第八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将法人登记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章程、年度报告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和市社会组织信息发布平台公布,也可以通过网站、报刊、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服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或者承接财政资金购买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自接受捐赠、资助或者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市社会组织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相关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以及履行财政资金购买服务合同的有关情况。接受政府资助或者承接财政资金购买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将使用财政资金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免费服务项目在其办公场所、服务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等公布。第九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构个案或者伪造小组、社区工作服务记录等资料;(二)侵犯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三)接受未依法办理代表机构登记或者临时活动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四)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十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财政资金购买服务的,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并实行分项目核算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用于开展指定的社会工作服务,并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管理费用最高不得超过购买服务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十,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的,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捐赠资金、列支管理费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督导制度,通过安排具备相应知识、技能和一定社会工作服务经验的社会工作者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定期持续为其他社会工作者提供专业、心理等方面的服务支持。督导制度应当包括督导的频次、内容、流程以及对督导工作的评估和考核等。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本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培育和管理机制,通过开展培训交流等方式加强社会工作督导队伍建设。第十二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工作服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社会工作服务活动的记录和资料,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管理档案,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第十三条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相应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本市社会工作者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为在本市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工作者提供一定学时的免费教育培训。第十五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与社会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获得必要督导和安全保障,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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