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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曲靖市麒麟区委组织部关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党群服务中心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公告掌上曲靖 2022-06-15 20:30 发表于云南曲靖市麒麟区党群服务中心是麒麟区委、区政府打造的党员群众综合性服务平台。中心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涵盖党建阵地、服务平台、活动中心、党员学校、人才驿站、信息枢纽六大功能,融党群活动、教育培训、形象展示、资源整合、服务群众于一体。为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质量,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现将招聘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二、招聘岗位曲靖市麒麟区党群服务中心工作人员5名,其中男性3名、女性2名。三、招聘条件(一)基本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道德素质,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2.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30周岁以下(1992年6月13日以后出生);3.所招人员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且失业满一年以上,并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未持有营业执照或注销营业执照时间满一年以上;4.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5.热爱公益事业,能热心为党员群众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较强的奉献精神。(二)岗位条件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熟悉党务基础知识和电脑操作,能熟练操作办公自动化软件(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优先,播音主持类、中国语言文学类、新闻传播类、广告设计类相关专业优先)。(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曾受过行政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的人员;3.失信被执行人,近5年内在各级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的;4.现役军人、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5.其他不宜应聘人员。四、报名方式和时间(一)报名时间:2022年6月13日至6月19日(节假日正常接受报名)。(二)报名地点:麒麟区党群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台(曲靖市麒麟区文昌街东334号)联系人:崔 玲 姜 旭座 机:(三)报名方法:现场报名。(四)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见附件1);2.毕业证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失业证(截止2022年6月失业时间须连续满1年),以上证明需提供原件及1份复印件;3.本人名下未办过营业执照(或本人名下营业执照注销时间满1年以上)承诺书(见附件2);4.近期一寸白底免冠彩照2张。(五)报考人员应对本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而通过招聘资格条件审查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五、资格审核由曲靖市麒麟区党群服务中心负责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后,委托曲靖市麒麟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核,确认面试资格。六、面试本次招聘采取面试的方式综合考核。主要测试履行岗位应该具备的综合知识和能力,总分为100分。面试结束一周内在“红动麒麟”微信公众号公布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前3名的男性及前2名的女性考生作为拟录用人员,因考生自动放弃的,按考生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进行递补。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七、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的相关标准执行,首次体检不合格的可以申请一次复检,以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体检、复检等费用由个人承担。如报考人员自愿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按成绩排名依次递补。体检时间、集合地点及相关要求另行通知。八、聘用根据面试总成绩,拟招聘人员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九、薪资待遇(一)聘用期限:聘用人员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满合格后正式聘用,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服务期限为三年,实行一年一签。(二)薪资待遇:试用期工资为1500元/月,正式聘用后工资为3500元/月(含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及生育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节假日加班实行调休制。十、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一)考生应密切关注现居住地和曲靖市最新的疫情防控政策,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离开居住地、进入曲靖市必须严格按照当地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建议考生面试前14天在曲靖且不离开曲靖,严格做好个人防护,确保考试时身体状况良好。(二)所有入(返)曲人员必须查验云南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省外和省内8个边境州市入(返)曲人员,需提前3天向目的地村(社区)报备,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返)曲后24小时内再完成1次核酸检测,自我健康管理7天,到期核酸检测1次。(三)报名前21天内有境外旅居史、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省内边境县市、重点涉疫地区旅居史、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带“*”号等存在风险的考生,需完成相应的集中隔离及居家监测后方可参加报名。报名前提供隔离观察证明,3天内2次(每次间隔不低于24小时)有效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四)“云南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码且显示21天内无境外旅居史,14天内无国内高、中风险地区、重点地区旅居史,现场测量体温正常(<℃),报名前24小时内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考生,可进入报名点参加报名。(五)考生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除核验身份等特殊环节需摘掉口罩外,进出报名点、面试考点、候考等须全程佩戴口罩,面试作答时不强制佩戴口罩。(六)考生在报名前或报名、面试过程中出现干咳、发热、气促、流涕、腹泻等异常状况,应立即向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告,按照防疫相关应急程序处置。报名、面试结束后,考生须听从工作人员安排有序离场。(七)考生应合理安排时间,面试时应提前30分钟到达考点。因个人时间安排不当,导致无法按时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本人负责。(八)对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信息的考生将依法追究责任。(九)考生应高度重视备考、考试期间的交通、住宿及饮食安全,注意做好自我防护。(十)疫情防控措施如遇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可能适时调整,请考生密切关注曲靖市最新的疫情防控政策。十一、本公告由中共曲靖市麒麟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附件:1.曲靖市麒麟区党群服务中心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报名表.wps 2.本人名下未办过营业执照(或本人名下营业执照注销时间满1年以上)承诺书.wps中共曲靖市麒麟区委组织部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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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社会共同参与、各方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遵循以人为本、共建共享、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应当予以财政保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经济社会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政策时应当符合社会文明进步要求。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和完善便民利民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公益广告宣传设施。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礼遇帮扶制度。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机制,逐步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第九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测评和评估等工作。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相关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十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民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公职人员、公众人物、窗口行业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第二章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第十一条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修养,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二)遵守公共秩序,上下楼梯、乘用电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依次有序,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等需要照顾的特殊乘客让座;(三)绿色消费,厉行节约,文明用餐;(四)守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五)遵守家庭美德,互敬互爱,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六)尊敬和关爱老年人,关爱和帮扶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七)在文化娱乐场所和药品、成人用品等经营活动中遵守公序良俗,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八)文明使用共享交通工具,遵守共享交通工具服务协议约定,规范用车、有序停放;(九)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网络暴力和不良信息;(十)崇尚科学,破除迷信,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十一)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十二)节俭置办婚丧节庆事宜;(十三)遵守村(居)民公约、业主公约、行业规范;(十四)遵守文明行为的其他规范。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第十三条鼓励支持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支持慈善公益事业,鼓励公民参加慈善公益活动。第十四条鼓励无偿献血,公职人员、医务工作者应当起好无偿献血模范带头作用,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临床用血时可以依法享受优惠待遇。鼓励自愿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尊重和保护捐献者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第十五条鼓励、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对见义勇为人员,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外,对生活有困难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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