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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市政府2004年6月17日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陈政高二○○四年六月十七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2003〕23号文件《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和辽委发〔2003〕30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精神,为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我市对现行有效的252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沈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沈政发〔1985〕79号)等98件规章予以废止,现将有关废止文件目录公布如下:沈阳市人民政府规章废止目录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时间发布文号1沈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沈政发〔1985〕79号2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制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的暂行规定沈政发〔1986〕9号3沈阳市教育征收附加费暂行办法沈政发〔1986〕66号4沈阳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条例沈政发〔1986〕82号5关于调整《沈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的通知沈政发〔1987〕115号6沈阳市育林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沈政发〔1987〕130号7沈阳市公共交通管理规定沈政发〔1987〕137号8沈阳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沈政发〔1988〕40号9沈阳市职工学校管理暂行规定沈政发〔1988〕52号10沈阳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沈政发〔1988〕72号11沈阳市征收排污费实施细则沈政发〔1988〕143号12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沈政发〔1989〕9号13沈阳市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沈政发〔1989〕15号14沈阳市商品蔬菜基地保护开发管理办法沈政发〔1989〕87号15沈阳市退伍义务兵安置细则沈政发〔1989〕98号16沈阳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沈政令〔1990〕2号17沈阳市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沈政发〔1990〕3号18沈阳市急救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沈政发〔1990〕7号19沈阳市对外工程和劳务合作管理办法沈政发〔1990〕11号20沈阳市文书立卷规则沈委办发〔1990〕20号21沈阳市市政工程动迁安置实施细则沈政发〔1990〕31号22沈阳市公共建筑停车场规划建设暂行规定沈政发〔1990〕35号23沈阳市环境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沈政发〔1990〕50号24沈阳市出口加工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沈政发〔1990〕59号25沈阳市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沈政发〔1990〕81号26沈阳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暂行规定沈政发〔1990〕84号27沈阳市机动车配件经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沈政发〔1990〕111号28沈阳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沈政发〔1991〕9号29沈阳市北站地区管理暂行规定沈政令〔1991〕12号30沈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沈政令〔1991〕14号31沈阳市促进计算机软件产业发展若干规定沈政令〔1991〕15号32沈阳市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沈政令〔1991〕30号33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办法沈政办发〔1991〕43号34沈阳市技术改造货款贴息暂行办法沈政令〔1991〕43号35沈阳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定沈政令〔1991〕46号36沈阳市维护信访工作秩序若干规定沈政发〔1992〕3号37沈阳市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沈政发〔1992〕20号38沈阳市海外市场开发暂行办法沈政发〔1992〕24号39沈阳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沈政令〔1992〕3号40沈阳市国家建设征地招工安置办法沈政发〔1992〕38号41沈阳市性病防治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沈政发〔1992〕48号42沈阳市行政奖励工作管理规定沈政发〔1993〕10号4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环境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决定沈政令〔1993〕38号44沈阳市对外经济贸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沈政发〔1993〕49号45沈阳市农村机械维修业管理办法沈政发〔1993〕51号46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运用和管理实施细则沈政发〔1993〕55号47沈阳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实施细则沈政发〔1993〕56号48沈阳市公有住房出租补贴实施细则沈政发〔1993〕60号49沈阳市租用公有住房购买债券实施细则沈政发〔1993〕61号50沈阳经纪人登记管理办法沈政发〔1993〕63号51沈阳市市场价格调控管理办法沈政发〔1994〕15号52沈阳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沈政发〔1994〕20号53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和沈阳市租用公有住房购买债券实施的补充规定沈政发〔1994〕22号54沈阳市婚姻管理办法沈政发〔1994〕23号55沈阳市中试基地管理办法沈政发〔1994〕28号56沈阳市反暴利反价格欺诈暂行规定沈政发〔1994〕43号57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决定沈政发〔1994〕51号58沈阳市赃物价格评估实施细则沈政发〔1994〕54号59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沈政令〔1995〕4号60沈阳市统计登记暂行规定沈政令〔1995〕6号61沈阳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使用实施细则沈政令〔1995〕16号62沈阳市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办法沈政发〔1995〕25号63沈阳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沈政令〔1996〕20号64沈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沈政令〔1996〕21号65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沈政令〔1996〕22号66沈阳市核验企业法人注册资本规定沈政令〔1996〕26号67沈阳市偿还外债基金管理办法沈政令〔1996〕28号68沈阳市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沈政发〔1996〕30号69沈阳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沈政令〔1996〕30号70沈阳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沈政令〔1996〕31号71沈阳市控制机械人口增长管理办法沈政令〔1996〕32号72沈阳市城市住宅建设标准沈政令〔1996〕34号73沈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沈政令〔1996〕35号74沈阳市总会计师条例实施办法沈政令〔1997〕4号75沈阳市发布和使用宏观性统计数据的规定沈政令〔1997〕6号76沈阳市收养管理办法沈政令〔1997〕9号77沈阳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沈政令〔1997〕10号78沈阳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沈政令〔1997〕11号79沈阳市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管理办法沈政令〔1997〕17号80沈阳市农用机动车道路交通管理办法沈政令〔1997〕20号81沈阳市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业主养老保险办法沈政令〔1997〕28号82沈阳市鼓励华侨、港澳同胞投资的规定沈政令〔1997〕29号83沈阳市扶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若干规定沈政令〔1997〕30号84沈阳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沈政令〔1997〕31号85沈阳市鼓励开展境外经济合作办法沈政令〔1997〕32号86沈阳市鼓励技术出口若干规定沈政令〔1997〕33号87沈阳市外埠进沈施工企业管理规定沈政发〔1997〕37号88沈阳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沈政令〔1998〕2号89沈阳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沈政令〔1998〕5号90沈阳市短途旅游管理办法沈政令〔1998〕14号91沈阳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沈政令〔1998〕38号92沈阳市收容遣送条例实施细则沈政令〔1999〕27号93沈阳市计划生育实施细则沈政令〔1999〕35号94沈阳市测绘管理办法沈政令〔1999〕38号95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沈政令〔1999〕41号96沈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沈政令〔2000〕43号97沈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2000.沈政令〔2000〕52号98沈阳市零工劳务市场管理办法沈政令〔20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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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建设,完善社区功能,规范社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是指在居民委员会的基础上经过改革、调整组建的社区委员会辖区。 社区的组织体系由中共社区基层组织、社区委员会、社区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以及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构成。 社区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享有自治权、协管权和监督权。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工作的协调、指导部门;具体负责社区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社区组织制度建设。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对社区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组织应依法协助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帮助社区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社区应根据成员居住状况设立,社区规模一般在1000至3000户的范围;职工家属聚居区和封闭型单元小区社区的设立可按实际情况确定。 社区的名称应根据国家有关地名管理的规定和社区成员的意愿与习惯确定,但一般不得以数字的方式命名。第六条 社区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提出,经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民政部门备案。第七条 社区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社区成员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提倡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二)组织开展面向社区成员的各种社区服务和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发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事业,完善对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和弱势群体的服务网络,开展群众性的互助、互济活动,帮助失业人员就业; (三)协助政府做好社区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和企业退休、失业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维护本地区的社会治安和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活动,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征兵、计划生育、妇女和侨务等与社区成员有关的各项工作; (四)搞好社区环境的净化、绿化、美化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协助有关部门发展社区卫生事业,开展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服务; (五)维护社区成员的合法权益,对社区内的煤气、环卫、供水、供电、供暖等公共服务和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负责联系社区内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八条 社区委员会是社区工作的执行机构,是由社区成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自治原则。第九条 社区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9人组成。一般每200--300户配备一人,多民族居住的社区,应当有适当的少数民族成员组成。 社区委员会成员应当从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体健康,有适应本岗位工作需要的组织协调能力、专业知识和技能,能热心为本社区成员服务的社区成员中选举产生。 社区委员会经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条 社区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法律咨询、保障服务、治安调解、环境卫生、文化教育、计划生育和妇女等工作岗位;经有关部门批准,也可以根据需要聘用若干社区干事,其聘用期限和社区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第十一条 社区委员会根据需要可成立老年人、残疾人、妇女、青少年等各类群众组织,组织社区成员开展自愿者活动,组织建立楼(院)长、单元组长等义务工作网络,协助社区开展各项工作。第十二条 社区成员大会是社区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区成员大会由社区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和驻社区单位(以下简称社区单位)的代表组成,社区委员会向社区成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根据需要可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代行社区成员大会的职能。其代表由社区成员和社区单位推选产生,每届任期3年。社区成员代表一般每15至30户产生1名,社区单位代表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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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沈阳市铁西区2021年招录的社区工作者为例,依据铁西区人民政府发布的信息显示,其要求的报考条件分别包含了户籍、年龄、学历、政治素质以及身体素质等多项内容。
其中如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的社区工作者须户籍条件是具有沈阳市户籍(以户口簿为准,落户日期必须在2021年6月24日之前,含6月24日)。年龄条件是要求在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即:1981年6月1日以后、2003年6月1日以前出生,含6月1日)。
学历条件要求是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以学信网查询为准),并取得学历证书。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国家教育部认证。政治和身体素质要求是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以及正常履行社区工作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五官端正,无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以及吸毒史。
2021年沈阳市铁西区社区工作者报名注意事项:
1、每人限报考1个岗位,不得兼报。
2、线上报名提交的学历在线验证码需处于有效期,在线验证码需确定上传后30天内有效。
3、严格按照各岗位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名、提交报名材料不全、未缴费均视为无效报名,不予确认。
4、提交所有材料均需真实可信,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考试资格。
以上内容参考 沈阳铁西区人民政府-2021年沈阳市铁西区公开招录社区工作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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