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xbaby168
2023年社工报考条件有中华人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等。
2023年社会工作者考试报名条件:
高中或者中专学历都是可以报考社会工作者考试,只需要满足相应的专业工作年限即可。
关于社工证报考条件注意事项:
“社会工作”岗位:指需要社会工作理念、方法作为专业指导或提供直接助人服务的岗位。如制定、实施社会政策的党政机关相关岗位、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相关岗位和村(居)委会成员、城乡社区工作者等。
“工作年限”:在多个工作单位工作过的,不同单位的社会工作“工作年限”可以累加。“工作年限”计算截至报考当年的12月。特别注意,如果考生在2020和2021两个年度通过三门社会工作师考试的,“工作年限”计算截至2020年12月。
“社会工作”:本科学历的“社会工作”须在学历证书上注明是“社会工作”专业(不包括“社会学”“社会保障”“社会政策”等相邻专业)。研究生学历一般指“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如持“社会学”硕士学位,须有原学校开具的注明为“社会工作方向”的证明。
社会工作者报名常见问题:
根据历年社会工作者考试报名时间预测,2023年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时间预计为4月份开始。
报名时间:每年3-4月
报名网站:中国人事考试网
报名流程:包括查看公告、注册、填报信息、报名确认、签署电子承诺书、资格核查(在线核查、现场核查或协助核查)、网上缴费、打印准考证等。
报名费用:一般来说考试费及考务费客观题每人每科61元左右,主观题每人每科65元左右,高级主观题69元左右。
报名照片: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JPG或JPEG格式。
wangweil0726
你去所在地民政局问问,社工继续教育归民政部门管理。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9〕123号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人事部、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要求和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四条 民政部负责全国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示范培训; (三)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本地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地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对本地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鼓励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并在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七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小时。 第八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内容要适应其岗位需要,以提高社会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业价值观和伦理;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三)社会工作实务; (四)相关理论知识。 第九条 社会工作者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 (一)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所组织的社会工作培训; (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社会工作培训; (三)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 (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 社会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一)参加社会工作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的,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 (二)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一次性记90小时;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按考试合格的专业课程实际授课时间计算。 第十一条 参加社会工作培训的继续教育时间,由举办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学历(学位)证书作为证明;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单科成绩单和学校出具的面授课时表作为证明。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开办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或者开展社会工作职业培训3年以上; (二)具有承担培训工作所需的专业师资队伍,其中,社会工作实务经验丰富的教师应占1/3以上; (三)具备承担培训工作所需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要求,科学开发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合理设置培训内容,有效改进培训方式,提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 第十四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保存培训记录至少3年,培训记录包括被培训人员名册、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试或者考核成绩等材料。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培训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开展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备案: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出具虚假继续教育学时证明的; (三)以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大萌萌Alice
抚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市政府院内。 (一) 党委工作部(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团委) 电话:7500433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机关和所属单位共青团工作;负责老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二) 纪律检查委员会 电话:7500433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三)工会 电话:7500433负责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四)办公室 电话:7500429协助局领导协调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拟定机关工作计划、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机要档案、建议提案答复及接待联络工作;负责局宣传工作,收集和编发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负责机关的财务、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管理本局国有资产。(五)劳动关系处 电话:7500431贯彻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原则;拟定并推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建立和完善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综合管理劳动争议仲裁;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贯彻全市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承办中省直、市属单位用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及鉴证工作;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企业市级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负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综合法规审批处电话:7500771研究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依法行使劳动监督检查权;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局机关法制事务,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咨询工作;负责对劳动监察工作的指导。 (七)培训就业处(失业保险处) 电话:7500498组织实施全市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研究拟定企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规范,指导等级考核工作;制定全市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措施;拟定全市技工学校以及就业训练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拟定组织全市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制定全市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规划和政策;负责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拟定全市失业保险政策和失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企业裁员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八)工伤保险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7500761综合拟定全市工伤保险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协调工伤保险政策;拟定企业工伤认定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管理规则;负责建立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和聘请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成员工作;根据专家组的鉴定结论,确定伤残等级;确定全市工伤定点医疗单位、定点药店、定点康复机构和定点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拟定、调整工伤伤残等级和非因公伤残等级相关待遇;拟定促进工伤预防工作的政策;拟定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政策;拟定、调整相关待遇、各行业费率标准;确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范围;组织拟定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及给付标准;组织推动职业康复工作 ;指导经办机构开展工伤保险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养老保险处 电话:7500432拟定全市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提出养老保险费率调整方案和拟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具体办法;拟定全市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办法、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定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标准和退休待遇办法;拟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公伤残职工待遇办法;拟定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对上述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十)规划工资处 电话:7500770组织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系统统计和信息工作,定期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拟定全市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和行业收入调节的有关政策,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拟定与实施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法规和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拟定城乡就业和劳动力的流动工作政策;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负责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含部门管理的企业)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及企业经营者晋升工资和工效挂钩核准。 (十一)医疗保险处 电话:7500768负责医疗保障事业的综合管理;拟定全市医疗、生育保险及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特殊人群医疗保障以及各类医疗照顾人员管理的政策措施、标准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基本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法规和实施办法;拟定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定定点医院、药房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指导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 (十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电话:7500929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指导和监督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制定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规则;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划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并对其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情况实施监督;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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