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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effg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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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猫猫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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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27日民政部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庭寄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第三条 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被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被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被寄养儿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被寄养儿童,是指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被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第五条 残疾的被寄养儿童,应当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需要长期依靠技术性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第六条 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被寄养儿童的同 第三章 寄养家庭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寄养家庭,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寄养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 第九条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条 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 (二)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四)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五)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六)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七)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第四章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是指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从事家庭寄养工作的社会福利机构,分儿童福利机构和专门从事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两类。 第十二条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网络并指导其运行。 (三)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四)为寄养家庭养育被寄养儿童提供技术性服务。 (五)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六)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七)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文档资料。 (八)向上级民政部门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聘用具备社会工作、心理学、医疗康复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被寄养儿童的比例不得高于1∶25。 第五章 寄养协议的履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也可以授权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等。 第十五条 寄养协议必须约定对被寄养儿童安排试寄养,实施试寄养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十六条 寄养家庭有协议约定的事由在短期不能照料被寄养儿童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必须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短期养育服务。短期养育服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七条 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同意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拟送养被寄养儿童时,应当在报送被送养人材料的同时通知寄养家庭。收养登记办理完毕后,寄养协议自然解除。 第十九条 寄养家庭因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的,应当与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协商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协议解除后,被寄养儿童由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另行安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家庭寄养工作负有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检查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 (二)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审查,监督寄养协议的履行。 (三)监督、评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 (四)协调解决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与寄养家庭之间的争议。 (五)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解决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 异地家庭寄养必须经两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被寄养儿童的监护责任仍由被寄养儿童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双方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家庭寄养经费,包括被寄养儿童的生活、医疗和教育费用,寄养家庭的劳务费用,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的工作费用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民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家庭寄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与国(境)内外社会组织合作、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获得资助。与国(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同家庭寄养有关的合作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四条 寄养家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的义务,由寄养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五条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因工作失误,使寄养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由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履行职责,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家庭寄养的服务流程社会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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茜茜Julie

社会工作专业介入孤残儿童家庭寄养解析

孤残儿童的社会工作涉及到儿童生理心理发展、社会环境建设、孤残儿童工作技巧、群体和个体关系、发展偏向矫治等一系列知识和技能,是一项需要专业价值观和专业技能的社会职业。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社会工作专业介入孤残儿童家庭寄养解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专业社会工作介入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的意义

1.满足儿童福利机构的实际需求

儿童福利机构对专业社会工作知识有着迫切的需求。目前,不少机构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专业训练,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虽然儿童福利机构也经常组织一些专业培训或讲座,这些培训或讲座在提升工作人员专业水平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种作用更多地表现在工作意识的转变上,在具体的专业技能和实操方法方面并没有得到明显的提高。

对于儿童福利机构来说,专业社会工作介入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可以有效地弥补机构在专业知识和技能方面的不足,把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员去做,而自己做好管理、协调、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促进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实现专业化、系统化。

2.充分发挥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

家庭寄养对孤残儿童的管理还主要停留在衣食住行上,对他们心理和情绪上的问题没有更多的精力和能力去关注。孤残儿童的社会工作涉及到儿童生理心理发展、社会环境建设、孤残儿童工作技巧、群体和个体关系、发展偏向矫治等一系列知识和技能,是一项需要专业价值观和专业技能的社会职业。

专业的社会工作不仅能够帮助儿童福利机构的人员设计出专业的服务方案,在具体实施服务的过程中为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寄养家庭的家长传授一些专业技巧和方法,而且能够通过科学评估对整个服务过程和服务效果有清晰的认识和反思,这些正是专业社会工作在家庭寄养工作中的优势所在。

3.提高社会参与度,整合社会资源

专业社会工作依托社工服务中心,配合儿童福利机构,可以利用自身的公益性质,广泛宣传,使更多的爱心人士、公益团体、爱心企业参与到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中。

社会工作者积极投入到各种岗位的培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水平,并且邀请专家、社会学、心理学、特殊教育等学科的专业工作者一起参与,从而形成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的咨询、指导、科研的合力。

二、专业社会工作如何介入孤残儿童家庭寄养

1.源头介入,参与寄养家庭的招募和评估

寄养家庭的选择是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的源头,能否挑选到合适的寄养家庭是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成功的关键所在,因此,专业社会工作应介入对寄养家庭的招募和管理过程,运用专业知识进行评估。

首先,申请寄养的家庭不仅要满足寄养家庭的客观条件,如家庭结构、住房环境、经济收入、家庭和谐度等,同时也要满足寄养家庭的主观条件,如寄养动机、经验能力、对家庭寄养服务的认知程度以及接受新成员的适应能力、心理准备等,特别是对主观条件的评估,由于很难用量化的标准去衡量,所以,需要由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敏锐的观察力及受过专业访谈技巧训练的社会工作者来实施,以确保评估资料的可信度。

其次,如何对寄养家庭和孤残儿童进行匹配,也是专业社会工作的一个介入点。社会工作者在匹配的过程中,运用专业方法与这些孤残儿童建立良好的关系,充分了解他们的生活习惯、身体状况、脾气秉性以及在照顾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等,根据孤残儿童的需求配对寄养家庭。

再次,专业社会工作介入过程评估,随时跟进孩子在新环境的适应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给予相应的对策与建议。社会工作者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入户家访,每半年为寄养家长进行照料能力评估,每季度为寄养儿童进行发展进度评估,切实做好监督指导。社会工作者及时了解寄养儿童的家庭关系、行为发展等情况,随时掌握寄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寄养家长制定培训计划。若在寄养过程中出现不适应的情况,如具有不良行为、情绪失常、情感问题及学习问题等,社会工作者可适当增加家访次数,并进一步评估是否需要个案介入。

2.专业指导,提升寄养家长的养育能力

在提升寄养家长的养育能力方面,专业社会工作可以提供包括个案辅导、小组活动、康娱活动、讲座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内容。

通过个案辅导,可以协助家长解决在照料孤残儿童的过程中出现的棘手问题,如孤残儿童性情或行为方面的异常、家长始终无法与孤残儿童建立良好关系等,从而缓解寄养家长的照料压力。同时,根据寄养儿童的'具体情况,可以与家长协商合理的照料方法,社会工作者提供适当的资讯支持,协助家长更好地照料寄养儿童。

通过开展小组活动,为寄养家长建立一个互相沟通交流的平台,相互支持和鼓励,形成互助小组,可以促进家长们之间的情感交流和经验分享,提升对儿童生活上的照料和成长方面的养育能力,同时也可以增进寄养家长对家庭寄养的基本理念和规范、家长职责、运作流程等方面的深入了解,提高家庭寄养工作开展的效率。

社会工作者根据寄养家长照料方面的需求,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康娱活动,在游戏互动中,不仅能够愉悦亲子身心,加强亲子间的亲密接触,还能提高协作默契,构建和谐的亲子关系。同时,通过社会工作者的引导和总结,也能够使寄养家长掌握一些亲子沟通的方法和技巧。

针对寄养家长和儿童遇到的常见问题、新寄养家长上岗培训、照料知识能力提升等方面的需求,专业社会工作可以组织一系列的专题讲座,提供寄养家长入门知识、营养配备、基本医疗处理、亲子互动、心理健康、习惯矫正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3.资源整合,促进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专业化

寄养儿童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儿童福利院的物质支持和寄养家长的精心照顾,更需要教育、医疗、康复、护理、心理、法律等方面的资源共同参与,这就需要建立一支以专业的社会工作人员为主导的跨多学科的专业技术团队。在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的进程中,专业社工的介入可以使其成为一条纽带,整合各方面的资源,促进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的专业化发展。因此,社会工作者应当积极投入到各种岗位的培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水平,并且邀请专家、社会学、心理学、特殊教育等学科的专业工作者一起参与,形成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工作的咨询、指导、科研的合力。

4.社会融合,促进孤残儿童回归社会

孤残儿童的教育培养不能只注重文化知识的学习,还要培养他们优良的品德,更重要的是要教会他们如何更好地适应社会。因此,在大龄儿童回归社会、参加工作之前,需要专业社工进行跟进和辅导,从烧菜做饭、乘车出行、购物理财等基本生活技能到认识自我、职业规划、人际交流等各项能力进行针对性、强化性的训练和指导,从而提高他们对社会环境、社会资源的认识,提高独立生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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