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880804
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这个解释是从百度百科里面摘录来的,签订服务协议就是签定合同,我们对照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因此社区工作者同样适用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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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合理的,凡是劳动者都需要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对双方权益的一种保障。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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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行政”已经成为行政行为准则的今天,广州市民以“拍违”的形式参与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受到普遍质疑。作者通过对公民参与行政管理法律现状的分析,指出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建设,为改革时期涌现出的新型管理模式提供法律保障。 公民参与行政管理在近年已不是新鲜话题,学界及管理层对此给与了足够重视,相关实践也有了长足发展。调动广大公民的积极性和参与意识,对于变“强制行政”为“服务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最大程度地减少失误,加强行政监督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广州市公安局2003年7月11日发布《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通告》(穗公[2003]278号)称:“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消除交通事故隐患,充分调动群众参与交通管理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03年7月15日起,凡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广州市户籍的公民都可针对在广州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违章行为进行拍摄……”此举为公民参与交通管理提供了广阔的平台。 然而,在日益倡导依法行政,法无明文规定行政行为不得为之的今天,公民参与行政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受到极大质疑,广州市民拍违事件的社会反响也极为强烈。公民参与管理的方式是什么,有无明确法律依据等问题已经成为亟需在理论上澄清的环节,否则对今后公民进一步参与行政管理的实践发展极为不利。 一、公民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意义 “参与”意指参加(事务的计划、讨论、处理),而“参加”则可进一步解释为:“加入某种组织或某种活动,提出意见”。应松年先生也曾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无非就是两大类,即制定规范的抽象行政行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公民参与行政管理无非在两种意义上展开,一是公民可针对行政管理计划、方针和政策(亦即制定规范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建设性意见,发表自己的看法;二是可深入到某个具体行政事务(亦即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活动中。无论选取哪种模式,公民的参与对于行政管理而言,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社会与法律价值不可估量。 首先,公民参与抽象行政行为,可大大提高政府政策和立法的科学含量,增强可操作性。立法也好,政策也好,制定之目的都是付诸实施,而实施能否顺利,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是否科学,是否为百姓所接受,操作是否便当。检验这一切,不能仅靠行政管理者的努力,被管理者的观点甚为重要。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互动中,不断修改、磨合,最终产生为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使之顺畅贯彻实施。 其次,公民积极参与具体行政管理活动,对提高行政效率大有益处。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已经认识到,管理工作的最高境界应是作为被管理者的公民的自我管理才是一种积极管理、主动管理,即所谓“无为而治”。试想,能有什么方式比公民自我约束,使之符合整个社会的评价标准和法律规范更便捷、更有效的呢?虽说命令行政的最终目的也是要被管理者服从管理目标,但由于其模式“管理者管理+被管理者服从”与“被管理者主动服从”相比较增加了管理环节,于行政效率的提高极为不利。 二、公民参与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 现代法制社会,行使行政管理权必须依法进行,“合法性”是一切管理行为的基本要求。何谓“合法”,需从三个方面认识:第一,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主体只能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第二,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既不得违反行政实体规范,也不能违反行政程序规范;第三,当发生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时,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唯此才能有效地规范行政权的行使,避免权力滥用。 行政机关行使管理权尚且要求法律出处、不得逾越法律界限、恪守法律程序,则公民参与管理活动也不能脱离“依法”的框架。反观中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历程,尽管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但公民参与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还很不健全,亟待完善。 首先应当肯定的是,“行政听证制度”的建立,为公民参与抽象行政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自1996年听证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以来,公民在立法及价格政策制定方面享有了充足的参与权利,可左右其走势和内容。 如199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23条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2001年8月正式实施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也指出:“公民对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制定和调整具有‘知情权’,相关部门在价格决策前必须举行听证会。” 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58条指出:“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然而我们看到,在公民参与具体管理行为的时候,法律依据很模糊,甚至没有,这种现状已成为阻碍公民发挥参与能力的障碍。此次对广州市民拍违事件持否定观点的一个理由就是此举于法无据,“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实际上体现在一系列的过程和环节,拍摄违章照片实际上是搜集调取和收集证据的过程……现在等于让一般的市民……来行使一个权力,这就容易造成权力的异化。”广州部分人大代表也出面干预,使市民拍违事件陷入尴尬。 第一,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本规定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管理及处罚权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任何人不享有该项权力。 第二,《行政处罚法》第36条:“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第114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交通处罚必须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进行,而收集证据的工作是交管部门的法定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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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 :指国家立法机构和政府行政机关为规范个人和组织的行为、维持社会各方面的运行秩序和对社会各方面实施有效的管理而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本书的法规: 包括正式的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部门、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等各种规范性文件。 3.法规的种类: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4.国家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各种法律的总称。 5.行政法规: 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 6.国务院部门规章: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按照《规章制定秩序条例》制定的规章。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等,但不能称“条例”。 7.地方性法规: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地方政府规章: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一般称“规定”或“办法”。 9.《立法法》作了明确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10.公共政策: 政府或政党为了维护经济与社会正常的运行与发展、处理公共事务和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的行动方案和行为准则的综合。公共政策是政府对社会中各种公共事务的干预,它以带有明确目的性和规划性的行动体系去调节经济与社会的运行,引导社会的长期健康发展,以实现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目标。政府的公共政策具有 公共性、权威性、价值性 以及 社会性 的统一等基本特点。 11.社会政策: 公共政策体系中重要的方面之一,是政府为了满足民生需求、维护社会公平、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而通过各种方式调动公共资源、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为民众提供福利性社会服务的政策体系。 社会政策的主要领域: 社会保证政策(含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医疗卫生政策、劳动就业政策、公共教育政策、住房保障政策,以及针对老年人、残疾人、儿童、流动人口等专门对象的权利保护和社会服务政策,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相关政策。 社会政策的主体: 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主动行动者,也就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实施者。 社会政策的对象: 各项社会政策所针对的民众,即社会政策范围中各类社会福利项目的受益人和各项社会服务的接受者。 普惠型社会政策: 一项社会政策面对所有的民众,或有关群体中的全体成员,提供基本相同的福利待遇或服务。 优点: 对象覆盖面广,社会效益大,不需要复杂的对象资格甄别程序,可以避免“贫困烙印”等问题。 缺点: 需要花费的资金量往往很高,对解决贫困问题的针对性不够强。 特惠型社会政策: 只向具有某些特殊困难的个人和家庭提供特殊的福利待遇和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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