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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榆林市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协会。英文名称:yulin City youth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缩写:YLASW)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具有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法学等相关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是直接联系青少年社会工作者、服务青少年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化、职业化服务组织。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榆林市委、榆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榆林市锦园新世纪小区高层C5号楼北边三层写字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执行和宣传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青少年社会工作改革,推动青少年社会工作发展。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完成青少年社会工作者的联谊、学习、交流、协作等任务。推动社会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行业建设,协助政府为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青少年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动员社工等社会力量为围绕青少年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需求,提供心理咨询、素质教育、家庭教育、技能培训、法律咨询、社会实践、文化交流等服务。
第九条 深入了解、监测青少年发展动态,开展科学研究和基层调研工作,承担各级、各类组织涉及青少年的科研项目和项目推广;开展社会工作理论研究,搞好有关课题的调研论证,推动具有本地特色的青少年社会工作理论体系和工作体系的建设。
第十条 积极开展同国内外的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学术交流、培训及项目合作。承接青少年社会事务发展项目,承担各级组织的项目援助。
第十一条 宣传公益理念,传播公益文化,弘扬志愿者精神,推进志愿者服务事业的发展,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第十二条 根据行业特点进行人员培训、学术交流、推广经验,表彰先进。
第十三条 承办政府委托或授权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从事、关心、支持青少年社会工作,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批准入会后,发给单位会员证或个人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六)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四)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1次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三十二 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任命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主持本会工作;
(六)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并负责抓好分管的工作。会长离会期间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五条 本会日常工作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专职,其职权为:
(一)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组织起草有关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搞好年度考核、总结;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按规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项目部等,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由分支机构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各分支机构可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主任领导下的总干事负责制。总干事和专项工作秘书长由本会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的经费;
(三)筹集、捐赠或资助的资金;
(四)依法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会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____年___月___日第__届第__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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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的重要性参考 导语:社会工作者 Social worker,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运用个案、小组、社区、行政等专业方法,以帮助机构和他人发挥自身潜能,协调社会关系,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为职业的专业工作者。 在国际上,通常称专业从事社会工作的人才为社会工作者,简称社工。目前一个公认的看法是,社工被称为“社会工程师”,是处于政府、社会同个人之间的缓冲区,起到“润滑剂”的作用,对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对于许多人来说,社工的概念尽管还有些陌生,但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而今,这个蒙着神秘面纱而又温情脉脉的崭新职业,已经呼之欲出,渐露头角。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社工人才”的有力支撑。在我国大陆,社工这个一直不为人们所熟知的职业2006年以来急骤升温,用“高调亮相”来形容现在的社工这种喷薄而出之势最为恰当不过了。 党的六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在中国建设宏大的社工人才队伍。首次将“社工人才”写进中央文件,并将其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这在我国历史上还是开天辟地第一次。当国家从制度层面上建设一支队伍,社工就不是混同在社区和福利机构中的模糊陌生职业,它开始挺立在人们的视野中,它预示着社工春天的到来,预示着社工新时代的开始,也预示着社工职业将进入一个蓬勃发展的新时期。可以肯定,“社会工作”是即将召开的党的“十七次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关键词,这对全国社会工作者是一个极大的鼓舞,对社工职业发展也是一个极大的推动。 2006年11月24日,深圳又传来利好消息: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首次进入民政工作任务,与民政干部职工队伍、社会志愿者队伍并列为民政工作的三支队伍。国家民政部宣布,“十一五”期间,我国民政系统要争取培养超过10万名社会工作人才,并在所有民政范围服务类机构以及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民办社会服务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相应的社会工作专门人才。2006年底,中国第一个社会工作学院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成立。 社工职业正面临着重要的发展机遇,从培训、认证、安置就业,国家在体制上给这个“冷门”职业提供了展现在人们眼前的绿色通道。更重要的是这个职业的诞生,因为将给公益事业注入专业的、新鲜的血液,也必将为自身发展孕育澎湃的动力。这一点可以从上海2006年举办的几场社工招聘会得到证明。在招聘会上,大批报名者蜂拥而至,现场的火爆程度大大超过人们预料,报名总数也比2005年第一批增长了一倍多。与此同时,前来应聘社工职位的人员学历水平也较以往更高,大学本科生,甚至英国、澳洲等地留学归来的高材生也加入了应聘者的队伍。难怪有专家说,“社会工作的春天来了”。 社工在我国的发展始于专业教育。1988年,北京大学设立了改革开放后第一个社工专业,开始了重建社工专业教育的进程。到2006年底全国有近200所高等院校设立社工专业,形成了大专、本科、研究生三个办学层次。同时,上海、重庆、江苏等部分省市还相继建立社工专业自学考试制度。社工专业教育的蓬勃发展为“社工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建设以及社工职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人才基础。 2000年,从香港社工发展中获得启发,国家民政部开始向人事部提出关于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并于2003年初向各省市民政厅下发《关于加强社会工作队伍建设的通知》,积极倡导有条件的省市大胆开展社会工作职业化制度建设试点工作。2003年上海市率先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同年,江苏省建立社会工作者水平等级考试制度,浙江省建立社会工作与管理岗位资格证书考试制度。北京、天津、福建、重庆、广州、宁波等城市也在社会工作职业化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探索和试点。虽然国家统一的社会工作职业评定还没有正式进行,但是可喜的是已经起步了。 2004年5月16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资格标准》,从工作标准角度规定了社工职业的工作要求、理论知识与技能操作,社工被正式认定为我国的新职业。但其侧重的是建立职业技能资格制度,在职业鉴定中地位设定稍低,与技工排在一起。而在西方和我国港台地区,社工属专业技术人员。鉴于此,2006年7月20日,国家人事部和民政部联合发布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首次将社工纳入专业技术的范畴。2006年12月13日,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在深圳成立,这意味着我国社工职业水平评价工作从此有了权威性指导机构,标志着我国社工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建设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与此同时,社工人才的出路问题也在国家重点考虑之列。国家民政部门将率先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建设、残障康复、公益类民间组织和家庭生活服务等领域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多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人才,提高民政工作领域专业化社会服务水平。北京市宣称,“十一五”期间,将对各居委会主任、村委会主任、社区服务人员、殡葬工作者等社会工作者评定初、中、高职称等级,并考虑相应的待遇。而广州日前出台的《广州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暂行规定》指出,社工可通过认定、考试和评审等方式取得职业资格,即使居住在广州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也可申报社工职业资格。 社工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了上百年的历史,美国专业社工占总人口的比例为2‰,日本为5‰,加拿大为‰,我国香港地区仅注册的社会工作者就占总人口‰。按发达国家和地区标准,我国至少需要200万专业社工,也就是200万个工作岗位。目前,我国有城市低保对象2200多万,农村绝对贫困和低收入人口6500多万,残疾人口8200多万,重点优抚对象460多万,孤儿万,还有老年人口亿,常年受灾人口1个多亿。但截止2005年底,我国民政系统实际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仅有万。仅就工作量而言,平均1个工作人员要为1000名重点民政对象提供服务,这与社会工作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从这个角度来说,社工人才缺口很大,社工职业大有用武之地。 按照新的国家标准,社工岗位将分为四类:一是各级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部门,如民政部门,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的主要业务部门,要配备社会工作专门人才,完善社会工作岗位设置;二是公益服务类的事业单位,如各类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社会救助机构、优抚安置机构等提供社会服务的机构要大量设置社工岗位;三是社区,包括街道和居委会两个层次,要结合本社区特点,在社会工作机构,如社区服务中心和社会工作站等大量设置社工岗位,使用社工;四是大量民办的公益性、慈善性社会团体、民办社会服务机构,如养老机构、助残机构、青少年服务机构等,要配备必要的专职社工人员,提供专业服务。从中可以看出,社工最主要的就业领域是:学校、企业、医疗社工机构、老年福利机构、矫治机构、社区部门、社会保障部门、青少年工作机构、婚姻辅导机构、家庭社会工作机构、居民小区等。 在国外,社工处于中产阶级收入水平。在我国香港,社工专业毕业生一般要比其他专业毕业生的薪水高出约20%左右,一般初级社工月薪在~万元港币,高级社工年薪能达到40万元以上。社工在我国是个全新的职业,它的薪水应该处于什么标准?是否有相关的职业可以参照?社工目前的收入水平与其付出的专业劳动是否成正比?等等,目前国家正在加强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并有望较快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给专业社工提供用武之地。上海日前表示,即将出台《上海市在社区推进社工的实施办法》,对社工应得的薪酬、岗位做出明确规定,成熟的“一级社工”月收入有望突破万元。 正如其他新事物一样,社工职业作为一种创新,是时代发展不可逆转的必然和趋势。也正因为如此,它不可避免地受着这样那样的因素制约。缺乏规范的岗位设置、科学的从业标准、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良好的社会认同等,是我国社工职业发展缓慢的普遍原因。 长期以来,社工一直处于“冷门”状态,甚至大多数人把社会工作误以为成简单的“居委会工作”,“老年人做的事”,社工职业总体上专业化程度还不高。目前在职在岗的社工绝大多数都未接受过专业学习,而从高校科班毕业的那一小部分社工,实务能力也难如人意。尽管培养或引进了部分社工人才,但现有从业人员总体上学历、水平较低,而且多数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社工专业教育,工作手段和方法比较落后,难以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系统化服务,缺乏行业自律和评估,无法有效应对和解决新的、复杂的社会问题。如上海浦东区为2006年司法社工试点区,但其社工多由司法系统转岗或社会招聘而来,真正社会专业出身的所占比重不到1%。 社工职业还面临一系列体制性障碍。比如,社工作为专业技术人才的身份与薪酬之间的差异较为显著,职业资格认证没有发挥提升“人才价值”的实效,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不挂钩、与岗位配置不配套,人才聘用缺乏统一标准,服务价值长期被低估,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体制没有确立,行政、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相对滞后,各类社会组织不够发达,各级财政投入不足,等等。这些因素导致大量社工人才流失,严重影响了社工职业的大力发展。据悉,北京大学社工专业学生毕业后从事前沿社工的学生不到10%。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比率还高一点。社工毕业生考研、出国、流向其他行业的较多,流失率不小于40%。2006年上海社工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人数比2005年减少了近4成。其中“社工人才”比较集中的复旦大学2006年毕业22名大学生,但真正从事社工行业的只有2人,从事相关行业的有3人。在社工刚刚起步的今天,更多的广大“社工人才”“翘首企盼”决策者能够出台更加明晰和有力的政策。 一种新职业受到重视需要时间,我们的观察仍须假以时日。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做出积极探索:如广州的东山荔湾等地接受了社工专业者的思路,开展了“居家养老”服务,番禺荔湾等地试设禁毒社工等。但愿,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这不仅仅是社工人才之福,更是将社会工作推向前进之必要,最终有利于协调经济与社会,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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