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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实施的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且表现突出的。包括下列行为:(一)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二)积极协助有关国家机关抓捕或者扭送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员;(三)抢险、救灾、救人等。保安员、治安巡防队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的行为,符合前款规定的,确认为见义勇为。第四条鼓励公民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适当、有效方式实施见义勇为。不鼓励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相符的见义勇为。第五条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承担。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教育、住房、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评定委员会由相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市民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第八条本市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救治、抚恤、表彰、奖励、生活困难资助、康复治疗补助及其家属的经济补助等。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资金。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由市公安局管理,应当专款专用,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第九条鼓励全社会支持和宣传见义勇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鼓励社会力量捐赠见义勇为资金。支持和鼓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以及见义勇为协会等社会组织、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给予奖励、资助和慰问。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协会应当加强对本条例和见义勇为的宣传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报道相关活动。第十一条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新闻媒体、社会力量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和宣传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章申请和确认第十二条实施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行为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之外的人员和单位可以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并按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第十三条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向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第十四条见义勇为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负责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或者举荐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日内转交公安派出所调查。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评定委员会可以通知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调查。公安派出所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举荐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评定委员会。见义勇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以直接报评定委员会。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调查时,见义勇为受益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评定委员会收到公安派出所报送的调查结果后,应当进行审核。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应当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但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评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确认决定,并建立档案。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核确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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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会工作的管理,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社会工作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社会工作发展应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推进、政府主导与民间运作、社工专业资源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和规模化。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应将社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大力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社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当地经济同步增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社会工作管理职责和经费保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第六条本市建立社会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市社会工作委员会对社会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第七条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是本市社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二)负责社会工作发展的业务指导、培训和宣传。(三)组织制订、实施社会工作服务岗位和项目开发标准。(四)规划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组织项目评审。(五)组织制定社会工作服务指导标准和考核评估指标,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行为进行监督。(六)负责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管理和培育。(七)负责社会工作者的登记、注册和服务。(八)受理并处理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投诉。(九)其他与社会工作相关的工作。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属于社会工作岗位和服务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的公共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税务优惠政策。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社会工作。第九条本市设立社会工作发展咨询委员会,为全市开展和促进社会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第十条社会工作行业协会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行业服务与自律组织,接受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并开展以下工作:(一)制定行业规范、职业操守和惩戒规则,建立社会工作行业自律机制。(二)组织社会工作者专业培训,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三)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项目推介、信息发布、政策咨询、权益维护等服务。(四)根据行业特点开展研讨交流、经验总结推广等工作。(五)开展社会工作宣传,普及社会工作知识。(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工作。第二章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第十一条申请设立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具备以下条件:(一)发起人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至少有两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二)专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分之一以上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并在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登记。(三)有必要的工作场所。第十二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法律援助、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口计生、人民调解、应急处置、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等领域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根据社会和公众的需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依法开发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逐步拓展社会服务领域。第十三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遵循公平竞争、诚信执业的服务准则,完善工作流程,根据服务项目组织实施服务计划,制定项目资金预算,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接受监督。第十四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以章程为基础的约束机制,对本机构的硬件设施、内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对外服务管理等进行规范。第十五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社会工作服务活动中的有关记录和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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