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三轮去拉萨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守则中也提到:有关服务对象的。 (1)严守服务对象第一优先原则,在工作过程中确保服务对象生命安全。 (2)对服务对象负责,协助他们获得适合有效的服务,使服务对象知悉其权利、责任、义务,并对应承担社会工作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遵守保密原则。对在服务过程中获得的资料,在与公共利益不矛盾的前提下应予保密,如因工作、法律等需要必须公开服务对象的资料时,应尽可能事先取得服务对象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社工机构的同意,并对可能识别案主身份的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4)尊重服务对象的自决权,培养服务对象的自决能力;当服务对象的行为会伤害自己或他人时,社工可以对其自决权进行适当限制。 (5)不得滥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藉以谋取私人的利益。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登记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也提到: 社会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注销其注册:(一)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到刑事处罚的;(三)严重违反社会工作从业规范或职业操守的;(四)在申请注册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五)注册有效期满,本人未申请续期注册或有效期满未获准续期注册的;(六) 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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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属性是社会的,也是感情的。再正确的理论,也不可能完全束缚人的感情。所以才会有许多悲剧的产生。即使是社会工作者也一样。他们唯一能做的就是不让感情左右自己的工作,或者干脆退出这样的工作。
一口好锅
您好,接着您的问题,我继续回答,如下:社工助理也是社工团队之一,即为了使您走出困境而实施社会工作救助的社会工作服务团队,这里面除了接案社工,还包括社工助理、社工督导、经转介的社工等。您与社工之间的感情和关系,在我看来若您们是普通朋友关系,我认为是无所谓对错的,但当您是她刚刚帮助完毕的案主的身份时,您应该给自己时间锻炼自己,而不是第一时间把感情、信念、心理支持等投靠或依赖该社工。若您们真的有了感情,我是支持您勇敢地表达,但前提是您已经从困境中走出来,并且经过相对平淡的一段时间的独立生活和新环境融入,这段时间应该有1-2年,以及该社工是并无家庭或其他固有的婚姻恋爱关系,在此之后您或者您和社工可以自由恋爱。至于您说:“有多少社工会记得这个操守”,我并不能给您百分百的肯定,但从事社工这一专业性和道德观有极高要求的行业,这个比例也不会低。或许您认为“隐瞒身份”、“没人知道” 、“已不是案主”就能开始彼此的关系,但社工守则是经过欧美200多年的先人经验积累得出的,固然有他的道理,包括:希望案主不沉迷于彼此关系,从新开始独立生活。希望社工能从守则中得到专业的感情判断,不把“服务感情”延生为“生活感情”影响其原有的稳定生活环境。不知道该社工助理对您结案时候有无做出具体的指引,因为只要您对社工的帮助有任何疑问或者有新的问题出现,都可以向原来的社工提出,他会转介或重新接案解决您走出困境。希望帮到您,新生活有新欢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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