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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铃薯菇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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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猪爱次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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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流产的,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社会工作者对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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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蜜桃桃

单位女职工流产有津贴补助吗

单位女职工流产有津贴补助吗,保社保包含的福利是非常靠谱而且全面的,作为福利待遇好的单位工作者,女员工有很多根据特性实施 的保障,下面分享单位女职工流产有津贴补助吗。

可以的,流产有生育金,将来再合法生育一样有生育金

流产属于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

■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

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三、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四、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一、女职工请流产假有生育津贴吗

流产假可以申请生育津贴,流产假生育津贴由单位发放。

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1、生育津贴的支付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2、享受生育保险的时间限制:

凡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6个月,累计缴纳不满1年的,参保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产前检查医疗费和妊娠并发症、生育并发症相关费用按在职职工待遇的50%享受。

二、生育保险享受条件

1、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

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1、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生育津贴假期天数:

(1) 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较之前90天产假增加了8天;

(2) 晚育假增加30天(新劳动法中未曾出现晚育假,地方出台的生育办法可能会增加此假期);

(3) 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备注:生育津贴要在生小孩后,三个月内办理。

而一般流产假的生育津贴是由所在的用人单位来发放的,从这点上也可以看出其实国家对怀孕女职工的保障是比较全面的。至于哪些怀孕女职工可以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就要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中规定的条件了。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2、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或复通手术的。

(二)、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津贴的发放:按照国家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以本人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O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因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按照上述第(1)点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①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②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③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的支付: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不包括新生儿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偿。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流产术、引产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偿。因未落实节育措施而施行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发生的费用,不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4、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定额补偿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制定。

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和社会化发放。

(三)、待遇申请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职工,应在产后或计生手术后3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

(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就是准生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就是出生证)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补充,到申请部门填写一张“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四)、其他

(一)用人单位依照本意见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其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意见的规定支付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二)本意见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所以说,生育补贴由三部份组成:1、9O天的生育津贴;2、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3、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定额补偿。

计算方法:首先,去你所在公司了解下你的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目前浙江省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是1230。那我们以1230为例,1230元/30天=41,也就是说,每天有41元的补贴。

1、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可领取90天补贴,90*41=3690元。

2、如果剖腹产,可增加15天补贴,15*41=615元。

合计:4305

3、定额补偿部份不清楚,要由社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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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小板凳

《戒堕胎宝鉴》序明修居士整理 2010年6月12日世人都希望自己健康长寿、子孙兴旺、事业发达、平安吉祥,没有人愿意多病夭折、子孙断绝、家道败落、凶危多难。此乃人之常情,三尺孩童也能明白。哪怕是最愚笨的人,也绝不会喜欢灾祸而讨厌吉祥。但是现代众多女性以及男性,虽然也希望寿康吉祥,但以色欲为乐,屡屡堕胎杀生,其所作所为却与其希望的相反,结果是不想得到的厄运频频降临,而想得到的幸福吉祥却远离而去。真是可悲!那些纵情花柳、以此为乐的人(男女),其下场无疑很悲惨,这里暂且不谈。就是夫妇之间,若是福德浅薄,子孙不昌,必会无意流产,同样会导致体弱多病、丧身失命。古人说,有一世福德,必有一世子孙荣昌,有百世福德必有百世子孙荣昌。世上有三件事最损福报。一是不孝父母,二是杀生(堕胎),三是邪淫。现代人福德浅薄,本该有一世或几世子孙,由于堕胎而遭受五逆重罪的果报,因此而不能生育,断绝了后代子孙,真是太令人惋惜了。本人福德浅薄,学识与见地浅陋,但日常生活中常常邂逅堕胎女性,好者身形羸弱,差者面如死灰,大多都遭受着莫大的苦厄(不孝、杀生、背情、伤身、损心、邪淫等),心生悲悯,因无德无才,仿印光法师《安士全书》序而作序,收集整理关于女性堕胎的文章,记载了堕胎之害以及戒堕胎福善的实例,详细地分析和陈述了忏悔、改过、超度的方法,内容周详明确,以警世人。仿《寿康宝鉴》,并取名为《戒堕胎宝鉴》,可任意转载修订,令其广泛流通。明修馨香以求,愿一切阅读《戒堕胎宝鉴》的人,大家共表同心,任意转载修订,随缘流布,则人民幸甚!社会甚幸!国家幸甚!根据佛教,在受孕的一刹那心识便进入受精卵,所以胎儿是有生命的有情。如果不想怀孕却没能避免,那就是件难事了。我们必须仔细考虑如何帮助处于这种困境的人。黑白分明的答案并不存在的,每一种情况都具有特殊性,无论怎样选择,痛苦都是难以避免的。目前,堕胎问题在美国有很大争论,而争辩双方都称自己一方是对的,但是我看到双方都有许多嗔恨,悲悯心却很少见。在不能避免受孕的情况下,对父母与胎儿两方面都要有悲悯心。我们所遇到的这种情况并无两全之策,只能寻求相对而言比较妥善的解决办法,另外,我们对父母与胎儿眼前与长远的损益都要应加以考虑。譬如说,堕胎能中止怀孕而解决当下的问题,但是却给父母留下了心理上的后遗症,至于他们与医生所造的业也会对他们的将来造成不良影响。做好避孕的教育与咨询的工作十分必要,这对十至二十岁的青少年尤其重要。青年人在恋爱方面也需要现实的教育,但是为了教育他们,成年人首先要有现实的观念,这样就需要打破童话与好莱坞故事所带来的幻想。另外,我们可以改进领养服务——许多没有子女的父母都想要孩子。我有一些亲友从小是被领养长大的,我很感谢这些人的亲生父母,如果他们没有作出这个选择,我就不可能认识这些我所珍重的人了。一、前言「堕胎」是生命伦理学中的一个重要议题,而它之所以表现出诸多的争议,其主要的原因,是在於「堕胎」这一行为本身,涉及到一个生命,一个胎儿的生命,同时也关联到母亲和胎儿之间的关系。也因此,在有关「堕胎」议题的诸多论辩中,基於不同的立场或预设,也就产生了各种不同的看法和主张。一般而言,在面对「堕胎」的议题之看法上,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主张:(1)是保守主义的看法,即绝对捍卫胎儿的生存权,即使必须牺牲母亲的生命;(2)是自由主义的看法,即绝对捍卫母亲的自主权;(3)是折衷的温和主义的看法,试图在前两者之极端的看法中,取得一更合理的立场和观点,以解决堕胎之议题(注一)。以上这三种不同的主张和意见,在西方的世界中,已激汤出如许的火花。同样地,我们在面对「堕胎」之议题时,亦无法选择回避。因此,本文尝试以儒家之观点来探究「堕胎」。其意义,主要在希望能透过对「堕胎」议题之讨论,以表明作为「儒家」核心的道德伦理体系,在面对当代科技、医学发展下,而衍生出的诸多有关生命伦理的议题,如何去作出回应(注二)。故本文之作,将主要立基於儒家伦理学之观点,来探讨「堕胎」之议题。二、儒家对「胎儿」身份地位的看法关於「胎儿」身份地位的争论,其焦点主要是集中在「胎儿是不是一个人?」而本文这里,所意谓的「人」(person)不只是单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更是指一伦理学意义上的人。其意涵在於,「人」作为一个存有,是有其一定的身份地位,及其伴随此一身份地位而来的权利。如果,我们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看,则人(human being)但只有一生物存有之地位,并不一定就具有一从道德伦理而来的身份地位之意涵。若从一伦理学的角度言,则人(human being)就具一伦理上道德地位之肯认,而具有我们所谓的「人」(person)之意涵。而堕胎议题所关注的焦点,便主要是集中在「胎儿是不是一具有道德身份地位的人」(注三)。因为,一具有道德身份地位的人,即意谓他有一道德上之价值。因此,他便有伴随而来的基本权利,而由此所衍生或伴随而来的权利,便是一任何人皆不可随意侵犯之权利,任何侵犯此权利的行为,皆可被视为是一伦理上不道德的行为。一般来说,支持堕胎的自由主义者,其支持堕胎的一个理由,便是诉诸於「胎儿不是人」这一命题,再以之推演而证成堕胎这一行为本身,并不是一件不道德的行为。虽然如此,但这并不意谓,所有支持堕胎的自由主义者,皆唯是以此一命题为唯一前题,以去证成堕胎之合乎道德。至少,汤玛森(Judith J. Thomson)就不是走这样的路线,她虽不走这一路线,她亦为自己的立场,提出论辩以捍卫自己的主张──即支持堕胎(注四)。同样地,反对堕胎的保守主义者,其反对堕胎也不定皆是以「胎儿是人」作为其唯一的立论前题。之所以这样的理由,笔者以为,这是因为,要真正地去对胎儿作一明确地判断,说胎儿到底是不是一个人,事实上,是存在著诸多的困难。但即使如此,我们仍无法否认,对胎儿身份地位的认定是堕胎议题中的一个首要关键。若能在此一争议上,有一合理的说明,相信是可以有助於我们在面对「堕胎」这一议题时,给出一较符合我们经验或直觉的判断。「仁」、「不忍人之心」(注五),可以说,是儒家伦理学首出的观念,也是其道德价值根源之所在。因此,在面对「堕胎」议题中,「胎儿到底是不是一个人」这一问题时,儒家就不定同於西方伦理学界或其他学说之思考模式。事实上,儒家面对「堕胎」议题时,还是先依「不忍人之心」为主要的立论依据,再佐之以「胎儿是不是人」之命题。也就是说,儒家面对「堕胎」之议题时,其思考的模式,并不以「胎儿是不是人」这一命题为其首出的前题,而是依作为其伦理理论的道德价值根源之「不忍人之心」为首出的前题。我们认为,依儒家之「不忍人之心」之求对一切的存有皆有一道德上的考量和关怀,基本上,儒家是不支持堕胎的(注六)。而对於「胎儿是不是一个人」,儒家的回应,并不是直接地说:是或不是。依儒家之观念,对於胎儿身份地位的看法,事实上儒家是诉诸於母亲之道德本心(不忍人之心)的遍润感通以赋予。因此,面对「胎儿是不是一个人」之问题的回应,依儒家之立场,更确切地说,应该是这样的,即:胎儿之有一道德上之身份地位,是由母亲之「不忍人之心」所直接肯认而成立的。而凡是自愿意欲一胎儿之妇女,当其怀孕时,任何形式的堕胎,在儒家看来,皆是不被允许的,因其是一不道德的行为,因这时胎儿已是一具有道德身份地位的存有。而在这一反对堕胎的陈述中,我们事实上是有一些的前题限制的,即首先,这一怀孕之行为本身,须是一自愿意欲下的行为,而胎儿是健全的,且胎儿和母亲的生命并不存在无法并存的情况。因此,我们可知,儒家对於胎儿身份地位的看法,并非是直接就胎儿本身而言是或不是,而是依不忍人之心之求遍润一切、感通无外,而赋予一道德上的身份地位。(注七)三、儒家支持或反对堕胎?依儒家之「不忍人之心」之求对一切存有皆有其道德上的关怀,同时赋予胎儿一道德上的身份地位言,则儒家是不会支持堕胎的。但此主张有一前题,即怀孕之本身,必须是一自愿意欲下之行为。因此,在本小节,我们将更进一步地去说明和论述,到底儒家对「堕胎」的立场为何?是支持堕胎,还是反对堕胎?基本上,笔者是认为,儒家是不支持堕胎的,但容许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则允许其选择堕胎。在此,我们先说明不支持堕胎的理由和论据,再接著分析一些容许堕胎的情形。一般而言,怀孕的行为,可以分为自愿和非自愿。自愿的行为,即是一出於自律自主的行为,可以说其本身是一自愿意欲下的行为。依儒家而言,在此一自愿的动机下,怀孕本身就是一自律下意欲的行为,而在此一自愿的行为下,胎儿即同时被赋予一道德身份之地位。如此,则胎儿即具有一道德身份之地位,任何一个人皆不可以随意地侵犯此胎儿的权益。因此,怀此胎儿的母亲,亦不可以随意地选择堕胎,因为堕胎这一行为本身,已严重地侵犯了胎儿的基本权利,同时亦严重地损伤破坏了胎儿的道德地位,此乃一非常不道德之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因此,我们在此可以知道,依儒家「不忍人之心」之感通无外、遍润一切,一个自愿意欲下的怀孕本身,一个胎儿的生命,从卵子受精成一胚胎的那一刻起,即具有一道德身份之地位,任何情形下的堕胎之行为,皆是不被允许的,因为那是一不道德的行为。除非,是在胎儿和母亲之生命绝对无法同时并存的情形下,才於道德上允许其堕胎。至於,非自愿怀孕的情形,我们是认为,依儒家之论点,是可以容许堕胎的。其理由在於,一个非自愿怀孕的行为本身,并不是一个女子自主自律下自愿意欲的一个行为。若以强暴而怀孕之情形为例,则胎儿并不是女子所意欲的结果。如此,则胎儿并未同时於成胚胎的那一刻开始,即被赋予一道德身份之地位,故在此时此情况下,是容许可以堕胎的。虽然可以选择堕胎,但并不意谓就不可以选择生下胎儿。同时,在此,我们仍须对此非自愿意欲下所怀孕的结果,作一更精确且进一步的说明,即此情形下之允许堕胎,但只能容许早期之堕胎,而不能接受中期或晚期(注八)之堕胎。其理由在於,佐之以现代的医学科技,以确立对胎儿身份地位的衡定。因为,依医学,我们知道,第二期(中期)的胎儿已有感知痛苦的能力,依不忍人之心之悱恻不忍,我们绝不忍心去对此胎儿作出一伤害之行为。因此,於此一时期及其之後,即使是一非自愿意欲下的怀孕行为,若怀孕之母亲在早期之怀孕期间,没有选择堕胎,则於第二期胎儿已有感知痛苦之能力开始或之後,我们皆不允许怀孕之母亲,轻易地选择堕胎。除非,胎儿和母亲之生命,无法并存时,才考量允许其选择堕胎。为何一个非自愿意欲下的怀孕行为,可以(1)容许早期堕胎,却(2)不容许於胎儿有感知痛苦之能力後(即中期及其之後),选择堕胎呢?关於此,或有论者会质疑说,前一情形(1),你给的理由是,因为胎儿并不具有一道德身份之地位,故一个非自愿意欲下而怀孕的母亲,是可以选择堕胎的。但後一情形(2),你不支持堕胎的理由,但只是感知痛苦能力的有无而已吗?如果只是这样的话,那岂不是由生物学上胎儿之发展,来给予一判断堕胎之道不道德的依据了吗?面对此质疑,笔者的回应是这样的,事实上,我们考量的理由,并不单只是如此,因为它但只是一必要的考量条件,而非是一充分的条件。之所以不允许堕胎,其主要之理由,还是在於胎儿是否拥有一道德身份之地位的取得。但这时胎儿道德身份地位的取得,并不单只是唯一只能由母亲身上而取得。这时,我们的考量,是把一个道德社群的人们的「不忍人之心」之求遍润一切存有,使之具有一道德身份之地位,而不忍伤害其生命而言。故当这时,胎儿已具有一感知痛苦之能力时,其道德身份地位的取得,就不单只从怀孕母亲的角度来作唯一的考量。其间的关系,亦须就整个的道德社群来加以考量,而事实上,作为胎儿的母亲,亦同样是此一道德社群中的一员,其自身亦不能去否认胎儿已於此整个道德社群中,被视为其中的一份子,而已取得一道德身份之地位。基於这样的理由,故我们认为,依儒家之观点,一个非自愿意欲下的怀孕,是可以接受怀孕的母亲,於胎儿之早期选择堕胎,而不接受中期及其之後的堕胎。除非,胎儿的存在威胁到母亲的生命,而无法并存时。因此,我们大致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即依儒家,基本上是不支持堕胎,但原则上则容许一些特殊个别情况(注九)下的堕胎。也就是说,凡自愿意欲下的怀孕,皆不允许怀孕的母亲,选择堕胎。除非,胎儿和母亲的生命不能并存时。而凡非自愿意欲下的怀孕,皆容许早期堕胎,但不允许中期胎儿已具有感知痛苦能力及其之後的堕胎。除非,胎儿和母亲的生命不能并存时。四、儒家生命伦理学中各尽其性分原则、参赞天道原则、经权原则的说明和应用上一小节(三),我们已为大家展示了儒家对「堕胎」行为的一些看法和观点。同时,我们也看到,儒家基本上是不支持堕胎的,但容许有条件的堕胎。上一小节,我们的说明和分析,主要是依儒家的「不忍人之心」这一道德价值根源来加以立论。现在,於此一小节,我们将援引一些儒家在生命伦理学上的一些原则,来加以说明并加强我们的立论。此处,我们的立论,基本上,将主要是立基在前辈学者的研究基础和成果上来加以发挥。因此,我们此小节,所援引的原则是:各尽其性分原则、参赞天道原则和经权原则。(注十)首先,我们先说明经权原则。经权原则的应用,是在於面对道德两难时,所给予的一种权宜之便的依据。在这里,我们将特别重视经权原则,主要在於,面对这样的质疑,即为何可以在不支持堕胎的理由下,还可以容许有条件的堕胎呢?虽然理由之说明,我们於上一小节已有所论述,但在这里,我们将特别以儒家已有的经权原则,来加以对我们上一小节中的理由给出更多的支持,以更增强我们的立论,以证成其合法性。依我们的道德经验而言,我们不可免地,时常会遭遇到一些道德两难的问题,而产生一困境,不容易明确地去作出一判断。面对此道德两难之困境,如果我们只是单一地采取一唯一的判断,则明显地,我们将很容易遭遇到一些的挑战,因为似乎有些的行为是明显地违背了我们的经验和直觉。因此,儒家在这里也看到了,道德上之两难的困境,的确是存在於我们的现实经验中。如果说,这是我们所无法回避的,则去对之作一回应,就是我们所无法推卸的责任。面对此,儒家自然也不能选择逃避,而不去对之作一回应,事实上,儒家是给出了一原则来作回应,这一原则便是「经权原则」。依这原则,儒家告诉我们,当我们在面对一些的道德两难之困境时,是容许可以采取较为非一般的处理,即作一特殊的处理或行动,而同时亦不失其道德的合法性。虽然如此,但儒家对经权原则的使用,也非只是考量两方的利益而已,其背後更有一「不忍人之心」的道德价值根源为其依据。由这一经权原则的引入,我们自然可以说,儒家在一般的立场上,虽不支持堕胎,但仍容许一些特殊个案,在有条件地约制下,而行使堕胎。现在,我们接著就来看各尽其性分和参赞天道原则(注十一)。这两个原则的应用,是使「不忍人之心」这一道德价值根源,在具体的现实经验中有一更清晰的判断依据和说明。各尽其性分是这样的一个原则:它强调每一现实的存在,皆有其性分上之职责,一个存有(特别是指人)之所以特别表现他的道德价值,就在於他不容已地尽其性分上之应尽的职责。依儒家,人之道德价值上之性分,便是道德创造之不容已,亦即是天道创生之不容已。所谓「尽心知性以知天」(注十二),天道创生不已,道德之创造亦不容已。人之性分之一表现,便是实现天道之生生不息,故男女婚媾,生儿育女,亦是性分之不容已。是故一个自愿意欲下的怀孕,是性分之充尽的表现,是不忍人之心的遍润,亦是天道创生不已的表现。此尽其性分之充分的表现,即是依「不忍人之心」之感通无外、遍润一切,而说一个人之道德价值之充分展现。如此,推扩之,则尽人之性,尽物之性,尽天地万物、一切存有之性,亦即是展现天道创生不已、生生不息之作用,亦即是一参赞天道之化育的行为之表现(注十三)。故在此两原则之交杂相融的展示下,一个自愿意欲下的胎儿,自亦有一道德身份之地位,而有一道德之价值,而不容轻易抹杀。故儒家在此一立论下,是绝不会支持堕胎的。综上,我们乃依儒家之各尽其性分原则、参赞天道原则和经权原则,而给予儒家在「堕胎」议题上之看法和立场给予一补强之证立。然而,须注意的是,即使运用这些原则来证立儒家的观点和立场,亦不可忘记,其背後最原初的道德价值根源,乃在「不忍人之心」这一道德价值根源之确立。最後,笔者是认为儒家对「堕胎」的看法和立场,是不支持堕胎的,但也并非是极端地反对堕胎,而认为即使必须牺牲母亲的生命也不允许堕胎。儒家虽不支持堕胎,但,是可以接受有条件的堕胎。五、结语综合上述之整个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在现代纷纷扰扰的诸多有关生命伦理的议题上,儒家之伦理理论并非是毫无用处,无法给予任何的回应。当然,身处在二千多年前的孔孟,不定早已预见了这些的伦理议题,而提出明确的论点和立场,来解决此争议。但就作为一个哲学的工作者,儒家的信徒而言,我们相信,儒家的伦理理论是有可以给予我们回应此诸多议题的资源。如果没有的话,那麼我们自然就必须客观地承认,儒家在此处此层面上的不足,而努力地向西方或其他学界学习,以对此诸多议题给出一关切。然假若儒家并不是那麼地不足,而是有其能力去作回应的话呢?则我们是应该较为理性地给予肯定并发展其理论,以回应现时当代生命伦理议题的诸多挑战。在本文里,我们探讨了生命伦理学上的一个议题──堕胎。而站在儒家的观点和立场上,而给予了一回应。其立论,或有参考西方当代的一些文献,但主要还是依循著李瑞全教授的研究基础及其成果,来加以进一步地申论。注释:注一:关於此三种不同的主张或意见,在此,我们并不一一加以申论,但只在行文之需要中,加以论述。注二:此一工作,李瑞全教授已作出了如许的成就和贡献。其相关代表作《儒家生命伦理学》更是此一相关工作之滥觞。注三:此一长句「胎儿是不是一具有道德身份地位的人」,我们於行文中,为方便使用或限於文气,我们但只简单地表示为「胎儿是不是一个人」。或其他较为简略的文句。另於本文中,除特别注明外,「人」一字之使用,指的主要是限制在person,即一具有道德身份地位的人。而不单只是一具生物学意义之人(human being)。注四:相关之论述,请参阅Judith Jarvis Thomson, “A Defense of Abortion”.(收在Tom L. Beauchamp & LeRoy Walters合编Contemporary issues in Bioethics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2003) 6th Edition. )注五:关於「仁」,「不忍人之心」,事实上,指的皆是同一的。「仁」是孔子所特别强调的概念,而「不忍人之心」,则是孟子继承孔子之「仁」而独创的语词。其「名」虽不同,而其「实」则皆同。皆是指人的道德本心。注六:当然在此处的说明,还稍嫌简略。基本上,我们是认为,儒家是不会支持堕胎的,但这样的立场,并不意谓其是同於自由主义之观点。事实上,在一些的特殊情况之下,儒家是有条件地支持堕胎的。关於较详细之讨论,我们将会於之後的文中,加以讨论和说明。注七:另有关儒家对道德人格之身份地位的说明,读者可参阅李瑞全,《儒家生命伦理学》(台北:鹅湖出版社,1999年1月初版)一书中之附录贰〈儒家对人格价值之定位:论个体的人之为人的价值〉。页167-177。注八:关於早、中、晚期之区分,主要是依医学之区分。一般是以三个月为一期,如此,则早期是为前三个月,即第一个三个月,中期则为第二个三个月,晚期则是第三个三个月。这样的区分,主要是以胎儿的发展为主。相关之说明,可参阅Baruch Brody, “The Morality of Abortion” 一文中之 ‘Fetal Humanity and Brain Function’(收在 Tom L. Beauchamp & LeRoy Walters合编Contemporary issues in Bioethics(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 2003)6th Edition. pp. 288-297)其中,对胎儿於各时期的发展状况,皆有一精要而清楚的说明。注九:在本文里,我们的分析和论述,但只是针对自愿和非自愿的情况来加以说明。并未进一步讨论,所谓有缺陷或疾病的胎儿之可否堕胎的情况,此自是本文的不足。於此,笔者除期勉自己外,亦期许,若有志者,当可於此一部份作一展示,以见儒家在此处的立场和观点。注十:本文,此小节的立论,主要是立基於李瑞全教授的研究成果上来加以立论。读者可参阅李瑞全教授之《儒家生命伦理学》一书。其中,对儒家之生命伦理学有诸多的论述和说明。本文所援引的各尽其性分原则、参赞天道原则和经权原则,便是出於李教授此书。注十一:事实上,这两个原则,虽有所差异和分别,但又於某一层面上互相关涉著,而不是那麼容易地可以加以严格地区分。在本文里,我们基本上,是将之合在一起看,而不就其不同之差异处特别去加以强调之。注十二:见《孟子》.〈尽心上〉第一章。其文:「孟子曰:『尽其心,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注十三:相关之文字可见《中庸》第二十二章。其文:「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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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chenchao77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你们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 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 第三,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 第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第六,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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