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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皮捣蛋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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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琴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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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教联盟老师:社工组织的成立和演变很复杂,最早应该是从西方的宗教中衍生的,是一种慈善性质的。开始的初衷都是好的,但是伴随时间就有一些变换。找了一些大概的,没有太具体的,要是写论文的话去找一些相关的书和论文看一下,要是只做了解的话知道是西方宗教衍生,在中国的传递。我也给你找了一些,你看一下吧。美国城市中最早的社会福利机构出现于19世纪中期。 世界上第一个睦邻馆是1884年在伦敦建立的汤恩比馆。 睦邻组织运动的重点是改造环境。 第一批拿工资的社会工作者是慈善组织协会的执行秘书。 1917年出版的《社会诊断》(Mary Richmond著)是第一本有关社会工作理论与方法的教科书。该书集中于个案工作。【1,研究(收集信息);2,诊断(发现问题);3,预后和制定治疗计划(确定帮助案主的具体做法)】我国社会工作的各个发展阶段 (一)第一阶段:萌芽期——个人的慈善事业阶段(20世纪上半叶社会工作开始在我国 起步发展) 1.教育方面: (1)标志性事件:1925年燕京大学建立社会学与社会服务系。 (2)19世纪,西方帝国主义列强的经济、军事和文化侵入以及中国人自觉向西方寻求民族自救的道路,西方文化也以各种方式进入我国。20世纪初至20~30年代,一些传教士在我国开办社会服务,并在我国的大学讲授社会服务等课程,一些大学开始从事社会服务教学并从事服务实践活动,这样,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工作开始出现。1925年燕京大学建立社会学与社会服务系可视为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的重要标志。 2.社会服务方面: (1)标志性事件:晏阳初倡导并极力推行的华北平民教育运动。 (2)一些上层社会的人士开展了具有现代意义的孤儿救助、贫民救济等活动。另外,一些在西方受过正规教育同时受西方文化影响的知识分子为了救国救民也从事农村发展活动,其中以晏阳初倡导并极力推行的华北平民教育运动最为典型。这是我国知识界施行的、具有一定专业性质的社会工作实践活动。虽然因战争等原因,这些实践活动的效果是有限的,但它对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仍具有重要意义。20世纪40年代,当时政府将社会工作引入我国,对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 (二)第二阶段:断层期——受政治等因素的影响,造成发展的断层。(1949年至改革开放期间)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出于对社会学、社会工作的错误理解,1952年政府决定在大学里取消社会学、社会工作学科和相关教育,社会工作专业教育中断。 (三)第三阶段:发展期——有组织的开展社会活动(改革开放至90年代末期间) 年国家民政部为了推动社会工作的发展,在北京马甸举行了社会工作教育论证会,确认了社会工作的学科地位。 2 年,国家教委决定在部分高等学校试办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在制度上开启了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讲程。国家教委首先批准了北京大学设立社会工作专业。 年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成立,1994年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成立,推进了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的进程。 4.1992年正式加入国际社会工作者协会,这可视为中国社会工作专业(或教育)的开端。 5.高等学校则在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方面矢志不渝,并探索社会工作本土化的道路。 6.不同部门也在进行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如民政、妇联等。 (四)第四阶段:专业化时期——科学的专业服务阶段。(21世纪至今) 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在此阶段由于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积累,使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突飞猛进,进入高速、专业的发展期。于是在这个时期我国社会工作取得了很大的突破,在专业化、职业化和法制化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故作详细分析。 1.建立、健全职业化体制 (1)标志性事件: 2006年7月,人事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首次将社会工作者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范畴,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提供了制度保障。 2007年12月,民政部按照上述文件要求编写的《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正式发布,相关考试于2008年6月底在全国举行。首批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即将在我国诞生。毫无疑问,上述几个重要文件的发布、实施及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诞生,是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建设进程中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影响深远。 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指出要“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加快高等院校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抓紧培养大批社会工作急需的各类专门人才。这就对社会工作制度建设作出了全面规划,并强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 (2)制定了相应的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有计划、分步骤地推动社会工作在儿童服务、青少年服务、老年人服务、残疾人服务、家庭服务、社区建设、矫治服务、医疗卫生等各领域的发展,实现社会工作的多元化和专业化。 (3)建立包括资格认证、从业规范、登记管理、继续教育、评估监督等在内的一系列社会工作职业制度,推动社会工作职业化发展。 (4)设置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关,构建社会工作的行政管理体制,统筹协调社会工作的发展。 (5)增加“政府购买服务”等用于社会工作发展的财政预算,创建有利于社会工作发展的财政体制。建议在每年财政支出的公共服务项目的预算中,划拨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社会工作事务的固定投入。并根据社会的发展情况,参考GDP的增幅,按比例提高社会工作的经费投入比率,为社会工作的发展提供有力的财政保障。 2.推进和加快社会工作法律制度建设 (1)标志性事件:2006年民政部联合人事部在改革社会管理体制,大力加强社会建设的大趋势下,民政部抓住机遇,联合人事部正式出台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71号),这是我国社会工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正式建立。 (2)法制化是社会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一些社会工作比较发达的国家及地区,均建 3 立了完备的社会工作法律制度体系,从根本上确定了整个职业体系的合法地位。然而,我国社会工作事业刚刚起步,各项法律法规亟待建设。从社会工作发展的长远来考虑,应重视社会工作的立法研究及实践,加快社会工作的法制化进程,确立社工的职业地位,维护社工的专业形象和职业尊严;保障社工的职权及执行力,提高社工的工作效率;保障社工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降低社工的职业成本及风险。 3. 实践和确立社会工作运行机制 (1)标志性事件: 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指出要建立健全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确定职业规范和从业标准,加强专业培训,提高社会工作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强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 (2)以社区为平台,以各类专业社会工作机构为载体,以专业社会工作者为抓手,创建“社区、社团、社工”三社互动和“社工、义工”两工联动机制,确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民间运作、社工引领、义工服务、群众得益”的社会工作运行机制。采取一种科学化、专业化、人性化、大众化的方法开展公共事务的管理,逐步理顺社会工作与政府、社区、机构、居民间的关系,形成运转流畅、资源共享、和谐互动的工作运行机制,促使政府转变职能,降低管理成本,整合人力资源,扩大社会参与,推动社会民主法制的进程。 (3)设立配套的社会工作激励机制。设置专职社工岗位,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薪酬制度,以“体现专业人才价值”为指导思想,设计及实行一套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工作激励机制。在薪酬设计上,采取学历、资历、资格、业绩、岗位等多种指标相结合的方案,“以岗定薪、以绩定奖、按劳取酬”,设立合理的社工薪酬标准,使其高于同等工作的一般从业人员,合理体现社工的专业人才价值。 (4)具体来说有以下四种实施办法: 一.建立职业资格制度。如2003年3月,上海市民政局会同市人事局出台了《上海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将社工列入专业技术人才,规定每年组织一次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助理的资格认证考试。 二.建立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制度。如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社会工作师(助理)注册管理试行办法》,对取得社工职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注册管理,使其成为注册社会工作者,以促进社工的职业发展,规范社工的职业操守和实务工作。 三.是建立岗位配置制度。如2004年,上海市民政局出台了《关于在本市民政系统及相关机构配置注册社会工作者的意见》,明确提出在社会福利机构、社区公益组织配置社会工作者,并要求采取内部培养与外部引进相结合的方式力求上述目标在3年内到位。 四.是探索建立岗位轮训制度。如协调社会工作各领域的有关部门,共同对实际在岗人员开展分期、分批、分层的岗位轮训。 专业社会工作的发展是社会工作知识和经验不断积累和发展的反映,也是社会工作领域不断扩大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不断创新的过程。随着社会福利政策的全面化、系统化及社会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立,社会工作逐步走向成熟。 三、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特点 (一)非一般发展规律,开始由政府主导起步,而非民间志愿的慈善事业先行起步。通过民政部主导的与北京大学的合作而开始了中国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发展的进程。与先有社会需求,再由民间发起,并以慈善组织出面组织对贫弱阶层的社会服务,然后再向专业社会工作转变模式不同。实际上,当时民政部的目标就是培养若干掌握社会工作与管理知识的人才,然后到民政部门从事“民政理论研究”,着眼点并非一线的实务工作者。于是,社会工 4 作与管理的专业教育就在既没有公众认可的社会基础,也没有合适的社会载体的情况下,突如其来地“被恢复”了。这样的恢复和发展,其实是与“社会”脱离的。如果用现在“制度嵌入”的理论来解释的话,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在中国的被恢复,表现出一种“硬性嵌入”特点。 (二)发展过程中,民间组织表现并不活跃,政府协调社会工作中起主导作用。造成这一特点的原因是首先我国社会工作起步工作就是由政府的民政部主导完成的,所以对历史发展模式的依赖导致这一现象;其次政府对民间组织的信任还没有建立起来。改革开放前30年中期有一很客观的实例就说明了这一问题当时中国除了一部分从事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教育的教师还算得上“内行”之外,并没有专业社会工作者,但却有了社会工作者的“自己的组织”。实际上,这个组织并不是为社会工作者成立的,而是为了方便民政部门对外交流而成立的。在“民政工作就是社会工作”的观念的影响下,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被纳入”社会工作者的行列。 (三)“跳跃式”发展模式。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借鉴国外多,自主创新少;政府引导多,自我实践少。可以看到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开始发展至改革开放前期都没有很大的进展,但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却是突飞猛进的,社会工作的各个领域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这种短期内跳跃式的发展正是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吸取外国的先进经验得来的。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社会工作的推进主要是由政府完成的,而政府在一些事情的觉得上具有社会实体、社会各团体所不能具有的强制力,所以形成“跳跃式”发展模式。 (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工作就表现出政府积极探索、社会工作教育率先发展、行政性社会工作与专业社会工作同时并存、专业社会工作不断发展的特点。

安庆社会工作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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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王夫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依法由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监管的交易项目的异议和投诉处理活动。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则。第四条 招标人是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异议答复的法定责任主体,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授权范围内,负责异议答复工作。市公管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受理及处理工作。第五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接受异议函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市公管局应当确定本单位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部门及其电话、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示。第二章 异议的提出和答复第六条 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应当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工程建设项目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的应当是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由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异议。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函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异议的,异议函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异议函等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异议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联合体投标单位提出异议的,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交,并加盖所有联合体成员印章。第七条 异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程建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第八条 除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的,异议主体应当提交异议函。异议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异议主体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二)异议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异议事项;(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相关证明材料;(六)提出异议的日期。异议函应以书面形式通过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交,书面形式包括纸质载体扫描件、电子文档(含相关扫描件)。第九条 招标人应及时受理审查异议,符合受理条件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拒收,收到异议之日即为正式受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不具备异议主体资格的。(二)超过规定受理时限的。(三)未通过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交的。(四)没有明确线索或证据材料的。(五)其他不符合受理规定的。第十条 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可采取以下方式调查核实:(一)查阅招标文件、评标资料以及相关投标文件等。(二)网络信息系统公开查询。(三)向有关部门了解行业规定、标准,函查求证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四)实地核查。(五)组织行业专家或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六)其他有效核查方式。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答复应书面通知异议人。第十二条 异议答复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异议主体的名称;(二)接收、受理异议函(含对开标现场的口头异议)的日期、异议项目名称及编号;(三)异议事项、异议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异议主体依法投诉的权利;(五)异议答复日期。异议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内容。第十三条 异议答复作出前,异议主体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一)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核实,确实存在明显错误或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查证直至作出异议答复。(二)撤回异议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异议答复过程终止。异议主体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异议。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审查后认为异议主体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当决定不予受理,继续开展招标活动;认为异议成立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提出的异议未对评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招标活动;对招标结果构成影响但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招标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继续开展招标活动,否则应当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招标活动。(二)对开、评标提出的异议未对开标过程、评标活动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招标活动;对开标过程、评标活动构成影响,造成开标程序不正当、招标结果不合法等情况的,应当重新开展招标活动。(三)对评标结果提出的异议未对招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招标活动;对招标结果构成影响,需要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组织复评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招标人依据复评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不需要组织复评,招标人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候选人或重新组织招标。异议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应接受市公管局监督,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异议答复通知异议人之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公管局。第三章 投诉提起和处理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依法由财政部门处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收到政府采购项目投诉的,应当依法移交财政部门。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市公管局提出书面投诉。异议人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异议答复不满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0日内向市公管局提出投诉。联合体投标单位提出投诉的,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交,并加盖所有联合体成员印章。第十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提出投诉的日期;(四)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五)相关请求及主张;(六)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等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投诉书应以书面形式通过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交,书面形式包括纸质载体扫描件、电子文档(含相关扫描件)。第十八条 投诉人对其投诉事项及主张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应当视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按规定对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材料;(二)对涉及到被投诉人奖项及证书造假的,投诉人须提供颁发奖项及证书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其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证明材料等;(三)对涉及到被投诉人业绩造假的,投诉人须提供被投诉人所做业绩业主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或被投诉人业绩虚假的其他佐证材料等;(四)投诉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应提供能证明与本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第十九条 市公管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收到投诉之日即为受理之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受理:(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三)投诉书未署明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四)投诉书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执行,内容不齐全的;(五)超过投诉时效的;(六)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七)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第二十条 投诉受理后,市公管局可依法暂停交易活动,并应及时核实有关资料,调查相关情况。调查核实工作应针对有证据材料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不得随意缩小或扩大调查范围。第二十一条 市公管局可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函询调查、约谈当事人、实地取证等形式,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在投诉调查处理期间,应当依法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质证,做好笔录并经被调查人签字确认。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投标人和交易服务机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开展调查,提供相关交易数据和信息资料。评标委员会应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事项中有关评审的相关事宜。第二十三条 对以下证据经审查属实,符合法定条件,可作为投诉处理决定的依据:书面证据、依法留存的视听证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质证笔录等具备合法来源的证据材料。第二十四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第二十五条 市公管局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依法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第二十六条 因投诉事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公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投诉处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延期的理由和时限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四章 转办信访的调查处理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转办信访、举报,按下列情况处理:(一)受理时限、主体资格、材料要件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办理,受理时限的计算以转办时间为准。信访、举报事项已受理的,并案处理。(二)对超过受理时限、不具备投诉主体资格、缺乏有效证据材料或事实依据,不符合本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向转办单位书面报告项目有关情况及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三)有关部门转办信访、举报,有明确处理意见的,应依法依规办理。第二十八条 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转来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异议和投诉,按本规定进行受理和办理,受理时限以转办时间为准。市公管局在日常工作中收到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环节中的检举控告,涉及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及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他监察对象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信访件,应移交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涉及拖欠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等内容的投诉、信访、举报,应当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执行。行业主管部门是上述投诉、信访、举报案件的第一责任主体,市公管局接收后,应按照相关规定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第五章 责任处理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履行公共资源交易中的主体责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管局进行公开通报,视情况暂停其进场交易项目,并由项目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一)异议符合受理条件,拒不受理的。(二)不按规定时限答复异议,或不经调查核实,无实质性内容进行敷衍答复的。(三)因异议事项成立,改变评标、中标结果,未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的。(四)拒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的。(五)拒绝执行行政监督部门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的。(六)异议和投诉办理终结后,不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确认交易结果的。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从事代理服务工作。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管部门纳入信用管理;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一)不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的。(二)处理异议或投诉过程中,不协助招标人进行信息发布的。(三)拒绝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开展投诉举报调查的。(四)对交易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主动向监督部门报告的。第三十二条 异议人、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扰乱公共资源交易秩序行为,由市公管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信用管理;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信息或材料进行异议和投诉的。(二)同一事项向不同部门进行投诉,经查失实后仍恶意纠缠的。(三)12个月内3次(含)以上异议或投诉,均查无实据的。(四)捏造事实或伪造、变造、盗用资格、资质、印章、材料等进行虚假异议和投诉的。(五)拒绝配合调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六)以异议和投诉为名非法获取单位或个人利益的。(七)通过网络、媒体、热线等反映、发布不实信息的。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市公管局按照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及考评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 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服务的工作人员,在异议或投诉处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除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外,其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异议和投诉,可参照本规定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2021年8月 3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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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雨落荷塘

不属于政府部门单位,安庆市宜秀区卓尔社工是一家社会公益性组织,主要负责社会福利事业,为社区居民提供社会服务,支持社会福利项目的实施,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199 评论(9)

言小旭他妈

您好,安庆市宜秀区卓尔社工属于政府部门单位,是安庆市宜秀区政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个专门从事社会工作的机构,负责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慰问、社会服务、社会教育、社会保障等工作。它的主要职能是:组织社会福利服务,提供社会救助、社会慰问、社会服务、社会教育、社会保障等服务;组织社会福利服务,提供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慰问、社会服务、社会教育等服务;组织社会福利服务,提供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慰问、社会服务、社会教育等服务;组织社会福利服务,提供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慰问、社会服务、社会教育等服务;组织社会福利服务,提供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慰问、社会服务、社会教育等服务;组织社会福利服务,提供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慰问、社会服务、社会教育等服务;组织社会福利服务,提供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慰问、社会服务、社会教育等服务;组织社会福利服务,提供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慰问、社会服务、社会教育等服务;组织社会福利服务,提供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慰问、社会服务、社会教育等服务;

156 评论(14)

甜甜的daisy

我正在注册,你要想注册的话,最好找当地的社会组织孵化中心,他会协助你完成注册

293 评论(8)

Jonathan261

社工证,注册资金,办公场地,运营资金,一定的人脉

273 评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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