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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y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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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学中,角色指与一定的社会地位、社会身份相联系的被期望的行为。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会基于一种地位和身份,按照一定期望,选择一定行为模式去履行角色。社会角色是社会互动的重要依据和标准,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就该有什么样的行为。通常,个人在行使自己的角色时,会受到三个因素的影响:1、个人经验、能力、人格的影响。这是影响角色行使的重要的因素之一。对于一个还没有做过父亲的人而言,他很难想象父亲这个角色在行为时应该注意的是什么。个人既往经历过的事情对个人扮演角色起到一定的作用。而对于一个能力较强的人来说,他可以通过同他人的互动,学习到如何以适当的角色同他人交往。个人人格的特点也同样会影响到角色的行使,例如一个个性内向的人,如果要他在晚会上担任主持的角色的话,无疑会是一项艰巨的挑战。2、自我参与的程度。一般而言,自我参与的程度会影响到角色行使的认真程度。自我参与的程度越深,自我投入越多,角色行使越加认真,反之,自我参与的程度较浅,自我投入较少,角色行使的程度也就越加随意。一个在家庭中认真承担职责的父亲和一个认为家庭生活无聊至极的父亲,两者对于家庭生活的参与程度并不相同,因此,他们对于父亲这个角色的行使也就存在不同,前者可能会是一个勤奋、负责的父亲,而后者可能则是一个在家庭中得过且过的父亲。3、行使角色所占据的时间长短。行使角色占据的时间越长,角色对之投入的精力和时间相对较多,角色行使会较为认真、用心,反之,行使角色占据的时间较短,角色则会较为随便。每一个人在社会里不仅只是扮演一种角色,而是根据情境以及互动对象的不同,扮演多种不同的角色,如一个人在家庭中可以是和蔼的父亲,温柔的丈夫,孝顺的儿子,在工作单位中则是有威望的领导,会办事的得力下属,同朋友在一起的时候又是一个可以让人信赖的老友。这些角色彼此之间不能混淆,否则就会增添他人的困扰。如果用领导的角色和自己的家人打交道,时时要求家人听从自己的要求,对家人的一切指手画脚,无疑会引起家人反感,最终引发矛盾或冲突。如果一个人无法掌握在何种情境下该扮演何种角色,或者碰到特定的他人应该用何种角色回应的时候,紧张、压力乃至问题就会产生。角色紧张是实际生活中行使角色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它指的是,同一个时间里对于一个角色的扮演者或者是角色来说,有太多而且不同(或者根本上是冲突或相反)的期待和需求,而角色的行使者无法完成这些期待和需求,从而产生心理上的压力。可以将造成角色紧张与压力的因素归纳为六点(宋镇照,1997):(1)教化的不足或者准备不足。有些结婚不久的年轻夫妇在家庭生活的适应上常常会出现各种问题,例如无法在家里进行有效沟通;不能达到自已的要求时,会采取单身时采用的方式予以抵抗而不顾对方的感受;仍然保持单身时的生活方式或行为方式而不愿意遵守新的家庭的时间安排和生活方式,等等。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当事人对于自己成为两人世界中的一员及未来家庭生活的准备不足和事先的教化不够,他/她没有清醒地意识到结婚意味着角色的转变,他们不再是原来的单身身份,而成为一个必须在家庭里承担相应职责和义务同时又要兼顾对方感受的夫妇。因此,在热恋的青年成为年轻夫妇之前,社会(例如通过新婚学校)及家长应该向他们说明家庭及夫妇生活同以前生活的不同之处,教导他们了解夫妇生活中必须注意的要点,这样才会有助于当事人实现角色的转变,较快地适应新的个人角色。(2)角色转变。在角色的转变过程中,个人因为已经熟悉原来角色的规范与要求,而对新的角色存在一定的疏离,产生冲突。上面所举的例子也可以说明这个问题。(3)角色冲突。角色冲突有三类,第一类是角色间的冲突,多个不相容角色之间无法协调,比如父亲需要同孩子保持亲密的关系和较长时间的相处,但是父亲因为在单位中担任一定的领导职位,无法同孩子经常在一起,这样,父亲的角色同领导的角色就存在冲突;第二类是角色内冲突,对同一个角色有几个不相容的期待,如妻子对丈夫的要求很高,希望丈夫在家里把家务料理得妥妥贴贴,在外面又可以挣大钱,可以让妻子在别人面前感到颜面有光,但是丈夫知道自己的能力水平一般,很难家庭内外样样出色,这样,双方在丈夫这个角色的期待上就存在矛盾;第三类是角色与人格冲突,或者是角色人格与真正人格相冲突,角色的行为规范要求与本人真正的人格特质相冲突,如丈夫的要求做事果断,敢于承担责任,但实际上个人的性格却十分依赖,这样,性格与丈夫的角色之间产生冲突。(4)当要求不一致的时候,双重标准是关键因素。如在有的家庭里,妻子要求丈夫多忍耐,吃亏是福,而自己却处处不肯让步,时时想占便宜,甚至不愿付出只想索取。如此一来,家中的孩子在这个问题上便无所适从了。(5)当社会变迁的速度太快的时候,容易产生社会脱序的迷乱现象,致使规范要求模糊不清,影响到角色行为的表现。(6)介于两个不同文化系统下或者两个不同社会团体边缘的边缘人,如妻子来自社会的上层,而丈夫却出身社会的底层,等等。角色行使除了受不同角色定义规范的影响之外,还受到个人对情境定义的影响。所谓的情境定义是指个人对于一连串外在环境的解释与评估,它的目的是在于帮助个人选择一个较为恰当的反应与行为,以对应于其所面临的情境。情境定义是一种过程,是个人对其所处情境的解释、了解与评估的反应。情境定义不同,个人的反应与行为也会有所区别。依照情境定义的观点,个人角色是由一组特定社会行为模式所界定。如妻子这个角色是通过在家中遵循相应规范、承担妻子职责等行为来界定的。就每一个情境而言,都有适合于这个情境的一组行为模式,所以,个人在互动的场合中,会尽量制造最合适的情境行为要求,以得到互动对象的接纳。如果个人不能够依照这个情境的行为模式行动,问题就会产生。如妻子不能完成妻子的任务,父亲不能很好地履行父亲的责任,这都是不符合情境要求的行为。因此,家庭社会工作者应该对情境加以评估,发现影响角色行使的因素,并尽量减少不利因素的作用。在将角色和互动理论适用在家庭社会工作的时候,工作员需要了解当事人对角色的定义如何,角色行使过程中的冲突是什么,问题在那里,角色行动的具体情境如何,帮助当事人更好地适应自我的角色,完成角色的任务。 黑尔(Hill)指出:“家庭因为家庭成员对家庭的生理、心理、社会需求,与来自社会的期待和环境的因素,促使家庭在不同阶段有所改变”(周月清,2001);因此其提出“家庭发展”的三个重要现象:1、家庭发展是一个组织的与互动的现象;2、它强调家庭生涯中家庭行为的相互与延续关系;3、确认“发展”是改变的来源,包括有功能性改变上的要求,及生活压力的发生。家庭发展理论主要建立在以下四个假设之上(Doherty,1989):1、人们是行动者(actor),也是反应者(reactor)。2、家庭成员的增加与减少是互动的重要变项。3、家人在同一处所的互动,不同于家人在不同处的互动。4、转衔(transition)事件(急速的改变),会对家庭结构带来改变。家庭生涯的发展阶段如同个人的生涯发展一样(Erikson,1963),Duvall早在1950年代就将家庭分成八个阶段(见表四);同时家庭的发展阶段和个人发展阶段一样,不同阶段有不同的任务和需求。对家庭生涯发展阶段的了解有助于家庭工作者从事家庭评量(family assessment),以确认家庭在何种生涯发展阶段的压力,尤其针对那些非传统的家庭(如单亲家庭),有助于了解个案家庭是处在何种家庭阶段,以及预测个案家庭可能有的任务和角色压力(周月清,2001)。表四 家庭生活周期与家庭发展任务(Duvall&Miller,1985) 家庭生活周期阶段 家庭中的角色 家庭发展任务 1,新婚期 妻子丈夫 ·发展相互满足的婚姻生活·怀孕及即将成为父母的适应·适应彼此的亲戚网络 2,育儿期 妻子——母亲丈夫——父亲女儿——姐妹儿子——兄弟 ·适应新生子女的诞生、成长·发展一个可以满足的双亲、新生儿的家 3,学龄前期 妻子——母亲丈夫——父亲女儿——姐妹儿子——兄弟 ·以激发性、成长方式适应学龄前期子女的重要需求·充沛的精力适应及因对子女需求,父母因此缺乏隐私 4,学龄期 妻子——母亲丈夫——父亲女儿——姐妹儿子——兄弟 ·有学龄子女的家庭以建设性方法适应社区的生活·鼓励子女教育上的成就 5,青少年时期 妻子——母亲丈夫——父亲女儿——姐妹儿子——兄弟 ·青少年在自由及责任之间取得平衡·发展中年父母(子女已成年)的兴趣和工作 6,空巢期 妻子——母亲——祖母丈夫——父亲——祖父女儿——姐妹——姨、姑儿子——兄弟——舅、伯叔 ·成年子女离家就业、服兵役、上大学、另组新家庭等等。·维护支持性家庭关系 7,中年父母期 妻子——母亲——祖母丈夫——父亲——祖父 ·新的婚姻关系重建·维护老的及年幼的亲属关系 8,老年家庭成员 寡妇/鳏夫妻子——母亲——祖母丈夫——父亲——祖父 ·因对丧偶及独处·亲近家人或适应老年生活·适应退休生活 对那些有障碍子女尤其是重度无法生活自立的障碍子女的家庭而言,家庭始终处在子女的养育期,特别是对社会福利制度落后的国家,家庭始终停留在第二个发展阶段(育儿期),而走不下去,父母永远扮演照顾子女的角色,片刻也不休息,直到障碍子女或是父母终老至死。这种家庭的生命周期及其家庭要完成的任务,与一般常态发展的家庭差异极大。根据家庭发展理论,障碍者家庭的需求可称为是“特殊性需求”,因其不是在家庭正常发展下及在期待中发展的一般性需求,因此对这些有特殊性需求的家庭介入,就必须根据其特殊性的发展需求;而这也就是当我们与一般家庭比较时,障碍者家庭之所以为弱势家庭的原因,即它需要社会福利系统的介入,协助其能满足家庭发展阶段任务的达成。 社会工作者平克斯(Pincus)与米纳汉(Minahan)在概括社会工作实务过程的要素中,提出了“四个基本系统”的理论,指出社会工作过程是社会工作者运用各种知识与资源,与各要素系统共同努力,通过一系列具体的工作达到工作目标的改变过程。“四个基本系统”为社会工作者提供了一个实务工作的参考架构,这四个系统是: 行动系统是指那些与社会工作者一起工作,实现改变目标的人。诚如上所举的例子,行动系统就是与社会工作者一起进行改变努力的系统,系统中的所有人士是社会工作者开展工作的同盟军。基本系统理论对家庭社会工作来说,意味着开展工作需要调动家庭内外的各种资源,受虐妇女的改变和家庭问题的解决也是家庭内外各种系统共同努力的结果。另外一个社会工作者Doherry在针对系统理论运用在家庭社会工作实务时,提出了以下家庭系统理论的假设(Doherry,1989):(1)家庭关系是人们心理健康与个人是否病态的主要影响因素。(2)家庭互动的模式,可以代代相传。(3)家庭健康与否,是建立在家庭的向心力及个别家庭成员是否被尊重的平衡点上(即两者皆要被重视)。(4)家庭有否弹性,是家庭功能达成的关键;即家庭越有弹性(可塑性),就越能协助家庭有良好功能。(5)家庭互动的分析,需要从家庭的三角关系来探讨(婚姻与亲子)。(6)个人的问题,经常与其家庭的互动模式和家庭价值观有关。(7)小小系统的改变,都有可能引起主要系统的改变。(8)实务工作者介入到家庭,即成为家庭的新系统。实务工作者视家庭为一个系统,也就是把家庭看作是由个人组成的一个小的社会系统,负责个别家庭成员的社会化、亲密关系、规则学习(Minuchin,1974),而家庭成员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就构成家庭的整体(wholeness)。就一般系统理论而言,家庭是由家中成员的复杂因素或成分组成的动力系统,,个别成员是家庭的次系统,他们是相互依赖、相互关联的,任何一个次关系皆会影响家庭整个系统(Holman,1983)。因此Kerr和Bowen指出从家庭系统理论评量家庭时,要包括八个部分:①家庭成员的差异性(differentiation);②三角关系(triangles);③核心家庭的情绪过程;④家庭投射过程;⑤代与代之间传承的关系;⑥手足关系;⑦情绪的切割;⑧社会情绪过程(周月清,2001)。系统理论应用在家庭实务工作时,有三个主要概念:①界域;②沟通模式;③家庭结构。 1、社会冲突理论家庭观社会冲突理论应用在家庭的主要观点包括:(1)社会冲突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要素,冲突存在于任何社会互动形式中,同样也存在于家庭生活及家庭互动关系中。(2)个别行动者会依其个人的喜好行动,包括需要、价值观、目标及资源,因此在其日常生活与人互动中会有各种理由诠释其欲求、利益及追求的方式,因此不可能要求每个行动者都是为了达到社会最大的利益而行动。(3)无论是就个人或是团体而言都会有冲突发生,运用在家庭时情况亦同,如家中不同的成员会有其不同的目标、价值、兴趣及时间规划,且会与家中其他的成员产生冲突。(4)家庭的冲突也可能来自于同样的目标与兴趣,但限于资源(爱、注意、权力、金钱)分配的不足,因此会有竞争。家庭冲突论者视个人喜好作为了解家庭关系及互动的主要因素。(5)家庭是劳动力来源的体系,会影响家庭的权力、性别关系和生活;通常,家中的男人参加工作赚钱养家,而女人则负担家中未领薪的劳务,这种状态成为主流社会典型的“家庭形态”,由此男人在家中成为拥有较高权力者。(6)“权力”(power)是家庭冲突理论的重要概念,存在于家庭内外系统之间,而这会受社会文化、阶层的影响,如就家庭内而言,与性别、年龄有关。2、社会冲突理论运用在暴力家庭从冲突理论来解释家庭暴力,有两个假设:(1)家庭生活会出现冲突;(2)社会阶层化的合法性和权力的不同,允许家中居较高权力者用暴力对待家中权力较少者。这也是西方社会最常使用的“权力与控制”的不平等两性关系来定义婚姻暴力,包括使用武力、胁迫、经济控制、隔离以及男人特权,对其配偶行使身体、心理、经济、性的虐待(周月清,1995)。另外就儿童虐待案例而言,父母视子女为其财产,因此为了控制子女而行使暴力。由此可见,钱力、拳力与权力涵义相同,“钱力”与“拳力”会提升“权力”,因此得以控制另一方,此即为权力的不平衡所带来的家庭冲突。实务工作者介入的目的在促使家中权力重新配置,使受虐待者可以在家中拥有平等的权力。而这也是我们倡导男女两性平权社会,以作为家庭暴力防治的最根本工程,也可以说是冲突理论的运用。 增权理论是研究权力如何影响行为的一种观点,因为个人行为的方式实际上是同个人拥有的权力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增权理论试图解释个人如何通过社会介入来增加他们的权力。从最基本的层次看来,增权意味着获得或转移法定权力及正式权力的一个过程,那么,增权当中的“权力”是什么样的权力呢?增权理论认为权力是没有限制的,但是能够在社会介入的过程中被产生,它较强调增加三种不同的权力:1、个人层面的权力,指的是个人感觉到自己是一个有能力的个人,这种个人层面的权力也相当于“个人效能”。一个自觉到自身存在的个人,才能正视问题的产生或解决。增进个人权力的一个方法就是帮助个人界定并理解他已有的权力,包括对个人的事务作出自己的决定,也就是说,个人通过提高自我认识,觉悟到自己地位和能力,最终对个人的命运做出决定。2、人际交往的权力,指的是个人运用社会能力影响他人的权力。譬如个人可以在于他人交往中,意识到自己能够掌握谈话和决策的技巧,能与他人建立平等的关系。个人具备的社会交往能力来源于他在社会中所处的位置、扮演的角色、人际交往的相关技巧、自信、甚至个人的吸引力。影响人际交往的一些要素同性别、种族、外貌等先致方面有关,而另外一些影响要素则完全是可以通过技巧、后天的学习和努力达致改变的。因此,界定人际交往技巧缺乏、学习新的技巧和后天资源的不足是增权过程的一个关键步骤。3、政治权力,意指个人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手段影响组织、社区、社会资源分配的能力。资源的稀缺性和有用性,使得资源成为不同个体之间竞争的对象。个体如果能够在组织内部乃至更大的范围内对资源的分配和使用具有控制的力量,那么,不论这种力量的性质如何,个体完全可能比其他人的资源占有上具有更多的优势,从而便利地实现自身的目的。增权理论对家庭社会工作实务的启示在于:为求助的家庭提供的任务,除了切实地帮助对象解决物质上的问题、摆脱困境和重建家庭的互动模式及规范外,对家庭及其成员的能力建设同样重要。通过各种手段对服务对象赋权,使其最终感到自己是有能力的、有信心的、能够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寻找资源和面对今后相同或相似的生活困境,这些服务对象的成长标志,才是家庭社会工作的真正成效和服务目标。

社会工作者家庭关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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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ronKiven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责任第三章国家支持第四章社会协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第三条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第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第五条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开展家庭教育研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培训。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国家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三条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第二章家庭责任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第二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二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第三章国家支持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写或者采用适合当地实际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对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同时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公共服务产品研发。第二十九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第三十条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第三十一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第三十二条婚姻登记机构和收养登记机构应当通过现场咨询辅导、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形式,向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三十三条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安排的寄养家庭、接受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三十五条妇女联合会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第三十六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相关的家庭教育服务活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和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应当将家庭教育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第四章社会协同第三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面向居民、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第三十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第四十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第四十一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家长的需求,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第四十二条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第四十三条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应当及时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科学养育指导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第四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预防接种等服务时,应当对有关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科学养育知识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宣传和指导。第四十六条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年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开发家庭教育类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知识,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营造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第四十七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制定家庭教育服务规范,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第五十条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第五十一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第五十二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一)未依法办理设立手续;(二)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产生不良后果;(三)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法权益。第五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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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系统理论(1)三个基本观点:家庭成员的问题是由整个家庭不良的沟通交流方式导致的;家庭所面临的危机既是机会也是挑战;因“问题”而导致的家庭功能失调能够有效解决。(2)家庭系统概念的六个核心要素:整体大于各部分之和;维持平衡;一人改变影响所有人;相互影响,循环因果;很多次系统与社会系统;依据规则运行。2.家庭生命周期理论强调家庭成员的互动交流关系以及需要会随着家庭的发展在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征,每一个家庭发展阶段都有不同的任务和要求需要家庭成员去面对,让家庭成员感受到一定的压力。具体可分为八个阶段:家庭组成阶段、学前子女家庭阶段、学龄子女家庭阶段、青少年家庭阶段、子女独立家庭阶段、家庭调整阶段、中年夫妇家庭阶段以及老年人家庭阶段。3.生态系统理论该理论强调把家庭放在关系复杂的多重系统中来考察。具体分为微观系统(个体直接面对面接触和交往而组成,如家庭);中观系统(个人积极参与的两个或多个微观系统之间的互动关系,如家庭和学校关系);外部系统(对个人有影响但个人不直接参与的系统,如社区);宏观系统(影响个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社会文化价值系统)。社工证报考条件:一、2020年初级社会工作者报考条件(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四)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五)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二、2020年中级社会工作者报考条件(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四)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五)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六)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三、2020年高级社会工作者报考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热爱社会工作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三)在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师(中级)资格后,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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