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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商联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团结、服务、引导、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培养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队伍。
2.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3.参与政府相关的经济活动,广泛联系各地工商界人士,开展民间外交,推动经贸交流和协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4.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5.指导本会直属商会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组织建设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
6.反映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利益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7.为会员提供政策信息、人才交流培训等服务。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各类经贸活动,外出参观考察,帮助会员企业拓展市场。
8.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公有制会员企业党建工作。
9.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及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承担社会责任,大力支持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积极投身光彩事业。
10.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工商联交办的其它任务。
法律依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六条 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依法诚信经营,了解反映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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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简称工商联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工商业界组织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全国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工商联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工商企业和有关社团,经批准后都可参加工商联。工商企业投资者、经营者、与工商联有联系的经济、法律、理论工作者及港澳台人士也可参加工商联。工商联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主要职能有:1、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对国家事务和政府的重大决策进行参政议政。工商联是政治协商会议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地区政治、经济等事务中担任着重要角色,发挥着自己独特的作用。2、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帮助会员企业发展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3、考察、培养、选拔优秀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为工商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做好推荐工作;4、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协调会员与社会各界的关系;5、推进与各地区工商联、港澳台地区和各国工商团体的联系,促进开展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协助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6、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2002年11月27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二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三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为会员搞好服务,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队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改革开放,为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二)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三)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四)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五)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八)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九)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十)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十一)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十二)办好会办企业、事业; (十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五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即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全国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设同级工商业联合会。 地区(盟)和区设工商业联合会或办事处。 第六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中国民间商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及地区(盟)、区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民间商会,可称商会或总商会。第二章会员 第七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成为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企业会员。 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 (三)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业联合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工商业联合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九条县以上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 第十一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决议; (三)交纳会费; (四)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第三章组织 第十三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对下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五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查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三)选举执行委员会;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有权修改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十六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开。 第十七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特邀方式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上届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后,是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会,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对外代表本会。 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兼职副主席一般不连续任职。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第一副主席和常务副主席。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否设常务委员会,由其执行委员会决定。 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可设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县、区及不设区的市可设乡镇商会、市场商会或街道商会等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工商业联合会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同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其业务主管单位。 工商业联合会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的社会团体以及与工商业联合会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地方新设工商业联合会时,应报请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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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只有以下人员才属于公务员的范围,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 各级行政机关;
(四)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五) 各级审判机关;
(六) 各级检察机关;
(七)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二)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 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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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是各级工商界联合会的简称。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成立于1953年,简称全国工商联,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工商联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工商联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性质 工商联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单位.也可以看作是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的社会群众团体组织。社会责任 全国工商联成立以来,形成了紧跟中国共产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光荣传统。在现阶段,全国工商联把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作为政治方向。把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为会员搞好服务,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队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作为工作目标。努力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组织机构 工商联依照法律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机构,全国工商联负责指导地方工商联和民间商会的工作,全国共有县以上工商联组织3119个,形成覆盖全国的组织网络。工商联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地方工商联会员为全国工商联会员。截至2006年6月末,全国共有工商联会员197万。全国工商联已同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商会建立了广泛联系,并将一如既往地发展同中外各工商团体、企业组织和人士的联络,加强合作,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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