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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第十八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第二十二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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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求助、报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求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他家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对没有报案能力的人,若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其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3、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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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最好的解决方法
家庭暴力最好的解决方法,生活中我们需要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以下分享家庭暴力最好的解决方法。
一、家庭暴力最好的解决方式是什么?
家庭暴力最好的解决方式是起诉要求离婚,除此之外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社会救助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二)民事救济
受害人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向施暴者要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两个方面。
(三)刑事惩罚
若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强)奸罪等,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给予制裁。对于受害者的报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四)行政处罚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如果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被家暴法院会判决离婚吗?
被家暴法院一般都会判决离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如果存在家庭暴力的话,那么是属于非常严重的一种行为,所以对于普通的老百姓来说,如果有家庭当年应当及时对我来解决,比如说起诉离婚,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如何应对家庭暴力该怎么解决
妇女遭受家庭暴力一定要敢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受所谓的“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影响,逆来顺受、委屈求全。此外,要选择正确的维权手段,切忌“以暴制暴”。
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对施暴方予以劝阻,对双方进行调解,也可以向妇联或妇女公益组织等求助,或者拨打“110”报警,要求公安机关给予施暴方治安管理处罚,如警告、罚款、拘留。
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妇女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对于被害人因受强制、被恐吓等原因不能告诉或者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告诉。
二、家庭暴力怎样取证
1、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受害人应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
3、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
5、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人的证言。
6、未成年家庭成员也可作证,只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证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
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受害人必须要有勇气拿出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最大权益,遭遇家暴一定要及时报警并去医院检查身体,要收取证据并起诉施暴方。
一、遇到家庭暴力的处理方法
(一)积极求助,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等各类原因,选择默不作声,导致家庭暴力不断持续和升级,给个人带来了无法弥补的创伤,律师建议,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当积极求助,通过以下第三方途径解决家庭暴力。
1.立即拨打110报警,或24小时内前往辖区派出所备案;
2.向家人、朋友、邻居求助;
3.拨打12338妇联公益维权电话或联系当地妇女联合会求助;
4.向所在地居(村)委会、街道办等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求助;
5.向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 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依法主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实践中可予以收集和保存的证据包括:
1.证明家庭暴力相关证据,主要包括:照片、录像、录音、聊天记录等;
2.其他家庭成员、亲友、朋友等相关目击人员的证言;
3.公安机关的报警回执、出警记录及告诫书等;
4.施暴者的悔过书、承诺书等;
5.伤情鉴定书、诊断证明等;
6.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7.妇女联合会、居(村)委会、街道办等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记录和证明。
二、遇到家暴可不可以离婚
可以起诉离婚。很多妇女同志在遭遇家庭暴力之后不知道是否可以起诉离婚,尤其是在法律知识缺乏的广大农村。而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因此,您如果遭遇了家庭暴力是可以请求离婚的。
三、民法典家暴离婚需要哪些证据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受害人被家暴后,可以收集以下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一)在家暴过程中,如果有证人目睹的,他们证人证言属于证据之一;
(二)因为受害人无法忍受家暴,在家庭暴力发生后,选择报警求助的,警方的出警记录等相关的证明或者书面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之一。还有较为重要的是,受害人在遭受家暴之后,如果到医院就诊治疗的,那么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凭据也属于证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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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家暴首先,要立马报警;其次,去验伤;再次,在警察局一定要态度坚决;最后,无论如何,要坚决离婚。
1、首先,要立马报警。
很多女性,在是否报警这个事情上,犹豫不决。这真的是大错特错。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这一次,你不追究,那么,一定还有下一次,下下次。因为对方敢动手打你,他早就做过判断,你是没人给你出头的,你也不敢报警的。不要以为家暴是一时冲动,家暴者是经过理性分析的,觉得你好打才打的。
2、其次,去验伤。
这个验伤一定要仔细,有血有淤青的地方、痛的酸的地方都要验,其它有可能受影响的部位也要验,一定去好医院,找年轻的好医生验伤。年轻的医生思想比较先进,懂得尊重女性,对家暴也是持反对态度的,所以,在检查的时候,不会随意糊弄。同时,也不用怕花钱,这个钱以后是可以报销的。
3、再次,在警察局一定要态度坚决。
因为是家暴,警察基本上会当作家务事来处理的。如果你态度不坚决,那么警察是很可能和稀泥的。因为警察怕你们夫妻,事后和好了,到时候,他们警察倒成了恶人。
正因为警察不想掺和进别人的家务事,所以,你一定要让警察明白,这不是家务事,这是故意伤害,你一定要追究施暴者的责任。这样,警察就会秉公办案了。同时,你也不用怕对方报复,只要警察知道你的态度,那么,保护受害者就是他们的责任。
4、最后,无论如何,要坚决离婚。
前面已经说过,家暴不会只有一次,除非你永远逃离。有人说,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那是小打小闹,没有伤筋动骨。当你被打得鼻青脸肿的时候,人家还当你是个妻子吗?别说他不把你当妻子了,他甚至都不把你当成一个有血有肉的人。
一个不把你当人的人,你还要和他白头到老吗?就算你有这份心,别忘了,他会家暴的,你有没有这个命陪他到老,还是个问题。所以,赶紧跑吧,能带上孩子就带上。法院不会把孩子判给家暴者的。
扩展资料:
家暴的发展历程:
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和生物因素共同作用的现象,而暴力本身更趋向生物性,因为它毕竟是一种野蛮的行为。自人类组成家庭以来,就伴随家庭暴力的发生。在家庭暴力中,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受害者多半为妇女,而老人、儿童和男性的比例也有所上升。
2005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海淀区、丰台区、顺义区和朝阳区看守所当年5月10日至6月10日期间在押的全部女性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发现,捕前她们遭受过家庭暴力的比率是。
尽管引起暴力的因素很多,但心理和生理因素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比如男性的生理因素导致的性暴力。可以说,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至少在当时就存在心理障碍和品德问题。有许多精神障碍和生理因素是诱发暴力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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