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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促进成都邛崃市天府新区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功能区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法定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邛崃市天府新区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功能区(以下简称功能区)的建设、运营、发展、管理等工作。功能区的具体范围由功能区规划确定。第三条(基本原则)功能区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原则,坚持产城融合、绿色生态发展理念,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件,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第四条(管理体制)邛崃市天府新区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功能区发展服务局(以下简称发展服务局)履行法定机构职责,负责功能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综合协调等工作。邛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功能区的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城市管理、社区发展治理等社会事务管理。成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功能区政策实施、体制创新、资金安排、项目布局等方面予以支持,推动功能区加快建设发展。第五条(法定机构职责)发展服务局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具体承办功能区发展战略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等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二)负责制定产业引导政策,编制产业招商指导目录,承办招商引资项目论证、管理、推荐和申报等工作;(三)负责功能区内企业和产业项目服务工作,协调处理重大项目落地促建和产业扶持政策兑现工作;(四)负责拟定功能区内基础设施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方案,并按程序实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做好功能区综合运营;(五)负责推进功能区高品质科创空间、标准厂房、人才公寓、配套住房等发展载体建设;(六)负责承办功能区内土地开发、规划建设、闲置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等工作;(七)负责推进院校企地合作、人才引进、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八)负责对邛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围绕功能区建设、发展提供的服务保障情况实施考核评价;(九)承担邛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本条前款涉及的法定行政许可事项,邛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发展服务局办理。第六条(规划管理)功能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设计,由邛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服务局组织编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发展服务局应当根据赋权行使有关规划管理职能。功能区外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功能区内用地,或者可能对功能区发展产生影响的,有关审批机关在办理审批时,应当征求发展服务局意见。第七条(土地利用)功能区内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需要。功能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邛崃市人民政府予以统筹保障。功能区内的国有土地整理工作由发展服务局负责。土地整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功能区内的土地收储工作由发展服务局配合邛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实施,可以依法将功能区内的空闲国有土地用于临时租赁或者短期经营活动。第八条(投资项目管理)功能区内的投资项目由发展服务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投资主管部门职责并进行管理。第九条(招标采购管理)功能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招标的,或者功能区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或者政府采购。招标或者政府采购应当在规定的统一平台进行。第十条(政务服务)发展服务局应当在功能区设置综合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邛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为功能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政务服务,并配合发展服务局做好有关工作。第十一条(功能区运营)发展服务局可以依法利用功能区内的国有土地、国有资产等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筹措资金用于功能区开发、建设和运营。发展服务局可以根据邛崃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依法设立企业,开展土地开发、项目投资、技术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运营等业务,并依法享有出资人权益。发展服务局应当统筹协调功能区内供水、能源、互联网、通讯网络和广播电视网等公共服务产品的运营和维护管理,探索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运营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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