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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的操作原则
社会工作者拥有自己的操作原则,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社会工作者操作原则的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学习,更多信息可以关注应届毕业生培训网哦。
1、社会工作者对服务对象的接纳
接纳不等于认同,它是指社会工作者对服务对象在价值观与个人背景特征等的一种包容,也是社会工作者对社会大众的统一的服务态度,是建立专业助人关系的重要前提。
在专业服务过程中,社会工作者要从内心接纳服务对象,将他们看做是工作过程中的重要伙伴,对服务对象的价值偏好、习惯、信仰等都应保持宽容与尊重的态度,决不因为服务对象的生理、心理、种族、性别、年龄、职业、社会地位、信仰等因素对他们有任何歧视,更不能因为上述原因而拒绝为服务对象提供社会服务。
2、社会工作者对服务对象的尊重与包容
尊重的含义不仅在于对服务对象保持符合社会文化习俗的礼节和称谓,更重要的是要认识服务对象自身的生命价值和其他基本权利,充分保障他们获得基本的资源和可靠的专业服务的权利,帮助他们解决困难,满足他们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对社会工作专业来说,尊重不仅是一种思想上的认知,还是一种道德上的实践。在服务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不应将自身的价值观强加于服务对象,更不应指责和批判服务对象的言行和价值观,也不能向服务对象发泄自己的负面情绪。
社会工作者可以和服务对象共同分享与服务内容有关的个人感受和经验,以及社会工作专业对有关问题的看法,并提供尽力解决问题的建议,但社会工作者不得直接或间接迫使服务对象接受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3、社会工作者注重个别化原则
每个人都应当有权利和机会发展个性,社会工作者应当尊重服务对象的个体差异,不应当使用一般或统一的服务方法回应他们的独特需要,要充分考虑到服务对象在性别、年龄、职业、社会地位、政治信仰、宗教以及精神或生理残疾状况等方面存在的价值差异,及其与社会主流价值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尊重个性化需求,充分挖掘个人潜能。
4、社会工作者自我决定与知情同意
在社会工作实践中,社会工作者要与服务对象保持良好的沟通。社会工作者有义务向服务对象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对象有权利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选择服务的内容、方式,并在事关服务对象利益的决策中起到主导作用。如果服务对象没有能力进行选择和决策,社会工作者应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由他人代行选择和决策权利。
自决权是个人尊严的体现,除非万不得已,即便是社会工作者出于好意,一般也不主张社会工作者自身代替服务对象作决定,因为这样做可能不利于服务对象发展自尊和挖掘潜能。
5、社会工作者注重为服务对象保密的原则
社会工作者应当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未经服务对象同意或允许,社会工作者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涉及服务对象个人身份资料和其他可能危害服务对象权益的隐私信息。除非在特别情况下必须透露有关信息时,社会工作者应向机构或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服务对象有限度公开隐私信息的必要性及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如果在紧急情形下,必须打破保密原则而来不及提出报告时,社会工作者事后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并补办手续,以记录必要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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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也有一些社会福利服务并不直接服务于特定个别的人,而是以改善整个社会的生活品质为最终目标。例如规划社区发展和环境保护、或支援学前教育、职业训练等。社会工作者在执行这些社会服务工作时,也会对当事人给予人道上的协助。社会福利署的社会工作者在执行社会服务工作的过程当中,也会协助个案当事人处理各项个人的问题和需要。社会服务的对象包括:老弱者、身心障碍者、贫困者、单亲家庭、失业者、受虐待者、少数族裔、生活困难者、中辍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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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
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观是指社会工作者长期奉行和遵守的一整套指导其实践的原则和理念,它不同于个体的价值观,也不同于一般的社会价值观,它是社会工作者专业共同体内部的一种总体的价值偏好,代表着整个专业团体内部对社会正义、服务、个人价值与尊严、人类关系重要性、社会团结等的一般看法以及对专业标准的认定。专业价值观的建立与履行是社会工作专业化的重要前提,也是社会工作专业区别于其他专业的一个标志。
对社会工作来说,重要的专业价值包括正义、平等、责任、自我实现、自我决定、知会同意、诚信等。
目前国际社会工作界认同的专业价值观为:服务大众、践行社会公正、强调服务对象个人的尊严和价值、注重服务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重要性之间关系的重要性、待人真诚和守信、注重能力培养和再学习。
二、社会工作价值观的操作原则
1.对服务对象的接纳
社会工作者要从内心接纳服务对象,对服务对象的价值偏好、习惯、信仰等都应保持宽容与尊重的态度,绝不能因为服务对象的生理、心理、种族(或民族)、性别、年龄、职业、社会地位、信仰等因素对他们有任何歧视,更不能因为上述原因而拒绝为服务对象提供社会服务。但,接纳不等于认同,它是社会工作者对服务对象的价值观与个人背景特征等的一种包容,也是专业社会工作者对社会大众统一的服务态度。
2.对服务对象的尊重与包容
尊重是指社会工作者认识到服务对象自身的生命价值和其他基本权利,并充分保障他们获得基本的`资源和可靠的专业服务的权利。社会工作者不应将他们自身的价值观强加于服务对象,更不应指责和批判服务对象的言行和价值观,也不能向服务对象发泄自己的负面情绪。
3.注重个别化原则
尊重服务对象的个体差异,不应当使用一般或统一的服务方法回应他们的独特需要。
4.自我决定与知情同意
社会工作者有义务向服务对象提供必要的信息,使服务对象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选择服务的内容、方式,并在事关自身利益的决策中起到主导作用。如果服务对象没有能力进行选择和决策,社会工作者应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由他人代选择和决策权利。
5.强调为服务对象保密
未经服务对象同意或允许,社会工作者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涉及服务对象个人身份资料和其他可能危害服务对象权益的隐私信息。必须透露时,应向机构或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服务对象有限度公开隐私信息的必要性及采取的相关保护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打破保密原则而来不及提出报告,社会工作者事后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并补办手续,以记录必要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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