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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三好家政培训中心、济南慧聪育婴培训中心、济南市为你阳光职业培训学校
济南三好家政培训中心集育儿、养老、清洁等家庭服务的家政服务企业。三好家政位于济南市中区,目前拥有1家校区,开设中级月嫂育婴师、高级月嫂育婴师、高级小儿推拿培训班,为广大客户提供高品质、全方位的家庭一站式服务。
目前公司经营涉及:月嫂服务、育婴师服务、养老护理服务、钟点工服务、专项保洁服务、陪护服务等服务项目,为顾客创造价值、为员工创造机会、为社会创造效益。同时,公司开创了岗前培训、就业岗位提供、创业指导一条龙的产业链,无论对服务品质保证,还是多角度提供就业机会都有全方位支持。
济南慧聪育婴培训中心师资力量雄厚、教学环节优良、办学资历深厚、培训口碑很好。慧聪育婴位于济南天桥区,目前拥有1家校区,开设、产后康复师、高级育婴师培训,专注培训育婴师、催乳师、产后恢复师、小儿推拿师、母婴讲师的培训机构。
济南市为你阳光职业培训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教学经验丰富,手把手实操教学,包教包会。为你阳光学校位于济南历下区,目前拥有1家校区,开设月嫂培训、小儿推拿培训、育婴师培训,毕业颁发资格证书,推荐学员参加工作,减少就业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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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参加家政培训一定要确保可以上岗。现在市面上较多的培训机构只负责培训,没有上单的渠道。导致很多月嫂学完护理知识却没有地方上单。推荐您选择像姆爱这样的自营机构,这些自营机构月嫂作为公司员工,培训完之后可以直接安排实习再上岗,解决了培训也解决了上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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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培训推荐选择轻喜到家创办的轻喜职校。轻喜职校秉持“整合国际家政行业优秀的教育体系与理念,结合中国家庭需求,践行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教学理念;更是独创场景化教学模式,推动行业职业化发展,为中国培训高水平的家政从业人员。轻喜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是由民政局批准、轻喜到家创办的一所现代家政产教研融合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学校占地面积上万平,开设家政家居、母婴护理、育婴早教、产康护理、营养烹饪、健康管理等专业。独创场景化的教学模式,理论与实践结合,专业技能与职业素质结合,致力于让家政行业从业人员接受专业化、系统化的学习,成为行业中高水平的职业化从业人员。是深圳市首批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该校结合中国家庭对高品质服务的需求,独创家庭场景化的教学模式,打造到家服务行业职业教育新标杆。所有学员经培训合格毕业后,签约成为轻喜到家正式员工,公司会为服务人员购买社保和商业保险。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家政培训的相关信息,可以关注轻喜到家公众号或者打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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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份考试内容不尽相同。
就各省的情况来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社区工作专业知识和实务》、《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能力测试》、《综合能力测验》具体考试内容要依据个招聘公告而定。
社区专业知识包括:社区概论、社区建设、社区组织、居民自治
公共基础知识包括:马哲、毛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当代中国的政府与政治、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知识、语文基础知识和公文写作、经济知识和科技知识、历史知识、其他知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公文写作
综合能力测验包括:法律知识、非法律知识
社会工作者应具备的条件有:
1、除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外,还应具备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教育学、法学等多学科综合知识,应熟悉与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知识。
2、应能熟练运用个案社会工作、小组社会工作、社区社会工作、社会工作行政等社会工作方法,协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克服困难、挖掘潜能、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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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去所在地民政局问问,社工继续教育归民政部门管理。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9〕123号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人事部、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要求和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四条 民政部负责全国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示范培训; (三)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本地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地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对本地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鼓励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并在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七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小时。 第八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内容要适应其岗位需要,以提高社会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业价值观和伦理;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三)社会工作实务; (四)相关理论知识。 第九条 社会工作者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 (一)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所组织的社会工作培训; (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社会工作培训; (三)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 (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条 社会工作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一)参加社会工作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的,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 (二)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一次性记90小时;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按考试合格的专业课程实际授课时间计算。 第十一条 参加社会工作培训的继续教育时间,由举办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学历(学位)证书作为证明;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单科成绩单和学校出具的面授课时表作为证明。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开办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或者开展社会工作职业培训3年以上; (二)具有承担培训工作所需的专业师资队伍,其中,社会工作实务经验丰富的教师应占1/3以上; (三)具备承担培训工作所需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要求,科学开发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合理设置培训内容,有效改进培训方式,提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 第十四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保存培训记录至少3年,培训记录包括被培训人员名册、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试或者考核成绩等材料。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培训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开展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备案: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出具虚假继续教育学时证明的; (三)以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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