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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理论调研论文范文大全百度云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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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xues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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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理论调研论文范文大全百度云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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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zustc2012

可参照下面的修改成你的  关于本市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情况的调研报告  1月15日 12:38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监督调研组  本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关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一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在监督方面,2003年,针对上海开始实施新增就业岗位计划,常委会把促进就业工作列为重点监督项目。期间,组织了常委会历史上第一次监督听证会,即促进就业监督听证会。2004年,为了跟踪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巩固监督成果,常委会继续将政府促进就业工作列为重点监督项目。在对2003年监督工作中所提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的基础上,还就政府购买岗位、青年人就业、非农和失地农民就业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为深入基层了解实情,常委会第一次采用“一对一”访谈形式,组织组成人员深入社区,直接倾听失业人员和就业援助员的意见。2005年,面对改革开放以来,本市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化的新情况和新局面,常委会将开展维护劳动者权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列为重点监督项目。就依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合法权利的情况,以及依法加强工会组建、发挥工会作用,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同年11月,还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了《劳动法》执法检查工作。在立法方面,常委会分别在2005年12月和2006年8月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和《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为本市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推进和规范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此外,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三、四次会议,连续三年就涉及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议题召开专题审议,听取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政府完善相关工作。  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继续将本市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情况作为常委会监督项目,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晓明担任组长、财经委和内司委共同参加的监督调研组。为了提高本次调研的针对性,调研组在总结历年监督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和现阶段的主要矛盾,重点针对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劳务用工和农民工权益保障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自9月份以来,调研组通过与区县人大联动,提出调研题目委托调研;召开不同层面、各类人员座谈会;走访有关部门和单位;邀请专家学者座谈等形式,广泛了解情况,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市政府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情况  调研中,大家对政府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大家认为市政府按照中央和市委关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总体要求,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强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市政府明确将增加就业岗位、控制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列入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实施和谐社会建设的绩效考核体系,并将落实国有企业在稳定就业岗位方面的责任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二是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指导,积极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今年,本市进一步提高了月最低工资标准;加大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力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数有所增加;国有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进一步提高,一线在岗职工收入增长的受惠面扩大。三是加强劳动执法检查。本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加大了劳动监察和追缴欠薪欠保的工作力度。市安监部门严格查处事故隐患,严密监控重大危险源。本市地域内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数和死亡人数同比有所下降。四是完善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体制机制。今年上半年,本市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进一步提高,建立和完善了市、区县两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为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今年10月本市颁布并实施了《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将欠薪保障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需要引起重视的几个问题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职工权益的维护又是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问题。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当前本市还存在一些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因素,有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收入分配调节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为,一是政府缺乏有效的宏观调控收入分配的方法和手段。虽然政府就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等发布了指导性文件,但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企业按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价位调整职工工资的比例偏低。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有些企业不是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制定工资标准,而是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标准,或以每年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作为调整工资的依据,出现了“最低工资最高化”的现象。二是企业职工工资增长速度滞后。近年来,本市经济总量和人均GDP均呈高速发展态势,但本市企业职工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之间出现了脱节现象。据2001年至2005年《劳动工资统计年鉴》显示,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在直辖市中列倒数第一位,在华东地区列倒数第二位,在全国31个省市区中列倒数第八位。三是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劳动定额的制定和管理亟需加强。主要表现为,一是劳动定额制定不够科学。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一些企业不是在岗位测评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劳动定额,而是自己事先设定一个预定工资额,然后再换算成定额,有些企业预定工资额以本市最低工资为标准,有些甚至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的标准来核定,产生了许多职工在8小时内完不成劳动定额的现象。在2007年市总工会对3983名职工调查中,1%的职工要执行劳动定额,在需要执行劳动定额的这部分职工中,5%在8小时以内完不成劳动定额,需要每天加班的占0%,经常加班的占9%,有时加班的占3%。二是劳动定额管理处于无序状态。1989年,国家劳动部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意见》,指出企业要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工作,并对建立、完善和制定劳动定额标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但是随着机构改革,原来专门负责制定和管理劳动定额标准的部门被撤销,政府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都不再过问企业劳动定额问题,致使目前本市劳动定额制定和管理基本处于无序状态。  (三)劳务工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需要高度关注。主要表现为,一是劳动关系劳务化。目前,劳务用工已不再局限在某些季节性、临时性的工作岗位。为减少管理成本和降低风险,部分企业大规模使用劳务工,劳务用工形式成为了劳动合同用工形式的“替代品”。二是同工不同酬问题比较突出。目前,大多数劳务工的工资报酬要低于同岗位的劳动合同工,据市总工会2006年调查,从事生产一线岗位的劳务工收入为正式员工的52%,而且,其中有17%的劳务工收入还包括加班工资。三是劳务用工手续不规范。部分企业违规使用劳务工,劳务工权益保障存在较大“隐患”。据市总工会2006年调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工占总数的88%,并且尚有57%的劳务工没有签订任何合同。  (四)农民工权益要切实保护。主要表现为,一是工资收入低。据浦东新区总工会2006年对辖区内农民工调查,只有不到15%的被调查者的收入达到2005年上海市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有30%的被调查者平均月工资低于2005年上海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二是工作条件差。农民工大多从事“苦、脏、累、重、险”的一线工种,从产业来看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的制造业和建筑业,这些行业和工种本身就具有一定风险。而且,部分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不落实,职业卫生的组织机构不健全,职业防护措施不配套。据统计,农民工已成为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受害群体。三是“伤有所保”覆盖面有待扩大。据市总工会统计,从2006年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有近40%的伤亡农民工没有参加综合保险。  三、几点建议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总体要求。根据本市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情况,针对调研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重要性的认识。上海要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都市,就必须着力促进社会和谐,率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提出了新的挑战。本市各级政府、司法机关和工会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重要性的认识。  (二)进一步加大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力度。市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在保持本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不断调整国民收入的宏观分配结构,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要加强政策引导,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调节企业内部不合理的收入差距。要加强劳动执法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处罚力度,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力度,让企业和劳动者都能了解和熟悉法律法规的内容,确保法律法规在本市得以稳妥实施。  (三)进一步健全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要完善劳动关系协调三方联系会议制度,共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要加强对劳动定额的制定和管理。在问题比较突出的以计件工资为主的行业,可以联合相关行业协会和行业工会共同参与,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要探索改变劳动力市场二元结构,从源头上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建议结合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中有关“着力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研究探索解决方案,完善并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完善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制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工作。要根据国家新制定的《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等法律法规,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对地方性法规规定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的内容要及时予以修改;对上位法规定相对原则的内容,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尽快制定配套的法规和政策。为维护农民工、劳务工等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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