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g1681314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人力资源管理的若干影响 摘要: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我国人力资源管理和开发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对我国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有人力资源管理和开发的方式、手段必然需要进行调整,来适应劳动合同法的规则。从对劳动合同法的解读中,分析其对人力资源管理和开发的要求,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需要从多角度、多层次进行转变,以适应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满足组织的自身发展。 关键词:新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管理;制度建设 中国的人力资源管理是在没有对手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劳资之间的力量差距越来越大,劳资冲突突出,社会两极分化严重。在这样的背景下,劳动合同法应运而生。中国在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方面还很落后,劳资关系管理非常薄弱。而在市场经济国家,人力资源管理最中心的内容是劳资关系的协调。现有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主要是成本控制,导致了劳动者对企业的忠诚度很低,员工流动率很高,劳动关系不稳定。所以,很多企业对新法要求签订长期劳动合同都不能理解,其实长远来看企业会发现其中的好处。中国人力资源管理历史转型过程中,面临着空前的挑战和全新的战略机会,劳动合同法对一个组织来说,即是挑战,也更是机遇。 一、劳动合同法颁布的历史背景 《劳动合同法》产生的背景和原因,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常凯教授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经济原因、社会原因和政治原因。 经济原因。30年的经济高速持续增长,中国很大程度上发挥了劳动力价格低廉的比较优势,但这样的路不可能永远走下去。在经济原因上新法传递的信息是:国家引导、鼓励企业创新以保持经济持续增长,而不再鼓励企业仅仅是依靠劳动力价格比较优势保持经济增长。中国如果想保持经济的高速而又健康的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已经是急迫的,必须完成的任务。 社会原因。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全社会的财富大大增加了,但社会不公平的问题突出了。贫富两极分化引起的社会矛盾已经影响了全社会的经济稳定与和谐发展。以往中国宪法所规定的按劳分配原则,实际上已经被按资本、权力分配的趋向所替代,而且社会矛盾越来越尖锐。在社会原因上新法传递的信息是:企业不能无限制地扩大资本与劳动分配的差距,不能以过分牺牲劳动者权益的代价换取企业的财富增长。 政治原因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要充分考虑大多数人的利益,如果大多数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那么社会主义的基础就会动摇,中国共产党的基础就会动摇。在政治原因上新法传递的信息是:国家不能容忍企业蔑视法律,不能容忍企业在对待劳动者的待遇上蔑视国家的权威,不能容忍企业损害国家的人力基础。 二、劳动合同法对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的挑战 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在劳动试用期的期限上,新法做了极大的细化。比如,劳动合同1年之内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为了防止企业以连续签订合同、连续规定试用期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仅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不成立,视为劳动合同期限;新法还就无固动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做出了更有利于劳动者的非常明确的规定。 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在延续以前的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部分规定基础上,新法还扩大和提高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和金额。比如,以前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现在不再有这个限制,而是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前的规定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新法规定,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也要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新法还规定,以上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不按期、足额支付,劳动部门在责令限期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按照应支付的50%~100%加付劳动者赔偿金。由以上可见,新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对企业的压力显然加大了,成本也增加了。 关于违约金问题。新法只规定了两种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况:第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进行约定,并就劳动者违反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在法律上明确禁止了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违法要求劳动者支付各种违约金,极大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权利。 关于企业的法律责任问题。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新法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惩戒措施。比如,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再比如,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不订立,按照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还有关于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合同、违法规定试用期、扣押劳动者证件、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非法收取劳动者财务、拖欠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等企业违法损害劳动者权利的行为,新法都相应地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使得企业在侵害劳动者利益时所付出的成本高于其因此获得的非法利益,有利于企业规范劳动管理制度,严格遵纪守法、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三、中国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现存的问题分析 现行人力资源管理对成本控制过于重视,忽视劳资关系的协调。人力是能够创造更多价值的资源而不是成本,企业对人的管理强调通过“控制”和“服从”来实现人与事相适应,而忽视人才能的发挥,把人看做是成本而不是可供开发的资源,把注意力集中在如何节约成本上,忽视员工培训开发;实行传统的人事管理使人不能尽其才,缺乏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企业的种种做法,使得劳资关系紧张,员工缺乏对企业的认同,导致人力资源的潜力无法得到发挥。 现行人力资源管理对企业文化培育不足。优秀的企业文化是成功的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的重要依据。但若使一种文化能深入人心,普遍被接受不是件容易的事,它的形成需要长期的探索和磨合,而且要适合企业且能促进其发展,同时还要能感染每个员工,并突出自己的特色。中国企业由于战略缺位、初始条件、经济宏观及微观的局限性等限制性原因,企业文化建设有着相当的困难,最终破坏了员工的工作环境。 对绩效管理重视度不足,没有建立较好的科学的绩效管理体系。实施科学的绩效管理已经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的手段和工具,成为企业充分利用资源、培育核心竞争力、获取竞争优势的一条重要途径,对企业实现制度性的可持续发展起着显著的支持作用。但具体实践中,却存在各种问题。绩效考核体系设计的非科学性、绩效考核标准模糊化、绩效考核角度的单一、考核过程的形式化等都在中国企业中有着不同程度的表现。 四、对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的几点建议 塑造良好组织文化,建立合理的薪酬结构。新法提高了劳动者的地位,赋予劳动者更多的选择权。因此,对所有的企业来说,吸引和留住核心员工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新法虽然对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设置了种种限制,规定了很多的赔偿条款,但是对员工与企业中止劳动合同,只是在第九十条有所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员工转换工作变得更加容易,而企业对于员工转换工作的限制越来越小。通过提高薪金的方法来吸引员工,只会使得员工的忠诚度下降,企业间陷入工资竞争的恶性循环。要吸引和留住核心员工,企业需要科学化的人力资源管理,塑造良好的企业文化、设计科学的薪酬结构来吸引留住核心员工。 建立合理有效的薪酬制度。由于新法规定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规定劳动报酬,另外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也以员工的工资作为标准,因此,企业应更加注重全面报酬体系的观念。在降低基本工资的情况下,为了对现有的员工进行有效激励,企业会重视除工资外的其他薪酬构成要素。 要加大绩效加薪和浮动薪酬的比例,注重员工持股等长期激励报酬;福利对员工的激励作用有限,企业应按法律的基本要求为员工缴纳基本的社会保险,同时设计合理的带薪休假制度;企业应更加注重灵活的工作安排,更加关注员工的健康,并在员工需要援助时向员工提供一些支持和帮助;企业应提升绩效管理能力,对于绩效计划、绩效监测和绩效反馈等环节不断改进,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职业发展与晋升机会是企业需要关注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员工技能的培训、工作训练和指导以及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会使员工在选择企业时不再过高关注薪酬因素。同时,新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使得组织定期培训也成为企业留住核心员工的重要方法。 选聘人才,组织培训。在招聘环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会比以往投入更多精力。根据新法规定,企业解雇员工需要向员工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会直接导致企业在招聘时会比以前更加谨慎,“宁缺毋滥”的思想会成为企业人力资源招聘部门的重要原则。招聘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时首先要选聘既懂法又有经验的人才,并聘请劳动法专家对用人单位人力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培训。加强对招聘体系的管理,企业需要建立起一套素质模型,便于企业招募到符合企业文化和价值观,符合岗位核心素质、能力要求,同时又符合企业未来发展战略的人才,防止因为招聘不慎为企业带来损失。 严格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明确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新法会促使企业加强其内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设。因为新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企业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建立起一套严格的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为每个职位制定科学的职位说明书和清晰的绩效指标,明确定义什么叫做“不能胜任工作”,什么叫做“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否则,面对员工提起的劳动合同诉讼,企业将会非常的被动。 五、结语 总之,只要我们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在制定人力资源的架构时已经充分地考虑了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利益,而不是纯粹从企业利益出发,就不会在面对新法时有失措之感。 参考文献: [1]新劳动合同法助推人力资源法制化管理[N]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2007-11- [2]黄海东劳动合同法下的人力新资源[EB/OL]成都钢铁网,2007-12- [3]新劳动法下的人力资源管理[EB/OL]新浪财经,2007-12-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696 
新劳动法下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之道(二) 2009-1-20 全球品牌网 《电子商务世界》 企业在招聘人员时需更加小心才能规避欺诈与被欺诈的风险 □文/钱树锋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大环境中,企业客观上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所以企业因“欺诈”甚至是“被欺诈”所承担的风险及法律后果也越来越重。诚然,很多时候劳资双方主观上并不存在“欺诈”,只是由于某些环节的操作存在瑕疵。但就是这样不起眼的瑕疵却有可能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 规避欺诈 2008年1月18日,甲公司录用求职者贾先生,并由甲公司人力资源部口头告知贾先生入职后的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等基本信息,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贾先生试用期满后,甲公司花费3万元将贾先生派往德国总部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期间双方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约定了服务期限和贾先生违反服务期协议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在培训过程中,一次偶然的机会让贾先生接触到了德国一家实力雄厚的公司,对方亦有意聘用贾先生担任中国区的高管职务。培训结束后,贾先生便以甲公司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无效。 因甲公司在招聘过程中,系口头告知贾先生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等基本情况,难以举证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招聘程序上的缺陷,导致其无法举证,从而被裁定构成了对贾先生的欺诈,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自订立时起无效。同时,甲公司还需向贾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 点评:在招录员工的过程中,应尽量以完备的管理理念和措施,保全自身的利益,规避涉嫌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劳动者可以以企业欺诈为由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向企业要求经济补偿金。 如何规避欺诈的风险,企业可采取哪些行之有效的措施? 许多企业为了能够找到本单位所需要的优秀人才,往往在招聘广告中开出许多优惠条件,而在员工入职后却未予兑现。如果劳动者基于对此种承诺的信赖建立劳动关系,则企业有可能被认定为欺诈。 另外,从管理的角度而言,企业作为长期经营主体,人才是其发展壮大、提高市场竞争力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承诺,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兑现其承诺,才能够挽留人才,增加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和劳动者均有告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相关情况。如企业不注意在招聘过程中通过《企业基本情况告知函》等形式保留已履行告知义务证据,将可能会承担被认定为欺诈、与求职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和劳动报酬等都可能成为是否能够建立劳动关系的决定性因素,企业应当确保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如企业在招聘过程中有关情形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以避免欺诈的嫌疑。 规避被欺诈 2008年2月16日,乙公司因承接一单项目,急需招聘数名软件工程师。经过笔试和面试后,乙公司决定录用李先生担任该项目的软件工程开发人员。入职后,乙公司发现李先生的工作能力与其学历极度不符,经过与其提供的毕业证上的大学联系,被告知“我校从未有过该名学生”。正当乙公司准备以“欺诈”为由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之时,2008年3月24日,乙公司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应诉通知书》,李先生原所在单位以乙公司和李先生为被诉人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乙公司与李先生对因李先生擅自离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企业招用与其他企业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乙公司因在招聘过程中未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录用了尚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求职者李先生,应当与李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由于李先生的虚假学历,其名不副实的能力也延误了乙公司承接的项目进程。 点评:就业难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面对就业压力,不少劳动者往往会为了得到一份工作而刻意隐瞒甚至虚构个人信息。这就给企业在筛选和甄别人才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规避被欺诈的风险,可采取哪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呢? 一、根据企业招聘职位的性质制作入职登记表 在招录员工过程中,应当根据所招聘岗位的性质、工作内容等制作相应的入职登记表,由求职者本人填写。需了解、查验的基本信息包括:(1)个人基本信息,如性别、年龄、住址等;(2)专业能力信息,如学历、所应聘岗位需要的专业资格、技术操作水平等(3)工作经历。相关信息可以要求求职者提供以下材料查验: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资格证书等原件、户口本复印件以及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另外,特别要注明并告知:员工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必须准确无误,如发现有虚假情况,属于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由此也可看出新法环境下,企业完善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可随时以员工对企业存在欺诈行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不需要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 这样一来,求职者如存在告知虚假信息,欺诈企业的情况,企业可以依据欺诈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或解除劳动合同,以避免求职者虚构求职信息的招聘风险。 二、注重背景调查,避免录用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企业招用与其他企业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为避免被牵入此类争议,企业经过简历筛选和面试后,对钟意的求职者不能急于录用。对于不是初次就业的,应要求其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还应通过公安部门、教育部门、求职者原工作单位调查了解求职者基本情况,对重要的关键性的岗位,甚至可以委托专业的调查机构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后再录用,以避免日后发生用工风险。 三、严格区分招工条件和录用条件,明确录用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项法律规定为单位设定了证明义务,即单位若以此理由辞退员工,必须承担证明责任,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许多企业因为疏忽,不区分招工条件与录用条件,导致对于该项法律规定的适用遭遇尴尬。 招工条件通常出现在招聘广告中,是招聘岗位最基本的要求,只有符合此条件的求职者才有被录用的机会,企业在筛选求职者的过程中也是以此为据进行筛选,来初步确定劳动关系。但是单凭招工条件是无法反映出求职者的实际工作能力的,否则对试用期的规定就是不必要的。试用期实际就是对求职者所应聘工作是否胜任的考察期。 衡量是否胜任工作的标准是什么?就是录用条件。单位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必须有明确的录用条件为参照,才能够得出劳动者实际工作能力与录用条件不符的结论。而简单地将招工条件等同录用条件势必会导致对该项规定适用的逻辑上的不能,因此应当严格区分招工条件与录用条件。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动关系的法治化进程脚步加快,劳资双方对于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都努力去寻求法律帮助。如果在劳动关系建立过程中就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执行,本着诚实信用、有法必依的法律精神,做好反欺诈的准备工作,那么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企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用工风险,对于劳动法规的贯彻实施会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对于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都具有重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