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巨流
根据案件提供的情况,运用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我写论文就用这些。。。 有个案例,你看可以用不?根据案发时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分析如下: 一、环保局是主管的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责令焦化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作出罚款这一行政处罚决定; 环保局作为主管机关,亦有权依法根据果农请求,作出处理决定,要求焦化厂向果农赔偿。依照行政法理论,这种决定是一种行政裁决。 二、根据“一”所述,本案环保局即使要对焦化厂进行罚款,也是在责令其限期改正后的事情,而不能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见附件1第12条和第42条)。(当然,如果是焦化厂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而造成的超标排放,环保局可以直接作出处罚决定,见附件1第39条第2项) 环保局受理果农的请求,所作出的也只能是一种裁决性的处理决定,而不该是行政处罚决定(见附件1第45条第2款)。环保局责令焦化厂向果农赔偿,实质上不能当作行政处罚,因此,环保局的该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超越了职权(在行政法理论上,缺乏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要件)。 即使其作出的是处理决定,也应该适用1995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而不能是1987的,因此,法律适用错误是毫无疑问的。 三、总之,环保局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超越职权,确有错误,法院依照有关规定裁定不予执行是正确的(见附件2)。 四、在当时,环保局是可以通过自我纠正来解决问题的:自我撤销原处罚决定后,依法作出要求焦化厂向果农赔偿的处理决定,或者先责令焦化厂限期改正,再观察是否采取行政处罚决定,这些都是可以的。 五、本案环保局看似只是混淆了行政决定的性质,造成了形式上的误用,但在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下,不应当认为其合法。依照目前主流的法理学说,公权力行为在法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作出,即为违法。 附件: 1、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8月29日 修正) 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第四十二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十五条 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因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备注:该条款与1987年9月5日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36条相同)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实施日期:19910711 ;失效日期:20000310) 85、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如果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经院长批准,不予执行,并将申请材料退回行政机关。
要求蛮高的,不过案例分析跟学士论文两码事,你最好问清楚,也可以问我们。专业的写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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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小论文一般可以作为引言或者第一个问题直接列出来,作为单独的一部分,引言写成一段,作为第一部分不能超过三段,字数一般在300-1000字符之间。如果是毕业论文的话,通常放在理论和概念分析之后,也就是第二部分或第三部分。这个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占全文字数的10%左右。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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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性质的论文,其案例的要求也不尽相同。本精英认为,若你是写会计专业的的毕业论文,那你就要根据本专业的实际情况的案例来分析,一般一篇论文一个案例已经足够。如会计专业的特点是比较注重实证,所以在写论文的时候,不能写得太理论化了,要和具体的案例结合起来。“我们在写作的过程中会拿出资本市场的数据作支持,来论证我们的观点。作为本科生论文来讲,因为本科生的学习重点还是对会计基础知识的学习,对会计规范和流程的学习,对创新性的东西涉及比较少,所以,反映在论文中,还是以对会计知识的梳理为主。如果是研究生就不一样了,经过四年的本科基础教育,他们已经对会计这门学科有了更深入地了解,也有了自己偏好的领域,所以在学习中会侧重独特性和创新性,反映在论文写作中,导师会要求他们有自己的东西。当然,我们有些同学从一开始就对会计这门专业很有自己的想法,也可以把自己独特的东西作为论文主题,这需要和导师商量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