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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经济学中,经济学家给经济学下了各种各样的定义,但对经济的定义却比较模糊。他们认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自然是经济,经济这个最基本的概念是一个清晰自明的实体,对经济无须下定义,故至今为止在西方经济学中经济一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由此导致他们对经济学的定义也处于混乱状态。我们只能从其对经济学的定义中推测出经济的“定义”。   11.经济是指财富;   12.经济是人类和社会选择使用自然界和前辈所提供的稀缺资源;   13.经济是指利用稀缺的资源以生产有价值的商品并将它们分配给不同的个人;   14.经济是指人类生活事务;   15.经济是指把稀缺资源配置到各种不同的和相互竞争的需要上,并使它们得到最大满足;   16.经济是指将稀缺的资源有效的配置给相互竞争的用途;   17.经济是指个人、企业、政府以及其他组织在社会内进行选择,以及这些选择决定社会性稀缺性资源的使用;   18.经济指社会管理自己的稀缺资源;   19.经济是指我们社会中的个人、厂商、政府和其他组织进行选择,这些选择决定社会资源被利用;   20.经济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确定劳动、资本和土地的价格,以及运用这些价格配置资源; 金融市场21.经济是指金融市场行为,金融市场将资本配置到其他经济部门;   22.经济是指收入分配,以及不损害经济运行的前提下对人给予帮助;   23.经济是指政府支出、税收、预算、赤字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24.经济是指经济周期中失业与生产的波动,并改善经济增长的政策;   25.经济是指各国贸易模式贸易壁垒的影响;   26.经济是指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资源有效利用的方式;   27.经济是指一定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经济关系和经济规律;   28.经济是指有限资源在不同用途上的运用;   29.经济是指资源配置的全过程及决定影响资源配置的全部因素。!!

有关经济的论文2000字怎么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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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torxw

改革开放以来,个人独资企业在我国得到了迅猛发展,现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出台之后,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 次会议又通过了个人独资企业法,这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三大基本企业形态均已确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框架初具规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定位  独资企业即一个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虽然独资企业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美国、加拿大并无专门的独资企业法,对独资企业的法律范散见于宪法以及税收、专卖、合同和破产等方面的法律中[1],独资企业这个术语甚至在德国是闻所未闻的[2],他们对独资企业是根据民法和商事法律来调整的。因为他们认为个体完全控制着企业,没有企业内部的其它组成成分的利益可以考虑,这种类型的商事企业并不使个人免于任何责任,这样,没有必要单独立法以调整独资企业的组织和运营[3]  我国是从企业形态的角度来构筑市场主体法律框架的,有法可依的法制要求使与公司、合伙企业并存的独资企业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有人认为,国有企业、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组织包括由国有和合作制主体控制的各种经济组织,是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其他经济活动主体则多是依民法和行政法设立的[4] 这种将非公有制企业主体与公有制企业主体人为割裂开来的观点是不足取的。因为市场经济不分公、私,各种主体一律平等。我国关于市场主体的立法体制已经逐步摒弃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立法模式,公司、合伙、独资企业主体法律体制在我国的建立,已经做出了明确的结论。  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关于独资企业的法律定位,因对“独资”的理解不同而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1)“一个投资主体”说。 认为凡一人或一个投资主体开办的企业,均纳入独资企业法调整,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独资企业,换言之,可将中国现有的非公司形态的国有独资企业、集体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及有门点的个体工商户(俗称座商)均纳入独资企业法调整[5]此观点为广义说。(2)“一个自然人投资”说。认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企业,分为私营独资企业和全部资本由一个外国人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6] 这可称为狭义说。(3)“限定的单个自然人投资”说。 仅把独资企业限定在单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范围内,而将无固定场所的临时摊贩或沿街叫卖者及无相应从业人员的家庭手工业者排除在外[7] 此为在狭义基础上的限定说。  上述第一种观点,以投资形式为界定标准,主张所有独资设立的企业都纳入独资企业法调整,理论上正确,也比较理想。但我国的国有独资企业、集体所有制独资企业比较复杂,如此立法与现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企业法等难以协调,为此,有人认为应有一个过渡期,主张先对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进行规范,将私营独资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自然人单独投资在中国设立的企业作为调整范围[7 ](p35)。而刚颁布的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显然采取了严格的“限定”说。该法较草案增加了“个人”的限制词并在法律定义中将其明确为自然人,把法人排除在独资企业之外;其附则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又将外国人予以排除。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对独资企业是有相当限制的。根据该法第2条定义规定,“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位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独资”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投资的“自然人”仅指中国人,不包括外商。如果外国自然人单独投资在我国设立企业,应当适用外资企业法,属于外商独资企业。那么香港、澳门、台湾的单个自然人可否成为我国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呢?笔者认为不可。我国实行一国两制,依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85条的规定,这些地区的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要参照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办理。在审判实践中,涉港、澳、台案件也都是参照涉外案件的有关规定审理的。因此,港、澳、台同胞在我国境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也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而是参照有关外商独资企业的规定办理。  第二,投资以及企业所得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即企业的主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显著特征是个人所有制企业,投资人的投资以及企业所得收益均归个人所有,投资人享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同时,投资人也是企业的负责人和代表人,享有企业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当然,他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其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依法应与委托人或聘用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如果因授权不明造成善意第三人利益损害时,应承担民事责任,受托人明知授权不明而实施所委托行为的,负连带责任。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聘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组织,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它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由投资人即企业的主人享有和承担,并且投资人还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虽然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相似,但一人公司为企业法人,公司以企业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我国法律没有一人公司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个人独资企业资本再多、人员再众、规模再大,也只能是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成为公司。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避免了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从而也省却了法院在案件审理时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麻烦。  第四,该企业是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一个市场经营实体,不包括个体摊贩和无必要从业人员的个体工商户。所谓“在中国境内设立”,是指在我国的国境和边境内设立,排除了国境线外的外国和与港、澳、台划定边界的港、澳、台一方。所谓“经营实体”,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组织,含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必要的从业人员。这些条件的要求,将个人独资企业与公民经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区别开来。对于那些资金雄厚,颇具规模,已经摆脱了摆摊设点、流动销售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如果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条件的,应当允许他们转为个人独资企业。至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为私营企业”的规定, 没有科学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雇工人数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衡量标准,但“必要的从业人员”尚需有关机关作出解释,以使司法实践有可操作的圭臬。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民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决定了法律将业主人格与其独资企业人格视为一体[6](p283), 但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业主毕竟不能等同。作为出资人,他投入独资企业的财产是有定数的,按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他设立独资企业时就申报和明确了出资额,并可作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其投资可以是他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他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其独资企业的收益也不一定是他的全部收益。因此业主的人格与独资企业的人格只能“视为”一体,而不能在二者之间划等号。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讲,其财产是相对固定的,与业主的个人财产有区别,即投资人的出资和独资企业的收益为独资企业的财产。因而,当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时,要以其企业的全部财产予以清偿,不足清偿时,由出资人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实际上,个人独资企业本身是非法人组织,它没有自己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就是投资人(业主)的财产,与其说独资企业承担民事责任,不如说投资人(业主)承担民事责任确切,说独资企业承担责任只是一种习惯而已。对此观点,笔者在以下的叙述中不再重复。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其财产用于清偿企业债务,清偿顺序如下:(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 )其他债务。前一顺序没有清偿的,后一顺序不得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清偿;不足清偿的,由投资人以其他个人财产清偿。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二)投资人的“无限责任”  投资人对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独资企业的显著特点,也是各国立法的通例。其无限责任,是指当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企业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直至全部清偿,若不能全部清偿则个人亦破产。我国目前不实行个人破产制度,若个人财产仍不足清偿,以后也无能力清偿的,则成为无法执行的“死债”,往往被免除清偿责任。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若是家庭经营的,要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的规定不同,要“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就有了时间上和形式上的限定。在时间上,限定于申请设立企业登记时,而不是其后实践意义上的家庭经营。在形式上,限定于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财产出资,明确的方式通常在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中载明,或者在有关的证明文件中注明。如果不能提供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确切证明的,司法机关在处理纠纷时不能用其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就是说,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要注意范围,不能不加限制地把其家庭共有财产用来承担个人的无限责任。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无限责任,还体现在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中。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0条规定,清算期间,在未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4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在企业解散后,投资人仍在一定条件下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该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 该责任消灭。”这里的“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 该责任消灭”应为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除斥期间,用“责任消灭”的措辞似有不妥。  在投资人的财产性法律责任中,还有一个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冲突协调问题。投资人的财产是有限的,如果既有民事赔偿责任,又有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何处理?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3条规定:“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就确立了投资人财产性法律责任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投资人的财产足以承担各项法律责任时,分别承担;不足承担各项法律责任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如果不同的司法机关分别对投资人作出财产性法律责任的裁决,也要按此原则处理,即使先作出行政、刑事裁决的,也不能置民事债权人利益于不顾,其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机关可依据该条规定与其他司法机关协调,先行用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受委托或被聘用管理企业事务人员的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一般比个体工商户规模大,有些还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为生产经营的需要,投资人往往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 “受委托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该法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那么,受委托或被聘用管理企业事务的人员如果违反合同义务,从事了法律禁止的行为,给投资人及个人独资企业造成损害,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呢?个人独资企业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作了两条规定。  第一,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该法第38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的责任属于违约责任,但该违约责任的承担是有条件的:一是违反与投资人订立的管理企业事务的合同;二是管理企业事务的行为;三是给投资人造成损害。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否则,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不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侵犯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任。在企业事务管理中,可能发生受托人及被聘用人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侵占企业的财产或利益,为此,该法第46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20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一是退还,二是赔偿。当该企业财产或利益仍存在的,用责令退还的责任方式;但该财产或利益不复存在的,用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如果退还了财产还有其他损失的,则可与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并用。  另外,该法第40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没有像第43条那样规定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冲突协调问题,笔者认为,不能套用第43条的规定。因为投资人的民事责任一般是对企业外部而言的,法律要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债权优先受偿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立法价值取向也已适应世界潮流,由国家本位向个人本位转变,该条是一个体现。而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与投资人是企业内部关系,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利用企业事务管理之便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投资人负有失察责任,由投资人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是应当的,有利于企业的科学管理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完善,投资人无权因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而招致的财产性刑事责任向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追偿损失,即使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也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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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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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ahhuizi

1、 什么是经济发展? 简单的讲经济发展就是有钱,但钱从何来?钱只能印出来。那么到底是什么使印钞机不停的运转? 假设一个岛上有1000口人,与世隔绝,人与人之间交换物品过活,但有时候你手里用来交换的东西不一定就是对方想要的,怎么办?于是人们就用都喜欢的金银作为交换的东西,于是交换方便了。但金银要磨损,携带也不方便,当交换活动频繁时,发现这个东西太繁琐,限制了交换活动,于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想了一个办法,就是由岛上的管理者发行一种符号,用它来代替金银,于是钞票出现了。 刚开始这种钞票可以随时得兑换金银。大家都很放心,因为钞票就是金银。可是岛上金银的产量太小,当人们的交换活动更加频繁时,钞票不够用了,只能暂停交换。暂停交换的后果就是大家不生产别人想要的东西了,因为虽然别人用,但交换不出去,套用现在的话说就是经济发展减速了。 于是大家想了一个办法,成立一家钱庄,这个钱庄是大家的,由钱庄来发行钞票,印出的钞票借给想用钱的人,然后这个人有钱了再还给钱庄。于是银行就出现了。 银行的出现,能保证交换活动更持续的进行,大家都拼命的生产,岛上的东西越来越多,银行根据产品的生产数量,不停的印制钞票,以保证交换能更深入的进行。 后来人们的交换活动更频繁了,一家钱庄太少了,于是出现了很多钱庄,总要有个管钱庄的吧,于是指定一家钱庄管理其他钱庄,并且钞票只能由这家钱庄印刷,然后通过其他钱庄借给用钱的人,**银行就这么也出现了。 2、什么是对外贸易? 有一天岛上的人发明了船,于是就到处划船跑,发现了另一个岛屿,那上面也有人,也有钞票,也像自己岛上这么活动。但自己岛上生产的东西多,那个岛上生产的东西少,1元钱在自己的岛上能买1斤大米,那个岛上的一元钱只能买半斤大米,于是另外岛上的钱来这个岛上买东西时只能2元换1元才行。于是汇率出现了。算好汇率后,他们开始互相买卖东西到对方岛上,这就是对外贸易。对外贸易丰富了人们的生活生产需要,使交换活动到了一个空前的高潮。 3、什么是通货膨胀? 由于岛上生产的产品太多了,以至于没法准确估计到底该发行多少钞票,发行多了的时候,因为没有那么多产品可买,产品就开始涨价,发行少了呢就开始降价,为了保证价格稳定,央行要求各钱庄要把一部分钱放在央行里面用来调节产品的价格,根据价格情况多放和少放。这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可是有一部分聪明人开始怎么才能把钱弄到自己手上,他在海边捡了一颗石子,说这个石子值100万快钱,把它卖给了一个人,这个人觉得整个岛上的钱加一起也没有100万啊,怎么办,于是向钱庄借,钱庄也没有这么多钱,于是把印钞机打开,印了这100万,借给了他买了这个石子。 然后这个人开始卖这个石子,100万卖给了第二个人,由于第一个卖石子的人把钱花了,所以岛上的钱多了,所以这一百万可以筹集到,多买些产品就有了。但当把这个石子以200万转让的时候,钱庄只能又印了100万钞票,就这样钞票越印越多,可是当这个石子不停的流动转让时,大家并不觉得岛上的钱多,产品价格还是原来的那样。可是当这个石子不流通或流通的慢时,大家觉得钱多了,可是如果当持有石子的人把它扔到大海里,那就等于岛上凭空多出N多个100 万来,怎么办,央行最害怕的就是这颗石子没了。它没了岛上产品的价格就会飞涨,就会通货膨胀。那么持有石子的人就绑架了岛上的经济。 4、房价能绑架中国经济吗? 中国的房地产已经使中国央行发行了太多的人民币,如果房价下降,等于把那颗石子投进了海里,那么多印出来的钱会使中国产品价格飞涨,会发生严重的通货膨胀。 看似房价与石子毫无相干,可是他们的属性是一样的,就是价格和价值严重的背离。实际上房地产的崩盘受害最大的并不是中国的商业银行,而是整个中国经济体系。为什么**迟迟没有把房价降下来,不是降不下来,如果真想降房价,只需要一道政令,房地产价格会在一夜之间土崩瓦解。可是后果谁能承担,严重通货膨胀谁来负责? 房地产业已经绑架了中国的经济,是无可置疑的,是客观实在的,没有人能改变。 不管谁是总理,廉洁也好,贪污也好,都希望社会和谐,可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5、房价和通货膨胀有关系吗? 可更棘手的问题还不仅仅在这里。如果降房价,面对的是马上的通货膨胀,可不降房价,那么面对的就是更严重的通货膨胀,何去何从? 所以最可靠的办法就是稳定房价,然后在社会产品增加时,减少货币的投放量,加上其他政策如加息、增加商业银行准备金率、缩小信贷规模等辅助手段,来使中国经济软着陆,这是最好的办法,我们看到的一切政令也是这个逻辑。不信的话,可以查阅一下近年来**发布的一系列调控房地产业的措施。 可是为什么房价不稳定而且更加的疯长呢?难道是开发商与**在博弈吗?告诉你在中国没有人能和党叫板,几个肚子大点的开发商是没有这个实力的。实际上是幕后的另一只黑手在和中国**博弈,这支黑手就是外资,以美国为代表的帝国主义攫取中国人民血汗的黑手。 6、房价高涨的原动力是什么? 使房价上涨的动力很多,房价上涨对其有利的人就是动力之一,比如:为了GDP和个人利益的地方**、为了赚钱的开发商、炒房族、以至于买了房的所谓“房奴”都是是房价上涨的动力,可是最大的原动力不是这些,是外资,是美国的以攫取超额利润的各大财团。 开发商作为商人,为了赚取高额利润不是什么伤天害理的事情,可是各行各业都有商人,难道想赚就有吗?那除非是神话。房地产业的开发商也一样,不是他们想赚多少就有多少的。根据价值规律,当商品的价格和价值严重背离时,会有一种趋向正常价格回归的力量钳制价格的上涨,可是在中国的房地产业,这种规律似乎不起作用,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忽视了一个参考范围的原因,如果以中国经济本身而言确实打破了这个规律,可是目前的情况是有一股力量在维持着房地产业的价格,即托市,那么谁在托市呢? 谁能在房地产业失控能得到巨额利润的人就是托市的人。 讨论这个问题前,现看一下中国的外汇储备情况。中国的外汇储备在近几年迅速由1、2千亿突破万亿,并且还在迅速的增长,难道是中国人民奋发图强,挣来的吗?这个不需要证明,看中国的GDP增幅就知道,外汇储备的增长速度明显大于GDP的增幅。显然不是挣来的,那么除了挣来的一部分,那么就是所谓的 “国际热钱”的涌入,而国际热钱的涌入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取得高额的回报。 国际热钱进入中国市场后,首先要兑换成人民币,那么一下子哪有这么多人民币呢?只有一个办法就是让印钞机没日没夜的工作,然后这笔钱用来托住已是烫手山芋的房地产市场,就是拼命的投资房地产业,当房地产价格因背离价值而向下波动时,通过托市再把它抬高,反复如此,给人的表象就是房产价格决没有偏离价值。导致房价越涨越高。 而开发商呢,他们一到房子将要卖不出去的时候,就有人出高价买下来,他们怎么会降价,如果没有这部分资金在运作,别说是开发商联盟,就是全国只有一个开发商,价格也会降下来,没有人买了,难道等房子发霉吗? 那么外资持有这么多高价房产做什么?不怕砸到手里吗? 不怕!为什么呢?在这个资本运作的过程中,有一个冤大头在最底下接着呢,是谁呢?就是中国的商业银行,由于火爆的房地产市场,一流的流通性,近年来没有看到任何萎缩的迹象,放了贷款就盈利,为什么不贷款呢?没有理由不放贷款。 加之中国老百姓买房的心情,外资可以轻易的把高价房转嫁到中国的银行和消费者身上,连炒房的农民都能赚到一杯羹,职业的外资会赔钱吗? 那么房价一直涨下去,会怎样呢?请看下一节:“7、房价一直涨下去,开发商会笑还是会哭?什么情况下会笑?什么情况下会哭?” 7、房价一直涨下去,开发商会笑还是会哭?什么情况下会笑?什么情况下会哭? 在中国**近几年来密集的几十道金牌的调控下,房价还是如脱了缰的野马一样狂奔不止。暂且不论何时能停止上涨的势头,毕竟房价在目前还是上涨的,所以我们就看看房价上涨不止会带来什么。 首先:由于GDP上涨,中国**为了维持上文说的“保持产品交换的继续”要不断地投放人民币,即开动印钞机。只要房地产这个石子还没有投入到大海里去,还有一定的流通性,那么就不会有通货膨胀的发生。 其次:开发商会在这个过程中也赚取巨大的利润。 再次:能看到的是,炒房族会赚钱、所谓的买房的“房奴”会增值。 都赚钱!可是在这个过程中到底谁亏了呢?钱从哪里来呢?如果你是有炒股的经验就会知道,如果投资价格和价值背离的商品,你赚的钱就是别人赔的钱,那么套用到房地产上,就是买房自住的人,现在看似增值,那是镜中月、水中花,你不变现就不是你的。再有就是当价格完全回归真实价值的时候,有时甚至会到真实价值一下,被高价房套住的投资者。还有一个就是开发商! 为什么说开发商也有赔钱呢?大家知道商人的本性是赚钱,赚取利润。如果一个商人投机一次就永远都不做这个生意了,他是赚钱了,可他不是商人,这种商业行为没有意义。由于商人的本性,所以赚来的钱会继续扩大再生产,在能赚钱的领域不断的加大投资。这个道理从生活中就可看出来,越是做大生意的人总喊没钱,因为要更大的流动资金来维持其扩大再生产的需要。 所以一旦房价回归真实的价值之时,就是有一大批开发商崩溃之日。这个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和任何行为为转移的。如果现在有开发商逃离房地产业的角斗场,那么跑得慢的就是最后的输家。如果都不跑,就像击鼓传花一样,最后拿到接力棒的就是接盘者。有句话叫:“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也许只不过是方式不一样,看谁的运气好而已。 可是现在却没有任何的开发商赔钱的迹象,有的是开发商不断的赚钱,老百姓送钱都来不及。只是因为目前房价还在上涨,房产还在不断的流动。 一个巨大的问题来了,这样不断上涨的房价何时是个头啊,请看下一节:“8、坐在华尔街办公室的财团们是如何吸干中国山区一个农民的血汗的” 8、坐在华尔街办公室的财团们是如何吸干中国山区一个农民的血汗的 毛主席说过:“帝国主义没有睡大觉,而是天天在蠢蠢欲动,在图谋不轨,想达到他们的罪恶目的。诚然他们的气焰的确没有以前那么嚣张,但他们确实在活动着。”是不是冷战结束就代表着人类的和平得以实现呢?“一句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就能掩盖帝国主义噬血的本质吗?人人平等的理念是对的,但它只不过是帝国主义用来欺骗人们的伎俩罢了,说到和做到永远是两码事。 国际财团通过国际热钱涌入中国,使人民币加大发行量,然后通过房地产炒作,把中国的国内价格水平无限制的提高,GDP的增长又一次使人民币的发行量被迫提高。国际财团心黑手狠,双管齐下,目的就是使中国经济热到烫手,热到让每个中国人为之疯狂。 我们暂不去关心这个过程,我们放眼未来,看看这一过程的结果是什么样呢?换句话说财团的目的是什么呢? 很明显,中国人最不愿意看到的事情,就是财团们最乐见的结果。先做个假设,比如国际热钱在投资的中国房地产领域里上演最后的疯狂后,然后把房产成功解套全部变现,如果此时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达到美国预期最高时,汇率是热钱逃离时需要相乘的那个倍数,会发生什么谁都能想到,所有热钱会一夜之间全部兑换美元逃离。财团们会赚得沟满壕平,中国市场上除了钱就是钱,能遮住天的大把人民币将成为中国人民的噩梦。 这是中国人最不愿意看到的事情,也是财团最乐见的结果。近期美国不断的通过政治、贸易等手段逼迫人民币升值,而中国**迟迟不升值或小范围的升值,远远没有达到美国**的预期,这是在出口处的中美之间的博弈。美国逼迫人民币升值的狼子野心昭然若揭! 顺便提一句,如果真的这个升值预期达到了,中国楼市将重演日本上世纪90年代崩盘的历史。只是那时中国经济也会像日本一样进入一个连续低迷不振的不归路。 在这种攸关民族生存的问题上,**会坐视不管吗?就算是退一步来讲,一个完全不负责任的**遇到这种情况,因为这个资本运作同时也极大侵犯了**的利益,也会拼命反搏的。 那么中国**会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化解这一“经济危机”呢?请看下一节:“在有关这场围绕房价和通货膨胀之间的各方博弈中可能选择的中庸路线”。 9、在有关这场围绕房价和通货膨胀之间的各方博弈中可能选择的中庸路线 我一直相信:物极必反,中庸,是老祖宗留给后人解决棘手问题的杀手锏! 既然是中国房地产“绑架”了中国的经济,那么我们就从“绑架”说起。何为“绑架”,应该是相对弱的一方,拿着相对强的一方的“要害”,使相对强的一方即便有能力对付弱的一方,但碍于投鼠忌器,无力可施。 我们先来看看绑架双方的阵容和各自手上的筹码。房地产业的主体是开发商,所以开发商算一方,它绑架的要害是中国经济,那中国经济是谁的要害呢?是中国人民的要害,代表中国人民的,目前只能是中国**。中国**算一方。外资呢?它是煽风点火者,划到开发商一方。中国**一方有公权力,可以通过税收、财政、经济政策、行政手段对开发商阵营施力,开发商阵营通过源源不断的后备资金来绑架中国经济,且不断的提高赎金。 问题已经摆在这里,怎么办呢?冲上去一枪击毙,那歹徒非撕票不可,太极端不可行。所以有为**开出药方,只要实现了某某一条既可降低房价的主意,就犹如这一枪击毙一样是不可行的。我们想象如何解救绑架事件的,首先要稳定住对方的情绪,再一步步地靠近,但这种靠近虽会引起歹徒的敌意,但不会导致他撕票,然后再进一步稳定情绪,再靠近,然后条件成熟时,再稳准狠,即保证人质的安全,又要保证歹徒一举拿下。这才是真正的营救。 所以中庸才是解决棘手问题的杀手锏。极端、盲目、冒进是要不得的。 针对如何解决中国房地产市场的绑架问题,就要围绕问题的关键部分一步步地施加反作用力,然后一举成功,才是正道。 第一个关键的部分就是汇率,中国**会严把汇率关,我们可以预期的是,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决不会过快升值,但会小幅升值,就是要稳定对方的情绪,如果一点不升,对方会狗急跳墙,如果升的过快,是给自己掘墓,所以为什么中国汇率升幅总是犹抱琵琶半遮面,看看美国**的态度跟一个绑匪是多么的贴切,我要一瓶果汁,为什么拿来半瓶水。可又说不出什么来,毕竟还能暂时解渴。 第二个关键是限制资产流动性,既然房地产能绑架中国经济,说明它举足轻重,限制房产的流通性,就可以限制资产的流动性,注意这里是两个概念,“资产流动性”和“房产流通性”。两者完全不同,但又息息相关。房产流通性减弱,资产流动性减弱,那么需要印刷的人民币就减少。就像那个石子,不流通马上通胀,不涨价流通没问题,可是行不通,外资也不同意。既然是不断的上涨价格,只能一步步地限制房产流通,只要房产流通性少一点,通胀就会显现一点,然后再通过上调准备金率和加息等柔性政策来调整一点,用柳叶棉丝掌来化解泰森的一记重拳,以绵柔克强刚、化千钧于无形,这就是中国**的策略(这好像是中国人最擅长的事情)。我们从官方媒体就能看到相关的消息,楼市签约率在下降,即流通性在下降,然后物价开始有所涨幅,如猪肉等副食产品,但央行马上上调准备金率和加息,来稳定物价。不知各位看官是否也看出些端倪。可预期的是,到完全化解危机之前,会不断地加息和调高准备金率,同时房产流通性会越来越弱,这个预言是否准确可在以后的央行政策上验证。等完全消除了由于经济过热导致的通货膨胀预期,那么就是房地产价格回归真实价值之时。 不管你看到没看到,这已是最后的疯狂,我们从两方面来分析: 第一,如果这场博弈以外资胜利而告终,那么中国经济将步日本90年代持续下滑的深渊,由于外资撤走,房市赖以生存的支柱坍塌,房价会一落千丈,可到时候不管是开发商还是老百姓都将承受经济下滑之苦,持有的货币迅速贬值,即便房价落下,也不一定买的起。这是中国**和中国人民不可接受的,也是无法接受的。 第二,如果外资以失败而告终,即在汇率上把住出口,让房价回归真实价值,把外资同样套在中国,这才是胜利的前提。那么以美国财团为首的帝国主义噬血者必将疯狂报复,会在投资、出口等各方面对中国施加压力。我们今天人民币升值没有达到美国预期,已经导致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受打压,进而引起了众多的贸易摩擦,由此可见一斑。我们知道,经济发展的三套马车是,投资、出口和消费,在投资、出口领域遭到报复会影响中国经济的发展,但我相信不会影响我们的发展速度,别忘了还有一套马车是“消费”,房价下降后,如果你是爱国者,请现在保护好你的钱包,到时千万别羞羞答答,要果断地出手买房,中国经济会在消费领域异军突起,继续独占世界经济引擎的鳌头。 所以我们要相信我们的**,配合我们的**,**在事关全局的问题上是和老百姓站在一起的,**是水上承载的舟,人民是水,没有水,何以载舟。本文转贴自 【 浮游城 - Castle in the Sky | 开放邀请注册,PS|SS|WII|DC下载研究中心 】 ,原文地址:-htm-ti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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