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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是一项经济管理活动,为了规范会计工作,保证会计工作在经济管理中发挥作用,政府部门应在宏观上对会计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政府部门如何指导、监督和管理会计工作,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做法。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公有制占主导地位,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有其特殊的作用,要求基层单位的会计工作在为本单位的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服务的同时,要为国家宏观调控服务。要做到这一点,政府部门必须加强对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包括会计政策、标准的制定,政策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和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督促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工作和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等,这些内容,都是我国会计工作宏观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构成了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为规范会计工作的宏观管理,逐步实现依法行政,新《会计法》对我国会计工作宏观管理的主管部门、管理原则、管理内容等作出了规定。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新《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这一条规定了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并明确在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为什么规定由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 从国家机构的设置和权责归属的划分看,新中国一成立就在财政部设立专门管理会计工作的机构。几十年来,会计工作一直由财政部门管理,财政部门在管理会计工作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从会计工作与经济管理职能相关的密切程度看,财务会计工作同国家财税工作的关系十分密切,它是确定税基、规范财政收支的重要基础。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有利于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更好地为财税工作和其他经济工作服务。而审计、税务、金融等主管部门虽然在履行职责中也涉及会计工作,但由于受行业、业务范围的限制,这些部门所涉及的会计单位没有财政部门广泛。只有财政部门才能担负起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责任。因此,新《会计法》充分肯定了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的作用和经验,并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 (二)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应当权利与义务相结合 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不仅是一种权利,更重要的是一种责任。财政部门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实行宏观经济调控。应该说,无论从目前还是从今后一个时期来看,财政部门的这一任务非常艰巨。但财政部门不能因为主要任务是抓财政收支而放松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必须看到,财政部门把会计这项基础工作抓好,是维护财经纪律,抓好增收节支,强化财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措施。会计秩序混乱,财政制度得不到贯彻执行,必然会造成财政收入流失、支出失控,最终给财政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因此,绝不能把抓好会计工作视做与财政收支无关或关系不大的额外任务,而应当自觉地把抓好会计工作的管理放在重要位置。还必须看到,新《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这是国家法律赋予财政部门的重要责任,如果财政部门放松对会计工作的管理,造成会计秩序混乱,则不仅是一种工作上的失误,而且是一种违法行为并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责的重要原则,也体现了管理的效率原则。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主要是在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充分调动地区、部门、单位管理会计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无论是国家财政部门与地方财政部门的关系上,还是财政部门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关系上,都要适当分工并搞好协调配合,上级对下级、财政部门对各业务主管部门都不能事无巨细一概包揽。具体做法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在统一规划、统一领导会计工作的前提下,发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各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积极性,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各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好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划和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并取得同级其他管理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四)发挥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在监管会计工作中的作用 对会计工作的监管,除了发挥财政部门的作用外,还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政府其他管理部门的作用。会计工作是一项社会经济管理活动,会计资料是一种社会性资源。政府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能时,都会涉及有关单位的会计事务和会计资料,有关法律赋予了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相关会计事务、会计资料的职责。因此,新《会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这一规定,体现了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在管理会计事务中的相互协作、配合的关系。 二、对会计制度的管理 会计制度是指政府管理部门对处理会计事务所制定的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对会计工作、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会计档案等方面所作出的规范性文件。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在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的同时,必须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国家在进行宏观调控中,不仅需要各基层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也需要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在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中维护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计制度既是各单位组织会计管理工作和产生相互可比、口径一致的会计资料的依据,也是国家财政经济政策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会计制度作为法制化经济管理手段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政府部门的管理范围。因此,新《会计法》第八条对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构成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新《会计法》中的一个特定概念,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会计制度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的,即应当符合新《会计法》的规定。第二,会计制度的制定主体是法定的,即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凡是设在中国境内的各单位,都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香港、澳门、台湾除外。根据规定,我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会计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探讨要求设计的制度能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特定主体财务状况、理财过程和工作成果的需要。主义市场是市场经济,而市场实际上是一种关系,是各种商品生产者之间的资金、物资、劳务、技术等契约和交换关系。建立和处理这些关系的直接前提是各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而相互了解和信任的主要依据和手段之一就是会计信息。供货者必须了解购货方的财务状况是否良好,财务活动是否有效率,从而确定赊销风险,并据以作出销售决策;部门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必须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及其资信水平,以作出信贷决策;投资人在进行投资业务时,必须掌握受资人的财务状况和获利能力水平,以作出投资决策,等等。显然,描述特定主体财务状况、理财过程和工作成果的会计信息,其表达和传输已成为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基础。基于这种原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所设计的会计制度能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特定主体财务状况、理财过程和工作成果的需要。 (3)要求设计的会计制度能满足特定主体内部管理的需要。上面已经提及,市场经济要求行为自主化,还原企业作为一个经济实体的独立的主体地位。这里至少包括两层涵义:一是国家给企业应有的自主权,各项法规、政策都不能阻碍企业自主权的发挥,不能束缚企业的手脚。这就是要求会计制度应当给企业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二是各个主体在市场中的地位应是平等的,即企业作为一个主体,其内涵应当确定,机会和义务应当均等。这就是要求会计制度的设计应从企业会计主体出发,本着明确产权关系的基本思想,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传递管理信息等提供起码的会计环境,以满足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z 合规性原则。合规性是会计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它要求会计制度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的、法规和政策,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现到会计制度中去。合规性原则在会计制度设计工作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所设计的会计制度,必须符合《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准则》等会计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居于最高层次的会计规范,是我们办理会计事务依据的基本法。《会计法》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国家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而制定的会计法规。《规范》共六章一百零一条,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等会计基础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会计准则是特定主体制定会计核算制度和组织会计核算工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基本规范,是会计工作自由度和统一度相平衡的标准。就我国而言,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个层次。基本准则是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规范,它主要规定了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包括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一般原则、会计要素和会计报告准则;具体准则是对会计核算工作的具体规范,它以基本准则为依据,对具体会计信息业务和报告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所设计的会计制度,必须与国家有关法规相协调。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对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组织的管理和调控,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一改以往的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将主要通过法律的、经济的手段来进行间接管理。其中包括通过统一汇总的会计资料,作为管理经济的基础和依据。这就要求进行会计制度设计时,必须使特定主体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符合经济、财务、税收等国家法规。如进行有关财务指标和财务报表设计时,必须遵守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有关货币资金的收支、保管、结算和核算规定设计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方面的金融法规。又如为加强对罚款的会计监督,在进行会计制度设计时,可根据国家《经济合同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罚款开支范围规定,应设计出相对应的会计科目对罚款支出进行专项跟踪。 成本效益原则。会计制度设计的目的是规范会计工作,但不能因规范会计工作不讲运行质量和工作效率,而应该在满足会计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尽量使会计制度设计简洁明了,可操作性强。会计制度作为加强管理、保护资财安全的办事规程,在设计时固然不能简化,失去其加强管理、保护资财安全的作用;但如果会计制度过于繁琐,在实施时消耗的制度成本大于其运行所能得到的会计制度效应,则说明会计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因此,会计制度设计必须考虑制度成本与效益的关系,以尽量少的制度成本获得尽可能多的会计制度效应,达到成本效益的最优组合。会计制度设计的成本效益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设计会计制度时要尽可能地节省设计费用;二是在设计指标、凭证、帐簿、报表格式以及各类业务处理规程时,应以尽量少的成本获得尽可能多的会计制度效应,以实现成本效益的最优组合。 体现内部控制的要求。内部控制是特定主体为加强岗位责任,保护资本安全,确保会计记录正确可靠,及时提供财务信息,避免无意地面临风险,预防或查明错误和不正常现象,保证授权职责履行,在内部组织分工、业务处理、凭证手续和程序等方面所规定的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因此,在会计制度设计中,必须对会计机构、会计工作程序设置必要的内部控制。因为内部控制具有预防和自动补偿功能。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有职务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文件记录控制、实物保全控制、人员素质控制、业绩报告控制、目标计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设计会计制度,就要将上述各种内部控制方式恰当地设置在会计机构、会计工作程序中,以体现内部控制的要求,使会计制度真正成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 管理权限相对集中,保持制度的相对稳定性。会计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应随着市场经济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改进。因而会计制度设计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但是,如果变更过于频繁,管理权限过于分散,将给会计工作带来不利,甚至会造成会计主体的财务混乱。因此,在设计会计制度时,应将制度权限的管理集中于管理决策的最高层,不宜分散;同时应注意保持会计制度的相对稳定性,除非特殊情况,一般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宜作较大的变动。 为保证会计制度的相应稳定性,在设计会计制度时,对各项规定应当留有适当的余地,以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例如会计科目的分类编号,应当留些空号,当业务发展时可以增删,而不必改变到整个编号系统。 与使用的核算工具相适应。会计使用的核算工具,由手工作业到使用机械以至现在的机,使用不同的核算工具,一般是不因此改变会计工作的基本方法。例如,在采用“借贷记帐法”的条件下,登记总帐和明细帐,无论采用何种核算工具,都需要逐笔或汇总记入有关帐户的借方和贷方,然后再结算余额。但是,不同的核算工具记入帐簿的方法则有所不同。在采用EDP的条件下,记入帐簿的数据,是使用计算机能识别的语言,并通过一定的介质才记入帐簿(即输入存储器)等。其次,由于EDP计算速度快、存储量大等优点,在手工作业下无法采用的核算方法或核算要求,它都能采用,如运用矩阵编制合并报表,因而会计制度的就有所不同。所以,设计的会计制度,应与所采用的核算工具相适应。 随着技术的进步,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电子化,会计制度设计应朝向适应计算机进行会计管理的要求迈进。因此,会计制度设计当前急需的一个重要,就是如何在会计实务中进行会计电算化制度设计,具体包括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会计电算化制度的设计。笔者认为,开展会计电算化制度设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客观条件循序渐进、逐步提高。例如:可先进行帐务处理、报表编制、应收应付帐款核算、工资核算等简单业务的电算化制度设计;然后,进行固定资产、存货、成本、销售等单项业务的电算化制度设计;再在此基础上,开展会计电算化的管理会计制度设计,逐步实现会计信息管理化、会计工作电算管理智能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