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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格式论文一篇**封面** 论客舱服务的质量管理与品牌建设作 者: ***(系号***) 指导老师:______求实学院空中乘务学院 ***第一页*** 优则客信,信则“牌”立 ——论客舱服务的质量管理与品牌建设 摘要:乘务工作是航空公司直接面对旅客服务的窗口,她直接代表着中国民航和各航空公司的形象,是航空服务水平的重要体现。民航企业的客舱服务质量,直接影响到民航企业的品牌形象和效益。因此,如何提高民航企业的客舱服务质量,值得认真研究。客舱服务质量的提高,除了提高客舱服务人员的素质、规范客舱服务标准和行为等方面外也有一个管理的问题。本文从科学管理的角度出发,总结现状,分析原因,提出建议,目的在于提高民航运输企业的客舱服务工作质量水平,从而为创造铸造航空公司的品牌效应并最终为航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 关键词:航空运输、客舱服务、质量、品牌; 引言:在社会性快速变革和发展的环境中,我国民航业要保持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执着,要持之以恒地保持客舱服务质量,满足国内外乘客要求,就必须建立航空运输客舱服务质量体系。 一切优质的服务或迟或早都会体现在效益的增长上。在上一财年获得营业额和净利润双丰收的法国航空公司,去年运送乘客4240万人次,其中亚洲航线客座率增加了4个百分点。为了巩固老乘客吸引新乘客,法航今春还推出了“服务亚洲化”计划。为了实施这一计划,法航特别为空乘人员在亚洲各国和地区举办训练课程和会议,并按照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风俗习惯,用当地语言写出工作手册,以提示空乘人员了解当地文化差异。“了解当地文化,可使乘客深切感受到法航热诚服务的心意,以减少因文化差异而在服务上引起的误解。”法航亚太区总裁马勒先生这样说。比如在中国手册中关于饮食一项,就将“中国人用餐时喜欢热食和热汤”一行字用黑体标出,让乘务员特别关注。由此可见法国人服务的细腻和用心。 第一章 客舱服务与品牌 ——案例分析 英国航空——不断超越乘客期待的客舱服务 创办于1919年8月的英国航空公司(以下简称英航),在2000年,全世界有4800万的乘客选择了英航,每8分钟就有80位乘客登机,每三十秒就有一架英航起飞或降落,飞行航线覆盖97个国家,263个目的地,集团分布在全球100个国家,员工达6万人。所以,英航理所当然被认为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国际航空公司和领导品牌。1983年英航高层决策者将英航定位在“不断超越乘客期待的领航员(即始终能提供给乘客超出满意的服务)”,并在将此品牌理念融入客舱服务工作中后,提出了“世界上最受欢迎的航空公司”的推广口号。刚开始人们对这个定位还不以为然,认为这是英航在自吹自擂,可是到今天为止,它已经是全球当之无愧的最受乘客喜爱的航空公司。与大英帝国没落形象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英航一直充满生机和变革精神,以“必须超越乘客的期待”的品牌理念和最佳服务航空公司的市场定位不断创新求变,从而造就了英航在国际航空市场上领导的形象。 英航客舱服务定位的一个主要策略就是在功能诉求和情感诉求之间找到平衡,并且将客舱服务定位的重点放在优良的设计和服务创新方面,特别是保护乘客的隐私、给予足够的空间和弹性等硬件条件方面,比竞争对手提供的更多。另外,英航客舱服务管理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培植“品牌情感”,积极创造和维护英航的感性形象,用情感的因素通过客舱服务工作和乘客之间建立起长久而密切的合作关系,培育了一大批英航定位品牌的忠诚者。 英航通过客舱服务工作努力铸就的品牌形象是——代表着西方服务风格的、品质卓越的,乘客可以享受到专业而友善的服务,以及他们的需求可以得到充分满足的航空公司。“成为乘客的第一选择”带动了英航朝着世界第一领导品牌的方向努力,并特别强调英航的名称就代表着一种无微不至的服务,而且是一个品牌。按照市场区隔的策略,1988年英航推出“世界俱乐部”和“欧洲俱乐部”两个品牌,1991年又分别推出“世界旅行者”与“欧洲旅行者”两个服务品牌。 以下图一就是为配合“世界俱乐部”品牌而推出的系列客舱服务广告之一。一位年轻的母亲温柔地抱着怀中的婴儿,充满喜悦和母爱的深情注视着自己的宝贝,可是婴儿的脸被移花接木换成了一幅谢顶留着白胡子打着领带的形象。妈妈怀中的“老者”甜蜜地睡着,脸上还流露着幸福的梦中微笑。显然,该品牌的诉求点在于体现加入英航俱乐部可以享受“新世界俱乐部摇篮座位”的舒适和安逸,英航空姐为你提供无微不至的关怀,不过,英航不提供“摇篮曲”。创意无论是视觉还是文案都表现了英国人式的幽默,从色彩运用和创意的手法不难看出这个成熟品牌,在功能诉求和情感诉求策略上结合的老道。 英航客舱服务一直围绕设计和创新,不仅体现在品牌方面,更多的是在硬件的改造和完善上,例如,英航头等舱的座位设计的不断更新不仅为品牌创造了无形资产,而且每年都获得许多国际大奖。英航世界俱乐部服务目标主要是针对国际乘客,其重点诉求为座位的极大改进。 宽大舒适的沙发中间坐了一位小孩(图二),旁边还“坐”了一个可爱的玩具熊。同出一辙的还是将孩子的脸隐藏在一张成年人脸的背后,创意很夸张地传达了世界俱乐部提供的座位改进之后,舒畅宽阔的空间让客人坐上去就像孩子一样,还留有很多空间。创意中小小的身躯和那颗成人的“大头”形成强烈的视觉冲击,沙发营造了英航客舱服务家庭式的温馨,而打着领结的形象则迎合了目标客户成为世界俱乐部成员的心理期望。 而今,英航已经从一个英国航空公司发展成了一家全球化的跨国品牌,耗时两年多推出的红、兰、白标志,独具一格的客舱服务工作和高层次的服务质量,向全球的乘客和员工表明企业新的定位和承诺:多元化、创造力、友善、朝气蓬勃和世界观。 第二章 质量与客舱服务 ——论据论证 航空运输客舱服务工作在经过全行业开展的服务质量上台阶活动、服务承诺等创优活动和精品服务样板创建活动之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开始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然而,面对广大消费者不断增长的质量需要,航空运输客舱服务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其中,服务质量不稳定乃是比较突出的问题。这不仅是社会性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民航亟待改进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民航运输服务质量的不稳定性通常是指民航运输服务在一定的时期内不能保持其较高水准,服务质量特性发生超常规的水平波动。主要表现为: 服务工作时好时差,通常反映在服务态度和工作方面“冷、硬、顶,推、拖、卡”的现象时有发生;乘客出现特殊情况和航班不正常情况下的服务不尽如人意,等等。 而根据分析,影响运输服务质量稳定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员素质。航空运输客舱服务工作的主体是客舱服务有关联的空乘人员,由于其自身条件的原因,反映在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方面呈现出显著差异。这种差异具体表现为服务意识、质量意识的强弱,对情绪的自我控制能力和对工作的控制能力的大小,这些能力往往决定工作人员的本职工作质量。任何客舱服务人员的工作质量都会对航空公司客舱服务总体质量水平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2、操作规范。航空运输客舱服务的各种规章、工作方法、操作规程对提高客舱服务质量具有极为直接的保障作用。民航有关企事业单位所制定的各类规章是否科学、合理、健全、适用,在实际工作中能否真正得到贯彻执行,将对运输服务质量产生直接影响。 3、运行环境。客舱服务随着运输生产的流程在一定的空间和一定的自然条件和保障条件下运行。其中,天气状况、空中交通服务、机场保障能力、民航电子系统的保障功能等,对客舱服务质量造成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除此之外,社会的政治经济形势对客舱服务质量也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 航空公司在同行业的激烈竞争中,要战胜对手,就必须十分重视管理工作,切实加强质量管理。而质量管理在航空公司中运作又可大致分为三个步骤: 服务设计 服务设计的依据是市场开发过程的工作结果,即根据市场需求制订服务提要继而转化为规范。服务规范就是通常所说的服务质量标准。设计服务规范的目的在于完整地精确地阐述和规定服务的功能性、经济性、安全性、舒适性、时间性和文明性等到质量特性。上述各项质量特性应以定性或定量的具体指标体现之。在制定服务规范的同时,还要相对应地制定验收标准,以保证积压项质量指标在执行中落到实处。在设计服务提供规范时,应重点提出服务提供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设施、设备、材料等物质资源的类型和数量,这些物质资源必须满足达到服务规范的要求;所要求的人员的数量和技能,这些人力资源必须满足达到服务规范的要求;服务所需要的分供方的可信赖程度,分供方所具备的保障能力必须满足达到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工作规程和操作方法,这些规程和方法必须满足达到服务规范的要求。设计服务质量控制规范应识别对服务质量有重要影响的关键活动,对关键活动进行深入细致的系统分析,选出关键活动的特性,针对特性建立控制手段,制订控制程序。 服务提供 服务提供是对服务的具体实施,体现在服务的工作过程中。服务提供过程是执行服务规范、服务提供规范和质量控制规范的过程,是确保达到服务提要要求的过程,也是满足用户和社会需要的过程。服务组织的管理者应明确各项职责并把这些职责分配给服务提供过程有关的全部职能部门和全体人员,通过严格的管理,使各项职责得到落实,保证服务提供的每一项工作正常进行并达到相关规范要求。在服务提供过程中,任何一级服务组织应重点把握住以下三点:一是使服务提供过程遵守已经制定的服务提供规范;二是考查服务提供过程是否符合已经制定的服务规范并进行现场监督;三是在服务提供过程出现问题和偏差时,对过程进行分析和必要的调整。 质量控制 由于民航运输服务在客观上存在着不可存储的性质,这就要求每一项服务的提供必须一次成功。保证一次成功的关键在于提供服务的人员的自我控制。控制自己的情绪处于最佳状态,控制自己的行为完全符合职业道德规范和服务提供规范,达到服务质量规定的要求。组织控制的着力点应放在:第一,对人员的控制。对从事客舱服务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资格和知识更新的教育培训,并为其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稳定的工作,通过给予对成绩的奖励来鼓励员工在提高客舱质量方面做出贡献。对确实不适宜承担客舱服务工作的个别人员,应引入竞争上岗机制坚决予以调换。第二,对物质资源的控制。各项客舱服务设施设备和服务用品从购置、保管到使用,应有严谨的管理程序,保证其数量和质量都能持续满足达到服务质量标准的需要。第三,对服务流程的控制。服务组织对客舱服务进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中,应在关键性的环节上建立质量管理点实施重点监控,保证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工作质量完全符合设计的标准要求。第四,对运行环境的控制。在进行服务规范设计时充分考虑不可控因素对服务质量的影响,避免设计出既不切合实际又不可能实现的所谓高标准。运行环境控制的另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则是对关联单位的工作质量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章 质量与品牌 ——理论应用 目前国内民航竞争却热衷于大打价格战,一个劲地纠缠于机票打折做文章。对于服务方面的竞争,不少航空公司却疏于投入精力与财力,更不屑于站在乘客的立场提供更多实惠。其实,目前民航的机票价格禁令已经松动,更有一些“先知先觉”的乘客学会去找销售代理人买机票,经过货比三家与讨价还价,可以从代理人手上拿到理想的折扣票价。机票价格战只能打一时,从长远看,随着国门进一步开放,中外航空公司之间服务品牌的竞争,却更具有深远意义,不可掉以轻心。 要亮出自己的服务品牌,多为乘客着想,多出一些方便乘客的举措,多注重于客舱服务的特色,才是将来航空公司可行之道。 如国内民航的旗舰公司——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就曾于去年提出了《国航6年服务质量改进规划》,并以此力求能有效建立客舱服务质量体系,提高服务质量,树立公司品牌。 规划分3个阶段: 第一阶段:通过2002年一年时间的努力,使公司整体客舱服务质量有明显提高,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主要体现在:服务态度真诚、热情,服务工作统一、规范。“两舱”环境优雅舒适,服务设施设备有所改善,航班正常率达到90%,旅客、满意率明显提高,达到92%,杜绝运输服务等级事故。 第二阶段:2003年-2004年2年时间,公司运输服务质量再上一个新台阶,跻身于亚洲地区的中上水平,形成客舱服务名牌。 主要表现在:运输服务设施、设备比较完善,服务信息比较畅通,服务流程简捷方便,机上娱乐服务得到根本改善,餐食服务形成特色,航班正常率达到91%,旅客综合满意率显著提高达到95%。 第三阶段:2005年-2007年3年时间,即在2008年奥运会前,公司的运输服务窗口单位整体服务素质,和服务质量要接近或达到国际知名航空公司水平,形成国航整体服务名牌。z 主要表现在:服务质量管理手段先进;服务人员具有较高的服务技能和外语水平即较强的特殊情况处置能力;服务信息畅通;服务设备现代化,服务环境优雅舒适;客货销售、地面服务达到知名品牌水平;航班正常率达到92%;旅客满意率96%;国航较高的服务水平在亚洲和世界开始产生名牌效应。 随着国际服务质量管理标准地贯彻,一定会有更多地航空公司服从服务取信于客的理念并将其融入品牌建设的战略中去的。 第四章 品牌与效益 ——结束语 “企业管理就是质量管理”,瞄准国际质量理论与实践发展前沿,充分运用当代先进的质量管理理论、思想、方法和技术,将代表国际先进水平的质量管理理论、方法和技术成功地向民航企业转移,构建一个指向多维度、功能多元化、结构合理的完整的质量体系,并严格予以贯彻实施,保证航空运输“安全飞行,航班正常,优质服务”,是我国民航运输企业与国际接轨,实现管理现代化的首要战略选择。 建立有效的既符合国际规范又适应中国民航实际的质量体系。不仅仅是稳定服务质量的需要,更重要的是通过系统控制,可以使民航的服务组织所提供的客舱服务满足乘客需要,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这是民航企事业单位坚持走安全质量效益全面发展道路,实现民航持续、健康、高效发展的重要举措。 面对加入WTO之后竞争激烈的国际民航市场和“航空自由化”的必然趋势,我们要做的不是恐慌、不是手足无措、更不是甘拜下风、将中国民航的广阔市场拱手相让,而是坦然的面对这一切,立足于我们当前的现实,想尽所有可行的措施去争取、去成功!参考资料: 1、(美)汤姆·邓肯(Duncan,T)桑德拉·莫里亚蒂(Moriarty,S)著,廖宜怡译,2000年,《品牌至尊:利用整合营销创造终极价值》,北京华夏出版社 2、李晓春,曾瑶编著,2002年,《质量管理学》,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3、孙秀萍,1996年,《空乘礼仪漫谈》,中国民航出版社, 4、陈志田编著,2001年,《质量管理基础》,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 5、《民航管理》,民航管理杂志社; 6、《国际航空报》,国际航空报社; 7、《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报社; 8、民航资源中国网,; 9、人民日报海外版,; 10、经济日报海外版, 后记:通过在中国民航学院三年的学习,在各个老师一步步的教导下,我对自己的专业方向逐渐的有了了解,并发觉已经深深的喜欢上这个专业。毕业在即,对于国家、学校、老师对自己的培养,最好的报答方式就是交出一篇优秀的毕业论文。这篇论文,就是我经过努力,结合自己所学专业知识及在航空公司的实践经验,并运用各种方法所得到成果,但鉴于本人所学有限,及认识尚浅的原因,论文中肯定存在有不足之处及有待改进的观点。在此,对审阅我的论文的指导老师表示衷心的谢意,并请老师对论文中的不妥之处予以斧正。再次致谢。 同时,还有一点事是我想提起的:在论文撰写过程中,正值美伊战争硝烟未散,“非典”阴云笼罩全球,这两个举世瞩目的焦点在充斥报刊荧屏、成为热门话题的同时,也在影响着社会经济和人们的生活,而对于与战争、政治、疾病关联性极强的航空运输业来说,无疑是面临着极其严峻的形势。当前,受这两个因素,尤其是非典型肺炎的影响,航空的经营遇到严峻的考验。作为航空公司的一员,我们怎样看待当前的形势?作为客舱服务工作人员应怎样在本职岗位上更好地发挥自身能力,为公司分忧?又该怎样树立信心,战胜艰难险阻,团结一致,共渡难关?这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思考的问题。如果说危机感使我们清醒地认清形势,自信心是我们战胜困难的不竭动力,上级的部署为我们指明方向,那么积极的行动则是我们最终走出困境的保证。 认清形势,积极行动,携手并肩,共渡难关,只要我团结一致,沉着应战,共同付出艰辛的努力,最终的胜利必将属于自信、团结、坚强的人! 
你笑西了 认真写 怎么让我银行卡上的钱 无中生有作者:安建勇 编辑:论文 [论文摘要]交通肇事是一种常见的违法犯罪现象,无论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许多争议问题,本文就是对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争议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界定,并对交通肇事最的犯罪构成进行了阐述。在立法时,有时一个条文会引发多种不同理解与解释。“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包含多种行为内容,会有多种后果。但如何具体分析每一种行为内容的主、客观要件,将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解释剔除出来,恰如其分地理解、运用法律,是学者孜孜以求的事业。我国理论界目前对此条文有多种争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此,分析、辨别各种论点,还法律以本来面目,就成为本文作者的最高追求。[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要件 违法 界限 逃逸致人死亡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113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第二种意见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 作者:安建勇 编辑:论文 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三、交通肇事罪常见的三种情形日常生活中的大量交通肇事都只会引起民事责任,但如果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行为如果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车的;无证驾驶;明知车辆安全装置不全或机件失灵而驾驶的;驾驶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车辆;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四、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笔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转贴于 热点论文网 ( 二)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三)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四)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五)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不之处在于,一是侵犯交通运输安全的侧重点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重大飞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运输的安全,铁路运营事故罪侵犯的是铁路交通运输全。二是在客观方面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内容略有不同。三是犯罪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五、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认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均是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如果行为人本身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则谈不上加重处罚了。 2、行为人必须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触犯了刑律。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发生交通肇事而继续行驶驶离了现场的,则不能适用本情节加重处罚。 3、行为人的逃跑行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之所以被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就是因为行为人在明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了事故现场,根本不顾及受害者的伤亡情况,主观恶性较重。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为了抢救受害人,驾驶运输工具运送受害人到医院进行抢救,并等候司法机关的处理,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六、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本来不必要死亡的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恶性大,因此,刑法规定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要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认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行为人有逃逸行为,即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不履行救助责任和逃避事故责任,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性很明确,也就是说对逃避行为持故意态度。如果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本未意识到事故的发生而驶离了事故现场,造成了死亡结果,则因不具备逃逸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2、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即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被害人受伤当场未死亡。如果被害人受伤后当场立即死亡,则排除了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按交通肇事犯罪造成死亡结果的规定处罚即可。 4、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过失态度,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在明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轻信不会造成死亡结果或者因疏忽大意根本未预见到可能会造成死亡结果,逃离了事故现场,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5、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必须发生在同一起事故中。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不仅指发生交通肇事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也包括第一次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肇事而导致其他被害人死亡的情形③。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逃逸过程中造成其他被害人死亡的,又重新构成了交通肇事犯罪,而非刑法第133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所指的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对这种情况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有关规定处罚即可。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因为逃逸撞死、撞伤多人,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的,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参考文献】①徐发文:《交通肇事罪研究》②林维:《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③黄祥青:《浅析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4期;④张穹:《新刑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