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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terq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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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edkp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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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以下是一点比较浅显的看法:【“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争论的教育法分析】首先。将大学内部的权力结构划分为“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是一种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做法。正如上文所分析的.不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主体是交叉重叠的.而且“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客体也是交叉重叠的。甚至它们的实现方式也是交织在一起的。因此,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实际是很难分清的。其次.将大学内部的权力结构仅仅看成是“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融合,也是不妥当的。大学由多个群体(既有正式群体,也有非正式群体)组成,各群体所分享的权力和利益是不相同的。大学内部的权力关系是十分复杂的.既有正式的权力关系也有非正式的权力关系。实际上。“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分立的观点在我国的教育法律制度上从未得到确认。从我国的《学位条例》(1980)到《教师法》(1993),从《教育法》(1995)到《高等教育法》(1998)均没有采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二分的观点。比如按照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分立的观点,高等学校的学位授予属于学术权力的范围,但我国的《学位条例》却认为高等学校在学位授予时属于授权行政主体,高等学校的学位授予权属国家行政权力。《学位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又如教师资格的授予权按照二分的观点也应该属于典型的学术权力,但我国的《教师法》并没有把它看作是学术权力,而是认定为行政权力。同样,我国的《教育法》也没有将学校的权力分为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我国《高等教育法》也没有将校长的权力分为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综上所述,大学内部的权力并不能划分为“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这不仅仅是因为大学的权力结构远比“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二分法复杂,更重要的是把“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作为一对并列范畴实际上难以成立。试图通过“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划分落实大学办学自主权的努力无益于问题的解决。实际上。分析大学的权力结构可从两个层面着手:一是政府与大学的权力关系。二是大学内部的权力关系。事实上。不弄清大学与政府的权力关系就难以真正把握大学内部的权力关系。从教育法的视角看,笼统地说学术权力就是学术人员拥有和控制学术事务的权力,是不准确的。当前重要的是要按照《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切实地落实高校内不同群体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合理分配校内权力,建立科学的学术权力结构和制度规则,建立合理有效的权力分工与制衡的运行机制,确保权力的有效行使。另外,能否给我一个邮箱(hi我或者发送百度消息),我可以给你发送一些期刊论文或者学位论文。我专门为百度知道提问者提供论文(当然,我不收费,哈哈,因为学校给了我们下载论文的权限),你可以看看我的回答记录,提供文献居多。需要时请百度hi我,我常在线,不在线时也可以发百度消息给我,但不要留言,我不常到空间去,直接写问题补充我也很少看得的。希望对你有帮助!——百度知道 举手之劳团队 队长:晓斌11蓝猫

关于教育法的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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