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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末秋初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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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形式审查】:申请文件的审查、对商标图样规格、清晰程度及必要的说明的审查、分类审查。审查的结果有三种: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商标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社标网提供参考,希望采纳,谢谢

论文形式审查是什么样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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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凉

1、实质审查是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  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承担责任为:  (一)拒绝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的审查,即审查申请的商标是否违反禁用条款、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二)拒绝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的审查,即审查申请的商标与在先权利是否的冲突,故也称新颖性审查。  2、形式审查是指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件后,首先进行的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分三个部分:申请书件的审查(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缺少)、对商标图样规格、清晰程序及必要的说明的审查、分类审查(对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的审查)。  根据形式审查的结果,商标局主要发出三种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与〈不予受理通知书〉。  形式审查的工作责任为:  1)申请人资格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和申请人申请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商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我国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国内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其委托书是否符合要求。  3)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包括申请人的名义与印章、营业执照是否一致;申请人的地址是否准确;申请人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填写是否规范、具体,分类是否准确。  4)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5)应交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规费是否缴纳。  6)审查一份申请是否只申报了一个商标。  7)审查商标的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的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通过审查认为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  3、实体审查,意思是对法律权利义务的存在与否进行的审查。  法学中的实体是与程序相对应的概念。法学中的实体是指法律权利义务本身。程序则是对实现权利义务的方式、程序或者救济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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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0922

形式审查的内容  对专利局驳回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复审请求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复审请求书后,应当首先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如下:  (1) 复审请求是否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请求;  (2) 复审请求人是否为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复审请求人是否是全部申请人;  (3) 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期限不符合规定的,在有恢复权利请求的情况下,该请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以及第九十三条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4) 复审请求人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三条规定缴纳复审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的,在有恢复权利请求的情况下,该请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以及第九十三条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5) 复审请求书是否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  (6) 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的,是否提交了委托书和写明了委托权限。形式审查的处理  (1) 复审请求不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请求,而是对专利局作出的其他决定或者通知不服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2) 复审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不予受理;在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情况下,复审请求人不是全部申请人的,应当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3) 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受理。  在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若该恢复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允许恢复,复审请求应予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不予恢复。  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但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该两请求合并处理,恢复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的,复审请求应予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4) 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了复审请求、但在此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请求费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在作出视为未提出决定后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如果该恢复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允许恢复,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不予恢复。  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后才缴足复审请求费、且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该两请求合并处理,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复审请求应予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5)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的,应当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6) 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的,没有递交委托书或者没有写明委托权限的,应当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  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正。  复审请求被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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