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hm891
不可以,不过可以以不同的理由重新申请仲裁 
“~可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规则和中国法律处理,仲裁地点:中国天津海事法院曹妃甸法庭。”,这不符合仲裁约定的原则,只能约定仲裁委员会。这种情况下的现在,双方可以重新约定仲裁庭;无法达成确定一致同意的仲裁庭的话,则只能向管辖法院起诉,别无他法!
劳动仲裁申请书上交后,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内容;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如果只是事实方面的修改,则可以在开庭时直接改正,不需要另外特意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我觉得你这个仲裁协议是部分有效的,只有仲裁地点的约定是值得商榷的,就像你说的那样,如果法院可以为仲裁提供场所,那么仲裁即可得以开展。如果法院不提供仲裁地点,那么也仅仅是你们对仲裁地点的约定是无效的,但是对纠纷处理方式的选择“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规则和中国法律处理”,仍然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