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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yangyi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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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法的新规定和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将自2008年1月1日其施行。相对于原先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新规定更加有利保护劳动合同中弱者-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但不可避免地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些不足之处,现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和心得,谈谈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和不足。 一 、新规定及其意义 1.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  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些单位认为员工严重违纪而予以开除的劳动纠纷,但结果都因单位缺乏已将相关规章制度公示或告之的证据,仲裁庭一般都以用人单位作出开除决定无合法依据而裁定用人单位开除决定无效。劳动合同法第4条对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和实施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符合的程序加以了明确,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时应该尽告之义务,否则上述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对劳动者无约束力,用人单位也不能根据上述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相关决定。 2.事实劳动关系的取消和代替  长期以来,用人单位一直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也不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这在法律上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上, 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需提前30日,但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却不在少数。劳动法仅仅规定了用人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政责任,作为劳动者遭受的经济损失往往无法得到用人补偿劳动,而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根据时间分别加以规定,明确了用人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直接法律责任: 2.1 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82条) 2.2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12条第三款) 3.劳务合同身份的正式化  作为中国特定的市场经济的产物,大量的劳务工(民工)的法律问题日益加剧,劳动法对此无任何规定,其他相关的规定却把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分开来,在司法实践中,由劳务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这往往不利于保护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12条明确了原先的劳务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并明确了不得约定使用期,对广大处劳务工(民工)无疑是一个福音。 4.试用期的明显缩短  原先的劳动合同法笼统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也即用人单位可以决定劳动者试用期的长短,这对与用人单位签订短期合同的劳动者来说明显不利。劳动合同法第19条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对试用期加以了明确规定, 一方面试用期的长短法律化, 另一方面试用期明显缩短,大大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而二个月;(3) 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而六个月;(4) 非全日制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5) 无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新计算方法  原先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是根据解除的劳动合同已履行的年份来计算的,并规定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也即如双方签订的是5年期的劳动合同,如履行到第4年,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4个月的工资。在司法实践中,这个规定有很大的漏洞,为了规避上述规定,很多用人单位故意和劳动者只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再续签一年,这样如用人单位到时不在需要劳动者时,不需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针对上述情况,劳动合同法第47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计算依据进行了调整,明确经济补偿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并不再规定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除该劳动者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3项则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时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对用人单位一年一签的行为彻底打击。 6.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原先劳动者为向用人单位追索劳动报酬,需先申请劳动仲裁,然后还有可能经过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前后时间之长和诉讼成本之高,使得劳动者筋疲力尽,劳民伤财,一些劳动者因付不起巨额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而不得不放弃追索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上述新规定,一方面简化了劳动者的追索劳动报酬程序,同时大大介少了诉讼成本。 7. 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诉讼请求的选择。  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些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但劳动者的请求只能是要求确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并继续履行合同,虽然有些案件最终以双方终止合同用人单位给予一定补偿调解结案,但上述主动权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如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后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一般很难继续能在用人单位上班,用人单位可以找各种理由为难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充分考虑了上述劳动者的尴尬境地,第48条规定劳动者即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年限双倍支付赔偿金,这无疑给劳动者一个主动选择的权利。      但法律既已定,暂时不可能修改。用人单位解决上述问题可采取变更原协议的变通做法,将新的协议变更为:劳动者必须服务到一定年限,在完成服务年限前房子产权属于用人单位所有。

劳动合同法有关论文的格式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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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ongsheng

这是北京地区的,你可以参考一下。  示范文本  编号:  劳动合同书  (固定期限)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乙方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本合同于年月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劳动合同续订书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年月日,续订合同  终止。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年月日,续订合同  终止。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二十一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200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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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yuqiu

劳 动 合 同用人单位(甲方):地 址(甲方):职 工(乙方):使 用 说 明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二、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四、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其类别(管理或专业技术类/工人类)应参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明确约定。变更的范围及条件可在合同参考文本第三十五条中约定。五、工时制度分为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如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本参考文本第三十五条中注明并约定其具体内容。六、约定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要具体明确,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可以在本参考文本第三十五条中列明,或另签订补充协议。七、本单位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可依法就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八、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劳动合同参考文本条款的修改或未尽事宜的约定,可在参考文本第三十五条中明确,或经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九、签订劳动合同时请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并不得单方涂改。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名称: 姓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经济类型: 户籍地址: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联系人: 电话: 联系电话: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二)无固定期限合同。 自 年 月 日起。(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 。二、试用期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三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 。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 工时制,具体为: 。第六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具体安排为: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五、劳动报酬第七条 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 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 )。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 , 计件单价为: 。第八条 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第九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六、社会保险第十一条 甲方应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十四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第十六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九、劳动合同的解除第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甲方以暴力、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一)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十、劳动合同的终止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一)本合同期满的;(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有第二十四条约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约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终止本合同的情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十一、经济补偿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一)乙方依照第二十一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二)甲方依照第十九条约定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三)甲方依照第二十三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四)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五)依照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 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第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乙方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十二、 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第二十九条 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三十条 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 。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 具体标准为: ,支付方式为: 。十三、违反合同的责任第三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 终止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 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乙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 。第三十四条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 。十四、其他第三十五条 补充条款: 。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 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 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鉴证机关(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鉴证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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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ifcn1

劳动合同的法律构造与功能分析摘 要: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条件与劳动力的相互给付为内容的合意,其特点在于劳资双方的允诺无法依靠合同的允诺规则获得强制执行的正当性,这决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律构造与合同有本质区别,就其功能而言,劳动合同不过是合同的“镜像”,并不具备通过劳资个体自由合意达致劳动关系稳定运行的制度功能。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合意一、问题的提出与分析的路径劳动合同长久以来在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中被奉为圭臬①。在过去上百年的时间里,国内外相关研究汗牛充栋并已延伸到劳动关系的各个领域②。这些研究虽然分析了劳动合同各项具体制度和理念特色,但却忽略了对劳动合同法律构造与功能等本质问题的深入探求。这种研究缺陷很大程度上源于对合同法研究路径的依赖。合同法的理论研究是以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合意所达成的允诺必须信守为基础,而相关制度建设也是以自由合意为基本范式。但是劳动关系不是一种单纯意义上的财产交换关系,上述相关学术研究不是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并且也都竭力地区分劳动合同与一般合同以强调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然而,这样的研究将陷入一种困境:如果强调劳动合同的“特殊性”,那就意味着劳动合同首先是合同,即前者属于后者,这就要求劳动合同与合同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其特殊性仅体现为制度规则上的调整。但是,劳动合同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与一般商品交易关系没有本质的区别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上述路径就会将劳动合同研究引向歧途。而这就体现出相关研究的第二个缺憾即对劳动合同的法律构造缺乏审慎的思考。劳动合同的合意是在怎样的主体地位关系中形成的?它的客体与标的到底是什么?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如果不详加探讨,就难以客观认识劳动合同。认识尚且模糊,徨论制度建设?为了突破劳动合同研究的困境,本文将致力于劳动合同法律构造的研究,从探讨劳动合同的客体指向入手,分析主体双方的允诺内容,结合主体双方的交易地位差异,详细分析劳动合同的合意过程,形成对劳动合同法律构造的实质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运行的可能影响。二、劳动合同法律构造分析(一)劳动合同合意基础的再认识———以劳动合同的定义分析为路径劳动合同的定义在各国立法文件中表述各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日本《劳动基准法》第9条规定:劳动契约具有设定劳动者与使用者之间法律关系以及形成以劳动条件为基本内容的权利义务之机能[1]。《埃及劳动法》第29条规定:个人雇佣合同是用于工人为了得到任何形式的工资保证在雇主的管理和监督下进行工作所签订的任何合同。《比利时雇佣合同法》第2条:雇佣合同是劳动者为了获得报酬,在一个雇主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从事一项工作而签订的合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工者之间有关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2]。《俄罗斯联邦劳动法案(2001年1月31日修正案)》第56条: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达成的有关下列问题的协议,即雇主有义务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向劳动者提供某种工作以实现本法案和其他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协议、以及地方性劳动法规所规定的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工资等(劳动条件),而劳动者也有义务履行该劳动合同和雇主内部劳动规则所确定的工作职能[3]。从上述劳动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劳动合同首先是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合意。“合意”在合同法中的含义是当事人就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相关事项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上述外国劳动立法对劳动合同的定义明确了劳动合同是以雇主提供并实现劳动条件而劳动者给付劳动为内容的合意。如果以合同法的规则来考量,交易客体必须具备财产价值的同质性,那么,劳动条件与劳动之间是否具备同质性?换言之,劳动合同的客体与合同的客体是否具有相同的性质呢?答案无疑是否定的。所谓劳动条件是指维持与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须的相关条件。作为与之交易的对象———劳动力的交易和使用条件都不同于一般商品。就价格而言,一般商品之价格所涉及之利益仅为当事人之经济利益,而劳动条件对于劳动者而言,其首要的意义是维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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