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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熏色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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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莎贝儿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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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设立和备案工作,加强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制定公平、公开、公正的评审规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严格规范推荐、评审、授奖程序,保障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质量和水平。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省级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可以分类奖励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第四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应当严格控制奖励数额。第五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自行设立奖励等级。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成立以科学技术专家、学者为主的省级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负责评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等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及其完成人,可以在成果实施应用地或者本机构所在地参加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管理部门和评审机构应当积极受理、公正评审。第八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省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第十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只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  民用项目不属于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上述部门所属单位完成的民用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推荐省级科学技术奖。  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可以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国务院所属其他部门不再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务院其他部门所属单位完成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按项目所属专业领域向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部门推荐部级科学技术奖。部级科学技术奖的管理部门和评审机构应当积极受理、公正评审。第十三条 部级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征求意见。第十四条 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其他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条款执行。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备案审查工作。  设立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具体办法应当按有关规定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科学技术部在备案审查中,发现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设立、评审等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违背或者有矛盾的,可以责成制定机关进行修改,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提请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消。第十六条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情况,应当以年报形式报送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技部论文奖励办法有哪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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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heng88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进一步调动司法行政系统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推动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是奖励司法行政系统在科技领域进行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作出了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是:  (一)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理论成果和部分应用研究理论成果。  (二)应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方法和新品种等。  (三)组织、实施、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四)引进消化吸收、改进提高的先进科技成果。  (五)管理工作研究方面的成果、包括生产管理、科技管理和经济研究等。  (六)重大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按照国务院1982年3月16日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进行评审奖励)。  (七)管理工作研究方面的成果,包括生产管理、科技管理和经济研究等。第四条 申报请奖成果应具有:(1)司法部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2)成果鉴定(或评审)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3)试验研究报告(推广总结报告);(4)其他有关资料(应用效益证明、论文等)。第五条 司法部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下列四等:  一等奖项目应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促进技术进步具有重大作用,以实践验证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促进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以实践验证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应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促进科技进步有一定作用,经实践验证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等奖项目应达到本地区最先进水平,技术难度一般,能促进科技进步,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奖状 个人荣誉证书     4000元  二等奖     奖状 个人荣誉证书     2000元  三等奖     奖状 个人荣誉证书     1000元  四等奖     奖状 个人荣誉证书     500元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为项目进行初审部门,初审后择优报送司法部科学技术办公室。  对完成各归口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下达的科技成果,原则上应按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在申报的同时报送司法部科学技术办公室,在申报书上注明申报的归口行业部门。第七条 初审工作的内容:  (一)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部级科技进步奖范围。  (二)审查申报项目的资料是否齐备。  (三)对申报项目的实质性内容如有疑问须进行调查,提出意见。第八条 申报项目需填写《司法部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附以下附件(一式四份):  (一)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  (二)试验研究报告或成果推广总结报告。  (三)应用效益证明。第九条 基层单位于每年一月底以前(以邮戳为准)向初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申报。初审部门于每年三月底以前,向司法部科学技术办公室申报。第十条 报奖单位在报送成果时,须交纳评审费,每个项目交纳评审费40元,与成果资料一并报送。第十一条 司法部科学技术办公室负责部级科技进步奖评审的总的组织工作。第十二条 司法部科学技术办公室按照申报成果项目的专业分别组织司法部有关业务局处对请奖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由以下人员参加:(1)按照项目专业聘请有关专家(要在本专业科技方面有较深的造诣;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具有高级职称);(2)部科技办领导和成果管理工作人员;(3)主管申报成果项目专业的局、处领导及专家代表。第十三条 设立司法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司法部部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6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司法部科技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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