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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国历史的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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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yun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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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馨双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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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政治教育目标属性和绩效政治教学论文  论文关键词:德国; 政治教育; 目标; 绩效  论文摘要:当代德国政治教育有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它以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认同”为基本目标,为其“政治合法性”进行辩证。它以清除纳粹思想和宣扬资产阶级民主观念为使命,并且基于自身的政治属性而被作为国家的政治资源加以建设,在实践中取得了较高的政治绩效。  德国政治教育,曾经历了封建君主专制的第二帝国时期的“国民教育”(Staatbürgerliche Erziehung)、资产阶级魏玛共和国时期的“基于国家和民族的政治教育”(Staat und Volk Bezugspunkte politische Bildung)、纳粹统治的第三帝国时期的“政治教化”(Politische Erziehung)等历史形态。二战以后,鉴于联邦德国政府揭露并深刻反省纳粹统治的黑暗历史,帮助德国民众树立正确的“二战史观”的需要,建立、完善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政体的需要,以及铲除政治极端主义,按照资产阶级的政治理念培养教育青年一代,增强民众参与政治合作的热情和能力的需要,把政治教育作为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方面进行了精心设置,逐步构建了比较完善的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体系。它们在战后德国政治、经济发展,民族统一和社会转型过程中发挥了独特的重要作用。  在当代,政治教育既是当代德国联邦议会、政府政治文明建设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也是一项基本的政府职能。以政府行政主导实施的德国政治教育,是对纳粹统治的批判和对魏玛共和国政治教育的扬弃与继承基础上的民主教育工作。当代德国政治教育在本质上属于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德国资产阶级的政治利益、政治制度和政治思想紧紧契合。也基于此,政治教育被纳入德国资本主义政治体系和政府的公共职能之中,并从国家政治资源的高度进行建设。  一、 德国政治教育的政治目标  德国政治教育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联邦德国建立之初,“根据纳粹独裁统治的历史,联邦政府和社会需要履行一项特殊的任务,那就是促进以民主、宽容和多元化为基础的政治觉悟的发展。”基于此,西德政府在1952年建立了“联邦政治教育中心”(Bundeszentrale für politische Bildung),标志着独立自主的政治教育工作在德国正式启动。从本质上看,联邦政治教育中心及其所领导实施的政治教育工作,归根结底是要解决一个“政治认同”问题。“政治认同”的提高,有助于增强政治体系的“合法性”,进而增强民众的政治信赖感和政治责任感,有利于政治秩序的稳定。政治教育作为重要的意识形态形式,是一种政治认同的“意识性资源”。“正是由于意识形态在人们与本国执政政治权力之间起着连结点与桥梁的作用,才使意识形态成为了政治认同的理性基础”。德国政治教育的任务就是为了在德国社会中构筑这种理性基础,进而“在民众中推广民主意识,发挥联邦德国人民的能动性,让所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都能主动地、批判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中去”。  以德国宪法为核心价值的政治教育,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民众对德国资产阶级的政治思想、政治权力和政治体制的“集体认同”,从而使整个政治体系取得“合法性”基础。基于特殊的国家社会主义历史、建国初期的现实困境和德国的地缘政治理想,这种认同又必须是建立在对纳粹的全面反思和铲除的基础之上。因此,政治教育一方面要在社会政治思想领域继续占领时期的“非纳粹化”运动,另一方面,还要使德国民众在内心深处接受、认同现存民主政治体系。也就是说,帮助民众树立正确的“纳粹史观”尤其是“二战史观”与资本主义民主观,是新的社会条件下德国政治教育所面临的两大历史任务。这既是实现德国的地缘政治理想,推行欧洲一体化外交时取信于国际社会的需要,又是建立、完善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政体,铲除政治极端主义,按照资产阶级的政治理念培养教育青年一代的必然要求。  在德国各类学校,政治教育的基本目标,是通过各种教育手段,促进青少年以政治认知发展为基础的政治品格的形成,并能够有效参与社会政治生活,最终完成自身的政治社会化。“政治认知”和“政治参与”作为德国学校政治教育的两个关键词,既是青少年政治社会化的实现基础,又是主要的实现途径。其中,政治认知又是政治参与的根基,有效的政治参与必须以充分的政治认知发展为前提。  在青少年政治认知发展的过程中,德国政治教育理论不仅重视各种政治知识的教授,更加强调政治技能的培养,注重的是传授知识与发展能力的统一。因为青少年只有具备了完备的政治知识和政治技能,才能为将来进行政治判断、从事政治活动、选择适当的政治行为奠定基础。在个体政治认知能力的发展过程中,现代教育学、心理学的相关理论,受到重视。德国古典人文主义传统“教育观”、“修养观”对学校政治教育的教学理念、实践也同样影响重大。政治认知的目的在于政治能力的提升,在于政治品质的形成,因此,它注重学生的自我修养和知识的内化。而这又需要学生依靠社会政治实践的体验,即所谓“知行合一”。  德国学校政治认知教育的目标是使学生有能力和热情参与社会政治。德国政治教育理论认为,政治参与是公民接受和认同政治体系及其政治文化的重要参量。在联邦德国成立的最初十几年里,苦涩的历史传统的惯性使得德国民众对政治体系的取向相对被动,属于臣民取向而非参与者取向。这既影响到新生的政治体系的合法性,又影响德国民众的政治忠诚。因此,政治参与不仅仅是德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成为政治教育的必然要求。“公民政治参与的程度越高,政治体系对公民意愿的反应就越敏感,这样也就提高了公民对政治体系的一体化和认同感,直接促进了政治体系的稳定。”  二、 德国政治教育的政治属性  源于盟国占领军政治“再教育”运动的当代德国政治教育工作,在20世纪60年代之后愈发受到联邦议会和政府的重视。有关政治教育的理论探讨和学术争论日渐增多。这一时期风靡欧美的政治社会化理论,与德国社会实际相结合,成为德国政治教育的基本指导理论。在很多德语学术著作里,它都与政治教育密切联系,甚至政治社会化概念本身就被等同于政治教育,二者经常交替使用。政治社会化在社会层面就是一个政治体系的政治文化永恒化的途径,这需要对每一个社会成员进行持续性政治教育,以促使其完成“接受政治规范——认同政治体系——参与政治生活”的社会化过程。也就是说,政治社会化的最终目标集中在“广泛政治认同基础上的普遍政治参与”。  在政治社会化的进程中,相比英、美等国,德国政治教育更强调和重视发挥国家、政府的职责和作用。政治教育在德国被视作一种重要且特殊的政治资源,它虽然不像国家机构、政党那样带有明显的“物质”特征,但却具有较大的政治交换价值。通过政治教育,支撑德国政治体系的价值基础(即德国宪法)才可能转化为社会大众政治认同的价值基础。显然,德国政治教育作为现实政治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实质不仅仅是一种教育行为,更是政治体系的一种政治行为。具有政治属性的政治教育因而成为国家权力机构的政治资源。政治社会化的基础就是国家对政治教育这种政治资源的合理配置。国家和政府政治教育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对这种政治资源进行精心的培育、开发、管理和分配。学校、政治教育专门机构、大众传媒、政治党派甚至政府部门本身都是重要的政治教育资源,这些政治社会化的主要机构,在国家和政府的宏观调控下,积极配合、协调作用,营造出和谐统一的政治文化环境,从而为取得广泛的政治认同奠定基础。自20世纪50年代之后,联邦德国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政治教育国家资源体系,将政治教育作为国家政治资源和社会公共产品纳入政府的整体规划来建设,在全社会营造出纵横交错的政治教育资源网络,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工作有机结合,成为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从而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该体系的主要构成元素包括各级议会、政府,各政治党派、学校、社会组织等,它们在德国政治教育中担当各自责任,发挥各自功能。形成了“联邦议会总决策和总监督,联邦政府组织和管理,学校主导实施,社会组织参与实施”的政治教育工作格局。  在战后德国政治教育的国家体系中,内政部下属机构联邦政治教育中心居于核心地位,是具体工作的策划、组织、实施和管理机构。它的工作直接受联邦议会的管理和监督。联邦议会对联邦政治教育中心的监督权是由一个专门的管理委员会行使的。委员会的成员由议长根据各议会党团的建议任命,通常由20位左右联邦议员组成。管理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具体包括:一是监督联邦政治教育中心在工作中的政治立场,以及是否违背“超党派原则”(überparteilichkeit)。所谓超党派原则是指政治教育中心的工作不能体现个别政党的意志,以防止违背基本法的民主和多元化根本原则。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超党派原则”实际上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能超越个别党派,却不能超越其资产阶级性质;二是对联邦政治教育中心的重大事务进行决议,具体包括政治教育主题的确定、财政预算(包括制定和执行)、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等。其工作均不能违背管理委员会确立的方针政策。并且管理委员会有最终决议权。由此,联邦议会就把持了德国政治教育的总决策权,掌控了德国政治教育全局。  联邦政治教育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能包括:一是对各级各类学校政治教育工作做出规划,为各类学校的政治教育制定统一的教学大纲和考试要求,并对政治教育教师进行培训;二是组织政治教育领域的专家学者,编辑各类政治教育资料,为课堂政治教育教学提供参考,也免费提供给社会大众;三是面向全社会、各阶层民众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政治教育活动,如时事讲座、展览、参观旅行、主题节日、知识竞赛等;四是研究政治教育领域的重要问题,紧密结合现实的政治和社会问题,对社会政治进程进行持续地调查和分析,开展政治教育的理论研究;五是以大量的各种形式的出版物为载体,向公众提供政治信息,引导公众树立对于复杂政治领域的正确观点和判断,在政治教育职责中扮演着全体公民的信息传播者的角色;建设并维护联邦政治教育中心的网站,通过互联网开展政治教育。   联邦政治教育中心最重要的职能体现在其对德国政治教育资源建设和配置方面。它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政治教育工作,以促进政治教育这一重要政治资源的培植与建设。通过成熟的社会化运作的手段,以行政契约的方式,委托社会非政府机构实施政治教育,并通过规章制度及合同条款的约束,达到对之进行监督和控制的目的,使其举办的政治教育活动不与国家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教育的方针原则相违背,以实现政治教育的根本目标。通常,这些参与政治教育的社会机构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各种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历史遗迹等,免费向公众开放,由国家给予财政支持和统一管理;另一类是作为政治教育主管部门认证的社会政治教育机构,包括各种注册协会、学会、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对这些社会政治教育机构,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通常的程序是:一是由政治教育政府主管部门做出明文规定,明确想要承办政治教育活动的社会机构所必须具备的各种“软”、“硬”件条件,如人员素质、场地条件等,尤其对这些机构所承办的政治教育活动的内容和主题的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二是由这些社会机构提出正式申请,申请时须递交机构的章程、经济状况证明材料、机构主要领导成员名单,以及希望承担的政治教育活动的内容、形式等。三是由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当通过审查后,拨付活动经费,并对承担者所要举办的政治教育活动进行指导或建议,活动结束后进行效果评估。联邦政治教育中心每年资助数百家社会机构申请承办政治教育活动。德国政治教育工作卓有成效的关键在于构建了这种比较完善的政治教育国家资源体系,形成了“国家主导与政府行政指导下社会组织普遍协同和广泛参与相结合”的政治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 德国政治教育的政治绩效  在通过系统、持续的政治教育以促进德国社会和民众的集体性政治认同上,经历了一个由怀疑到接受再到认同的社会政治心理的转型过程。二战结束之初,在战争废墟上建立起来的联邦德国,面临一系列政治、经济、外交各方面的严重困难。尽管有以美国为首的西方盟国的大力扶持,这个新生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权并未能从一开始就得到民众的广泛认同。这一点,在1963年出版的阿尔蒙德所著《公民文化:五个国家人民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度》一书中对德国公民的民意调查结果就可窥一斑:1959年仅有7%的德国人把象征民主国家政权的基本法当作民族自豪之源。战后初期的民意调查显示当时德国人普遍对民主政治相当冷淡,对往昔的权威政治体制尚有眷恋。选民对民主程序缺乏了解也缺乏热情,他们对政治仍抱着被动的臣民而非积极的公民态度。当时德国人对政党和政治机构的态度是“接受式的、冷淡漠然、过分实用主义和玩世不恭。纳粹思想残余的根深蒂固、魏玛共和国的前车之鉴、东西方冷战夹缝中求生存的恶劣政治外交环境,再加上战败对德国经济的毁灭性打击,导致民众普遍的不信任与政治冷漠。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以西德联邦宪法为价值取向的政治教育,受到当局的高度重视,被赋予了重大历史使命。铲除纳粹主义思想和构建民主政治文化是政治教育两大最重要的政治任务。“清除”是“构筑”的基础,只有深入彻底地反思、清算纳粹思想,才能发展如哈贝马斯所说的“宪政爱国主义”的民主政治文化。而这种德国历史上可望不可求的政治文化,恰恰是联邦德国取得其存在的“合法性”及民众“集体认同”的思想基础。  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德国新的民主政治制度已经明显为普通公民所接受。当时的民意调查显示民主政治文化已经在联邦德国形成。同样是对民主政治体制的态度问题,到1978年的认可度已经上升到31%,到1988年则为51%,而对基本法的支持率到1978年甚至达到了71%。同时,民众对议会、政党政制的高支持度,对联邦议会选举的高参与率也都体现了民主政治文化在德国的逐渐发展与成型。经过30年左右的时间,联邦德国基本上解决了“政治认同”的问题,究其原因,固然少不了经济的腾飞、政局的稳定和东西方对抗的历史机缘,而以政治教育为重要途径的政治文化建设也同样功不可没。  自20世纪90年代两德统一以来,以“民主与宽容”为基本主题的政治教育,不仅对消除两部分德国人意识形态上的分歧、实现两部分德国真正意义上的统一做出了突出贡献,同时为培养德国人民的“欧洲公民身份”意识、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尤为重要的是,统一后联邦政府更加重视政治教育工作,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将政治教育上升到前所未有的政治高度。这也体现出德国资产阶级议会和政府为解决德意志民族沉重的历史遗产,稳固其资产阶级政体,对意识形态工作常抓不懈的政治现实。  参考文献:  [1]Bundeszentrale für politische Bildung ——Jahresbericht 2000/2001[M]Bonn:Bundeszentrale für politische Bildung,  [2][美]戴维·伊斯顿社会生活的系统分析[M]北京:华夏出版社,  [3]程同顺当代比较政治学理论[M]南京:南开大学出版社,  [4]Gabriel A Almond and Sidney Verba.The Civic Culture:Political Attitudes and Democracy in Five Nations[M]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关于德国历史的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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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r26718

德国的崛起决不是地理方面的~~~~~ PS:这年头800字都叫论文~~~~~~~~ 算你撞上了~~正好以前写过篇关于德意志的赞美诗~~~~~ 公元十世纪在战火纷飞的欧洲版图上,一个日耳曼国王强迫罗马教皇为自己加冕为皇帝,并自称为罗马皇帝。从此一个崭新且强大的日耳曼帝国——“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出现在欧洲的版图上。然而随着皇权的衰落,这个帝国很快便分裂成为了数十个小公国。 公元十二世纪,在经历了两百年的分裂后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再次迎来了统一,士瓦本公爵腓特烈巴巴罗萨率领着强大的条顿骑士团在经历了十余年的统一战争后,重新将数十个分裂的公国征服,从此神圣罗马帝国再次出现在欧洲的版图上。然而这个新生的帝国并没有摆脱其短命的厄运,为了光复神圣罗马帝国昔日的荣耀,统一帝国后的腓特烈巴巴罗萨积极筹备第三次十字军东征。然而当数万十字军骑士越过萨列法河的时候,神圣罗马帝国的光复者,被条顿骑士团视为神一般的巴巴罗萨却坠马溺死。在腓特烈大帝死去的数年后这个短命的帝国再次分裂。数十个公国共同保有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的名号,但是谁也不能确切的指出神圣罗马帝国在哪里。 当历史的车轮进入十九世纪,当法兰西皇帝拿破仑的大军凯旋跨过勃兰登堡门的时候,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的这名存实亡了数个世纪的帝国被宣布毁灭。神圣罗马帝国的覆灭激起了日耳曼民族的怒火在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灭亡后的半个世纪里,由普鲁士所领导的革新之火迅速的在这片土地上点燃。在经历了十余年的战争后普鲁士先后征服了所有日耳曼公国,并一举击败宿敌法兰西帝国。正如拿破仑在象征日耳曼民族骄傲的勃兰登堡门宣布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灭亡一样,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在法兰西帝国的皇宫凡尔赛宫重新加冕为德意志皇帝,从此德意志这个名字再次成为了一个国家的象征。 然而命运的车轮并没有眷顾这个苦命的国家,随着历史的车轮驶入二十世纪,战争的梦魇开始将这个刚刚成立后不久的帝国带入疯狂与毁灭。在经过两次世界大战的浩劫,统一不到半个世纪的德意志再次分割,一道横贯德意志的柏林墙标志了这个国家的再次分裂。 1990年10月3日,在东、西德人的共同努力下数百万德意志人欢聚于柏林共同见证了德意志历史上最为辉煌的一次统一。在数百万横贯德意志人见证下,象征分裂的柏林墙被彻底推翻,德意志再次迎来了她的统一。 现在走在柏林的街头,当你问起这里是哪里?柏林的居民会自豪的告诉你,这里是德意志!这里是德意志的首都——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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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考察十九、二十世纪的德国民法学说史,需首先划定自19世纪起德国民法学说史的大致分期。按照多数民法史家的意见,19世纪开始以后的德国民法学说史,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时期,即第一个时期:19世纪前半期的“法典论争”与“历史法学”时期;第二个时期:19世纪后半期的“概念法学与德国民法典”时期;第三个时期:20世纪前半期的“自由法运动”与“法社会学”时期;第四个时期:20世纪后半期的“现代私法学”时期。以下分别考察这四个时期中德国民法学说的基本状况。  二、法典论争与历史法学  (一)法典论争  在19世纪前半期的德意志私法学上,最引人注目的事件是德国历史法学派之登上德意志法学的历史舞台。而导致其登场的契机,是所谓的“法典论争”(Kodifikationsstreit),即围绕是否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而展开的论战。  围绕应否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而展开的论战,最初发轫于1814年德意志人民反击拿破仑的民族解放战争的胜利。同年,学者蒂堡(AntonFriedrichJustusThibaut,1772—1840)发表《论制定德国普通民法典的必要性》一文,号召编纂适用于德意志各领邦的统一的民法典。对于蒂堡的主张,萨维尼(FriedrichKarlvonSavigny,1779—1861)发表了《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一文加以反击。一方面认为现今制定民法典为时尚早,另一方面呼吁在进行正式的立法以前,应建立“法学理论”,即理论应当先行。应注意的是,这两人立场的迥异,尽管直接表现为是否应当立时编纂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但其后的背景,实际上是对18世纪以后风靡欧陆各国的“自然法”和“习惯法”思潮的不同认识。蒂堡站在启蒙主义的立场,主张制定一部“理性法的法典”;萨维尼则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成文法与习惯法相较,实居于次要地位,故主张德意志民族的统一民法典应基于习惯法而编成。显而易见,这是两种截然对立的不同主张。  发生在19世纪肇端以后的这场法典论争运动,其范围实际上并不仅限于对于民法典编纂的各种是是非非。萨维尼志在通过对法律的历史研究来建构民法的潘德克吞体系,他因此成为19世纪德意志法学的最高权威 不过,蒂堡倡导的“理性法的思想”并未因此在德意志法学界销声匿迹,事实上,他的这一思想与费尔巴哈的刑法学及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合流,最终促成了哲学法学派的形成。以这场法典论争为契机,19世纪前半期的德意志法学,便以历史法学和哲学法学为轴心而展开出来。历史法学和哲学法学,因此成为19世纪前半期德意志法学上的双壁。  (二)历史法学(派)  历史法学(HistorischeRechtswissenschaft)的真正创始人,依学者通说是萨维尼。他为了法典论争的需要而于1815年创立了用来反击论敌的学术刊物——《历史法学杂志》,并倡导对“法律进行历史的研究”,及把“作为学问的法学”(Rechtswissenschaft)定为该刊的历史使命。经过一段时期,以向该杂志投稿的学者为中心,形成了著名的历史法学派(historischeRechtsschule) 最初,历史法学派系由萨维尼、普希塔和耶林所代表的“罗马法派”,及基尔克所代表的“日耳曼法派”组成。这种情况反映了德国15世纪继受罗马法以后所形成的日耳曼法和罗马法的双重构造格局。不过,随着对法的历史的探究的日渐深入,两派之间的裂痕益深,以致最后走上了分道扬镳的道路。一般认为,促使两派之走上分道扬镳的道路的,是1846年的日耳曼法派(Germanisten) 大会。在这次大会上,两派不仅在学问上形成了对立,而且在对待1848年三月革命的态度上也形成了对立   这样一来,在外与黑格尔的哲学法学派进行斗争,内与日耳曼法派(Germanisten)的相互对垒的论战中,罗马法派(Romanisten) 终于发展成为19世纪德意志法学的主流。不言自明,罗马法派(Romanisten)的最大成就,是发起并从事了德国民法典的编纂运动。饶有趣味的是,当初坚决反对法典编纂的历史法学派,如今却极力主张编纂民法典。历史法学派的这种立场的转变,表明萨维尼建构的(私)法学体系已经确立起来了。  萨维尼在《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一文中表述了历史法学(派)的如下纲领:第一,法律与语言一样,是民族的共通的确信的产物;第二,法与民族的历史共命运;第三,法首先基于民族的习惯,尔后才基于法学而形成 萨维尼的出发点,正在于摈除启蒙主义的自然法,而确认民族的、历史的习惯法。  不过,以上三点并不能完全描绘萨维尼法学的全貌。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萨维尼还有历史的方法和体系的方法这样两个法学方法论。上述所谓纲领,仅系这两个方法中的前者即历史的方法。萨维尼的真正意图,是通过对“法的概念”进行“逻辑的计算”来建构自己的“体系法学”。历史法学,尽管形式上推重法律的历史主义,但实质上却是怀抱创建极端抽象的论理主义法学的志向的。  如果说萨维尼在《中世纪罗马法史》(共六卷,1815年—1831年出版)中表述的是对法律的历史研究的话,那么在八卷本的《现代罗马法体系》(1840年—1849年)中则是从事以概念的论理为依据的非历史主义的研究。萨维尼运用罗马法概念来创立现代德意志法学的信念是未曾动摇过的。对于萨维尼是否真正可以被称为罗马法学派的历史主义者,德国著名私法史家霍阿克(Wieacker)评论说:“这只是口头上的归依” ,可见是抱有疑问的 在整个19世纪,萨维尼法学的权威未曾动摇过,他倡导的“权利意思说”和“法域论”,对于民法学以至国际私法学均有划时代的贡献。1842年,萨维尼弃教从政,任普鲁士修法大臣,通过对1794年《普鲁士普通邦法》的修订,为德国民法典的编纂作了政治上的准备。  这里有必要提到执着坚持和崇尚“历史法学的历史主义”的雅各布·格林(JacobGrimm,1785—1863)。该人不仅以作为童话集的著名编者而蜚声世界,而且作为萨维尼的开门弟子在法学领域也有重要成就。例如,他的《法的内在的魅力》(1816年出版)就是在法典论争犹酣之时写成的名著。另外,他还出版了《德意志法古事志》(1828年)和四卷本的《习惯法判告录》(1840—1863年)等著作。  雅各布·格林作为日耳曼法学者,主张从历史和语言的角度来把握法律现象。倡导包括法学、历史学和语言学的新学问的“日耳曼学”(即“德意志法学”)。可见忠实地实践历史法学的宗旨和纲领的,不是萨维尼本人,而是雅各布·格林其人。当然,萨维尼和雅各布·格林尽管是历史法学派的双壁,但无论在学问或政治立场上,两人俱有对立的意见。另外,在方法论上,与萨维尼坚信法的概念的论理性不同,雅各布·格林则是确信“法的语言的、诗的、象征的风格”   (三)潘德克吞法学  秉承罗马法继受的传统,由历史法学中的罗马法学者在19世纪后半期建构起来的德意志私法学,以对德意志普通法和潘德克吞进行研究为工作的中心。所谓“潘德克吞”,即《罗马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纂》(Digesta),也就是罗马帝政时代被赋予了“解答权”的法律学者们的学说集成。萨维尼的后来者们,从这个“学说法”中抽绎出法的概念,并用来建构19世纪的私法学。  潘德克吞法学,具有易于理解的特色。创建它的学者们在潘德克吞这一论题下撰写了数量众多的教科书,并因此使19世纪的德意志私法学体系得以形成。其中,可以以之为代表的著述有作为萨维尼的继承人的普希塔(GeorgFriedrichPuchta,1798—1846)的《潘德克吞教科书》(1838年)。此外,温德沙特的三卷本的《潘德克吞法教科书》(1862—1870)、邓伯格的三卷本的《潘德克吞》(1884—1887)等等,也是这方面的重要著作。另外,作为历史法学派的论敌的蒂堡,也在法典论争前写成了两卷本的《潘德克吞法体系》(1803年)   潘德克吞法学,曾被耶林斥之为“概念法学”而受到批判。惟无论如何,在法学史上,该概念法学的确曾经引领过德意志私法学的发展方向。德国民法典实际上是处在潘德克吞法学的延长线上的东西   三、概念法学与德国民法典  (一)对概念法学的批判  对于潘德克吞法学,耶林(RudolfvonJhering,1818—1892)斥之为概念法学而加以批判 但耶林之直接发起攻击的,是普希塔的法学思想。  普希塔于1842年接替萨维尼在柏林大学的讲座的位置,并使罗马私法学得到了发展。不过,普希塔尽管是萨维尼的继承人,但他受到了他的老师的最大论敌的黑格尔的影响。  如所周知,概念法学认为,法学与法典,乃是完美无缺的论理体系,通过逻辑的演绎和推论,所有的法律问题均可以得到自动的解答。耶林批判概念法学推崇逻辑崇拜,并以嘲弄的手法写成《法学戏论》(ScherzundErnstinderJurisprudenz,1884)一书,嘲讽当时的法学者盲信逻辑,热衷于抽象概念的游戏,而忘却法律对实际生活所负的使命,这犹如人生活在“概念的天国”中,不知社会生活为何物,自于实际生活无所裨益。耶林指出,“概念的天国”的第一个“入国者”并非萨维尼而是普希塔。即在他看来,正是普希塔,是造成历史法学蜕变为概念法学的罪魁!  但遗憾的是,耶林自身却成了概念法学的忠实信徒。在四卷本的《罗马法的精神》(1852—1865年)里,尽管他说自己的法学抱负是“通过罗马法而超越罗马法”,但其中的内容仍是确信“法的构成的优位性”。他坚信“分析、综合与构成”的三种法技术。不过,在1872年出版的《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他却指出:权利是通过不断的斗争而实现的利益,将注意力由“法”移向“权利”,主张在法学中不是引入演绎的论理,而是引入归纳的论理   在1877年—1883年出版的两卷本的《法的目的》(DerZweckimRecht)一书中,耶林强调法律是人类意志的产物,有一定的目的,故应受“目的律”的支配,与自然法则之以“因果律”为基础而有其必然的因果关系,截然不同 耶林在该书的扉页上开宗明义地写下了这样的话语:“目的,是一切法律的创造者。”这一话语被认为是耶林由概念法学转向目的法学(Zweckjurisprudenz)的“转向宣言”   (二)德国民法典的编纂  远在德国法学界掀起民法典编纂的论争以前,主张制定民法典的蒂堡便提出了在德意志实现政治上的统一之前,应先期实现法律上的统一的意见。萨维尼则认为应建构作为立法前提和立法基础的法学(理论)。其后,尽管萨维尼等人创建的法学被斥之为概念法学而受到批判,但历史法学(派)的学术活动却在事实上加速了潘德克吞法学的学问的体系化的进程。德国在经历了1848年革命的挫折后,于1871年实现了国家的统一。这样,制定民法典的政治与学问的基础也就具备了,民法典的制定指日可待!  在作了周到的准备并经过了一段较长的时期以后,德国于1881年为编纂民法典而成立了第一次委员会。该第一次委员会的实际上的领导人,便是后期历史法学派的重要人物温德沙特(BernhardWindscheid,1817—1892)。该第一次委员会于1887年作成了第一草案并向社会公布   1892年第二次委员会作成民法典第二草案。该第二草案经联邦参议院稍作修正后被作为第三草案提交给帝国议会,1896年公布了该草案,是为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是一部内容包括五编、共2385条的卷帙浩繁的大法典。这是德国历史法学(派)诞生以来德国私法学的集大成的作品,以用语的洗练和论理的精致而对20世纪各国民法的法典化运动产生了深远影响。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的编制体例,被说成是“潘德克吞模式”的典范 其中,在法典之始便开宗明义地规定总则,更被说成是该法典的重要特色   顺便提到,鉴于温德沙特在德国民法典的创制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是由他负责起草的),所以后世有称德国民法典为“小温德沙特”之说。该人对于德国民法典的影响,除他身体力行参与民法典起草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他撰写了《潘德克吞法教科书》,该书对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被称为是潘德克吞法学的最称标准的体系书,是对罗马法理论的总决算,为现代民法立法选择、取舍罗马法概念提供了参照   (三)对于德国民法典的批判  德国民法典自1900年1月1日起施行。德国人民在庆贺这部20世纪的大法典问世的同时,也听到了对于这部法典的不绝于耳的批判之声。有人认为它是“德意志自由主义延期出生的温馨儿”,也有人斥之为“19世纪的遗产儿”,绝不是“20世纪的种子”等等。当然,这些批判的声音,远在民法典草案阶段,特别是对于温德沙特负责起草的第一草案提出批评之时便已出现了,其代表人物是著名学者基尔克(OttoFriedrichvonGierke,1841—1921)和奥地利的安东·门格(AntonMenger,1841—1906)。  基尔克,是历史法学派中的代表性的日耳曼法学者。主要著作为四卷本的《德意志团体法》(1868—1913年出版)。该书叙述了德意志的家族、职业组合和国家等各种各样的所谓“同志团体”(Genossenschaft)的历史。他指出,不是罗马法的个人主义,而是日耳曼法的团体主义,才是适合于德国传统的法制度。另外,他还撰写了介绍日耳曼法学者的见解的三卷本的概说书——《德意志私法》(1895—1917年出版)和《德意志私法概论》(1913年出版)   应当指出,团体主义理念及其法制度,乃是日耳曼民族的传统。在这一点上,日耳曼法可以说是前近代的封建法。近代资本主义因以自由竞争和私法自治为前提,所以可谓是罗马法的个人主义的复活。但随着社会生活的斗转星移,无论是从事资本主义生产,还是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个人主义俱无不表现出明显的局限性。资本主义的矛盾,同时也是近代法尤其是近代私法的矛盾。为了克服这一矛盾,日耳曼法的团体法理念于是可以发挥它的作用。  基尔克的团体法理论,赋予各种团体以实在的人格,并承认其有权利、义务的主体资格。这就是关于法人本质的“法人实在说”。该说暴露了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法人拟制说”的局限性。另外,团体法理论,还打破了传统的公、私法的二元区分理论,为一个新的法域即“社会法”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1888年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一经公布,基尔克便发表了《民法典草案与德国法》(1888—1889年出版),站在日耳曼法的团体主义立场,对草案的非民族性、对德国固有法的轻视,以及对该草案的强烈的罗马法色彩等进行了批判   奥地利的安东·门格从所谓“法律界人士的社会主义”的角度,对第一草案进行了批判。该氏所著的《民法与无产阶级》 一书,从社会主义者的视角,指明了民法典草案的阶级性。  耶林和安东·门格对于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的批判,得到了民法典第二次委员会的重视,民法典第二次草案因此被导入了某些“社会主义的因素”。尽管如此,它并未从根本上动摇该草案的“十九世纪的性质”,结果使这部草案最终成为法律,并带上“十九世纪的性质”而付诸实施了。基尔克、安东·门格等人团体的、社会主义的见解,作为20世纪的课题,被自由法运动所继承了下来   四、自由法运动与法社会学  (一)自由法运动  上文谈到,19世纪之时由萨维尼、普希塔和温德沙特苦心经营而后底于成的德国潘德克吞法学,坚持认为罗马法的概念极为精致,任何问题均可“依概念而计算”、依形式逻辑演绎的操作而求得解答。在进行机械操作时,应摈除权威,排除实践的价值判断,所获答案才能期其精纯。所谓“逻辑崇拜”(derKultusdesLogischen)、“概念的支配”(leregneduconcept),正是概念法学的生动写照 1896年德国民法典,正为概念法学的精华   但是,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反对概念法学的“自由法运动”(Freirechtsbewegun)兴起,并由星星之火演成燎原之势,“自由法学”运动由此登场。其发起者是著名学者耶林。  作为概念法学的叛逆者,耶林提倡“目的法学”,声称法律的解释,必先了解法律究欲实现何种目的,只有以此为出发点而解释之,才能得其肯綮。而所谓目的,指解释法律的最高准则,即目的法学   自由法论(包括利益法学)的主张,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点:  第一,国家的成文法,并非唯一法源,此外还有活的法律存在,而这才是真正的法源。  第二,自由法论者对概念法学所服膺的“法律体系的逻辑自足性”、“法典完美无缺”等加以批判,认为法律有漏洞(Lucke)是必然的事。  第三,概念法学以“概念数学”(begriffsmathematisch)的方法,就法律的解释进行逻辑演绎的操作,而不为目的考量或利益衡量,甚至认为社会上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只需要把各种法律概念进行数学公示般的演算,就可以导出正确答案。这种方法最为自由法论者所责难,斥之为“法律的逻辑”(juristischeLogik)。认为它未能切合现代法学的要求。现代法学的使命,端的在于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第四,概念法学禁止司法活动“造法”(Rechtsschopfung)。认为法典完美无缺,任何具体案件均可在法律之内寻得正确答案。而自由法论者却认为这纯属美梦,法律不可能尽善尽美,其意义晦涩者有之,有待法官阐释;条文漏洞者有之,有待法官补充;情况变更者有之,有待法官为渐进的解释(不改变法律文字,渐改其意义)等等。凡此种种,法官莫不需要凭借其智慧,而为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此非“造法”而又是什么?  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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