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默沫沫墨
中国古代法与罗马法的差异法律思想和文化方面中国是一个东亚大陆国,自身足以为国中居民提供足够的土地和生活资源。而身为一个农业大国,需要进行集中管理,需要高度的统一和稳定。因此,造就了君主专制、重农抑商、固守传统的法律思想。古罗马文明兴起于欧洲南部的意大利半岛。农业文明和自然历史背景造就了罗马人重实利和“效用”的性格和文化精神。古罗马人尚武的精神,自私为己的残酷无情,构成了其风俗和法律的基本条件。他们关心的多为对自己有实际利益和效用的东西,注重的是最集中最直接体现人们利益的法律制度的构建。下面,将从几个具体方面分析中国古代法与罗马法在法律思想和文化方面的差异。1 宗法群体本位观念和个人权利本位观念家族本位的宗法群体理念,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根本指导思想。《孟子》、《礼记》等著作中常常以家喻国,认为国是家的自然延伸,治国与齐家成为一体。秦汉后形成的“三纲五常”说使这种理论更为系统化。从这种宗法群体观念中产生的最重要的伦理和法律准则就是“忠”和“孝”。在唐律疏议所列的“十恶”重罪中,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直接违背“忠”的准则,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都直接或间接违背 “孝”的准则。而从“礼”中归纳出的丧服制度,即“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更是被明文载入法律,不仅是礼的规范,也是法律的规范。古罗马的法律思想则表现为“世界国家”个人主义。古罗马人没有来自宗法关系的所谓天理、人情可以遵循,便寻找符合个人本位观念或权利义务观念的规范。罗马法特别注意从法律上确认公民个人的权利。罗马法学家认为,国家绝不能以任何方式侵犯公民权利,一旦权利被侵犯,正义原则也就从根本上遭到破坏。在罗马法中,公民个人已经成为法律关系最重要的主体。罗马法律思想和罗马法中的精神契约,本质上也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承认。尽管在法律规定的家长权是对家庭所有成员和所有财富的支配权,但家属在公权方面不受家长权的限制。对国家而言,家长仍是纯粹的个人,与其他个人无更本性区别。并且,随着国家组织的健全以及社会的进步,家长权从权利关系演变为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大法官和监察官对家长权逐步加以限制。2 礼治和自然法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最大特色就是法以礼为灵魂,若失去了礼的指导,法不但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而且还会成为危害天下的“虐法”。礼治具有以下特点:强调法律的从属地位,依靠礼的实施,耐心细致的教化,以理服人;强调人情是法律的核心,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当人情、道德与法律相抵触时,永恒的人情、道德是不可改变的,可变的只是法律;强调执法的目的在于消除法律, “胜残去杀”,消除了暴力的统治方式——法律,社会治理依重教育,将社会的和谐,而不是公正,放在首位;强调法律实施的最佳途径是“人治”,认为在治国中,“人”的作用远远重于法律。罗马法思想则以自然法为核心理论。自然法观念为罗马法的被信仰奠定了道德基础。正如西塞罗所言:“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理性;它适用于所有人且不变而永恒,……对于真正的法律,其神圣性不可能被贬低,其合法性不可能被扭曲,其效力不可能被废止。”古罗马法学家将自然法称作自然的理性、普遍适用和永恒不变的正义,各国成文法的准则和依据。这种对自然法的追求,使罗马法概念精细并且法理深邃,在理论上的阐发较中国古代法更为深刻和系统。3 公法和私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公法属性基本上表现为法律的刑事性、刑法化和国家化,具有强烈的国家和社会的公的属性。纵览历朝的法律条文,可以发现有关私法的规定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重视程度上都远远无法与公法抗衡。社会中的一切几乎都成了“公”的领域,而很难承认还有“私”的领域存在,从而形成中国的“公法文化”。具体特点表现为:一是刑、法、律三者同一化。法与律最终均归结为刑,即国家的暴力镇压。法律具有高度的惩罚性色彩,是一种刑法和被刑法化的官僚体制组织及行政执法等;二是民事法律也体现出刑法化的色彩,使民事法律刑法化,进而呈现出非民事化倾向。信贷、租赁、买卖、婚姻等民事行为,往往要借助刑事手段或附在刑事案件上处理。民事案件一进入国家的诉讼程序,就成为了刑事案件。罗马法则表现出较强的私法文化观念。即使是处理公共事务的人民大会,每个人也要以个人身份参加。在古代法中,罗马法是维护“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同时它又体现了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由此,导致罗马私法高度发达,并且独立于公法,引起法律第一次分化为公法和私法两个不同的部门。中国古代的法律相较而言则是重刑轻民,把民事问题纳入刑事法规之中。古罗马的简单商品经济高度发展,民事法律关系扩大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使私法得到迅速发展。罗马设置专门法官官职处理民事纠纷;罗马法学家的著述和活动也着重于私法方面。私法发达是罗马法的进步所在。罗马法关于经济交往中的契约,如商业贸易、借贷、租赁、财产转让、遗嘱继承的价格,强调以双方意思一致胃契约基础,直接成为近代民法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 
(三)法律属性的公法化到私法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公法属性基本上表现为法律的刑事性、刑法化和国家化,具有强烈的国家和社会的公的属性。具体表现为:一是法典的刑法化与刑事化,国家的法律基本上表现为法典;二是刑法的刑罚性与刑罚化,法律具有高度的惩罚性色彩,其实是一种刑法和被刑法化的官僚体制组织及行政执法等;三是民事法律也体现出刑法化的色彩,使民事法律刑法化,进而呈现出非民事化倾向。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刑事性的社会原因中最关键的既不是商品经济的不发达,也不是社会的古老,因为当时所有国家都是这样的,最重要的社会原因是中国的国家权力观念发达,而且这并不表明中国法律文化的落后性,只是透视出这种法律文化的公法性国家政治性。〔9〕 法律文化的公法属性向私法属性的转型,是中国法律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中国法律更加趋向于私法化,谢怀栻先生说过:“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初世界有影响的法典;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初世界有影响的法典;我希望中国民法能成为21世纪初世界有影响的法典”。〔10〕例如,中国制定的法典基本上是民商事法律,最突出的例证是民法典的起草与制定,表明中国法律的走向正在向私法化发展;在司法上,人民法院审理的绝大多数是民事类的案件,而且有增加的趋势,其比重越来越大,而刑事类的案件却刚好相反,这样中国法律文化对外所体现的则是更多的私法性。 (四)法律体系的封闭性到开放性 中国的传统法律体系是非常封闭的,突出表现为法律的高度法典化,而法典化的体系造成与外界的交流与联系的减少,这更加剧了法律体系的封闭性倾向。原因大概有:⒈经济上中国以自然经济为基础,能够实现经济上的自给自足,与外界的交流与联系必然的减少,理所当然体现在其法律体系上是与外界的联系较少,另外小农经济属性也造就了法律体系的封闭;⒉政治上的高度专制,导致这种环境下的法律与法律体系必然与之相适应;⒊中国地理环境相对较大,这为人类的生存和繁衍生息提供了基本环境;⒋中国特有的宗法制度与宗法组织的封闭性,特别是家国一体化加剧了它的封闭性;⒌儒家思想成为古代中国唯一的思想渊源,思想上的封闭性导致法律体系的封闭性是必然的。 中国当前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向开放性迈进,特别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律体系的开放性趋势越来越强。其重要原因表现为:⒈经济上不是自然经济,小农性的色彩也趋于消灭,取而代之的是市场经济的建立,市场经济本身就是开放型的经济,这为法律体系的开放性提供了经济基础;⒉政治上更加趋于民主,形成民主的基本条件是开放,也与法律体系的开放性相契合;⒊由于中国地理环境的封闭性是不可能改变的,可是中国采取的措施是进行全面与全方位的开放与交流,不仅在经济上,而且在法律文化上,促成了法律体系的开放性的生成;⒋中国的封建专制体制与对人进行封建统治的宗法制度和宗法组织基本上是消失了;⒌中国的法律思想也在朝多方位的发展,而不是以前单纯的儒家伦理化的思想束缚着人们,取而代之的是法律思想的多元化,从而导致法律体系的开放性。 (五)司法与行政的不分到司法独立 中国古代司法与行政的合一突出表现为司法行政一体化,即司法的行政化。〔11〕还有学者认为:“每一个官员不论中央行政机关还是地方行政机关的首脑,都拥有司法职权,官僚政治体制中的每一个机构都负有天生的职责来处理案件”。〔12〕主要体现在:⒈组织机构上传统中国的司法行政难以区分,中央虽有司法的专门机构,但要受行政的限制和制约;⒉司法主体上没有专门的司法人员,司法只是行政人员的职权之一;⒊司法权不是由特定部门来行使,同一级部门都有司法权。 章太炎提出了一系列的手段与措施保证司法独立,而且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司法行政一体化到司法独立,是一种历史的必然趋势,我国的现行宪法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中《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我国也从制度、物质保证、职业资格等方面作出了司法独立特别是法官独立的具体规定。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价值层面
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其杰出的代表之一就是唐律。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在中国及东南亚地区的法制史上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唐朝继承发展了封建社会“礼法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强调社会风气需要礼教与刑罚相结合的原则,突出礼教对法律的指导作用。唐朝法律体系的核心《唐律疏议》就是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法律的指导思想的,它大量援用儒家经典的内容,儒家思想又集中表现为礼。它是礼法结合的产物,充分体现了我国古代法中的礼法关系。唐律的内容遵循礼的精神和要求。在唐律中,礼是确定其一般原则、罪名和刑罚的主要依据。同时也大量的溶入了封建等级身份差别的思想,将亲疏、尊卑、良贱之间的种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之后果表达得很详细。唐律中的一般原则都规定在它的首篇名例律里,它集中体现了整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准则,对其它十一律的内容均有制约作用。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制定的完成的刑法典,是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法典,其讲律文与疏议有机地结合未一体,反映了唐代律学的统一和发达。唐律共十二篇,篇目结构比较简单,律令简约也是唐朝统治者立法的原则之一,各篇律条的排序有着内在的逻辑性,分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等篇(律)。记载了大量有关唐代政治、社会经济的资料,是研究唐代阶级关系、等级关系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赋役制的重要依据。 《唐律疏议》的基本特征就是对唐律律文进行周密、系统、完整的解释,即“疏议”部分,这部分是中国古代律学之精华的体现,它对律文所做的解释,丰富了律文的内容及其法理的色彩,建立起了一个律学的体系,从而使中国古代的律学达到了最高的水平。代表着中国乃至世界封建法律的最高成就。它从结构上包含律文和相应的法律解释两部分,内容清晰且便于适用;唐律的条文涵盖广泛,疏而不漏,全面维护着唐朝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唐代对律文的疏解是古代社会解律经验的集中体现,对律文的各种解释基本上都包括在这一部刑律之内。 唐律是在隋朝《开皇律》基础上制定的,而隋律则继承了前代的法律。唐律根据秦汉以来封建立法和司法的经验,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罪名、刑制及司法原则加以整理,对社会关系各主要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它集唐以前我国封建法律之大成,成为宋元明清历代制定和解释封建法典的蓝本,并对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建立和完善封建法制产生过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唐代的另一部重要的法典就是《唐六典》——封建国家行政制度的一部重要文献,这部文献与《唐律疏议》一样,对后世封建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产生巨大影响。它是中国现存最古老的一部行政法典,它的编纂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它的制定,不仅是唐文化的珍品,对唐朝政治的稳定、对唐朝国家机构职能的正常发挥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而且对后世各朝代的政治、法律制度、经济与文化的发展,都产生深远影响,使我国古代封建行政体制能超乎寻常地、稳定地沿续千余年。《唐六典》把凡具有行政性质的立法汇集在一起,经精心编纂,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使得行政法典成为与封建刑律并行的两大基本体系,这不仅是我国封建立法史上的创举,是中国行政法制走向成熟完备的标志之一,在世界中世纪法律制度史上也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 法律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意志和愿望的体现,隋朝统治者的暴政和严苛的刑罚导致农民起义的历史给唐朝的建立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们接受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建立和稳定专制统治体系。唐太宗李世民在唐初国策制定中是一位关键人物。他对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有了较深刻和明智的认识。他强调要保持长治久安,就要实行开明统治,重视法律,刑法要宽平、简约,强调德主刑辅的治国手段。立法活动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唐初统治者,为了恢复经济、稳定局势、巩固统治秩序,在总结前朝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整套完备的刑罚体系——封建制五刑(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历来为后世各朝所称赞。 唐前期,以修定律令格式作为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到了唐后期,“编敕”成了唐后期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成为根据形势需要调整法律的主要形式。唐后期的法制,既是唐前期法制的继续,又非前期法制的照搬。在唐后期,敕的地位日益重要,它不仅跻身正式法典,而且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也远远超过律、令、格、式,而后者则大多成为具文。 综上所述,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长期居于世界法律发展过程的领先地位,并影响周边国家,成为东亚广大地区的主导性法律体系,唐朝的法律制度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成熟形态,形成中华法系的特色,奠定了中华法系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