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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梦夏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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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river, there

关于侵权的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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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月0221

议论文盗版书古已有之,但是无论如何,盗版的实体书总归还有印刷和销售的成本,扩散的范围也不大;然而赖电子书时代所赐,书的“盗版”成本趋近于零。既无成本之虞,又难严密监管,盗版电子书便一发而不可收。不管是名著经典,还是当红的上榜新书,在浩如烟海的互联网,轻轻一点,不用担心找不到,而且一分钱都不用出,天长日久,便颇有一些人对“免费读书”习以为常了。孔乙己说,读书人的事,算不得偷。但是说归说,终究还是自知理亏,胆战心惊。今天许多“读书人”的底气,就要比孔乙己足多了——那叫分享,互联网的事情,能叫偷么? 诚然,在网上“分享”的书,大多也不是为了盈利的,说其是“盗版”有失公允。然而在读书人的角度看来,是否能因为这书“得来全不费工夫”,就不必对作者心怀感激呢?似乎也是不妥的。举凡著书立说者,往往呕心沥血,少则数月,多则数年,深居简出,节衣缩食。一朝脱稿,终于可以欣欣然期待一些回报,结果看得多,买的少,数载心血难换一顿饱饭,怎能不心寒。如今天桥上的手机贴膜师傅,三两分钟贴一张膜,尚且能让人心甘情愿掏出十块二十块的手艺钱,何以到了写书人那里,花上几十元感受一下积年累月的心血之作,就变成一件那么不情不愿的事呢? 有人说,这是因为我国传统观念上更重实物产品,对于著作这类无形产品的价值则缺乏认识;有人说,万事敌不过“方便”二字,电子书的获取太方便了,想让人舍近求远地去花钱花时间买书太难;也有人说,只怪书价太贵,不得已为之。然而千说万说,拿了别人东西,却不付出“代价”,终归不合事理,而读书为的不正是一个“明事理”么?我们经常批评某事“偏离了出发点”,然而如果出发点本身就是偏的,它的终点就更值得担忧了。几十块钱的书款,不仅仅是对作者的尊重,也是为自己的阅读买一份尊严。 如今,书店大多是开架售书,大可先读后买,绝无后顾之忧;也有不少网站提供正版电子书的购买,价格比纸质书更低廉,反过来对消费者而言,拿着四五千元的高档手机,却为了省几块钱而偷偷摸摸下载盗版书来读,未免也品位大跌。无论从什么角度讲,读书付钱,都是应该提倡、可以提倡、必须提倡的事情。“书非买不能读也”,此言正当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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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定谔的糖果

消费前:消费者应提高自己的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会在林林总总的商品信息中进行比较、鉴别,不盲目追随其他消费者,从而充分行使消费者的权利,选择适当合理的消费行为。主动学习和掌握有关消费的知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交易中:在交易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运用自己的消费知识和法律知识,保持原有的警惕,尽量不给不法经营者以可趁之机,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被侵权后,消费者需要具有良好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我们应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不法经营者显露原形、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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