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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y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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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将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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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一千字?! 我有能力写这样的论文,但为了五分? 实在够不上啊!

古代刑法的论文

346 评论(15)

考研党123456

望楼主采纳,这个审核不容易啊。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中刑法相当发达民事和行政方面的法律相对刑法稍显滞后。提到刑法就不得不提到刑罚那么在这个古老的重刑主义的国家其历朝历代的刑罚制度是如何变化发展的呢 先从奴隶社会下建立的第一个国家——夏朝说起。 中国古代的刑罚是由战争中的军令发展而来的。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必须要有严格的军纪违反军纪者要受到严厉的处罚。这些在战争中使用的处罚手段逐渐演变成为平时惩治内部平民的刑罚。夏朝统治者从天命神权思想出发把法律说成是神的意志的体现把施刑说成是上帝的意志是秉承神的命令。《甘誓》就是个很好的佐证“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绞绝其命。予今惟恭行天之罚。” 夏朝确立了墨刑在脸上刺字并涂墨、剕刑砍掉脚、劓刑割鼻、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五刑且规定昏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美名、墨官吏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肆无忌惮地杀人都要被处死。 商朝取代夏朝后继承和发展了夏朝的“奉天罚罪”的神权法思想。在刑罚上保留了夏朝的五刑墨、劓、宫刑和大辟改剕刑为刖刑实质一样另外商纣王还创立了炮烙令人在烧热的铜柱上行走掉下即烧死、醢把人剁成肉酱、脯把人杀死后晒成肉干、劓 2 殄即没绝家人、剖心比干受此刑等酷刑。 西周灭掉商朝以后沿用了商朝的五刑另外增加了圜土之制将犯人关入监狱强制服劳役的刑罚刑期为一到三年是中国有期徒刑的开端、嘉石之制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束缚其手脚坐在嘉石上令其悔过然后从事一定时期的劳役期满释放的劳役刑流刑将犯人流放远地、鞭刑用荆条抽打犯人背部和赎刑用金钱或者财产来折抵刑罚但主要适用于疑难案件和贵族犯罪。 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秦朝时刑罚种类繁多生命刑就有族刑夷三族、戮先羞辱再斩杀、弃市杀之于市公共行刑、腰斩、枭首斩首挂在木杆上示众、定杀将麻风病人投入水中、车裂、坑杀具五刑肉刑黥墨、劓、斩左趾、斩右趾、宫刑流放刑劳役刑徒刑城旦、舂米鬼薪、白粲司寇、作如司寇罚作、复作舂刑财产性赀刑赀甲、赀盾、赀徭赎刑没收财产耻辱刑髡、耐。 汉朝初年的时候死刑有枭首、腰斩、弃市、殊死肉刑为黥、劓、宫、斩左趾以及斩右趾徒刑分为髡钳城旦舂、完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复作和隶臣妾此外还有徙边、笞刑、罚金以及顾山犯徒罪的女子令放还家中每月交纳三百钱由官府雇人劳作来折抵其刑。汉文帝时废除了肉刑改黥刑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三百改斩左趾为笞五百改斩右趾为弃市。在汉景帝时期又改革了笞刑先是在公元前156年将笞五百改为三百笞三百改为二百 3 后又在前144年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笞一百同时又制定了《箠令》规范笞刑的刑具规格、受刑部位并规定施刑中途不得换人等等。 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 “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西魏和北齐明令禁止使用宫刑应宫者没为官奴婢宫刑至此被取消。流刑在汉朝时作为死刑减等之刑不属于常刑但在北魏时期成为法定刑。北周时按照距离京师的远近将流刑分为五等两千五百里、三千里、三千五百里、四千里、四千五百里。在此时期刑罚种类也在逐渐减少北齐、北周时确立了由死刑、流刑、徒刑、鞭刑、杖刑组成的新五刑制度向新的封建五刑过渡。 隋朝的《开皇律》确定了新的五刑制度即死刑流刑分为一千里、一千五百里和两千里徒刑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杖刑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笞刑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唐朝的刑罚较以前各代均较为轻缓死刑、流刑减少并且死刑只有斩、绞两种五品以上官员犯死罪的赐死于家中。流刑则为两千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各居作一年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三年流刑服役期满后在流放之地编入户籍成为当地百姓。徒刑、杖刑和笞刑均和隋朝相同。因为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所以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宋朝在笞、杖、徒、流、死的五刑之外又创立了折杖法、刺配刑 4 和凌迟刑。折杖法是宋太祖时创立的用决脊杖代替徒刑和流刑用决臀杖来代替笞刑和杖刑。刺配刑是将杖脊、刺字和配役三种刑罚同时施加于一人原是宽宥死刑之刑宋朝为了弥补折杖法的缺陷开始广泛使用刺配刑成为比唐代的加役流更重的刑罚。宋仁宗时开始使用凌迟即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残害肢体再割喉咙使受刑之人在极端痛苦中慢慢死去的刑罚。为了宽恤官吏及士大夫宋朝增设了编管和安置两种刑罚。编管就是将犯罪的朝廷命官和士大夫编入外州户籍使其接受监督管理并限制人身自由安置则是将犯罪的官吏贬谪到远恶之地居住并限制其人身自由。 元朝的刑罚制度比较特殊死刑分为斩、凌迟流刑不分里数“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徒刑分为一到三年五等每等分别附加杖刑自六十七至一百零七杖刑和笞刑均以七为尾数笞刑自七至五十七六等杖刑自六十七至一百零七五等。此外元朝保留了很多习惯法很多刑罚还相当重比如黥、劓等肉刑。 明朝仍规定笞、杖、徒、流、死五刑。死刑除斩、绞之外增加了凌迟另外徒刑五等分别附加杖六十至一百流刑三等分别附加杖一百。五刑之外明朝还增加了充军、枷号、迁徙、庭杖的刑罚。充军是将罪犯送往边远地区充当军户的刑罚按照路途远近及区域分为附近、边卫、极边、烟瘴、沿海、口外等按刑期分为终身和永远。枷号是强迫罪犯在监狱外或者官府衙门前戴枷一般重达十五斤至二十五斤示众受辱刑期为一月、两月、三月、六月和永远五等。迁 5 徙则是强迫罪犯全家迁居千里之外。另外明朝皇帝经常用庭杖的刑罚处罚大臣甚至有很多受刑中途被打死。 清朝是的刑罚制度进一步变化笞刑用小竹板分为四板、五板、十板、十五板和二十板杖刑用大竹板分为二十板、二十五板、三十板、三十五板、四十板文武官员犯笞杖罪时可以罚俸、降级和革职代替刑罚徒刑五等分别附加杖刑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流刑三等各附加杖刑一百充军五等发遣清朝创立的将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给驻防的八旗官兵为奴或当差刺字主要适用于盗窃、逃军、逃流等罪枷号枷的重量和刑期与明朝有所不同死刑花样很多斩、绞、枭首、凌迟、戮尸且绞、斩分为监侯和立决两种。 总的来看中国古代的刑罚由重走向轻由严酷走向较为宽和由不规范到逐渐规范比如说原先的奉天罚罪神权思想发展成为后来的依照成文法和具体的罪名施以不同的刑罚。历朝历代的刑罚制度不同刑罚原则也不相同比如老幼、独子等减刑贵族、官僚减刑财产刑的发展以及官吏赎刑的变化很多人享有特权或者减刑条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刑罚逐渐变轻不过在大的变化趋势中也有根据当朝的政治环境和阶级矛盾不断调整的小的刑罚的变化。尽管如此古代刑罚也不会跳出封建法律的圈子人治大于法治封建皇权和贵族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即使在各种稍显人道的口号之下也还是可以逃脱和减少刑法的处罚带有很严重的不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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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my0207

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其杰出的代表之一就是唐律。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在中国及东南亚地区的法制史上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唐朝继承发展了封建社会“礼法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强调社会风气需要礼教与刑罚相结合的原则,突出礼教对法律的指导作用。唐朝法律体系的核心《唐律疏议》就是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法律的指导思想的,它大量援用儒家经典的内容,儒家思想又集中表现为礼。它是礼法结合的产物,充分体现了我国古代法中的礼法关系。唐律的内容遵循礼的精神和要求。在唐律中,礼是确定其一般原则、罪名和刑罚的主要依据。同时也大量的溶入了封建等级身份差别的思想,将亲疏、尊卑、良贱之间的种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之后果表达得很详细。唐律中的一般原则都规定在它的首篇名例律里,它集中体现了整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准则,对其它十一律的内容均有制约作用。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制定的完成的刑法典,是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法典,其讲律文与疏议有机地结合未一体,反映了唐代律学的统一和发达。唐律共十二篇,篇目结构比较简单,律令简约也是唐朝统治者立法的原则之一,各篇律条的排序有着内在的逻辑性,分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等篇(律)。记载了大量有关唐代政治、社会经济的资料,是研究唐代阶级关系、等级关系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赋役制的重要依据。 《唐律疏议》的基本特征就是对唐律律文进行周密、系统、完整的解释,即“疏议”部分,这部分是中国古代律学之精华的体现,它对律文所做的解释,丰富了律文的内容及其法理的色彩,建立起了一个律学的体系,从而使中国古代的律学达到了最高的水平。代表着中国乃至世界封建法律的最高成就。它从结构上包含律文和相应的法律解释两部分,内容清晰且便于适用;唐律的条文涵盖广泛,疏而不漏,全面维护着唐朝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唐代对律文的疏解是古代社会解律经验的集中体现,对律文的各种解释基本上都包括在这一部刑律之内。 唐律是在隋朝《开皇律》基础上制定的,而隋律则继承了前代的法律。唐律根据秦汉以来封建立法和司法的经验,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罪名、刑制及司法原则加以整理,对社会关系各主要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它集唐以前我国封建法律之大成,成为宋元明清历代制定和解释封建法典的蓝本,并对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建立和完善封建法制产生过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唐代的另一部重要的法典就是《唐六典》——封建国家行政制度的一部重要文献,这部文献与《唐律疏议》一样,对后世封建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产生巨大影响。它是中国现存最古老的一部行政法典,它的编纂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它的制定,不仅是唐文化的珍品,对唐朝政治的稳定、对唐朝国家机构职能的正常发挥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而且对后世各朝代的政治、法律制度、经济与文化的发展,都产生深远影响,使我国古代封建行政体制能超乎寻常地、稳定地沿续千余年。《唐六典》把凡具有行政性质的立法汇集在一起,经精心编纂,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使得行政法典成为与封建刑律并行的两大基本体系,这不仅是我国封建立法史上的创举,是中国行政法制走向成熟完备的标志之一,在世界中世纪法律制度史上也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 法律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意志和愿望的体现,隋朝统治者的暴政和严苛的刑罚导致农民起义的历史给唐朝的建立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们接受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建立和稳定专制统治体系。唐太宗李世民在唐初国策制定中是一位关键人物。他对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有了较深刻和明智的认识。他强调要保持长治久安,就要实行开明统治,重视法律,刑法要宽平、简约,强调德主刑辅的治国手段。立法活动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唐初统治者,为了恢复经济、稳定局势、巩固统治秩序,在总结前朝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整套完备的刑罚体系——封建制五刑(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历来为后世各朝所称赞。 唐前期,以修定律令格式作为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到了唐后期,“编敕”成了唐后期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成为根据形势需要调整法律的主要形式。唐后期的法制,既是唐前期法制的继续,又非前期法制的照搬。在唐后期,敕的地位日益重要,它不仅跻身正式法典,而且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也远远超过律、令、格、式,而后者则大多成为具文。 综上所述,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长期居于世界法律发展过程的领先地位,并影响周边国家,成为东亚广大地区的主导性法律体系,唐朝的法律制度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成熟形态,形成中华法系的特色,奠定了中华法系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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