脏胖子
法律分析:人格权的体系性保护不仅是立法的重大创新,更是注重人的精神本性与精神追求的更深层次的人文关怀,印证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随着互联网、高科技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格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展,客观上也需要通过积极确权的方式加以保护。从世界范围看,强化对人格权益的保护是各国民法所共同面临的任务。人格权编同样为司法提供基本遵循,不仅确立了完善的人格权保障体系,也确立了解决民事纠纷的基本规则,统一人格权纠纷裁判依据,能够最大限度限制法官的恣意裁判,为法官正确解决人格权纠纷提供基本准则与基本裁判规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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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应当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在起草过程中不存在任何争议。争论的焦点是人格权的内容是否应规定在总则中,还是应独立于民法总则的规定。考虑到人在社会生活,特别是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和价值,过去没有得到充分承认,而且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特别是自1960年代以来,认识逐渐增加,人格权当然与民事主体的资格有关,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和民事主体的资格毕竟是两个可以单独规定的问题。近几十年来,国内外人格权保护发展迅速,变化很大,一些人格权被赋予了新的内容,一些新的人格权如隐私权、信用权等也应运而生。民法草案规定了人格权的一个单独部分。当然,这种方法的科学性可以进一步研究。(编辑: 离地7英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