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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扩展资料: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一、行为具有违法性。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因特网的迅速发展,使得论文抄袭问题日益突出,近几年也愈演愈烈,无论是在大学还是在学术界、政界,学术不端行为时有发生,虽然每次惩罚都不轻,甚至越来越严厉,但是为什么不能根除论文抄袭呢?这主要是因为他们在获得学位后能够获得的地位和荣誉,他们愿意冒多大的风险。此外,中国对剽窃的处罚不够严格。即使被发现剽窃,惩罚也没有发挥多大作用,因此剽窃一再被禁止。目前,各大高校已基本使用论文查重软件,对即将毕业的大学生进行论文检测。论文检测系统是一种能够检测论文是否存在抄袭的软件,而多数高校采用统一检测系统,但查重软件也不够完善,数据资源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权威查重软件不能用于个人注册。也有不少毕业生,甚至老师都会有这样的错觉,以为只要能通过查重软件的检测,这篇论文就不存在任何问题了,是真的吗?不是这样的,毕竟它也只是一台机器,没有人类那样的判断和分析能力,也没有可能发生漏检或误判。举例来说:一个段落被抄袭了一个简短的同义词替换,改变句子结构,颠倒顺序等等,尽管逃不过人为的检测,但大多数系统都无法识别。所以,一篇查重软件没有检测到的内容不一定是原创的,但检测到重复性较高的论文则肯定是有问题的,所以很多人会有这样的疑问:通过论文检测系统的检测,一定能通过学校的检测吗?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论文查重的主要作用是为作者提供论文自查和写作指导,查重的目的是修改,对于系统查到标红或引用率过高的内容,都需要认真修改。对查重的论文,大家也不要抱着否定的态度,大家只要在平时写的时候认真仔细,查重系统其实也没那么可怕!
论文当然不能抄袭 应该借鉴 、 然后在背下来 、 再改几个字 、 就是你的了 、 灭哈哈~~
毕不了业。抄袭论文被查出来,就会通报批评,然后不会给毕业证,就毕不了业。
1.剽窃者阻碍作者的学术得分2.剽窃者连累他所在的学术机构3.剽窃者愚弄和误导读者(“读者会对甲假冒的知识生产能力产生敬意,甚至会引用和诠释他从乙那里偷来的文字,读者从而受到了甲的愚弄”)4.剽窃者又常常是谬误的制造者(“剽窃总是伴随着对原著的一知半解、断章取义和曲解篡改,因此,剽窃作品常常贻误读者”)5.剽窃是一种反智和反效益的自损行为6.剽窃和假冒商标都是说谎,但是谎言的导向截然不同7、学术剽窃以追逐名声为目的(“学术剽窃通常是把别人和自己的作品混合在一起”)
1.剽窃者阻碍作者的学术得分。 作者发表自己的作品是为了让别人分享,分享者通过引用、诠释而承认作者的贡献,后者因此获得“名声得分(reputational credit)”,这是学术界公平竞争的基础,因此,一个人使用他人的表达和观点,有义务归认来源(give attribution to the source),这是反剽窃的正当性基础——如果没有归认来源的义务,反剽窃也就丧失了正当性。 剽窃者违背了归认来源的义务,抹去了他人应有的学术得分,这是他给作者造成的危害。 有些学者认为:剽窃行为侵害的对象不是原作者的表达或者思想,而是原作者本来应有的认可得分;剽窃者从原作者那里偷走了认可得分,这和盗窃行为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2.剽窃者连累他所在的学术机构。 例如:大学把博士学位授予论文抄袭者,把“学术带头人”的称号授予让学生执笔写作、自己署名的教授,把“211工程”的研究专款拨付给那些在“统编教材”中任意窃取他人思想和表达的“主编”,这都会损害该大学的声誉。 如果一个学术机构容忍剽窃,剽窃取胜的成功先例会带动更多的剽窃,不仅如此,还会有更多的剽窃者慕名前来求职。因此,机构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性,必须惩戒成员的剽窃行为。 3.剽窃者愚弄和误导读者。 例如,甲把乙公开发表的论文复制一份,装订成册,署上自己的名字,然后,对丙炫耀一番,而丙并不识字,甲并没有剽窃——虽然,甲对丙说谎是不道德的,但是,甲显然没有招揽丙为读者的意思。 相反,如果甲以自己的名义再次发表乙的论文,他无疑实施了剽窃——他这次是在招揽读者。读者会对甲假冒的知识生产能力产生敬意,甚至会引用和诠释他从乙那里偷来的文字,读者从而受到了甲的愚弄。 4.剽窃者又常常是谬误的制造者:剽窃总是伴随着对原著的一知半解、断章取义和曲解篡改,因此,剽窃作品常常贻误读者。 剽窃又导致重复出版,增加读者发现和寻找原创文献的困难,造成误解和源于误解的纷争……,因此,剽窃者常常无端消耗他人的时间。如果剽窃者又善于利用制度的弊端,例如,把他的作品列为“指定教材”、“考试读物”,那么,社会资源的浪费就更为严重了。 5.剽窃是一种反智和反效益的自损行为。 学术活动本来在于开启智慧、增进知识,然而,剽窃是一种无谓的心智损耗——每个人的时间是一个定数,用于剽窃的时间多了,阅读、思考和写作时间就少了,因此,剽窃者本人总是自废功力。 6.剽窃和假冒商标都是说谎,但是谎言的导向截然不同:剽窃者把别人的东西说成是自己的,假冒商标者把自己的东西说成是别人的;剽窃者的目的是沽名钓誉——他通过占有别人的精神产品而骗取他本来不配拥有的社会评价;假冒商标者的目的是利润——他本来没有能力生产更好的产品,于是,就把自己的产品伪装成竞争对手的产品,从而占有本属竞争对手的市场——他是一个隐名的获利者,寄生在他人商誉的躯壳之内。 7.为了使叙述贴近主题,我们有必要区分商业剽窃和学术剽窃。 商业剽窃以营利为目的,学术剽窃以追逐名声为目的;商业剽窃和学术剽窃都是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没有归认来源,商业剽窃通常还有未经许可的复制,学术剽窃通常是把别人和自己的作品混合在一起;商业剽窃的侵权行为人多为商人,学术剽窃的侵权行为人多为同行;商业剽窃的救济是损害赔偿,学术剽窃的整治是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