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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我国公共卫生事业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然而,我国社会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卫生资源的有限性和公众卫生需求的无限性是无法避免的矛盾。我们的疾病防控相关研究和技术水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能力以及疾病信息合成、分析与利用等尚不能满足疾病预防与控制的需要。与西方国家相比,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的滞后,使得我们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机构财政保障机制不健全,缺乏稳定长效的投入机制;缺乏稳定和吸引人才的条件,人员能力达不到工作要求。设备简陋,数量不足,检验能力有待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有待提高,达不到政府的期望。重大疾病仍然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卫生应急工作由于缺少系统的理论指导,卫生应急工作的重点领域和难点问题的科研投入不足,卫生应急督导评估体系不完备,也制约了卫生应急的发展空间。卫生监督职能调整频繁、职责界定不清;政府筹资不足,部分卫生监督机构面临生存危机。卫生监督人员编制短缺,高素质人才流失呈上升趋势。卫生监督机构装备和房屋建设等硬件条件有待加强。4、将卫生标准定位于一个适宜的健康保护水平,是我们面临的主要挑战;科研经费的相对不足始终是影响卫生标准研制的主要问题;卫生标准的制定周期过长,需要多部门协调,审批程序繁琐,审批效率不高。5、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亟待加快制定公共卫生政策;公共卫生政策制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公共卫生政策评估的系统化和制度化还不够,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还刚刚起步,仍然是政策过程一个薄弱环节。6、食品安全、饮水安全和生活环境安全问题严峻,给卫生检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卫生理化检验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一是我国检测技术研究仍比较薄弱,现有的许多标准检验方法落后,检验项目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已有的检验方法也需进一步完善,并与国际相关的标准分析方法接轨;二是缺乏卫生理化检验高层次人才。 传染病仍然是当前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主要疾病。当今世界,传染性疾病仍然是发病率高、病死率高的疾病,不仅威胁我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也威胁一些发达国家。肆虐人类的传染病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一些被认为早已得到控制的传染病又卷土重来;另一方面已被控制的传染病,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又重新抬头,发病率明显上升;而且新发现的数十种传染病危害严重。非传染性慢性病对人民健康的危害加剧。慢病发病出现了新的趋势,我国的疾病谱、死因谱正在发生变化。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肿瘤、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疾患(COPD)等慢病引起的死亡比例不断增加,已成为我国居民最重要的死因。同时,慢病发病呈现年轻化趋势。另外,吸烟、不合理膳食、体力活动不足、肥胖等危险因素水平持续上升,加上老龄化、城市化、环境污染以及职业危害等因素的影响,一些肿瘤发病率在局部地区呈现快速上升。职业病将长期存在,危害严重。随着工农业的迅速发展,职业病也必将随之增加。同时随着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还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职业病。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问题日益突出。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体制改革日益深入,社会竞争不断加剧,劳动力的重新组合,人口和家庭结构的变化,原有社会支持网络的削弱,导致了各种心理应激因素急剧增加,精神卫生问题日益突出。精神疾病已经成为全球性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已迫在眉睫。意外伤害发生率在我国不断上升。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日趋严重。老年人的健康问题比任何年龄段的人都多,而且解决难度也大。如何提高我国老年人群的无残疾预期寿命,将是预防医学面临的新课题。妇女儿童健康备受关注。由于我国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在经济、文化条件相对落后地区,一些疾病仍然严重威胁着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我国食品安全仍面临严峻的考验。食品安全卫生标准体系建设不够完善;缺乏主动、连续、系统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和评价数据;我国广泛使用的农药、兽药、食品添加剂等暴露评估数据少、覆盖面窄,对机体暴露后的生物学标志物检测技术研究薄弱;对未知和新发食品污染物的检测技术以及对新技术、新产品安全性的评价技术缺乏。关注人类健康状况与其生存环境的关系。环境-健康-发展是医学与地理学的边缘领域,随着传统的传染病,如天花、霍乱、鼠疫在全球的有效控制,人类的发展面临一系列的新的全球性危机,如人口剧增、环境污染、气候变暖、臭氧损耗、生态破坏、能源耗竭等问题的出现。因此,随着21世纪全球环境变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环境-健康-发展研究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中,人与社会的关系是双向的、互相影响的。社会因人的存在而存在,又因人的发展而发展,而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又带给人们更大的发展空间。从人与社会的关系上看,每个人都必须承担一份社会责任。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自古以来,东西方的哲学家都认为,社会是有契约的,人一生下来就与社会存在着“自然”或“强加”的合作关系。不论何种形式的契约,都包含着责任意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阐述中,无论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还是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都蕴含着社会责任的理念。没有这个理念,构建和谐社会就是空想。人与社会的关系,大多以公民个人、家庭、企业、组织机构、团体、单位等渠道显现出来。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就是增强公民个人、家庭、企业、组织机构、团体、单位等各个群体的社会责任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意识首先要增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社会责任意识。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努力做到:一、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重要地位,加强关于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杜绝违背科学发展观的不负责任的行为。二、要建立有效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项工作的领导。包括: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不断增强社会活力;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维护社会稳定,建立维护社会正常运行的工作机制;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做好新形势下的各项工作等。三、要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正在开展的各项工作结合起来,以对人民负责、致力于社会发展的态度,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四、要加强自身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做表率。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和改进领导艺术,加强和提高管理能力,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企业是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经济组织,是改革开放以来最具活力的经济组织形式。企业应当努力做到:一、为社会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不生产、出售有害人民健康的产品,不从事有违社会公德的生产行为,杜绝坑蒙拐骗消费者的行为。二、保障企业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要严格遵循《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尊重职工的人权、保护员工人身安全。三、自觉保护环境。不从事有损生态环境的生产和服务。四、讲诚信、守约定、遵合同,不为一时的利益而做出有违企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事情。五、继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关爱社会,反馈社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家庭的参与。一是家庭的自身建设。家庭成员之间要相互关爱、平等相待,同舟共济、相互鼓励,积极向上、和谐相处。二是家庭的法治意识。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制观念,有遵纪守法的自觉意识和自觉行为。家庭与外界发生关系,既要符合一般习俗、遵循社会道德规范,更要遵守法律法规。三是家庭的道德规范。家庭成员要崇尚科学,积极进取;与邻里街坊相处要谦虚平和;对社会公共事业要热心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理想。从广义上理解,每一个公民都应当树立热爱祖国的信念,为国家的富强、文明、民主作出贡献。从狭义上理解,每个公民要有遵纪守法的意识和习惯,承担公民的义务和责任;要培养积极向上、努力进取的精神,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要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提高文明程度;要有爱护自然、保护环境、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最核心的问题是诚信。诚信对个人而言,属于道德的范畴;对社会而言则显现为社会的品质。个人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础,社会诚信是个人诚信的集合。诚信是衡量人是否具有社会责任意识的重要标尺。没有诚信就不会有社会责任意识,更不可能履行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有了诚信、才能做到与别人和谐相处,平等友爱;有了诚信,才会尊重别人,关爱别人、帮助别人。总之,诚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的前提和核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德规范。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国家安全一般是指一个国家不受内部和外部的威胁、破坏而保持稳定有序的状态。传统的国家安全观将国家安全理解为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即主权独立、领土安全、政治稳定等。随着国际环境的巨大变化和科技革命的深入发展,在国际局势总体趋于缓和的情况下,国家安全仍然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威胁和挑战,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也越来越多样化和不确定化。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因素相互交织,恐怖主义危害上升;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有新的表现;民族、宗教矛盾和边界、领土争端导致的局部冲突时起时伏。 在这种形势下,我们要树立新的国家安全观。新的国家安全观不仅包括传统的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还包括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 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支柱与核心。没有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就根本不可能有国家安全。政治安全是指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形势保持稳定,不受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和颠覆。国防安全是指国家的领土、领海和领空安全,不受外来军事威胁或侵犯。 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础,科技安全是指国家的科学技术系统能够有效地应对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威胁,维护和实现国家利益的能力和状态。文化安全是指一国人民能够独立自主地选择自己的价值观念、文化制度,独立自主地控制和利用自己的文化资源。生态安全是指国家所处的自然生态环境能够维系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社会公共安全是国家预防、控制、处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突发灾害事故,以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一)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国家安全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我国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国家安全法》是维护国家安全的专门法律,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责以及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各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法》专门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等具体罪名。 (二)国防安全法律制度 我国国防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国防法》、《反分裂国家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 (三)经济安全法律制度 我国目前虽然缺乏有关经济安全的专门立法,但很多经济法律法规都包含了有关国家经济安全的规定,具有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功能。 (四)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 为了维护国家的网络和信息安全,我国制定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违法行为及其处罚办法。 (五)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我国的生态安全法律制度包括两个组成部分:一部分是我国制定的有关生态安全保障的法律法规,另一部分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生态安全保护的条约。 (六)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 为了保证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国家制定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食品卫生法》(新的《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1)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2)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3)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的义务;(4)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5)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义务;(6)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