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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学院专科论文查重要求及重复率提醒大家毕业论文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学术需要广大学者的支持。切勿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中医药学的宝贵财富。为有独到经验和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选配继承人,是培养新一代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重要措施。为了加强对继承工作的管理,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采取紧急措施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决定》和《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老中医药专家和继承人,是指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职发〔1990〕3号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的指导老师及其继承人。第三条 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坚持医药并重、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按照多项指标综合考评,严格验收。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人事部、卫生部制定有关的方针、政策,并设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局继承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市)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由各地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 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由指导教师所在单位负责,要确定1名领导分管并通过本单位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这些工作包括: 1.为指导老师和继承人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学习条件(包括场所、设备、时间等),不再安排他们与继承工作无关的行政、医疗、教学、科研及其它任务。 2.关心指导教师和继承人的工作与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他们的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均由原单位发给。离退休返聘的指导教师,其待遇与同级在职人员相同。 3.定期检查继承协议执行情况,若遇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协议时,应及时上报省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处理。并要建立专门的继承人业务档案(包括思想表现、学习进度、继承成果、考核考评等)。第七条 各省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对继承工作进行1次全面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检查结果要记录在案,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承工作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不定期检查各地继承工作情况。第三章 教学管理第八条 继承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是一项特殊的教学工作。应以跟师实践、培养专业技能为主,做到传授与自学、实践与理论、继承与整理相结合,发挥指导教师和继承人两个积极性。第九条 继承期限为3年,继承时间从实际进岗带教算起。若指导老师中途因故停止带教,继承人学习两年以上者,可继续自学研究,参加出师考核;不满两年者,经省市有关部门批准,可转跟相应专业的指导教师继续学习。第十条 师生在签字协议书的基础上,共同制定3年教学计划,分年度实施。执行计划必须做到: 1.指导老师每周带继承人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2.继承人每周除跟师两天外,另行安排两天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其它时间用于自学和研究。 3.由继承人建立“带教日志”,每次随诊或操作应有记录,并及时整理成周记或半月记,以便总结心得体会和检查考核。 4.指导老师每月至少进行1次专题讲座或病案讨论,并吸收所在单位专业人员参加,会后由继承人做出书面小结。第十一条 目标管理是教学管理的主要环节,3年继承的基本目标是: 1.继承人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其临床疗效或操作技能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水平。 2.提供反映指导老师专长和经验的专科(专病)正规病历100份。中药专业应有加工、炮制、制剂技艺及鉴别经验等方面总结材料。 3.撰写总结指导老师学术经验的论文,每年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1篇,3年之中要有1篇发表在国家级专业杂志上。 4.继承期满,提交3万字以上全面总结指导老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结业论文,以备答辩和出版选用。第十二条 为了促进继承工作,各省市每年应组织1次教学经验交流会。国家可通过有关学术团体开展学术交流和奖评活动。第四章 考核与奖励第十三条 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行淘汰制度,继承人不能“一榜定终身”。对于定期检查、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淘汰或更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继承工作),是指遴选有丰富、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老师,选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为他们的继承人,采取师承方式进行培养。其任务是: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员和中药技术人员。第三条 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受聘(包括返聘)担任教授、主任医师、主任药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医药(含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专家。老中药专家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老民族医药专家中,少数未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但具有主任中医(药)师水平并具备其他各项条件的,也可作为指导老师的遴选对象。 2.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十年以上。 3.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 4.能够在受聘单位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能够完成继承教学任务。第四条 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机构,综合医院以及医药工业、商业企业从事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或者民族医药工作,具有主治医师、主管药师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受聘两年以上。 2.年龄四十五岁以下。 3.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 少数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优秀中青年业务骨干(主要指中药人员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医药人员),专业工龄达十五年以上者,亦可作为继承人的遴选对象。 4.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八年以上的在岗临床人员或中药技术人员。 5.品学兼优,有长期从事继承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的决心。第五条 指导老师和继承人遴选程序: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人事部、卫生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市)中医药队伍的实际情况,下达各省市开展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名额。 2.各省市中医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卫生、医药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名额,组织指导老师的遴选工作。遴选指导老师的程序是:经征得符合指导老师条件的专家本人同意后由单位申报,专家委员会评议,省市中医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卫生、医药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后,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人事部、卫生部备案。 3.按照每名指导老师选配一至二名继承人的名额,公开遴选各指导老师的继承人。遴选继承人的程序是: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进行必要的考核或考试,并征得指导老师同意,省市中医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卫生、医药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后,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人事部、卫生部备案。第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人事部、卫生部负责制定有关继承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宏观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承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七条 各省市中医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卫生、医药部门负责本地区继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日常工作由各省市中医主管部门负责。第八条 继承工作的具体管理由指导老师所在单位负责。承担继承工作的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并指定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 学习和继承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以跟师实践为主,采取师承方式实施教学,着重培养临床的实践能力。指导老师主要通过口传面授、临床应诊和实际操作向继承人传授他们的经验和专长;继承人通过不断实践、细心揣摩,学习和继承指导老师的经验和专长,同时不断加以整理提高。在教学过程中,要始终做到传授与自学、实践与理论、继承与整理相结合,发挥指导老师和继承人两方面的积极性。第十条 各地中医主管部门组织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制定继承教学计划。第十一条 继承教学的目标要求是: 1.继承人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其临床疗效或技艺技能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水平。 2.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继承人应提交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的专科(专病)正规病历100份;中药(含民族药)专业继承人应提交反映指导老师加工、炮制、制剂技艺及鉴别经验等方面的总结材料。 3.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整理或总结指导老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论文两篇以上。 4.继承教学期满,提交全面整理或总结指导老师经验和专长的结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