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andong2007
法律的明确性指法律规则要做到具体、确定,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以便实现可预期的效果,人们便可依此实现生活的法律规划,此乃法律之为法律的本质属性之一,我们也深信不疑。法律广义上分为成文法和习惯法,这里主要探讨成文法,对此有两点可做学理上的探讨:一是法律真能做到明确性?(或者说能做到多明确?);二是当法律做到明确性就一定符合立法的效用预设吗? 先谈第一个问题,一切事物的存在都需由语言所表述才能建构其本体上的社会意义,法律亦不例外,公平、正义、秩序、效率等价值的表达同样需由语言成其为载体。在语言学上,语言本身是一个抽象的符号系统,索绪尔把语言理解为“所指”与“能指”的结合体,二者的关系并非一对一的线性必然,而是不特定的任意安排。所指即语言所指向的实体对象,而能指是形式上的语音符号,二者的组合具有随意性,并无规律可言,例外的是拟声类词。当然,语言也具有社会性,受到文化习惯、思维方式等的制约而成为社会普遍意识的共同定义,但这不足以颠覆语言作为抽象符号的本质任意性。法律由语言符号所表征,自然就不能完全建构出我们力图达到的语言“所指”上的定向。也就是说,语言的内在不确定性和开放性注定使我们所期望的法律内涵得不到预设的表达,以致法律适用在实践当中经常得不到明确的回应,这也是法律由语言表征造成的必然缺陷,或者说是制定法的一个不可治愈的先天性疾病。习惯法在这方面则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它并非由语言所表征,而由言语和行为所承载。语言和言语是两个不同的语言学概念,“言语是个人运用自己的机能时的行为,它运用的手段是通过社会惯例”(索绪尔语),即言语是具体的变化的,它能有效地承载起习惯法则在人们共识中的解读,从而使法律得到基本没有歧义的运用。由此可见,法律要真的做到明确性实非容易,或许正因做不到我们才呼吁要去做,但二者却是一个悖论,我们要做的只能是尽可能地接近明确。 再看第二个问题,对此可先举例明之,假若我们搞个招聘启事,明文规定身高170cm以上,要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如此等等,尽可能细化条件以做出最有利的筛选。然而这样的规定具有一定的缺陷,假若某人非常优秀正是我们所需之人,却因身高为169cm或一年零10个月工作经验的细微差别而被硬性条件所排除,这岂非遗憾,我想这也违背了我们招聘人才的初衷。既然如此,我们何不规定为中等以上身材或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等较模糊的条件,从而加大对人才的网罗范围,因为主动权依然在我们手里,我们照样可以把不需要的人排除而只留下最心仪的对象(当然这可能招致波斯纳的怀疑,因为这样处理涉及经济学意义上立法成本的增加,在此不论)。我想,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或有些清楚了,法律的明确性或许不一定符合我们做出立法设计的意愿。正因如此,法律在规定时同时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并经常冠以“其他 ……”作为可能出现例外的口袋条款,这不正是法律对自身无法做到明确性的默认? “一方面,法治表示对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的需求,以便人们得以相应地规划和组织他们的安排;另一方面,法治又强调需要法律得有某种灵活性并且能够让自身适应公共观念的变化。“正如沃尔克这句话所言,法律本身就是一个逻辑矛盾体,既强调明确性又不排斥模糊性,二者的内在紧张关系是法律自身固有的悖论。当然,这样一种内在冲突或许也为法律提供了一种发展的契机。 
浅谈案例教学法在《法律基础知识课》中的应用论文关键词:案例教学 法律基础知识课 应用论文摘要:中等职业教学校《法律基础知识》课在运用案例教学法时,要注意恰当使用案例。在法律基础课教学中要注意案例应用于系统讲授相结合,案例教学要与法规相统一,并精心设计案例的教学模式。 法律基础知识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旨在对中职学生进行相关法制教育,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与自己密切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提高法律素养。而中职法律基础课在培养学生自觉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方面发挥着主渠道的作用,因此如何提高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是使之真正发挥主渠道作用的重要环节。而案例教学对提高法律基础课教学效果的有效性是普遍关键在于如何合理安排并应用案例教学。 一、案例教学法释义 所谓案例,就是在真实的教育教学情境中发生的典型事件,是围绕事件而展开的故事,是对事件的描述。所谓案例教学,就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要求,组织学生对案例的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活动,教给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或道理,进而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法。 二、思想政治课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法的意义(一)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激发学生对法律基础课的学习兴趣。 知识的获得依赖于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而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教师所创设的教学情境。案例教学适时地引入案例,可以为学生创设良好的教学情境,这样会使学生感到回答法律概念和条文比较枯燥,但学起来并不乏味,从而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使之由被动的接受型学习状态转为主动进取型学习状态。生动有趣的案例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其产生新鲜感从而使课堂教学更加活跃丰富。(二)案例教学法符合一般性的认知规律,有助于学生对法律的理解。 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抽象又原则,案例是理解法律的基础,案例教学以具体的案例进行教学,使得抽象的规则具体化,原则的法律生动化。课堂上运用的案例有助于学生认识事物的本质和特征,使学生把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结合起来,有助于学生的理解和记忆,这也恰恰为学生理解法律提供了基础。因此,案例教学符合认识由感性到理性规律,即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认识规律。(三)案例教学法可以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处理问题的能力。 法律基础课目的是让学生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是为了在生活中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处理和判断有关问题时,能够活学活用所学的法律基础知识做出相应的分析和判断。在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学生可以接触到大量的案例,通过教学不但培养了学生的分析判断能力,而且使学生了解了法条指定的初衷,这样就能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 三、法律基础课教学案例的选择 法律基础课教学案例, 要在吃透教材精神的基础上, 根据教学目的, 教学任务, 教学内容和学生特点选择案例。一般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教材所阐述的基本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 教学实践中, 教师不应为迎合学生的心理、提高学生的兴趣片面选择一些热点问题或现实性、针对性强但却脱离教学目的、教学内容的案例, 防止偏离教材基本思想和基本原理的现象。应当在教学基本要求的指导下, 选择成熟、典型、针对性强的案例, 尽量避免选择尚不成熟或自己把握不准的案例, 以免误导学生。(二)贴近现实生活。 许多学生对法律基础课兴趣不大。老师讲到的案例大多成了调剂学生情绪的平衡器, 缺乏对学生的吸引力。其原因之一就是贴近现实生活不够, 导致学生在心理上缺乏亲切感。法律是在动态中运行的, 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选择贴近社会、贴近生活, 包括发生在学生自己身边, 哪怕是很小的事件都能够调动学生积极性, 培养他们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意识。(三)点、线、面相结合的原则。 由于法律是一个以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为主线, 各知识点和各基本原理相结合的知识体系。所以教学实践中, 选择案例应注意知识点与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的结合。 四、案例教学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一) 教学内容的系统性和针对性。 要考虑整个法律基础 课的教学内容, 因为不是任何法律知识均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的, 案例教学法也不是研究法律的唯一方法, 因此教师应首先确定哪些教学内容适合运用案例教学法。同时, 案例并不能代替系统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研究, 案例应与系统讲授相结合, 分析案例必须服从于教学内容的需要,使之成为系统介绍法律知识的良性载体, 使学生在掌握系统知识的基础上去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二)目的性。 案例教学只是一种教学手段, 不是为了哗众取宠、博得学生暂时的关注, 因此不能为了讲案例而讲案例。运用案例教学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教学内容, 从而达到法制教育的目的。应始终将教学目的贯穿于案例教学的整个过程中, 否则可能会出现学生记住了案例的故事情节, 却不甚了解或忘记了其中要说明的法律原理。(三)法律基础。 课课时较短, 一般为32学时左右。在运用案例教学法时, 教师一定要注意课时的安排, 所选择的案例、所设计的问题及教师对学生的引导都要充分的推敲, 要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发挥出案例教学法的优点。参考文献:[1]魏敏浅谈法律基础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东船舶工业学院学报(社科版), 2001(3) [2]乔中国”法律基础”课案例分析教学法浅议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2 (3)
你好,法律方面的论文大部分是按照这个思路去写的:选题,你在生活中发现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你对这个法律问题有看法。比如:论保险代位求偿行使中的若干法律问题。选好你要写的论题后,就开始查找有关论题方面的资料,比如现行规定,学者们对这方面的定义,主流的观点,这方面的案例等。大概熟悉在你论题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对问题的认识后,就可以开始着手正文了。各个学校都有对论文格式的要求,一定要严格按照学校要求的格式来完成论文。多和同学交流,不懂就问老师。跟你说说正文怎么写。本科论文可以分成三部分进行,第一部分是中文摘要,引言,相关概念特征,立法现状等;第二部分,重点是第二部分,这一部分要求你提出在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问题给出解决的办法。第三部分就是把你的参考文献列出,再致谢就可以了。谢谢,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