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8514696
航海过失免责存废论 提要: 本文首先回顾了航海过失免责的历史由来与兴衰经过,特别是《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对航海过失是否免责的不同规定,再现了航海过失免责制的历史变迁轨迹。其次运用法学基础理论及法经济学原理,对航海过失免责制对国际航运业的促进作用及不利影响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评价,得出了该制度对国际航运业发展有功有过、功大于过的结论。最后根据我国加入WTO后水运业的发展态势,论证了我国内河及沿海货物运输实行航海过失免责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即:加入WTO后我国水运服务市场将进一步开放,现行的水运法律双轨制可能成为阻碍国内水运企业竞争的法律镣铐;当公平与效率之间有难以调和的冲突时,相当一段时期内法律制度的设计应更关怀效率与效益;航海过失免责是国际海运的通例,我国应改水运法律双轨制为水运法律一元制,即修改《海商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内河和沿海货物运输实行航海过失免责制。文章还认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废改,应在航运生产力极大提高之后才予考虑。 关键词:航海过失 免责 公平 效率 全文约7600字。 航海过失免责是指因船长、船员、引航员和承运人的其他雇佣人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中的疏忽、过失或未履行运输合同而造成的货损,承运人免于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海商法》第51条第(一)项明确了承运人的航海过失免责权,而《合同法》第311条则不允许承运人因航海过失而免责。航海过失免责是这样一种制度:承运人及货物保险人极力推崇它,托运人及收货人竭力反对它;《海商法》彰扬它,《合同法》废弃它。那么,如何正确对待航海过失免责,就是《合同法》生效后海事审判所必须直面的一个问题,而我国业已加入WTO的现实使这一问题显得更为紧迫。本文通过对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历史回顾,论述其功过得失,并对其存废取舍作一学术的思考。 _htm 
1、积累资料:资料来源可从地理课堂中来;课后的教学反思、辅导学生;教研活动;课题研究;网络资料等,平时做个有心人,不断积累丰富的资料,为论文写作提供丰富的素材。2、精选论题:一个好的题目是吸引编辑和读者的最关键的步骤,论文标题的切入口宜小,对于一般的一线教师来说,最好和实践教学经验类的标题为主,例如地理培优策略、地理命题编写的要领,提高地理课堂教学效率心得等等。3、精心论证:围绕论点或者大论题包括每段的小论题或者中心句,作详细的论证,论证的案例最好是来自自己的学校、自身的经验,有独特性和新颖性,这样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文章的原创性。4、细心修改:有人认为好的文章是靠修改出来的,这个观点也是非常符合本人的写作实际,发表的论文也不少了,不少的文章经过一段时间的冷却,经过自己的修改,或者借助同事、专家的指点明显地有很大的改观,毕竟每个人的观点都是有差异性的,文章的结构、语句、字词都是可以得到不断的改善。